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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妇女思想观念新的句子

时间:2017-07-23 08:23

古代女性观念和思想是什么

人类历史源远流长,男女两性的平等与不平等随着各种社会制度的转变而不断发生变化。

女性的社会地位、权力问题几千年来一直颇具争议,直到今天仍然值得我们深思.《易经•系辞》中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

”“乾道成男,坤道成女。

”这就将男女关系以尊卑、贵贱表示出来,把男尊女卑说成是一个自然法则。

从女性政治地位来说,封建女性没有政治参与权。

红颜祸水之说,使女子无论是直接的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还是间接的参与社会政治生活,都会遭到强烈反对。

中国古代文化中塑造了一系列女子亡国的形象,国家的衰败、朝代的更替罪皆在女子,这种关于国家灭亡原因的荒谬解释,在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一直盛行不衰。

女子参政被视为国家的耻辱,是大逆不道的行为。

历史上虽然有吕后和武则天专政,不管其功过如何,其始终被视为国家的叛逆者。

从女性经济地位来说,在封建家庭中,一切财产的支配权和家务的管理权都统一掌握在男性家长手里。

“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妇女在家庭中是没有地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剥夺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

不仅如此,女性连支配自己嫁妆的权力也没有。

《唐律》规定妻子嫁妆的所有权属于丈夫;明清法律规定女子嫁妆由夫家掌管,寡妇改嫁时财产任由前夫家处置。

封建社会的女性可谓是彻底的“无产者”。

从女性教育地位来说,儒家教育旨在维护男权统治,于是“理所当然”的将女子拒之门外,使女子的受教育权限遭到限制,也丧失了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只能在家中接受有别于男子的有限的教育。

而中国古代女子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便是“礼教”及“妇道”,将贞节、服从、柔顺与卑弱定为中国女子的终生追求。

班昭的《女诫》里就有关于卑弱、专心、曲从等方面的专门论述,强调对女子进行“从人”的教育、为奴的教育,因此对女子才智发展方面的要求在中国古代社会受到漠视,甚至是给予否定的,提倡“女子无才便是德”。

从女性健康地位来说,妇女缠足,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种摧残妇女身心健康的陋习。

缠足的女子要从幼年开始裹束自己的脚,慢慢地拗折足部骨骼,使之畸形。

缠足后的一双小脚,不仅在实际生活中有种种不便,而且在整个裹脚过程中,妇女要承受极大的伤残痛苦。

可见,封建社会的中国女性在政治、经济、教育、婚姻和健康等方面来说都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

封建礼教不仅束缚了女性的发展,也使其沦为男性的附属品,在男权社会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可言。

女人的思想观念在性上。

永远都是这样子,什么意思呢

想表达什么意思

一个女人思想观念保守好吗

妈妈思想观念老旧都是多见的事,要想让她一些新观念的话,那么你要给妈间,让妈妈去发现年经的新思想,这个需要过程的,不要太着急,同时你也多用温柔的语气和妈妈交流,不要强硬,让妈妈知道你长大了有了思想与思考问题的能力了,那么你就成功一大半了

现代女人的思想观念是些什么,我要改变老土落后的思想,我很老实

现代女人的思想观念因人而异,你很老实并不是老土落后,只能相对而言。

每一个女人因成长环境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工作岗位不同,都会产生不同的思想观念,所以没有优异恶劣之分,只有适合不适合区分。

性格内向的女人会有开放的思想吗,是不是都传统观念她才内向的

个人性格问题,性格与观念因人而异的.

突然一个女人问你结婚前要准备什么

我知道她是问思想观念的,我要怎么回答吗

非常认同,只有自己变强大了才能找到自己更好的生活方式。

历史上中国妇女封建观念是什么时候形成的

历中国妇女封建观念是什么时候形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姻自由的压制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宋元时代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

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

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

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

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

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

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

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

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

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

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

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

《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

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

《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

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

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

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

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

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

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明清时代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

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

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

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

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

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

”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

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

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

”《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

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

期亲加一等。

大功以下又加一等。

”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

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

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

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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