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需求”是一种什么需求
中国房地产价格在调控中继续上涨。
中国政府的调控,变成了对房产价格的隔靴搔痒,不但没有把价格调控下去,反而是越调越高。
为何中国房地产的价格无法抑制,为什么政府天天叫着让人民人人有房住而我们的人民却只能望着房价“艾自己不幸”
房产商或经济学家或资深评论人士会一脸无奈地对你说,没办法,这都是中国房地产的“刚性需求”造成的
什么叫刚性需求,刚性需求指需求量对价格波动不明显的一种需求,比如说人人都要喝水,人人都要吃饭,人人都要用电,不知哪一天,刚性需求也用到了房地产上了,因为,人人都要拥有自己的房子。
于是,问题就来了,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了人人都希望拥有自己的房子
昨天和一位急切想买房子而因为财力不足“望房兴叹”的网友聊天,这位网友的想法我想确实代表了一大批现在购房“刚性需求者”们的普遍想法。
结婚没有自己的房子结什么婚
好像结婚不是为了两个人相爱而生活在一起,而是为了有一套房子。
同时,如果租房子的话,租了几年,花了不少钱,最终房子还不是自己的。
于是,结婚买房,变成了一种“刚性需求” 这种所谓“刚性需求”变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需求,变成了一种如果你不“刚性需求”就无法在这个社会上正常立足的需求。
于是,经济学家们会变成了数学家,以此来推论出10年内这种刚性需求一直会处于亢奋状态,于是得出房价10内永远上涨的结论。
当然,从这个假设“刚性需求”是“刚性需求”的立论出发,推断出房价永远上涨的理论恐怕无可厚非,但人人都要有自己的住房,这个立论能站得住脚吗。
我们先看看这种人人都想拥有自己的住房、不愿意租房这个社会“刚性需求”是怎么来的。
人们不愿意租房,而愿意在现有的价位去买房,除了认为租来的房不是自己的房的因素以外,房价将不断上涨的,房产永不贬值的固定思维或者称为流行思维或者说是创造性带有中国特色的思维是导致了中国人民在这几年内人人都想有自己的住房的想法愈发坚定。
其实,那位不知道什么来路的分析家,认为我们国家的房价将上涨10年的先生的话还不够狠,如果政府和发展商再加上媒体再联合一下的话,任志强先生所说的中国房价再将上涨100年也不是不可能实现的。
这种老百姓的购房恐慌正是那些利益集团所愿意看到的。
还有一种理论就是所谓“刚性需求”的释放,如果刚性需求释放了,房价就能稳定了,房价就能下来了,但房地产这种意义上的“刚性需求”释放的了吗
只要恐慌在继续,则所谓的购房“刚性需求”只会不断增加。
谁不愿意住T OWNHOUSE
谁愿意一辈子生活在90平米的房子里,就算是男人同意了,女人也不会同意啊。
今天这些结婚的买了90平米的房子,20年后他们就会想买150平米的房子,因为房价会不断上涨,所以原先这套90平米的房子他还不卖掉,拿来出租,因为租金高低并不是问题,房价不断上涨的预期才是他们只租不卖的重要因素。
所以,这种恐慌性的“刚性需求”永远不会从那些鼓吹房价永远上涨的评论家们嘴上放下来。
其实,这种人为制造的“刚性需求”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刚性需求。
人人有地方住,其实是个“柔性需求”。
人们居住的需求当然是“刚性需求”,粮食,水,是绝对意义上的刚性需求,没有粮食,人们会饿死,没有水,人们会渴死,但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人们并不会露宿街头,有很多种办法可以完成居住的功能。
但这些功能被希望不断膨胀的“刚性需求”的利益集团们控制了。
现在我们处于人人谈房价的年代,实在不可相信这样的年代要永远继续下去。
如果大家“柔性”地看待住房问题的时候,那时候,可能房价会回到人们的心理价位了。
舆论导向是制造这种刚性需求的罪魁祸首。
这几天有一个说法,而且是让那些想买房并在期望1个月内房价大跌的准备释放“刚性需求”的购房者心惊胆战的一种说法,那就是,土地供应急剧减少,所以房价又将大涨。
土地供应减少,房价必将大涨的理论不知道是约定俗成还是哪位高级经济学家的发明。
1997年香港房地产大跌,政府每年压缩土地供应,也没见房价怎么涨。
如果从香港这样一个小岛来说,土地供应肯定是越来越紧张,香港政府每年出售的土地也不过那么几幅,我们也没见香港的房产价格像我们这样普遍飞涨啊,就算是香港最近时间涨了不少,但很多地方还远远没达到下跌时的价格。
我想,如果真有刚性需求的话,香港的刚性需求比中国要强烈得多吧。
但经过97年的大跌,谁还敢说香港的房地产是永远上涨的,都是中国人,难道我们的脑子就和别人长得不一样
应该是我们的屁股(特指那些学者们的屁股)和别人长得不一样吧。
其实,判断住房需求不需要那么多数据和统计,只要一个数据就能说明问题:房价和房租的比就是最好的判断方式。
这是最好的分析住房需求的数据。
租金上不去,显然是居住房大于需求。
最近和苏州的几个房地产朋友聊天,他们告诉我,这里的居民每家几乎有两到三套房子拿来出租,他们为什么不卖,最大的因素就是房价会不断上涨的预期,租金其实在他们眼里是微不足道的。
所以,房产的价格和土地供应多少没有什么关系,你就是加大土地供应,房价该上去的还是会上去。
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如何变成“柔性需求”主要还要靠舆论导向,而中国的舆论第一是要听政府的,其次才是去半遮半掩地去听那些给了钱的利益集团的。
政府只要下决心抑制房价,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体系,大大增加非自住型房屋的税负,只要在1年或者2年的时间中房价稳定或者略有下跌,这类刚性需求自然会减弱,到了那个时候,房价自然会回归到合理的位置。
从90年代初到2000年初,深圳的房价和租金之比一直处于10年的状态,也就是说,房东10年左右一般都能收回投资,那10年房价也没见到涨的太快,在罗湖区,人们甚至看到了房价的下跌。
我一个罗湖的朋友,1994年买了罗湖的海富花园,花了100万,几年后,房价下跌到了70万,但租金却没有什么变化。
这些房价的涨涨跌跌,是正常的需求行为,也没听说什么“刚性需求”,更没听说什么狗屁的“刚性需求释放”,人们有钱了,就去买房子,没钱就租房子,在房子问题上,好像在当时的深圳人们都相安无事。
媒体也不见对深圳的房价有过多的渲染,生活在深圳的人们也不会认为深圳的房价过高。
所以,“刚性需求”其实是一种人为制造出的恐慌,政府如果真正希望抑制房价,政府的舆论导向(我们的政府不是最会这一套了吗,可是放到房地产上,他又不用了)是真正释放“刚性需求”的最好手段。
建设廉租经济适用房(同时希望政府不要把好地都卖掉,把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都建在穷乡僻壤里去)是解决在不断上涨的房价中与日俱增的“刚性需求”的最好实际行动。
爷爷的外貌描写
他一脸慈爱沧桑,年轻时乌黑的头发已有如严冬初雪落地,像秋日的第一道霜。
根根银发,半遮半掩,若隐若现。
脸上条条皱文,好像一波三折的往事。
2.他是一位银行家,常年戴着一顶黑色的帽子,帽子底下那双小小的、又十分有神的眼睛,冷冷地、直勾勾地盯着交易柜台,那双眼睛中透着一种冷漠而又犀利的眼神。
那张面无表情的脸的中间,高高地立着一个笔直的鼻梁。
鼻子底下是一张紧闭着的嘴。
3.这是一位慈祥的老人,头发梳得十分认真,没有一丝凌乱。
可那一根根银丝一般的白发还是在黑发中清晰可见。
微微下陷的眼窝里,一双深褐色的眼眸,悄悄地诉说着岁月的沧桑。
4.老人蓄着一撮短而硬的八字胡,一双棕褐色的眼睛深陷在眼窝里,长着一头蓬乱的灰白头发。
5.老巫婆长着一只鹰勾鼻,一个长下巴,就像两个钩子几乎贴在一起了。
油腻的头发一一半黑。
整日紧紧地裹着一件厚重的黑色斗篷,仿佛一个套中人。
6.这是一张令人心生畏惧的面庞:被那又长又乱地头发半遮着的眼睛里透露出一种可怕的光芒。
下巴尖尖的,几乎拖到衣服上,嘴角挂着一丝冷笑,不知又在打什么坏主意。
1,爷爷今年七十三岁,平时,他见人总是乐呵呵的,光秃秃的头顶上经常扣着一顶黑色的小毡帽。
爷爷总是背着手走踣,那模样真算个“大官”。
爷爷是个老鞋匠,平时挣下的钱都花费在我和弟弟身上了。
爷爷对我的关怀与疼爱,令我终生难忘。
2,我的爷爷是个农民,我很喜欢丫在他的身边,数他额头上像小溪似的皱纹,更喜欢他那干裂、粗糙得像松树皮一样的手在我光滑的脑袋上抚摸。
平时爷爷沉默寡言,只知道干活。
他勤劳、朴实,种了一辈子地。
严寒酷暑,风里雨里,他总是天下亮就起来干活,太阳落了才带着满身泥土回来。
爷爷辛辛苦苦养大了1个孩子。
打我记事起,难得听他说上几句话,就是高兴时,遇到我这个最小的孙子只是笑笑。
3,由于多年的操劳,爷爷的手背粗糙得像老松树皮,裂开了一道道口子,手心上磨出了几个厚厚的老茧;流水般的岁月无情地在他那绛紫色的脸上刻下了一道道深深的皱纹,他那原来是乌黑乌黑的头发和山羊胡子也变成了灰白色,只有那双眼睛依旧是那么有神,尽管眼角布满了密密的鱼尾纹……我想念爷爷。
4,爷爷长着一副古铜色的脸孔,一双铜铃般的眼睛,尖尖的下巴上,飘着一缕山羊胡须。
他高高的个儿,宽宽的肩,别看他已年过古稀,可说起话来,声音像洪钟一样雄浑有力;走起路来“蹬、蹬、蹬”他,连小伙子也追不上呢。
人教版高中语文必修三古诗文
1.劝学(节&《荀子》 2.游(节选)&庄子 3.师说&韩愈 4.阿房宫赋& 5.赤壁赋&苏轼 6.氓&《诗 7.离骚(节选)&屈原 8.蜀道难&李白 9.登高&杜甫 10.琵琶行&白居易 11.锦瑟&李商隐 12.虞美人&李煜 13.念奴娇搰壁怀古&苏轼 14.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辛弃疾
形容“天气好但烘托出心情不好”的语句有哪些
在这里我想说说我对提出实施“安乐死”这项事情的,有利的几点是: 第一:个人 想放弃生命的人,多数都是因为身体有不可弥补的残疾或是疾病。
他(她)们终日都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极大的双重折磨。
在这种折磨下,他(她)们只有选择自杀来摆脱自己永无休止的痛苦。
但自杀的过程又是痛苦的,如;上吊、割手腕、吃毒药、触电、绝食等,也令人很恐惧。
但是他(她)们又不得不去选择这种唯一能够解脱苦难的方式。
而实施“安乐死”以后,只需要注射一支安定剂,就会让人们在沉睡中不知不觉的离开,这样就会减轻自杀者的痛苦和恐惧,也体现了“善始善终”的古言。
达到了真正人道主义的宗旨。
第二:家庭 1.病者的家庭、亲人也都是很痛苦的。
因为日夜陪伴着病者,目睹病者忍受着身体上和心灵上的痛苦。
病者因痛苦难耐,性格脾气变得暴躁常常会伤害到家人。
而家人也因受到长时间的欺辱身心不堪重负,脾气性格也会变得难耐,最终要发泄出来。
双方这样恶性循环久而久之,家庭关系就会崩溃,甚至走向不可想象的极端。
2.还有些家庭,因承受不了巨额的治疗费用而陷入了深度的矛盾中。
对于疑难病来说多数都是人财两空,最后留给家人的是负债累累的下半生的生活。
3.又有些病者家人因实在不忍心再看到自己的亲人再受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不惜犯法来终止亲人的痛苦。
这些事情对病者和病者的亲人都是不公平的。
而实施“安乐死”后,这些伤害、压力就不会那么沉重了。
第三:社会 实施“安乐死”后,不仅解决了个人的痛苦,也解决了家庭、亲人的痛苦跟负担,而且也减轻了社会的负担。
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说;生九个、十个孩子的父母要比生一两个孩子的父母的负担跟辛劳要重得多。
一个身背五十斤重量的人赶路要比一个身背十斤重量的人赶路要缓慢得多。
第四:科研 在人们以往的观念里已形成了死后留全尸或是火化的观念。
这既不科学又没有意义和价值,反而是一种浪费。
1997年同志逝世后把自己的角膜捐献给了他人,遗体捐献给了国家用于医疗研究。
“安乐死”的实施后不仅会对国家的科研有着很大的帮助,而且使病者死得更有意义和价值。
~~~~~~~~~~~~~~~~~~~~~~~~~~~~~~~~~~~~~~~~~~~~~~~~~~~~~~~~~~~~~~~ 安乐死的四个好处 最近友人在提倡安乐死立法,我想了一下,表示支持.我认为在患者完全资源的条件下,安乐死最少有以下四个好处: 一可以减少患者的痛苦.因为但凡想要通过安乐死结束生命的人,都是患了无法治愈的病症,与其不能有尊严的活着,不如有尊严的死去. 二可以减少患者家人的痛苦.家里如果有一个不能治愈的患者,不但病人痛苦,对家人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痛苦.要解除这种痛苦,唯一的方法就是让患者没有痛苦的离开这个世界. 三可以减少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众所周知,现在的医疗费用贵得惊人,因病致贫的事情在我们中国并不少见,而对某些病人来说,话再多的钱也无济于事,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吹来的,与其浪费,不如给生者留下,让他们过幸福的生活. 四可以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医疗机构虽说要赚钱,但毕竟是国家资源,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的人来说,住院治疗就是浪费国家资源,这些人早一天来开,国家就早一天减轻负担,尤其是对那些能够充分享受公费医疗的人. ~~~~~~~~~~~~~~~~~~~~~~~~~~~~~~~~~~~~~~~~~~~~~~~~~~~~~~~~~~~~~~~ 英文 Euthanasia 释义 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出生时即为重残或痴呆的婴幼儿、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又称无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安乐死的法律 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
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
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
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
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
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
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使人无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
安乐死的历史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
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
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
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
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
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人类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生活资料不足以养活所有的社会成员时,这种安乐死的习俗减少了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成员,减轻了社会的负担,在当时可能是适宜的。
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这种安乐死便不普遍了。
对人类思想文化有巨大影响的宗教,都认为人的生命是天神赐予的,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
16世纪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并不提倡安乐死。
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
如F.培根在《新亚特兰提斯》一书中,主张实行自愿的安乐死。
D.休谟和I.康德也都支持安乐死。
但总的来说,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相对沉寂了一段时间。
安乐死的再次提出,并大肆宣传和广泛推行,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
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罪行的揭发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和优生学问题时不能不有所忌讳。
后来,安乐死问题又引起广泛的兴趣,这主要来自医学本身。
科学技术的进步激化了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中包含的一对固有矛盾。
作为医学伦理学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
以前只要一个人无法进食,生命就难以维持,而呼吸、心跳停止,就算死亡;残疾人很难终其天年。
现在人体的许多功能都可以用人工的方法维持;同时,由于一些治疗措施的进步,许多不治之症的结局可以变得相当拖沓。
这样一来,病人临终前的痛苦也延长了,这种痛苦不可能在死亡到来前解除。
不少疾病终末期的病人,由于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哀求医生结束他的生命,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有时就杀死自己。
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多余的痛苦。
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
安乐死的分类 一般分为两大类:①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②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①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②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
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有关安乐死的论争 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非常激烈。
正式披露的案例也很多。
① 消极的安乐死。
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
自愿安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
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致。
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获得立法。
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术的产物,停止给植物人以生命支持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杀害性命,而只是停止制造人工的“生命”。
而且这种没有意识,任人摆布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至有损病人的尊严,还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所以有人认为,植物人问题不属安乐死,而属死亡的尊严问题。
但由于感情和医学伦理学传统的影响,还是会出现处理上的困难。
有人认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撤除生命支持措施是合理的:a.病人的死亡已迫近,且不能避免;b.病人已失去意识,而且根据现在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已不可能恢复;c.病人在清醒时曾表示同意不使用医学中的生命支持措施,在病人已经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则由病人的直系亲属表示同意;d.放弃或停止使用生命治疗由医生来执行。
但有些法学家反对这种意见,认为能否恢复意识很难预料,而医学的生命支持治疗的涵义又不太明确,而且直系亲属的同意并不总是符合病人清醒而又了解实情时的愿望。
而且这种做法存在着把安乐死滥用于残疾人及老人的危险。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生与死之间进行抉择,传统观念总是倾向于生而憎恶死。
即使在理论上没有理由不接受安乐死,遇到具体情况还是宁可对个案进行具体的论证。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过去难以存活的不正常婴幼儿可靠先进技术存活下来,当然,其生活的质量是低下的,他们还可能成为社会的负担。
一般说,如果发现出生不久的婴儿有严重的生理或智力缺陷,现代医学确实无法补救,且这个缺陷将严重影响婴儿目前或今后的生活质量,在此情况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其法定监护人不愿维持其生命时,医生可以接受监护人的意见停止其生命的维持措施,也即对于这种安乐死医生只能执行,给予咨询,而无权自作决定。
② 积极的安乐死。
争论更加剧烈,因为这种安乐死,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
据收集到的资料,世界各国,除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持容忍的态度、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外,一般都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杀人罪,如美国、日本、苏联、瑞士、挪威、波兰、西德等。
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意见:可以不把这个难题当作医学伦理学问题,而作为当代社会生活提出的一个实际问题(即自杀的正当性问题)来对待。
1962年日本名古屋高级法院判决一个著名安乐死案件中,认为正当的安乐死必需符合以下6个条件:a.病人患有现代医学的知识技术无法治疗的疾病,并有即将死亡的证据;b.病人受到不能忍受的痛苦折磨;c.使病人死亡的唯一目的是解除其痛苦;d.病人在神志清楚时确实存在实施安乐死的要求;e.处死的方式必需是伦理上可接受的;f.必需由医生执行,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找到医生时才由适当的人来执行。
这一判例已成为该国判断安乐死是否合理的标准。
尽管有了从实际案例中总结出来的相当具体的条例,在执行中还是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如诊断的不确切性(如是否为不治之症,死期是否已迫近),病人要求进行安乐死的真诚性(是一时性的冲动或病态心理),病人自身痛苦的程度(有时是亲人不忍睹,而非病人不能忍受),以及环境和护理的条件对病人的影响等。
在关于安乐死立法问题的讨论中,有人认为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害病人的先例,从而造成社会危机;于是医生可以不 再下功夫研究病人的疾病。
如果诊断错误(如误诊为晚期癌症)则积极的安乐死造成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
其次,在医生的角色中增加了杀手的内容,就违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不得伤害病人这一基本要求。
如果医生不仅治病,还杀人,这会严重影响医生的传统形象,而这种形象对于病人心理是有积极的、重要的作用。
还有,病人的“同意”往往也存在问题,如果问一个受慢性病折磨的病人:你愿意继续受折磨还是无痛苦地“睡过去”,病人鉴于他给别人(家属及医务人员)带来的负担,也可能回答:“杀死我吧。
”综上所说,对医生来说,安乐死不应当成为一种解决病人痛苦的正常办法,在安乐死方面医生不应当起主动提倡作用,而只能扮演配合和被动的角色。
否则就会削弱医生救死扶伤的斗志。
安乐死合法化的运动 1935年在英国成立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3年后,在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
1976年后法国、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也都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
这些民间组织的宗旨在于使安乐死合法化。
英、美的安乐死协会还曾起草过能妥善防止发生谋杀、欺骗、操之过急的提案。
他们的提案均被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一一否决。
1987年荷兰通过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
估计有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
如日本的安乐死协会建立于1976年。
三年后已拥有两千名会员。
从历史的趋势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势在必行,只不过是时间与实施细则问题。
1983年世界医学会的威尼斯宣言提出了消极安乐死的正式意见,同年美国医学会的伦理与法学委员会对于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意见都已为安乐死实施创造了条件。
安乐死在中国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但促使安乐死问题激化的那些先进的医疗技术,在中国已大量引进并推广。
1988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
与会的各界代表一致认为,尽管中国在实际工作中,安乐死,特别是消极的安乐死几乎经常可以遇到,通常并不引起法律纠纷,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现在还不存在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积极的安乐死,在中国已经公布至少7个案例,实际上大大超过此数。
讨论中出现的分歧意见与国外大体相同。
著名意大利诗人Piergiorgio Welby擅辩的让处于天主教会制度严重反对安乐死的国家领导人同意他对自己实行安乐死,可是一直得不到同意。
2006年12月21医生拿走了维持他9年生命的呼吸器(respirator),结束了他的生命。
享年60岁。
Piergiorgio Welby患肌肉萎缩(muscular dystrophy)40多年。
就在宣布他死后数小时,为他执行安乐死的医生被捕。
“安乐死”犹抱琵琶半遮面 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
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看来安乐死立法已不能回避了。
但法律实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安乐死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眼下尚无科学性的调查结果。
而且法律付诸实践,就有极大的强迫性,一旦安乐死立法,它就像横在病人面前的一把双面刃,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近日,荷兰通过一项完全允许安乐死的法案,从而成为世界上首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这意味着,今后医生只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患者实施安乐死,就会免遭起诉。
至此,安乐死结束了半遮半掩的状态,可以在阳光下操作了。
但安乐死对于许多国家来说,仍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
就连一向以立法处于前沿而著称的美国,在安乐死立法上也是保守的。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助病人死亡的医生。
美国犹他州一名医生向五名老年患者开具用于“安乐死” 的过量吗啡,被法院以两项谋杀罪和三项过失杀人罪判了三十年。
在法国,任何危害生命的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而澳大利亚的“死亡医生”,则干脆在国际水域施行安乐死,以避开法律的制裁。
在我国,虽然上海等地有悄悄实施安乐死的案例,但安乐死并未获得合法地位。
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
对于其法律后果,一直有两种争论。
一方认为,安乐死不能阻止行为的违法性,仍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
另一方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但安乐死是在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
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
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
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在民间,也许是人们对医学预防死亡、延长生命的印象太深了,因此很多人认为医生的道德责任是救死扶伤,任何安乐死都是不道德的。
有人说,我国的国情是,很多人向往和追求的不是“死”的权利,而是需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
法学界人士出言亦很谨慎。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胡云腾认为,安乐死立法和怎么实施是密切联系的,实施安乐死影响到能否制定这个法律。
目前看来,我国无论在医疗技术、医生的职业道德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
“社会的立法需求现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尽管社会上一些人士呼吁安乐死立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陈泽宪说,“从我国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现行的一些法律障碍来看,都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 但这并不能阻止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
病人应有尊严死去的自主权,这是拥护安乐死的人很充分的理由。
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
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曾是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说,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
安乐死,将继续考验人类的理智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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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
谁,执我之手,敛我半世癫狂;谁,吻我之眸,遮我半世流离;谁,抚我之面,慰我半世哀伤;谁,携我之心,融我半世冰霜;谁,扶我之肩,驱我一世沉寂。
谁,唤我之心,掩我一生凌轹。
谁,弃我而去,留我一世独殇;谁,可明我意,使我此生无憾;谁,可助我臂,纵横万载无双;谁,可倾我心,寸土恰似虚弥; 谁,可葬吾怆,笑天地虚妄,吾心狂。
伊,覆我之唇,祛我前世流离; 伊,揽我之怀,除我前世轻浮。
执子之手,陪你痴狂千生;深吻子眸,伴你万世轮回。
执子之手,共你一世风霜;吻子之眸,赠你一世深情。
我, 牵尔玉手, 收你此生所有;我, 抚尔秀颈, 挡你此生风雨。
予,挽子青丝,挽子一世情思;予,执子之手,共赴一世情长;曾,以父之名,免你一生哀愁;曾,怜子之情,祝你一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