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疗机构提出申请2、受不受理,7个工作日内答复;3、受理后次性告知所需提交;4、经审查资料合格后(资料不齐或不合格限期补正),15个工作日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现场验收。
(验收不合格,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整改,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复验);5、验收合格监督员签字,领导签字备案(复验不合格,领导签批,不予受理决定书);6、5个工作日内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理时限:受理条件:(一)申办医疗机构1、单位或个人申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新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医院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2公里,门诊部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1公里,诊所与同类医疗机构距离不少于0.5公里; (4)总投资诊所不少于5万元,门诊部不少于10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20万元;有满足执业需要的注册资金。
2、申办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5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5)年龄: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 (6)非在职人员。
3、申请设置个体诊所,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2年以上; (2)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外地户口的人员除具备(2)外,职称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
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2)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3)在职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5)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1、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 (2)不符合《郑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投资资金不到位; (4)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 (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医疗废物及X光室验收不符合要求; (6)消毒供应室设置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材料明细:(一)申请设置门诊部、医院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核表;4、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另附,单独装订成册);5、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6、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等。
7、选址报告;8、门诊部提交所在卫生局初审意见,医院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个自然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股份制医院提交组织章程。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发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数(牙椅数)、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占地和建筑面积、业务用房面积;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 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入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等(提供银行存款或资产评估证明)。
注: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省去(2)、(3)、(4)、(7)项内容。
选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提供医院选址方位图; (4)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土地产权或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 (5)拟设医疗机构业务用房或用地是否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提供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和立体效果图。
(二)申请设置诊所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核表;4、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填写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等。
5、资信证明(个体体诊所不需要提供): 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7、选址方位图、科室布局平面图;8、执业医护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 每个人要填写医护人员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等。
9、所在卫生局初审意见。
(三)申请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需提交材料填写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申请书。
根据申请书内容提供以下附件:1、申办单位的基本资料: 事业单位:提供政府批文、机构登记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等。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等。
2、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资料: 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任命文件等。
3、在编医护人员情况: 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或调令等。
4、聘用医护人员情况: 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
5、资信证明: 包括投资总额证明及流动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6、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7、企事业单位关于成立内部医疗机构的文件。
(四)门诊部、医院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医疗机构筹建情况自查报告;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4、机构用地、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5、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6、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7、人员名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名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民营医院还需提供非在职证明,企事业单位医院还需提供的在编人员提供在编证明,聘用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书和非在职证明。
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9、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10、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验收情况;11、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12、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13、市区内门诊部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各县市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14、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协议书;股份制医疗机构还应提交组织章程。
(五)诊所和企事业医务室(卫生所)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2、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4、医疗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5、科室布局平面图;6、人员名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企事业内部医务室);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名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诊所提供非在职证明,企事业内部医务室还需提供的在编人员提供在编证明,聘用人员提供聘用合同书和非在职证明。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9、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10、所在卫生局的初步评审意见。
(六)医疗机构变更需提交材料1、诊所变更为门诊部 除提交变更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以外,还需提交申请设置门诊部和医院所需全部材料。
经批准筹建完成后申请执业登记。
2、门诊部变更为医院 除提交变更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以外,还需提交申请设置医院所需全部材料。
经批准筹建完成后申请执业登记。
3、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关于变更诊疗科目的申请;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新增诊疗科目的房屋和设备情况; (5)新增诊疗科目增加医务人员资格证明材料(要求同执业登记);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4、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关于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个体诊所需提交原负责人和新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变更协议书;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要求同执业登记。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5、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复印件; (4)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5)县(市)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6、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变更地址的申请(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复印件; (4)选址报告(包括选址方位图和建筑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5)新地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6)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区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7、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含企业医院剥离) 改制前必须事先取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改制过程中接受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改制完成后卫生行政部门对执业事项进行重新核定。
除需提交变更事项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改制的文件、相关协议和章程等;涉及转制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8、医疗机构审验需提供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校验年度内的执业情况总结; (4)校验年度内的评审结论; (5)市区内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需提交所在卫生局初审意见,县(市)和上街区区域内医院需提交所在县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注:所有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须符合以下要求: (1)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纸张:A4纸;填写内容须电脑打印;装订顺序:封面→目录→申报材料→其它。
(2)资格证明证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均为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资信证明、非在职证明等须提交原件。
不懂医的人可以开药店吗
不的人可以开药店。
,销售药店的话,码要去考上岗证或者是医药专业毕。
只要你买的是药品,不论处方非处方,不论别人要买什么就给什么,都是需要持有“医药上岗证”的人员与“药师”。
开药店的三证一照.“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证”“药师证”“卫生许可证”,如果你要买保健品,还得有“保健食品证”,有器械要“医疗器械证”。
作为一个国企工厂的员工,想写一篇关于提高工作质量的文章,请高手帮忙一下 ,急用
一)申请设置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二)申请设置人具有当地户籍;(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四)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五)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在农村乡镇申请设置医院的条件是:(一)申请设置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申请设置人具有本市户籍;(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四)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五)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私营个体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六)因道德败坏,医德医风恶劣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人员;(八)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九)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九、公开办事程序,提供办事指南。
指导其选择合适医疗用房,聘用合格的医务人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完备申报材料后,依法在30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书面答复,同意设置者应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
申请执业登记的,还必须达到卫生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执业人员资质、房屋面积、相应设备、消毒隔离和注册资金等标准。
在提交规定材料后,经验收合格,在45天内给予答复。
十、维护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在聘人用人、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和活动、社会保障、经营权等权益上应受到尊重和维护。
十一、依法监督、加强管理。
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私营个体医疗机构既要积极鼓励引导,又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