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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环卫项目试运营的句子

时间:2019-05-08 23:06

企业的试运行及环保验收工作一般由哪个部门进行?

环保流程: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评登记-环保局审批-建厂同时环保设施同建设-完工-申请试运行-3个月内申请环保监测-合格-进入环保验收环节-OK-排污许可证所以不申请监测是不能够进入竣工验收的阶段的(不管你有没影响),很小一般是环保局验收科的人过来验收的,别紧张,监测站的人过来监测醒目点,打点好,一般监测二次,环保局验收的人来了也要打点好,车辆进来让门卫醒目点,其他的都按程序办,当然了,你的环保设施别太不靠谱啊,其他的都没什么了,至于监测费用嘛,我们吃行业饭的,这个在这里就不好透露了,呵呵。

私人公司开始试运营员工提出劳动仲裁有什么影响

5.3 环境因素识别5.3.1 公司各单位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展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工作,填写“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由各单位领导审核,将结果报送公司生产制造中心。

其结果作为公司环境管理方针、目标制修订的依据。

5.3.2 环境因素的识别范围应覆盖公司机关和各厂范围内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或可望对其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环境因素识别时要考虑以下内容:——四种状态:正常、异常、关闭和启动、紧急;——三种时态:现在、过去(包括遗留的问题)和将来;——八个方面:向大气排放、向水体排放、向土地排放、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能源使用(如电、煤、油等)、能量释放(如热、辐射、振动等)、废物和副产品、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和外观等;——已纳入计划的或新的开发、新的或修改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等因素。

5.3.3 识别环境因素的步骤包括:——确定本单位的过程(活动、产品和服务);——确定该过程伴随的环境因素;——确定环境影响。

5.3.4 环境因素分类包括:——Ⅰ类:水、气、声、渣、固废等污染物排放或产生;——Ⅱ类:能源、资源、原材料消耗;——Ⅲ类:相关方的环境问题及要求;——Ⅳ类:其他(潜在泄漏、火灾爆炸隐患、生态环境破坏对员工健康影响等)。

5.4 环境因素的评价5.4.1 环境因素的评价依据环境因素的评价依据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国家强制性推行的标准;——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和危害损失的规模、严重程度、发生频次、影响的持续时间、控制情况;——对生产活动、产品或服务及其声誉影响的大小;——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改变现状的技术难度、经济承受能力、对企业形象的影响);——相关方的合理要求。

5.4.2 评价方法多因素评分法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将每一评价因素设定等级区间和分值;第二步:将每一评价因素的得分连加得出总分;第三步:将总分与标准对比,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a) 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A值)1) A=5——排放超出标准。

2) A=4——排放稍高于标准。

3) A=3——排放达到标准。

4) A=2——排放接近标准。

5) A=1——排放低于标准。

b) 环境影响规模和严重程度(B值)1) B=5——环境影响范围涉及到公司以外地区,并造成恶劣的后果。

2) B=3——环境影响到公司,但后果并不明显。

3) B=1——环境影响只限于中烟公司经营管理的区域,且无明显不良后果或基本没有影响。

c) 发生频率或排放量(C值)1) C=5——连续发生或排放量较大,潜在的但一发生就会造成严重恶劣的影响。

2) C=3——间断发生或排放量在一般水平,潜在的但一发生对环境产生一般的影响。

3) C=1——发生频率很低或极少排放。

d) 对公司形象的影响程度(D值)1) D=5——感观效果很差或相关方特别关注的环境问题。

2) D=3——感观效果不太好或相关方一般关注的环境问题。

3) D=1——对公司形象无直接影响的环境问题。

e) 相关方重视程度(E值)1) E=5——相关方有较多抱怨的。

2) E=3——相关方曾有过抱怨的。

3) E=1——相关方未曾抱怨的一般问题。

5.4.3 判断原则凡属下列情况者,直接判定为重大环境因素。

——违反或接近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要求的,如监测指标超标或接近超标;——当地政府高度关注或强制监测的环境因素;——政府或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物质;——相关方高度关注或有合理抱怨和投诉的环境因素;——被本公司确定为重点治理对象的环境因素;——以往发生事故,还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环境因素;——异常或紧急状态下预计产生严重环境影响:如火灾、危险品泄露事故、超标排放等;——具有一定量的危险废弃物的排放。

5.4.3.1 环境因素汇总评价:∑= A+B+C+D+E。

5.4.3.2 当A或B或C或D或E=5时,或∑≥15时,定为重要环境因素,其余为一般环境因素。

注1:将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环境因素分别打分,确定其总分值S=A+B+C+D+E,凡A、B、C、D、E中有一项分值为5的环境因素,即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此外,对总分值S≥15的环境因素亦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注2:针对Ⅱ类环境因素也可采用下列方法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a) 与设计比较、高于设计指标2%的;b) 水、电、煤、燃气、燃油以及各种原材料的单耗高于往年的1%的;c) 单耗在同行业处于中下水平的。

注3:针对Ⅲ类环境因素也可采用下列方法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a) 供货方或承包方在其生产、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或超标排放的, b) 其地方环保部门未出具合法证明的。

c) 购买公司工业废弃物,未充分有效利用,并造成二次污染的。

注4:针对Ⅳ类环境因素也可采用下列方法判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a) 各类环境紧急状态,如有毒有害化学品易燃品的运输,贮存和使用;b) 环保设施的损坏造成污染物无法有效控制;c) 对虽无法进行实测,但又明显违规性污染迹象或倾向的。

5.4.4 环境因素的评价过程5.4.4.1 公司各部门和各厂将确定的“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生产制造中心。

生产制造中心组织对各部门、各厂环境因素识别的充分性进行审核,对重要环境因素评价的合理性进行初审后,汇总公司“环境因素识别、影响评价表”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公司企业管理部。

5.4.4.2 公司企业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环境因素的初审结果进行评价,确定公司的重要环境因素,并形成“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管理者代表批准。

5.5 控制策划5.5.1 企业管理部将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和审查后的其它环境因素清单反馈到相关单位。

5.5.2 企业管理部协助生产制造中心对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组织确定控制计划。

控制计划包括:——目标、指标控制;——环境管理方案控制;——运行控制(在相应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基本操作规程中明确);——培训和教育——应急预案控制;——监视和测量控制;——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控制。

5.5.3 制定重大环境控制计划应考虑:——消除\\\/降低环境影响;——将技术管理与程序控制、目标指标控制、环境管理方案控制相结合;——使用设备防护、个体防护装置;——满足应急方案的需求,提供应急设备。

5.5.4 控制的原则包括:——重要环境因素由公司和所在单位实施控制,责任主体为所在单位;一般环境因素由所在单位实施控制,责任主体为所在单位。

——涉及目标、指标实现的重要环境因素需制定方案,投资项目由各单位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申报;其它的重要环境因素执行相关的运行控制程序。

——涉及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重要环境因素,由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报生产制造中心审批、实施。

5.5.5 依据以上原则和控制方法,生产制造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重要环境因素制定控制计划,形成“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一览表”,经企业管理部确认后,报管理者代表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

控制计划应考虑以下要点:——是否满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计划的控制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会产生新的污染;——是否选定了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

5.5.6 识别出的环境因素在本作业活动区域显著位置公布,以引起作业者的高度关注。

5.6 环境因素更新5.6.1 环境因素更新包括:日常更新和定期更新。

5.6.2 各单位在体系运行过程中,如本部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填写“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报生产制造中心\\\/各厂生产设备科,以便于及时进行更新。

——一般情况每年更新一次;——当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更或修改时,应进行环境因素更新;——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后应进行环境因素更新;——新、扩、改项目或产品结构、生产工艺、设备发生变化时,应进行环境因素更新;——发生其他变化需要进行环境因素更新时,应进行环境因素的更新。

5.6.3 生产制造中心每年组织对环境因素及其控制计划评审一次,必要时进行修改,时间定在每年年初设定管理目标、指标前。

5.6.4 评审结果经企业管理部确认后,生产制造中心\\\/各厂生产设备科负责按《标准文件、记录控制程序》更新《环境因素清单》。

5.7 重要环境因素管理策划5.7.1 在公司生产制造中心组织下,公司各生产厂应根据公司下发“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制定本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对本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

5.7.2 重要环境因素至少应得到如下之一的改进或控制活动,并根据体系的其它要求展开管理活动:——制定和保持环境目标、指标及实施环境方案(包括研究寻求改进的可能性);——制定和保持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及有关作业文件。

5.7.3 对于未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的环境因素,通过6S、现场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职能进行日常管理。

6 风险分析环境因素识别不充分和完整,环境因素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可能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

7 过程业绩指标7.1环境因素识别的充分性7.2环境影响评价的合理性7.3重要环境因素控制计划的实施率

政府的环境卫生管理所有营业执照吗

各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电子发展迅猛,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而且电子商务正加速与制造业融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

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靠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是积极推动。

主动作为、支持发展。

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

在政府资源开放、网络安全保障、投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

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税费合理化,减轻企业负担。

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发展潜力,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

二是逐步规范。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

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拓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领域。

三是加强引导。

把握趋势、因势利导。

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在商业模式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引导力度,引领电子商务向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加速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步伐。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基本建成。

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营造宽松发展环境(四)降低准入门槛。

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

(国务院审改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深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改革。

(工商总局、中央编办)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推进对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施备案制管理。

(邮政局)简化境内电子商务企业海外上市审批流程,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

(发展改革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人民银行)放开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业务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探索建立能源、铁路、公共事业等行业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

(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五)合理降税减负。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六)加大金融服务支持。

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研究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等相关政策。

(证监会)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

(人民银行、商务部)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

(发展改革委)(七)维护公平竞争。

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

依法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规政策跨境销售两用品和技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促进合法、诚信经营。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重点查处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进一步加大网络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力度。

(财政部)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的竞争。

(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三、促进就业创业(八)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

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

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统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九)加强人才培养培训。

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

推进国家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各类培训机构增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

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教育部、财政部)(十)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

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满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推动转型升级(十一)创新服务民生方式。

积极拓展信息消费新渠道,创新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等商业和综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加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支持文化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规范网络文化市场。

支持教育、会展、咨询、广告、餐饮、娱乐等服务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鼓励支持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线上营销,规范发展在线旅游预订市场,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

(旅游局、工商总局)加快建立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研究制定7天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

(工商总局)(十二)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

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

(商务部)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市场,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加速向网络化市场转型,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的相关措施。

(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十三)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出台支持政策措施。

(商务部、农业部)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

(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

(商务部、农业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

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林产品和林权交易服务体系。

(林业局)(十四)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

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面向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建立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开展品牌经营,优化配置研发、设计、生产、物流等优势资源,满足网络消费者需求。

(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鼓励创意服务,探索建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面向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十五)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

建设完善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相关应用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等加强合作,实现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推广应用具有硬件数字证书、采用国家密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算法的移动智能终端,保障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制定在线支付标准规范和制度,提升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安全性,满足电子商务交易及公共服务领域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合作,提升电子商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人民银行、密码局、国家标准委)(十六)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

鼓励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企业和机构依法进行网络化创新,完善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证券、保险、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新型监管方式。

(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规范保险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涉及的信用保证保险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信用保险、个人消费履约保证保险等新业务,扩大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范围。

完善在线旅游服务企业投保办法。

(保监会、银监会、旅游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五、完善物流基础设施(十七)支持物流配送终端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设。

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的智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展共同配送等物流配送组织新模式。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邮政局、发展改革委)支持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鼓励社区物业、村级信息服务站(点)、便利店等提供快件派送服务。

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部、邮政局、农业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推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

(财政部、商务部、邮政局)鼓励学校、快递企业、第三方主体因地制宜加强合作,通过设置智能快件箱或快件收发室、委托校园邮政局所代为投递、建立共同配送站点等方式,促进快递进校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邮政局、商务部、教育部)根据执法需求,研究推动被监管人员生活物资电子商务和智能配送。

(司法部)有条件的城市应将配套建设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终端设施纳入城市社区发展规划,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快递)企业对网络购物商品包装物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十八)规范物流配送车辆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制定并实施城市配送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车辆管理办法,强化城市配送运力需求管理,保障配送车辆的便利通行;鼓励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开展物流(快递)配送业务,支持充电、加气等设施建设;合理规划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通行路线和货物装卸搬运地点。

对物流(快递)配送车辆采取通行证管理的城市,应明确管理部门、公开准入条件、引入社会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十九)合理布局物流仓储设施。

完善仓储建设标准体系,鼓励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加强偏远地区仓储设施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林业局)各地区要在城乡规划中合理规划布局物流仓储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中合理安排仓储建设用地,引导社会资本进行仓储设施投资建设或再利用,严禁擅自改变物流仓储用地性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发展“仓配一体化”服务。

(商务部、邮政局)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二十)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

积极发起或参与多双边或区域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谈判和交流合作,研究建立我国与国际认可组织的互认机制,依托我国认证认可制度和体系,完善电子商务企业和商品的合格评定机制,提升国际组织和机构对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和商品认证结果的认可程度,力争国际电子商务规制制定的主动权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话语权。

(商务部、质检总局)(二十一)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效率。

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缴进口税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简化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返修与退运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

(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负面清单、风险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货物通关与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物流企业诚信分类管理制度,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和物种资源流失。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大力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快在全国范围推广。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二十二)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

抓紧研究制定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境外投资并购的贷款支持,研究制定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境外上市的规范管理政策。

(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简化电子商务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拓宽其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业务办理渠道。

(外汇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建立海外营销渠道,创立自有品牌。

各驻外机构应加大对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

进一步开放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电子商务市场,推动设立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

鼓励发展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合作,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建立政府、企业、专家等各个层面的对话机制,发起和主导电子商务多边合作。

(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七、构筑安全保障防线(二十三)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

电子商务企业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采用安全可控的信息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建设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自身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网络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共享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信息,消除网络安全隐患,共同防范网络攻击破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密码局)(二十四)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建立电子认证信任体系,促进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

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密码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二十五)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

电子商务企业要切实履行违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记录及日志留存、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防范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洗钱等便利,并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跨机构合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八、健全支撑体系(二十六)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或适时修订相关法规,明确电子票据、电子合同、电子检验检疫报告和证书、各类电子交易凭证等的法律效力,作为处理相关业务的合法凭证。

(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投诉管理制度,制定基于统一产品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机制。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扩大电子商务统计的覆盖面,增强统计的及时性、真实性。

(统计局、商务部)统一线上线下的商品编码标识,完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体系,研究电子商务基础性关键标准,积极主导和参与制定电子商务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委、商务部)(二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

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逐步降低查询及利用成本。

(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质检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完善网店实名制,鼓励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

(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十八)强化科技与教育支撑。

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发展规律研究。

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交易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

实施网络定制服务、网络平台服务、网络交易服务、网络贸易服务、网络交易保障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工程。

强化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

鼓励企业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

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学科体系,引导高等院校加强电子商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人才。

(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建立预防网络诈骗、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服务机制。

(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十九)协调推动区域电子商务发展。

各地区要把电子商务列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区域发展规划和对外经贸合作战略,立足城市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聚集,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统筹协调、错位发展。

推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建设。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加快开展电子商务法规政策创新和试点示范工作,为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实践依据。

加强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支持与指导。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于2015年底前研究出台具体政策。

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要完善电子商务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研究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和服务。

有关社会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监督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和服务创新。

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及企业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密切协作,开拓创新,共同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社会共治、辐射全球的电子商务大市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怎样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项目摘要。

项目内容的摘要性说明,包括、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年限、与、、运行费用与效益分析等。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市场(产品或服务)供求分析及预测(量化分析)。

主要包括本项目区本行业(或主导产品)发展现状与前景分析、现有生产(业务)能力调查与分析、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等。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原则上应是具有相应承担能力和条件的事业单位)。

包括人员状况,固定资产状况,现有建筑设施与配套仪器设备状况,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体制等。

  五、项目地点选择分析。

项目建设地点选址要直观准确,要落实具体地块位置并对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基础状况、建设条件加以描述,不可以项目所在区域代替项目建设地点。

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具体地址位置(要有平面图)、项目占地范围、项目资源、交通、通讯、运输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条件,其它公用设施情况,地点比较选择等。

  六、生产(操作、检测)等工艺技术方案分析。

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来源及技术水平、主要技术工艺流程与技术工艺参数、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型方案比较等;  七、项目建设目标(包括项目建成后要达到的生产能力目标或业务能力目标,项目建设的工程技术、工艺技术、质量水平、功能结构等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及总体规模;  八、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建工程、田间工程、配套仪器设备等。

要逐项详细列明各项建设内容及相应规模(分类量化)。

土建工程:详细说明土建工程名称、规模及数量、单位、建筑结构及造价。

建设内容、规模及建设标准应与项目建设属性与功能相匹配,属于分期建设及有特殊原因的,应加以说明。

水、暖、电等公用工程和场区工程要有工程量和造价说明。

田间工程:建设地点相关工程现状应加以详细描述,在此基础上,说明新(续)建工程名称、规模及数量、单位、工程做法、造价估算。

配套仪器设备:说明、数量及单位、价格、来源。

对于单台(套)估价高于5万元的仪器设备,应说明购置原因及理由及用途。

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仪器设备,需说明是否具备使用能力和条件。

配套农(牧、渔)机具:说明、数量及单位、价格、来源及适用范围。

大型农(牧、渔)机具,应说明购置原因及理由及用途。

  九、和。

依据建设内容及有关建设标准或规范,分类详细估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并汇总,明确投资筹措方案。

  十、建设期限和实施的。

根据确定的建设工期和勘察设计、仪器设备采购(或研制)、工程施工、安装、试运行所需时间与进度要求,选择整个工程项目最佳实施计划方案和进度。

  十一、环境保护。

对项目污染物进行,提出处理方案和工程措施及造价。

  十二、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

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项目建成后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运行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人员配置等;同时要对运行费用及新分析,估算项目建成后维持项目正常运行的成本费用,并提出解决所需费用的合理方式方法。

  十三、效益分析与风险评价。

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测算与分析(量化分析)。

特别是对项目建成后的新增固定资产和开发、生产能力,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如社会供种量,带动多少农户、多大区域经济发展等)等进行量化分析;  十四、有关证明材料(承担单位法人证明、有关配套条件或技术成果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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