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历届总统绰号
一、提修斯改革: 内容:一是和平式的“统一运动”;二是把居民分为贵族、农民、手工业者三个等级,显然,贫富等级的出现不可能是伟人造成的事实,提修斯只不过是把既成的事实加以认可罢了。
二、: 内容:第一个重大措施是颁布“解负令”,其内容是规定平民所欠的债务一律废除,沦为债奴的一律解放,被卖到国外的由国家出钱赎回来,永远禁止以土地和人身作债务抵押,这就使雅典平民永远摆脱沦为奴隶的危险。
第二个重大措施是按财产多少,把自由民划分为“五百麦斗级”、“骑士级”、“双牛级”、“日佣级”四个等级,并确定各等级的权利和义务,如前三等级可担任相应的官职,第四等级可参加公民大会和出席陪审法庭;双牛级提供,日佣级提供轻装步兵等,这种论财产,不论血统和出身的政策当然有利于工商业阶层。
第三个重大措施是改革政治机构。
梭仑首先恢复和提高几乎已经丧失作用的公民大会的权力,规定全体公民都有权力参加公民大会,国家重要政务都要由公民大会通过,而贵族会议则开始;其次是另设四百人会议和陪审法庭,四百人会议由四个部落各选出100人组成,前三个等级的公民都可当选,它获得了原属贵族会议的众多权力,有权为公民大会准备和提供方案,贯彻公民大会的决议,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陪审法庭的陪审员由四个等级的公民中选出,它不仅参与例行审判,还接受上诉案件,相当于雅典的,陪审员有权预审法官处理的任何案件,并对法官已经判决的案件有权起诉,陪审法庭打破了以往贵族垄断司法的积弊。
第四个重大措施是制定了促进工商业的法规,如奖励外邦技工移居雅典;公民必须让自己的儿子学会一门手艺,否则儿子可拒绝赡养其父;限制粮食出口,扩大橄榄油出口;推行,制度等。
三、: 内容:首先是废除传统的四个血缘部落而代之以十个地域性部落,并使新的地区性部落成为城邦的选举区,这显然削弱了氏族贵族利用血缘关系影响的力量。
其次是设立五百人会议,以代替过去的四百人会议,因为既然废除了四部落,也就需要改造四百人会议。
五百人会议是每一部落出50名代表组成,其成员不分等级皆可担任,它除了保留四百人会议的权力外,还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因为500名成员要分成10组,在一年内轮流值班30多天,每组的50人称“主席团”,这50人也要轮流值班,谁值班谁就是当天雅典国家的最高,有权主持公民大会,接见外国使团等。
公民大会也由梭仑时期的每年4次改为每年10次。
此外,在九执政官的基础上又增设了,每一部落出一名将军统领自己地区的军队,的首席将军后来发展为雅典最高军政长官。
至于贵族会议,则成为政治机构中的装饰品了。
中最有特色的措施是贝壳放逐法,其具体办法是在每年春季的公民大会上,由参加会议的公民把自己认为是有危害民主的人的名字写在贝壳上或陶片上,如果票数达到6000人中的多数,这个人就要被放逐十年,并限期10天离开雅典,但不牵连家属,财产也不没收。
期满回来后,他以前的一切权利也随之恢复。
这个办法的目的是使那些想当僭主的野心家,未等到付诸实施其计划时,就被放逐了。
这个办法说明当时雅典的多数人识字,这比古代常见的诛连九族式的武斗显然要文明多了。
这种办法不仅巩固了雅典的民主政治制度,而且也避免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武力冲突,有利于国家的稳定。
四、: 内容: 首先,国家各机关的公职向全体公民开放。
梭仑和克里斯提尼时,担任国家官职有等级限制,伯里克利时,国家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这显然是对少数公民凭其财产富有而享有参政特权的否定,这给下层公民的参政打开了通道。
此外,为了防止少数人专擅政务,给所有公民以平等的参政机会,伯里克利规定公职人选实行抽签制和轮换制,抽准者担任公职以一年为限,不得连任,到期轮换。
这就使所有公民在一生中都有担任公职的机会。
当然,抽签制也有弊病,它不免要使一些平庸之辈当选,不过因任期短,又受监督,来不及给国家造成重大恶果。
同时,所有公职中,唯掌握实权的将军和财务官必须举手选出,不得抽签。
其次,国家各机关的公职实行津贴费制。
各级官职向所有公民开放,这并不能保证公民有参政能力,因为如果无津贴费,普通公民让当官也当不起,在梭仑和克里斯提尼时期就无公薪,所以普通公民无力参政。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伯里克利规定公职人员实行津贴费制,这有助于普通公民参政。
每个公职人员每天是4个奥波尔(执政官亦如此),当他执勤那天是5个奥波尔。
陪审员每参审一次是两个奥波尔,公民参加一次会议是1个奥波尔,相当于一天的伙食费,服役的战士和水手每天3个奥波尔。
据记载,当时领取津贴费者不下2万人(《雅典政治》中译本29页),占到所有公民的1\\\/2以上(公民人数是4200人,领取津贴的是:水手1万人、驻外官员及戍军约700人、陪审员6千人、议员500人、卫士550人、官吏700人、以及重装兵、弓箭手、骑兵等,《史纲》175、178页)。
显然,津贴费制是梭仑以来的富豪政治向民主政治的根本转变,需要说明得是,所有公职中,十将军和财政官无薪金,不搞抽签制,这不乏为灵活性的政策,否则,平庸之辈担当重要职务会误国误民。
第三、国家各机关的权力属于全体公民。
当时,民主政治的重要权力机构是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陪审法庭。
从公民大会来,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梭仑时期,公民大会每年召开4次,克里斯提尼时每年召开10次,伯里克利时则扩大到每年召开40次,平均9天一次。
国家的内政、外交、战争、购和,以及高级官员的任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均由公民大会讨论决定。
公民大会的参加者是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他们对提交公民大会的一切议案有权自由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表决方式采用公开投票(举手)或秘密投票(投贝壳、石子于壶中)。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公民的原则,是直接民主制。
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凡公民大会通过的法律议案,不仅要有严肃性和可靠性,同时还要经陪审法庭专门委员会批准即成为国家法律。
具体说就是公民大会所通过的议案,先要辩论,每次辩论双方只允许发言一次,当一方估计失败时,往往以打雷下雨这类宗教性借口要求休会,以便做些准备,再来一次辩论。
但提案者也不能把公民大会仅仅当作是演说家发挥特长的地方,他对自己的提案必须担负一年内的责任,如此项决议虽被通过,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差错,提案者要受惩罚,轻则罚款,重则处以死刑。
为了避免这类失误的发生,在公民大会通过决议时,还设有7个护法官随时行使监督之权,他们开会时坐在会议主席旁边,遇有任何提案与现行法律不符合,就有权提醒或干涉。
决议通过后即送交法制法庭核准,这就使法律的制定和废止变得像审判那样严肃可靠。
这样,那些在抽签中的低能幸运者就难以误国误民了。
公民大会还有最高的监督权,以及特别国事案件的审判权等。
从五百人会议来看,每一部落的50人也是各等级公民通过抽签当选的。
他们负责执行公民大会通过的有关议案,以及国家的日常事务。
为管理上的方便,他们分50人委员会,轮流在一年的1\\\/10时间内担任会议的主席团,主席团又以抽签方式每天选一名执勤主席(不得两度当选),负责召集500人会议,并在当天负责保管国库钥匙和印玺。
这就不难看出,五百人会议实际就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但这个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的产生不仅也向各级公民开放,同时,任何公职人员无论职位多高,都不能离开公民大会而擅自决定任何政务大事,他们都处于公民大会和五百人会议的经常督察之下,失职者要依法惩处,从罢官放逐,直到处死。
从陪审法庭来看,它不单纯是一个审理民事案件的机构,同时也参与立法活动,它对公民大会的法律议案有最后的核准权,对民事案件有终审权,对公职人员有监督权,它实际上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陪审法庭每年由10个部落各选出600人组成,凡年满30岁的男性公民皆可当选。
这样,法庭成员就有6千人,陪审团如此庞大是因为法庭不仅处理雅典的司法事务,也处理提洛同盟各邦的司法事务。
陪审团成员分12组,即12个法庭,每组500人,平时由10个法庭在当天临时抽签审判,另两个则为后补。
抽签使诉讼双方难以预先跑关系,法官无机会营私舞弊或受贿。
审判无律师制度,由诉讼双方自己答辩,不善辞令者可请演说家写好答辩词后在法庭上陈述。
判决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由原告和被告提出,再由500个陪审员在二者中择其一,但这些陪审员在投票时,不得互相交头接耳,要秘密进行。
陪审法庭也无相应的检察制度,只能由个人起诉。
陪审法庭既参与公法活动,也参与私法活动,或者说是一个宪法和民法都负责的机构。
此外,国家的最高军事机关是十将军委员会,由公民大会从10部落中各选出一人而组成,首席将军可连选连任,但不得抽签选出,也无薪水,他实际上就是雅典国家的最高行政首脑。
至于古老的贵族会议则徒有虚名了。
雅典除九执政官、十将军外,还有360个公民大会临时主席(每次公民大会要抽签选出9名大会临时主席)、365个五百人会议值班主席、200多个负责工商和审计等方面的官员、700多个驻外官员、30-40名地方巡回法庭官员,再加上五百人会议成员、6000名陪审法庭成员等,雅典每年担任公职者近1万人,这对有抽签制、轮换制、津贴制及任期制的4万公民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比例。
雅典的公职人员在任职前要有资格审查,任职时要有信任式的审查(公职人员每年要经历10次政绩评议和去留表决,即每隔36天面临1次免职的可能性),离职时要有述职式的审查,而各个权力机关的互相制约表明,这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制度,也是古代罕见的一种直接民主制,绝不是“奴隶主民主政治”一顶帽子能容得下的。
雅典民主政治可以说达到了当时所能达到的顶峰。
对于雅典的民主政治,我国的教材评价一般,认为这种政体归根到底是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并大谈其局限性,诸如外邦人、妇女、奴隶无公民权,经常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是公民的极少数或不到总数的1\\\/10,踞雅典城较远的农民不可能放下农活儿去参加9天一次的公民大会,最重要的官员不是由抽签选举产生等等。
至于雅典民主政体的意义,也仅限于当时,认为这种政体只是充分发挥了雅典公民的积极性,对当时经济、文化的繁荣和国家的强盛起了积极作用。
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是什么?
我国行政监现状与发展趋向(2006-09-10 08:22:04)▼标签:杂谈摘要:行政监督个国家监督要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它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起着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能建设面临机遇和挑战的情况下,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运用过程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对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 行政监督 现状 趋向正文:所谓行政监督,是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国家公务官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观察。
评价督促,检查,及纠正活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还存在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比比皆是,反映了我国的当前行政监督存在意识模糊、形式失调、程序不畅、方式单一、对象失衡等失范现象。
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努力转换薄弱环节,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阶段的实践中,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和完善的基础。
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制的吁求也因此越来越强烈。
从法理上讲,在我国“议行合一”的国家政权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
行政机关在从事大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行政权也从授权立法、兼行部分准司法权、扩大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表现出广泛性、主动性的特点。
因此,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有行政监督体系的基本架构 在我国,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认识到,“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
”因此,新中国建立伊始,就注意从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创设行政监督体制。
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政治体制转入过度集权化阶段,行政监督缺失必要的外部民主环境。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行政监督基本上处于弛废状态。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而逐步形成的。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 、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与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相应的一个综合体系,涵盖了政府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
从结构上看,容纳了整个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全部行政人员;从功能上看,涉及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职能的各个领域;从过程上看,包括信息情报、政策抉择、计划规划、指挥协调等所有行政行为及其产品。
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上,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具有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保健”与“治病”的双重功效。
从理论上讲,监督客体的公开性、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有利于充分体现监督的人民主权原则、经常监督原则和公开监督原则;外部异体监督和内部同体监督的结合,有利于形成全面复合的监督网络,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
但现实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而杂乱,以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陷,“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我国行政监督的制度化、体系化发展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管理中凸显出来的政令不畅、机构庞杂、决策失误、人浮于事,以及行政人员寻租腐败、假公济私等现象,都标示监督体制的无能低效,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行政监督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集中于机制关系和人员素养两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
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的协调,整个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
这使行政监督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
第二,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
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等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不是独立的和监督客体并列的关系,而是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负责人不是由党政领导人兼任,就是由党政机关实质性任命。
监督机构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体制,使监督主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监督客体,使监督人员往往受制于长官意志,严重削弱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
现阶段行政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进一步限制了行政监察权的行使。
监察机构缺乏实施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权力与权威,在实践中较少发挥监督作用,较多履行办案职能。
第三,行政监督法治程度低,弹性因素强。
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关系看,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不够,很少真正撤消或改变下级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政府对下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仍处于不告不理的阶段。
从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关系看,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尚未归位,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还非常不够。
依法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行政监督主体监督职能的行使,必须有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法律体系很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方法,这就容易导致监督的随意性,不利于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越轨行为,追究其违法乱纪责任,从而损害了行政监督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此外,我国行政监督的问题还体现为行政监督活动单一化,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忽略了行政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进行中的控制;行政监督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有关行政人员和行政领导监督意识淡薄,疏于监督或被监督,等等。
对于上述行政监督中的许多现存问题,应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积极加以改革和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应加强总体协调,充分发挥整体监督效能。
要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切实受到上下左右各方面的有效监督,使不同主体的监督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整个行政监督体制坚强有力,就必须明确规定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职能界限和层次关系,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不同监督机制间的重叠、冲突和制肘,增强和突出行政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能。
有学者提出可以设立“全国监督联席机构”,以共产党为首,形成纪委、人大、政协和国家监察部门四大监督机构的合力,并领导和协调全国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以保证监督主体能充分行使监督权,保证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从世界各国已有的监督机构及其发展趋势来看,监察机构的特点是其享有广泛的授权并具有独立性,它只向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接受它们的领导,而不从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其编制也不纳入公务员系列。
”因此,必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以替代监察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在此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下设立地方各级监督机构,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
这样有利于把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于同级政府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同时可以保证国家监督机构的独立性。
虽然在各级人大法定权力进一步归位之前,这一新的监督建制不可能有非常理想的效果,但至少可以使行政监督机关(监察机关)在组织上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部门及其领导人员。
第三,加强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尽快制定《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条例》、《新闻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反腐败法》和《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使各类行政监督具有明确具体的主体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和手段。
目前,《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贯彻,在规范政府和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从现实情况看,还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尤其是行政监督法规急需制定。
在八届人大期间,共有29个议案、1100多名人大代表先后呼吁制定《监督法》。
在1998年“两会”期间,共有11个要求制定《监督法》的议案。
(注:刘卫东:《他们的提案:与舆论监督有关》,《南方周末》 2000年3月3日。
)2000年“两会”期间,也有不少要求制定《舆论监督法》、《举报法》和要求实行领导干部储蓄实名制的议案。
这表明进一步推进行政监督的法治化已成为民意所向。
此外,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监督权威。
虽然我国人大的实际地位在近年有所提升,但离法定权力还有较大的差距。
应该继续完善人大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发挥质询、弹劾、审查、撤消等监督形式的作用。
要加强行政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创造条件使社会各界能切实参与行政监督活动。
应进一步提倡媒介舆论监督,努力发挥大众传媒监督时效性强、威慑力大和辐射面广的优势。
三、我国近期行政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及其价值 任何一个政治——行政体系,都不仅要把民主与效率作为一种必须尊重的基本价值,而且要承担如何实践民主与效率的现实问题。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许多积弊,改革和完善的目的就在于克服薄弱环节,优化制约机制,努力推进政府行为的民主化、法治化与高效化。
虽然我们尚未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监督中的主要问题,但在现阶段的改革实践中,中央和各地行政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尝试已初见成效,这将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发展的基础。
除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程序规范等重要法律与制度外,主要有以下一些制度创新: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引入政府采购的观念和做法还是近几年的事情。
1998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政府建立采购制度的实践活动,不仅节约了政府行政开支,而且有力地促进了政府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是政府行政机关和其它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而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般采用以招标程序为主的、适用具体采购条件的一揽子采购方法。
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成本的认可和制约,是要体现市场经济权利平等、程序公正的原则,使所有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使政府不能无规则地任意处置公共财产,使公众有权利了解和监督公共财产的使用。
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契约观念传统,民众作为纳税人缺乏公共资金托管人意识。
在实践中,对公共资金管理存在监督不足的体制性问题,行政腐败由此滋生。
政府采购制度的尝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监督缺位。
当然,目前各地的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第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又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规定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包括行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在此之前,全国许多地方已通过地方立法或以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规定了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所谓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性法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
在对上述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可以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的推行,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第三,收入申报制度 1995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实施监督和审查。
按照该规定,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应该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注:除了行政机关以外,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应申报个人的收入情况。
)申报的收入包括三大类: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对申报活动进行监督。
收入申报制度是向财产申报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是防止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舞弊的重要约束机制,对于维护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廉洁勤政形象具有重要价值。
国外的财产申报法具有很强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因此又被称为“阳光法”。
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一般都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前必须申报其动产和不动产,离任后必须再次申报其全部财产,并说明任职期间财产变化的原因。
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后,由国家财产申报机关进行审查,并向公众和政府公布审查结果。
与此相比,我国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申报的主体而言,只规定党政领导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定期申报收入情况,将极容易发生腐败的乡镇一级政府官员排除在监督范围之外;从申报的客体而言,仅规定把工资、奖金和其它劳务收入列入申报对象范围,忽视了不动产和家属非法收入已成为许多官员不正当收入的主要形式这一事实;从申报的过程而言,政府官员在任职时与离任后都没有财产申报,而且对收入申报的情况缺乏审查。
第四,听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我国的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该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许多部门和地区都依据该法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听证制度。
与《行政处罚法》精神相似,199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也确立了相应的听证制度,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听证制度体现了政府与公众之间权力与权利的平等性,体现了政府的一切行为,在本质上都应是一种受制约的、须为公众认可的行为。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内部人员主持,公开举行有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借以广泛听取意见的活动。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处罚从事实和法理上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可以向有关各方公开其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进行辩论。
这种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可以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在更高程度上确保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化解行政争议,改善行政机关的社会形象。
第五,公示制度 公示制度是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政务公开在我国是一项新生的政府理念和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一些地方已逐步从单纯公布某些政府工作信息演变为一种制约政府权力的监督机制和决策程序。
政务公开的关键,是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通过赋予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从1996年7月开始,沈阳市率先推行政府行政管理公示制。
公示制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公众明示自己的行政要件,包括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为时限以及违法责任、惩戒方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以此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质量。
公示制的特点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开性,即最大限度地将政府决策与执行活动信息告之于众,借助公开化的社会制约机制监督政府行为;二是法制性,即公示制的创制与运行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注重体现法制精神,强调依法公示,公示内容法定化、稳定化。
公示制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托广泛的社会监督和参与力量,规范并整合自身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此比照我国政府行政民主化的现状,可以说,我国行政公示制的推行和完善还任重而道远。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各级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如一般监督相结合,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对管理对象所施行的监督和专门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对管理对象施行的监督。
再如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经常性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等。
由此,我国的行政监督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整个社会沿着法制的轨道前进,行政监督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对行政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
如果能够把这个在党委的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那么,行政监督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