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法乡村道路限速多少
有限速的,限速标志。
没有限速标志的,遵守限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怎样描写泥泞小路
泥泞小路阴蒙,雨丝霏霏的天气,撩开乱的思绪,了沉睡的躁动。
独自一人漫步于淅沥的雨中,想起了遥远的家乡,想起了家乡的小路。
此时的小路是最具美感和智慧的。
它不是干燥时那般冷漠无情,不是泥泞时那般混沌无形。
毛毛细雨下的小路更是充满着无限的情趣。
湿润的路、湿润的景、湿润的心在那一刻合为一体,同脉同息。
没有嘈杂、没有和煦、仅有同病相连的无限依恋。
那一刻,不再有行走的概念,因为此时的每一步都是与长者的交流。
路狡黠的将答案藏于脚下。
透过一步一步可以体味千百年来黄土地上的沧桑历史,与景中之情,将情寓于景中。
我向来喜欢泥泞的小路,走过没有声息却留下深深的印迹,那样绵软,那样厚重。
而且,当回望往路,那一串串的脚印分外清晰,那是路的话语,犹如母亲无尽的叮咛,给人以慰安和启迪。
深深浅浅的印记是我们心情的写照。
心不在焉时留下浅浅的印痕,一经阳光照耀、微风拂过便无影无踪。
而,当我们用心做过,那深深的印痕见证了我们的努力,不论成功与失败那凹凸的印记会成为永远。
另一方面,泥泞的小路会让你有足够的时间思考,他会将你的印迹完整的留下。
告诉你要想走得直走得准,不能只盯着脚下。
要看前方既定的目标。
雨丝蒙蒙的天气总是会想起泥泞的小路—人生的长者。
现在的乡村公路有哪些管理条例及法规
涉及到乡村公路的法律法规,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法》等,不少省市还制定了《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比如《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附后)。
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土地、保障投入、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规划、分级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乡(镇)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规定标准。
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农村公路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专项工程,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或者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立质量责任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县道、大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完工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四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建设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路段或者区域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县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必要时,可以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养路费资金比例不低于当年养路费总收入的2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汽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标准,统筹本年度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应当有计划地在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解决。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第三十五条 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损坏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规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二)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四)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除农业机械因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使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
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第四十五条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施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农村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乡村医生定向委培到底怎么样我家长非要我选怎么办
千万别,无论如何都要拒绝。
工资低的要命,又累,6年内还不能干别的。
死路一条。
我当初就是性子太软,逼了几次就同意了,现在和爸妈一谈这就吵架。
地之子(李广田)赏析
作品鉴赏:第一节,诗人从自己生命的“生”、“死”两端着笔,直抒胸臆,倾吐对土地的深情。
一开始,诗人敞开赤子之心,诚挚而自豪地宣称自己生于土地,是大地之子,表白自己对大地怀着“人子的深情”,也扣紧了诗题;承此,诗人把地面上的沙壤喻作自己的襁褓,把田禾、野草喻作保姆的怀抱,表明自己长于土地,对土地深切依恋,满怀感恩。
接着,诗人表白自己要安息于土地的心愿。
诗人出自胸臆的抒情,就如同大地一样的平直,一样的质实,一样的本色,没有矫情作态,毋须凌空高蹈。
诗人非常执著地证实着自己与大地有着一样的血脉、品性,非常诚挚地抒发了对大地的崇敬和热爱。
第二节,诗人从反面着笔,以自己对“天”的姿态,来反衬自己对大地的崇敬和热爱。
大地之子,并非匍匐于地面,而是昂首挺胸、放眼蓝天、壮志凌云的;具有这样的人生姿态,正是因为他脚踏着坚实的大地,正是因为大地给予他力量,启发他的梦想。
诗人鲜明地表白,自己仰望天国,但却无心住在天国。
诗人十分清楚:天国是虚幻之乡,只能仰望,只能用来寄寓希冀和梦想;若企图脱离大地而寄身天国,那么“我”不仅将失去天国——天国会不堪承载真实而垮塌,也将失去大地,失去生命之本、力量之泉和精神家园。
诗歌中的“大地”,可以理解为诗人赖以成长生活的故乡家园,广袤富饶的土地,也可理解为具有深厚文明土壤的祖国,还可以理解为人类得以生生不息的人间。
原文:《地之子》李广田 我是生自土中,来自田间的,这大地,我的母亲,我对她有着作为人子的深情。
我爱着这地面上的沙壤,湿软软的,我的襁褓;更爱着绿绒绒的田禾,野草,保姆的怀抱。
我愿安息在这土地上,在这人类的田野里生长,生长又死亡。
我在地上,昂了首,望着天上。
望着白的云,彩色的虹,也望着碧蓝的晴空。
但我的脚却永踏着土地,我永嗅着人间的土的气息。
我无心于住在天国里,因为住在天国时,便失掉了天国,且失掉了我的母亲,这土地。
一九三三年春注:《地之子》选自《20世纪汉语诗选》第2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简介:李广田(1906—1968),号洗岑,笔名黎地、曦晨等。
山东邹平人。
1929年考入北京大学外语系,次年开始发表诗文。
1935年大学毕业后,回济南教中学。
曾与北大学友卞之琳、何其芳合出诗集《汉园集》,被称为“汉园三诗人”之一。
这时期的散文辑为《画廊集》《银狐集》和《雀蓑记》,大多抒写内心感怀和乡土人生,追求恬淡静美的文风和浓厚的泥土气息。
抗日战争爆发后,流亡于西南内地,先后在一些中学和西南联大任教,积极参加爱国民主运动。
随着生活的变迁和思想进步,所作散文集《圈外》《回声》和《日边随笔》,视野较前开阔,静美的氛围渐为感奋的心曲和警策的理趣所代替,文笔更为练达简洁。
20世纪50年代以后,主要从事教育工作,任清华大学副教务长、云南大学校长。
著有诗集《普城集》和散文《花潮》《山色》等。
还致力于少数民族文学的研究,整理彝族支系撒尼人的长篇叙事诗《阿诗玛》和傣族长篇叙事诗《线秀》等。
创作背景:李广田是来自乡村的诗人。
他在散文集《画廊集》的题记中说:“我是一个乡下人,我爱乡间,并爱住在乡间的人们。
就是现在,虽然在这座大城市里住过几年了,我几乎还是一个乡下人一样生活着,思想着,假如我所写的东西尚未能脱除那点乡下气,那也许就是当然的事体吧。
”这显示了诗人对乡村、对土地的爱。
这种情感直接触发诗人写出他的早期诗歌代表作《地之子》。
形容村庄的词语
1烟袅袅 [ chuī yān niǎo niǎo ] 指古时人们做饭时徐徐轻烟上升,随风而逝的景也指摇曳貌,飘动貌,也香气散发。
2、山鸣谷应 [ shān míng gǔ yìng ]形容回音响亮;也比喻此鸣彼应;互相配合。
出处:宋 苏轼《后赤壁赋》:“戛然长啸,草木震动,山鸣谷应,风起云涌,余亦悄然而悲,肃然而恐,凛乎其不可留也。
” 3、旖旎风光 [ yǐ nǐ fēng guāng ]旖旎:柔和美丽。
柔和而美丽的韵致风采或自然风景。
例句:一霎时局已到齐,真正是翠绕珠围,金迷纸醉,说不尽温柔景象,旖旎风光。
4、山清水秀 [ shān qīng shuǐ xiù ]清:纯净;秀:秀丽。
形容风景优美。
出处:宋 黄庭坚《蓦山溪 赠衡阳陈湘》:“眉黛敛秋波,尽湖南,山明水秀。
” 5、鸡鸣狗吠[ jī míng gǒu fèi ]鸡啼狗叫彼此都听得到。
比喻聚居在一处的人口稠密。
出处:先秦 孟轲《孟子 公孙丑上》:“鸡鸣狗吠相闻,而达乎四境,而齐有其民矣。
。
”
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是在泰安的乡下吗
乡产业化发展道路 农民神文化需求如何、乡村文化建设得如何关农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事关乡村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事关和谐社会在农村的构建。
中国乡村文化在新世纪面临全新的发展机遇。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乡村文化注入了新的发展动力,也使乡村文化建设成为全面小康的重要指标之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为乡村文化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通过农民辛勤劳动和国家政策扶持,明显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现代文明的全面融人和发展,热切呼唤从乡村文化建设切人,探寻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路径。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文化建设的差距日益拉大,乡村文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产品及其文化服务虽然在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的艰苦努力下有所改变,但尚未从根本上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协调发展,乡村文化建设在整体上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是不争的事实。
一些地区在推进城乡一体化或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也因考量指标的影响而忽视乡村文化的建设,有的地方甚至只字不提乡村文化与城乡一体化的内在联系。
我认为,没有文化全面渗透、全面支撑的城乡一体化是片面的、蹩脚的一体化。
不能从思想文化上关心农民的精神需求,关注农民知识文化素质的提高,关切农民的文化承传与创造,是难以从农民的心性发展上表达社会的文化关怀和文化责任的。
一方面,社会文化成果享有的不平等,必然进一步扩大城乡差别,造成乡村新的知识贫困、科技贫困、智力贫困;另一方面,乡村所蕴含的巨大而丰富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将会被忽略而失去文化魅力。
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化的代表,不是集中在城市(城市是现代文明的典型代表),而是体现在乡村。
现代城市加速扩张的危机日益明显,“城市病”日趋严重,向自然回归、远离都市、重返乡村,已成为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一个趋势。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加速发展乡村文化不仅是解决城乡矛盾的路径之一,而且是保证民族文化在全球化浪潮中不致泯灭的战略举措。
怎样发展乡村文化?完全依靠政府加大投入,像城市文化建设那样修建图书馆、群艺馆、大剧院、电影院等,在现阶段是很难做到的。
最近,我们在成都一些乡镇调查发现,为精简机构裁员,不少乡镇文化站被合并,文化站工作人员也被裁了,公共文化事业设施不够健全,有的镇电影院成了危房。
我们相信,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在完善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的同时,国家将会加大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彻底改善和提高农民的文化生活质量。
但在目前国家对农村文化建设投入较少的情况下,我认为,绝不能“等靠要”,而应抓住国家加速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机遇,积极推动乡村文化走上产业化道路,利用乡村文化资源优势,改变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格局,把丰富多彩的乡村文化资源转变为文化资本。
乡村文化产业化将会改变传统第一产业(种植业、畜牧业等)的经营观念和产业格局,扩展农民职业内涵,农民不仅可以耕田种地,而且可以从事文化旅游、文化服务、民间工艺加工、民俗风情演展等第三产业,使农民的社会身份发生深刻变化。
这不仅可以丰富乡村文化生活,提高农民劳动素质,调整和优化乡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增强乡村市场竞争力,而且将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
文化产业在乡村的发展和壮大,是富有超前战略意识的举措。
中国乡村文化资源异常丰富,从总体上审视,是尚未开垦的处女地。
承载千百年历史文化积淀的乡村文化,显示出无比诱人的文化韵味。
它与现代城市文化形成了强烈反差和对比。
这正是乡村文化吸引城市市民和异地游人的地方。
如果我们在地域性、个别性、差别化方面整合乡村文化资源,予以优化配置,就能形成市场竞争力和文化竞争力,打造出独特文化品牌。
中国乡村的历史变迁、历史人物、神话传统、民间故事、民间艺术、民间工艺、能工巧匠、竞技游艺、民俗风情、村寨文化、园林艺术、民居艺术、古镇风貌、祠堂庙宇、乡村教育、风味餐饮、生活智慧等等,保存着中国农业文明的文化因子,展现出极具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文化价值和文化魅力。
我们在发展乡村文化产业时,首先应对这些资源进行盘点梳理,摸清家底,做到资源清楚,然后按照优先发展原则,对具有浓厚文化特色的资源进行产业转化;对一般性的具有生长可能性的文化资源维持伏,不宜匆忙开发;而对那些非转化资源予以有力保护,绝不能破坏性开发,以确保乡村人文生态的平衡。
对这三种资源分门别类和科学开发,有利于乡村文化事业的建设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乡村文化产业持续健康推进,有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和发扬。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现代传媒信息、现代生活方式不断进入乡村,农村和小城镇民风的民俗正在逐渐消逝。
这一方面,让农民享受到了现代物质文明成果,是全社会整体进步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乡村特色文化也会因民俗风情的失落失传而失去独有的文化意味。
因此,我们在发展乡村文化产业时,应有意识地对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民俗风情进行现代性改造,吸收传统民俗文化中科学有益的养料,培育村民们的文承传意识,开展民俗风情演艺,吸引社会公众前来参与体验。
在这一过程中,绝不能把农村落后现状等同于原生态文化,把原汁原味当作文化底蕴而不按照现代人的心性需求和审美观念来加以改良改革。
因此,乡村文化产业发展不是和盘托出某种文化资源,而是按照现代产业生产要求和规律,根据文化消费市场的变化,精心呵护乡村文化,精心打造乡村文化,精心发展和丰富乡村文化。
乡村文化产业要立足市场、走进消费,面临着多样化的路径选择。
一是可以通过特色乡村文化旅游来推出文化产品(这与交通状况密切相关),吸引城市和外地游客前来感受独有的淳朴的乡村生活风味;二是可以通过体验经济来多样化展现乡村文化的参与互动魅力,将乡村生产、生活、民俗、农舍、休闲、养生、田野等系统链接,打造乡村文化产业链条;三是开发乡村石器、木器、竹器、藤器、草编、剪纸、泥塑、砖雕等土特名优工艺品,组织农民进行特色文化产品加工生产和经营;四是组织乡村歌舞、乡村竞技、乡村风情、乡村婚俗、乡村观光、乡村耕织、乡村喂养等表演和竞赛活动,提供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文化服务;五是开展乡村休闲娱乐、地方风味餐饮、感受乡村生活等活动,为城市老年人、为国外旅游者提供居家式服务和自助式生活服务;六是开展乡村文化历史文化展览,生动系统地反映农耕文化、游牧文化、渔猎文化的特色和历史,开辟针对中小学学生的乡村文化教育基地,等等。
这些经营方式,仅是乡村文化产业的基本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应鼓励和支持乡村文化产业运营创新。
因此,我们的创意、策划、咨询机构和文化艺术专家应重视乡村的建设,走进田野,走进村寨,提供智力支持,帮助和扶持乡村文化产业的项目定位、产业布局、经营管理和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站在城乡统筹发展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高度,科学发展乡村文化产业。
中国乡村文化是一片广袤的富矿,蕴含着无限的文化生长空间和市场拓展空间。
各级政府、国有和民营企业乃至跨国公司完全可以在乡村文化产业发展中大显身手、大展宏图。
乡镇基层组织应具有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眼光和创造激情,绝不能“守着金饭碗讨饭吃”。
浙江横店农民利用山川风物,打造逼真度高、价格低廉、风格多样、服务周到的中国影视拍摄基地,修建出万里长城、故宫、19世纪南粤广州城等场景,不仅为拍摄影视服务,而且成为新的旅游休闲景区,创造了震惊海内外的“横店模式。
山西晋中榆次后沟村因有保存完好的古村落,一跃成为吸引海内外游客的黄金旅蝣点。
后沟村为此成为中国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
全国各地有不少被文化部命名的特色文化之乡,如“风筝之乡”、“唢呐之乡”、“竹编之乡”、“陶艺之光”、“剪纸之乡”等,这些特色文化的建设一旦与产业融合,必将创造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这里的商机无限,这里展现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亮丽曙光。
乡村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壮大,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题中之义,是发展农村文化生产力的现实命题。
我们应把发展乡村文化产业当作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突破口来抓。
只要破题了,实践的回答无疑将会激动人心,成效显著,前途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