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一篇保安纪律作风整顿自查自纠总结报告
一、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弱化”。
部分基层党组织在自身能力、工作手段、执政水平等方面,存在着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问题。
从党组织自身看,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在不断削弱,“无人理事”问题比较突出。
还有一些后进村、贫困村尚未改变落后面貌,有些村虽然经过整顿,但变化不大。
从党组织功能定位上看,一些基层党组织功能定位不明确和功能转换不到位,不能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党员教育活动不经常。
少数村书记认为基层党员教育活动难搞,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比较松散,致使个别党员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有的党员服务意识淡薄,致使个别党员缺乏活力。
没有制定约束机制,少数村民主评议党员走过场、不规范,把民主评议会开成评先评优会,难以评出不合格党员,对不合格党员没有有效的处理办法和措施,对新进的党员把关不严,严重影响了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能力还不高。
个别基层干部不愿意做党务工作,主要把精力集中放在抓经济建设,对党建工作只是应付、被动地去做,对党建工作组织不力,抓得不紧,再加上部分基层干部的理论水平和自身能力不高,在传达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时,层层打“折扣”。
(四)工作上缺乏协作和担当意识。
基层干部由于整天忙于事务性工作,往往容易忽视与群众面对面的交心谈心,在工作上,相互之间沟通协调不够,导致村班子之间凝聚力和战斗力不强,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下降,遇到好事都争着上。
对于工作担当意识不强,过多的考虑个人利益,不愿意承担责任和义务,想法设法逃避矛盾。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思想上还不重视。
个别领导对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重经济、轻党建的倾向,对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不力,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意识不强,“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村干部没充分认识到开展党组织活动的重要性,没有认真严格按要求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致使基层干部对党建工作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
2、党员教育管理失之于宽。
党员管理松散,对没能按时交党费和不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没有及时的处理和调查,缺乏对党员的关爱,致使党员的荣誉感、归属感降低。
3、村集体经济实力还不强。
有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单一,来源萎缩,有的虽然有一定的集体经济收入,但债务沉重,入不敷出,成了经济上的“负债村”。
甚至有些村组织没有经济来源,“无钱办事”的问题依然突出,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严重影响了村干部工作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4、健全服务体制上还没跟上。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党组织建设工作保障机制没有跟上,农村党建工作经费还没有落实,村干部待遇偏低,农村党建工作形式缺乏创新,存在形式主义,农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干部工作热情底,听到的抱怨多。
三、对策及建议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政策方面的,有工作方面的。
按照加强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迫切需要强化党建工作措施,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方法,从而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
1、 进一步完善党员教育机制,为基层党员“补脑”。
一是实现党员教育全覆盖。
依托电视、广播、网络、手机、报刊杂志等平台,多渠道、全方位加强基层党员教育。
二是突出党校教育主阵地。
将农村基层党建课题纳入省、市、县党校干部培训的内容,特别是新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的岗前培训,要加大农村党建的培训课程,形成各级领导干部重视、熟悉、了解基层党建的教育机制。
三是开展农村党员素质大提升活动。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农村基层党员为主要对象的科学素质教育大提升活动,着力培养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党员。
2、 进一步创新组织管理方式,为基层组织“强身”。
一是健全村级党组织工作规则。
进一步理顺“两委会”关系,明确规定村党支部的地位、职责任务、监督约束等。
二是健全直接联系群众长效机制。
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畅通民意渠道,将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制度化、规范化,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制度层面解决党员干部不乐于、不敢于、不勤于联系群众。
三是推行党建工作绩效管理。
完善镇、村党组织管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绩效评估推进镇、村党组织管理创新。
同时,将农村党建工作作为评估镇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
四是创新组织设置方式。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党员动态管理机制,畅通党员进出渠道,支持党支部建在“产业链”上、农村协会和合作社上。
3、 进一步强化激励保障措施,为基层干部“提神”。
一是加大农村优秀干部录用公务员力度,解决基层干部“有所盼”的问题。
目前,我县每年从村干部中录用公务员的数量不足1%,建议扩大优秀村干部的公务员录用比例,选拔特别优秀的进入镇领导班子。
二是逐步提高村干部待遇标准,形成初步增长机制。
既要提高在职村干部报酬标准,又要提高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按工作职位、工作年限扩大补助范围。
三是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体系,解决基层干部“有所养”的问题。
建立县、享受对象共同承担的村干部养老保险体系,确定统一标准,解决基层干部的后顾之忧。
四是健全党内关怀机制,解决村干部“有所靠”的问题。
把经济困难的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的扶贫帮困工作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范畴,建立党内关怀机制,通过财政预算、党费支持等渠道,建立党员爱心基金,重点加大对基层经济贫困党员、老党员、老干部的帮扶力度。
4、 进一步改进基层干部领导方式,为基层班子“输血”。
一是增强班子服务意识,基层党组织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要把精力放在服务群众上,善于与群众谈心交心,征求群众意见,夯实班子在群众心中的基础。
二是勇于担当作表率,面对困难,敢于担当,在工作中要雷厉风行,遇到困难,全体干部相互协作,攻坚克难。
三是整合基层党建资源。
进一步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投入力度,积极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整合各职能部门资源,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工程,把“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打造成农村基层党建品牌和示范点。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后,能视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还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就属于正式职工。
并且现在法律中无临时工的概念。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论工作多少年,用人单位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解雇劳动者)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而没有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公司以早退迟到为由可以辞退员工吗
法律问题:我上个月因为有些私事曾多次迟到早退过,领导突然找到我说我消极怠工,迟到早退工作态度极为不认真要将我辞退我该怎么办呢? 宿律师:单位不能任意辞退员工,即使员工存在一定过错辞退也是需要有法定理由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贺律师:无法定理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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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12个月”。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
以解除合同,不必支付补偿(以下援引劳动法原文)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航工业质量整顿心得体会
随着全公司质量的进一步深入,660设计所也了一量风暴。
这是一场捍卫我们人尊严的质量保卫战,质量就是我们的生命,质量就是我们灵魂。
只有把质量搞上去,我们才能生存和发展,才能保住尊严立于不败之地。
作为载荷专业的主任设计师,我切身投入到了这场质量保卫战中,参与了质量整顿的每个“战役”。
提升质量的基础,在于每个人都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对。
在这场质量保卫战的战场——我的办公桌上,垒起了高高资料包,电脑中的数据流也不停地闪烁,作为主任设计师我有责任对专业的每份文件进行细致的核对和检查。
反复的验证,我发现设计过程中问题的出现多带有重复性,究其原因,是我们在设计质量过程的控制未注意到细节的变化,第一次出现的设计问题就有可能在第二次设计中出现。
参数的定义、标准的使用,在相似型号设计或同一型号的不同阶段都有着细节的不同,问题的发生往往在于经验主义的判断和质量意识的淡泊。
因此,每个人在工作中都能把握住细节,第一次就把事情做对,才是提升质量的基础,是我们打赢这场质量保卫战的胜利保障。
事先防范才是提高质量的最有效办法无论是飞机还是导弹,产品的研制过程都要经过设计、生产、组装、调试等多个流程,只有在众多流程中历经“磨难”才能最终定型上天“修成正果”,而这些“磨难”正是事先控制和防范质量问题的有效途径。
事先防范我认为可以从两手抓起——制度防范和意识防范。
制定有效的质量制度和提升质量的意识是事先防范质量问题的双重保险。
一份某型号导弹的载荷设计报告,在设计之初因相关专业未能提供有效数据,而因节点控制在主管的要求下仿近似数据进行设计,这就是质量制度的空洞;一份某型号导弹的载荷设计报告在签审中,校对人员只是关注报告的错别字,而没有对报告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核查,这就是质量意识的不作为。
事先防范,防的其实是人,而制度是人的约束力。
制定有效的质量制度,提高人的质量意识,才是提高质量的最有效办法。
执行的标准必须是“零缺点”,而不是“差不多”作为一个设计人员,尤其是主任设计师,在型号或项目设计、研制的整个流程中,最忌讳的三个字就是“差不多”。
设计员的设计“差不多”,校对人员的“校对”差不多,主任师审核的“差不多”,试验有效性的“差不多”,生产制造精度的“差不多”等等,最终导致产品“差很多”,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也许就在其中的某一环节。
“差不多”不仅是对自己设计能力的否定,也是对自己职责的亵渎,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因此,我们设计人员应该对自己执行“零缺点”。
以“产品不符合标准的代价”来衡量质量。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每一个设计人员在肯定和认可自己工作价值的同时,也不要忘记也有人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带给他人痛苦和悲剧。
今年,在国内外发生多起飞机坠落事故,然而查找出的原因却是那样的苍白无力。
质量就是生命
疏忽质量的代价就是践踏生命。
因此,我们应该时长反问一下自己“如果我的设计不符合质量标准会怎样
”论持久战——质量保卫战。
也许我的观点趋于片面,却是我在这次集团公司和660所质量整顿过程中最真实的感受,质量等于生命,这是一个只有一个选项的单选题。
在这场不见硝烟的质量保卫战中,我自勉并希望每个设计人员,敢于亮剑质量捍卫生命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