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关于法律有情的名言警句
越多越好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卢梭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柏拉图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亚里士多德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
——贝卡利亚
法律有情,怎么有情啊
举些例子
不清楚辩论双方是否学过法学或者对于法学有一定基础。
首先,法的概念和范畴,恶法非法这一点对方肯定会强调。
如果立论在于法律无情,立法(实体法、程序法)、执法都需要论证;而且对“情”的概念需要明确——这个是立论基础——对方对于“情”的定义也很关键,稍有偏颇对于我方就比较有利。
程序法程序法亦称“审判法”、“诉讼法”。
“实体法”的对称。
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
这一类型法律论述其无情似乎容易些。
执法无情也相对好论述些,关键是实体法中确实体现了人性、人道和人情关怀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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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反方“有情”的立论基础很可能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对于对方这一论断,先看他们对于情的定义,看看对方是否扩大了“情”概念,另外就是双方可能要先从“情”的含义开始辩论,如果有情和无情的“情”的含义都不明确,那根本没法辩——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知道有没有呢
以下为无情论的开篇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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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发言非原创,供参考。
“我方认为,法律无情。
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
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
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
既非法之法。
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
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这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
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
”法是根据社会的物质规律制定的,不是凭少数人的主观意愿凭空创造。
人们只能叙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
合理的法早已存在于客观规律之中,而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所以决定了法律无情。
其次,法律无处不体现公平的原则。
从以前的君主与庶民同罪到现在的法制社会。
几千年以来,法律是行为规范的准则。
只要你触犯了法的警戒线,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难道对方要让那些罪犯个个逍遥法外,不受法律的惩处吗
那现在我们还能有如此和谐的社会,恐怕大家都已人心惶惶了吧。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难道对方四位辩友要与宪法背道而驰吗
苦海无涯,回头是岸啊
请对方辩友拨开思想误区的迷雾,抛弃你那黑暗的理论,来到我们光明的一方吧
法律本来就是无情的啊。
最后,从法律的实施角度讲,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合理;只有法律无情,才能使执法这不以个人感情的亲疏作为枉法的理由;只有法律无情,执法者才能有合理的分析,公正的判断。
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宏扬正义。
试问一下,假如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
社会的安定何在
我们坚信,铁面无私,秉公无情是法律永恒的公理。
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人间处处有真情;正是法律的无情,才使有情的社会正常的运行。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
法律有情的情指的是什么
法律规定的都是最低限度的“情”。
法律虽然不调整社会道德范畴,但法律规定的都是最低限度的、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的道德。
关于法律的优美排比句
法情,所以我们公安干警依法办事,群众;法律有情,所以我们伟党才能有法必依,依法治国;法律有情,所以我们所有的人在打造平安天津、创建和谐社会,建立法制国家。
法律是罚恶扬善的准绳,法律是不可触碰的礁石,法律是好人的保护伞,法律是坏人的禁区
法律有情还是无情。
说法律无情,是一种极端的法律客观主义的理解结果,然而这种客观主义走向的是机械主义。
认为法律就是文字,就是载体,是把法律仅仅理解为一张纸或一本书。
众所周知,法律需要执行,需要实施。
我们执行和实施的其实是规则,甚至是规则中的精神,它体现在法律文本之中。
法律文本与法律是不同的,前者是载体,后者是负重;前者是死的,后者是活的;前者是物化的,后者是精神的;前者是无情的,后者是有情的。
的确曾经在学术与实践中法律被视为无情之物,连理想的执法人员被刻画为铁面无情。
在中国历史上被人奉为“青天”的就以黑脸的形象出现,而不论长相与黑脸的社会意义之间存在怎么样一种鸡生蛋蛋生鸡的关系。
但是纵观法学史,法律无情说只是一个小小的插曲。
人们更多的是把法律当作一种精神、一种思想、一种公共意志。
法律人的最高意识是,铁面无私。
但是无私与无情之间存在天壤之别,前者是褒义的,后者是贬义的;前者是职者之理念,后者是小人之冷漠;前者是情之最,后者是义之渊;前者是人性,后者是牲性。
从法的起源来看,法律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法律不仅仅是文字,而且无文字的时间更长。
即使法律以文本的形式表现,但这种形式的法律也是思想感情的表达。
从法史学角度看,在中国刑起于兵,法律是为战争中约束士兵的行为而定,其表达的立法者保家卫国或是争霸四方的雄心,士兵们必须为这一目的战,这就要求他们服从指挥,严律身行。
立法总是要依据某种指导思想,在成文法中必然要体现出来,否则它是得不到通过,得不到遵从的。
批驳“法律无情”可以从多角度进行,对方要混淆的是法律与法律文本,亦即法与法的形式。
只要抓住这点发动进攻、随机应便,你们就会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