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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宪法日宣誓主持词

时间:2016-11-16 05:23

主持词(写得好,加分不是问题)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检察赞歌》专场文艺演出主持词(2009年元月6日下午2:00)撰稿:胡学军 女: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男:敬爱的检察官们:合:下午好

感谢你们的光临。

女:我是大冶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雯君。

男:我是黄石电台节目主持人李渔。

女:在举国上下隆重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喜庆日子里,我们也迎来了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年。

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与改革开放同行,三十年的风雨洗礼,谱写了一曲激情豪迈的检察赞歌。

男:1978年3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

三十年的风雨征程,我们的检察官用一腔真诚书写了一部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盛世华章。

女:三十年,你们用一颗赤诚的心守护着神州大地的公平与正义。

男:三十年,你们以一腔热血捍卫着共和国廉洁干净的圣土。

女:三十年,你们无私无畏地守护着华夏儿女的尊严和理想。

男:三十年,你们无怨无悔地呵护着万家灯火的和谐与安祥。

女:尊敬的检察官,你们的人生是一首雄伟的诗篇。

男:亲爱的检察官,你们的人生是一曲壮丽的赞歌。

女:今天,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在这里举行盛大的《检察赞歌》专场演出,激情……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是对宪法最高法律权威的捍卫对吗

据介绍,在决定草案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是否将全部公务员都纳入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说,按照现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公务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性质、承担任务特别是履行职责等方面有显著差别,全部纳入或者部分纳入适用人员范围都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目前以暂不将全部公务员纳入为宜。

使用统一、规范的誓词 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当天,全国不少地方举行了宪法宣誓活动,但形式不一、誓词不同,让原本庄重的宣誓活动显得不够严肃。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指出,近年来,各地对建立和完善宪法宣誓制度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但对宪法宣誓制度框架设计、内容形式等方面不够规范统一,甚至个别地方存在形式化、程序化等现象,应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统一。

在2015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龙国英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宪法宣誓制度及其活动方式,规范宪法宣誓活动的主持人、誓词、程序、时间、场所等相关内容,将宪法宣誓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数人认为目前规定的宣誓人员虽然在级别、种类、工作任务等方面各有不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宪法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词无需体现职业和身份的差异,内容应当一致。

此外,韩晓武说:“统一、规范的誓词也有利于保证宣誓的严肃性。

” 由此,草案规定了宪法宣誓誓词共65个字: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分三种情形组织宣誓 由于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对象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种类繁多、情况复杂。

“因此,对宣誓活动组织工作的规定,应本着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各方,同时又便于操作的原则。

”韩晓武说。

按照这个思路,决定草案将纳入宣誓范围的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三种情形作了规定。

第一种情形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等负责组织。

第二种情形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的机关组织。

第三种情形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有关法律和本决定制定。

此外,决定草案规定,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员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员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

宣誓人员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对于宣誓仪式在何种场合下举行,全国人大代表李沛霖特别强调,应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他认为,在公开场合宣誓能够加强监督和教育的效果。

对宣誓人来说,是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宣誓完毕后要对自己的誓言负责,“不是随随便便说了就算的”;对广大群众来说,是接受一次宪法至上的教育,激励自己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做事情前先想想宪法是怎么规定的”。

向祖国宣誓誓词

我宣誓:为了祖国的尊严,为了校园的灿烂, 为了父母的微笑,为了我们的明天。

我们面对学校和老师在国旗下庄严宣誓: 我是XX中学的一员,我是跨世纪的先进青年。

我要树雄心,立壮志,不惧征途艰难, 吃大苦,成大器,不畏任何挑战; 勤奋学习,刻苦努力,把握每一刻, 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坚持每一天; 明礼诚信,锐意进取,恒心永不变, 面向未来,成人成才,为国做贡献

我坚信:只争朝夕,勇者无敌, 我能描绘生活的美丽画卷; 持之以恒,开拓创新, 我将写出人生的壮丽诗篇。

今天勤努力,明天多奉献。

困难踩脚下,高峰任我攀

什么是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是制度的重要组分,是指关于法官的选任、选任方式职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

我国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条对此作了较全面规定。

  1、 法官的资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和独任审判案件。

  担任法官必须首先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

法官法第四章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周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不得担任法官。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法官的任免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法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任免办法。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

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对于丧失国籍的、经考核不称职的、因违纪、违法犯罪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法官,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3、 法官保障制度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以下保护:  (1) 职业保障。

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相应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2) 工资保障。

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

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4) 其他保障。

法官有辞职、提出申诉或控告、参加培训等权利。

  4、 法官晋升制度  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根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

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 法官奖惩制度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办案,怠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经营性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违法乱纪行为。

  法官有以上行为者,应当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其他制度  法官享有退休、辞职、培训、申诉控告等权利。

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求新鲜的法律小故事300-500字,用于演讲,谢谢 急急急。

1、天理人情  传说中,戈涅是一个小,她有一个哥哥,在反对国王争中死亡了。

国王克里奥颁布法令:将叛军阵亡者暴尸城下,谁也不准哀悼、不准殓,任凭乌鸦野兽啄食他们。

  但安提戈涅却不听这一套,她勇敢地推开一众卫兵的阻挡,来到兄长的尸体面前,按照古老的习惯,拜祭和安葬了她的哥哥。

  看守的士兵大概对国王的不人道的“恶法”也心怀不满,没有阻拦她,只是职责所在,还是把她带到国王的面前。

  当国王咆哮着问:“你知道你犯了法吗

”安提戈涅却反驳说;“你的说话也能算是法律吗

宇斯并未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从未定下过这样的法律要人们遵守,因此我也不认为你的说话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法律是什么

对这个简单问题的答案,全人类已寻找了几千年,而安提戈涅给出的答案却是如此的简单——法律即是天理与人情

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喜怒和随意的咆哮。

在安提戈涅看来,尊敬和爱护兄长,是做弟妹的首要任务;而人死了就要埋葬,这也是人之常情。

即使是叛国者,死已经是最大的惩罚了,不准安葬就是显失公平;掩埋死尸,是对人的一种尊重和保护,是天理,是神制定的自然法则。

而国王制定的人的法律,如果不符合自然天理,违反人性公理,那就是不好的法律。

不好的法律就不是法律。

  尽管安提戈涅最后仍是被处死了,但“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的自然法学思想,以及”恶法非法“的念头,却在希腊人、罗马人以及整个欧洲人的意识里面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2、一个萝卜的法律故事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某一天,我们故事的主角--萝卜降临到了世界上,可是,世界上却有两个人甲和乙都看上了这个萝卜,于是故事开始了......  第一种版本:甲和乙争执不下,都说这个萝卜是自己的,这时候,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这个萝卜是自己的,并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的证据。

这个时候,甲和乙之间发生的诉讼,就是民事诉讼,这种案件叫民事案件,我们老百姓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指这种案子。

这种案件发生在两个平等的主体之间,甲和乙是没有高低之分的,无论甲是公司CEO还是政府部门的局长,他在这个案件中,同乙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一样的,不因为自己的身份获得法律上的特殊照顾。

在这里,甲如果想胜诉,想让法院判决这个萝卜归他,就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明萝卜是他自己的证据,如果他的证据不足,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种版本:甲向行政机关(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但又有所区别)申请了行政确权,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作出了行政确认,确认萝卜是甲的,乙不服。

这时候乙该怎么办呢

他应该以作出行政确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确权,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萝卜是自己的。

这个过程中,乙起诉行政机关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案件。

  第三种版本:假如,甲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了萝卜属于自己,乙不服气,这时候,乙采取了极端措施,在一个夜深人静的夜晚,头戴丝袜、手持尖刀、脚踏风火轮,跑到甲的家里,在甲正在无限深情的观赏自己的萝卜时,突然从窗户里跳了进去,用一把生了锈的、缺了口的、卷了刃的、异常锋利的、吹毛断发的屠龙宝刀威逼着甲,抢走了那个伟大的萝卜。

甲对失去这个伟大的萝卜十分伤心,当即拨打110报警,警察以讯雷不及掩耳盗钤儿响叮当之势将乙抓获,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后报请检察院批捕,并检察院依法对甲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乙有期徒刑三年。

以上发生的就是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的一种诉讼活动。

  萝卜的上面三种经历,向我们解释了三种诉讼的基本形态,至于抽象的法律概念,这里就不说了,因为这不是本文的任务,大家通过这个故事,先有个形象的认识吧。

  3、性别鉴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但在基层农村,由于存在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不生儿子不罢休之风日盛,超生现象屡禁不止,最近更有上升趋势。

大学生村官李晓英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时,给大家讲述了一个怀孕女子做性别鉴定的案例——  已生一女孩的周某于2008年3月再度怀孕,她通过关系找人做B超,发现所怀又是女胎,遂到镇计生办以计划外怀孕为由引产。

为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其做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行为罚款5000元。

周某不服,在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结合这个案例,李晓英告诉广大农民朋友:在我国,由于之前一度放任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女胎流产率极大提高,造成社会人口结构非正常发展。

因此,我国明令禁止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擅自进行或介绍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均属违法行为。

  4、承包期内,村里无权单方收回果园  近几年来,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和进城做生意,溧水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矛盾十分突出。

  2005年,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期为15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00元。

后来王某做木材生意,于2008年搬到城里居住,根本无暇顾及果园。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于2008年12月以每亩每年260元的价格将果园转包给同村李某,转包期以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后来,村委会以果园属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为由,将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

王某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遂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

王某不服,又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娅一边讲故事一边讲法律: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请村委会、乡(镇)政府等调解。

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二年。

不服仲裁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个案子中,法院认为:在约定的承包期内,王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承包金,村里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判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不少村民收听广播后,放弃了因土地流转而无理取闹的念头。

“大学生法制讲坛”给农村带来一份和谐。

  5、身边的法律小故事  法律是最公正的,它没有丝毫弄虚作假,如果你有什么事,就去找法院,法院会根据法律帮你申张正义的。

如若不信,就看看下面这个小故事吧

  在我外婆的村子里,有一位爷爷,他姓张,大家都叫他张老汉。

  张老汉在年轻的时候,没有娶妻,所以膝下无子无女,便去领养一个儿子来延续香火。

自从张老汉有了这个宝贝儿子之后,整天跑东跑西,忙里忙外去挣钱,只要能挣钱的活,再苦再累,他都干,张老汉这么苦为了什么呢

还不是为了能让他的孩子上好学,过好日子,将来能养他的老。

  小的时候,张老汉的养子经常欺负村里的其他小朋友,可张老汉不管,无论他的儿子是对或是错,他都惯着他,他养子有什么要求,张老汉也一一答应。

  当养子高中毕业后,张老汉又托人帮他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后来,张老汉又借债帮助他娶了一个蛮漂亮的老婆。

当张老汉的养子日子一天天好过起来的时候,养子竟把张老汉一脚踢出门外,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他,因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

这几句话,气得张老汉差点晕过去。

  张老汉愤愤不平地回到村子里,到处诉苦,三番两次去找儿子要赡养费,可都被儿子轰出门外,有好心人劝张老汉上法院。

  张老汉一狠心,把养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依照《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的“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所以张老汉的养子对张老汉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庭判定张老汉的养子每年必须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1600元整。

  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张老汉不是把儿子告上法庭,而是一味的去找儿子,缠着儿子要赡养费,那么张老汉会不会有这么好的结果呢

  6、审判者的地位  金庸小说《射雕英雄传》有这样一个的情节。

铁掌帮帮主裘千仞作恶多端,终于被几大高手围于华山绝顶,眼看就要恶贯满盈了。

情急生智,于是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法学命题。

你们今天要打我杀我,说我罪该万死,可是作为审判者的你们,难道就没做过什么该死的事吗

如果做过,还好意思来审判我吗

于是那些正派高手一时都傻了眼。

  前面我们讲的都是被裁判者的故事,这里说的却是裁判者的事。

西方法理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意思是裁判者应该保持中立。

与双方利益无涉。

说到底,是一个裁判者地位的问题。

  在我们中国,裁判者可以是各种人,包括路过的路人、村里的神汉巫婆、庙里的观音菩萨……都可以被找来“主持公道”。

当然,最常用的裁判方法,是让村子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来评评理——大家都不愿惹上国家机关。

为什么,因为国家的裁判者,常常要站在国家的一边。

他们甚至可以因此不考虑小民的生计。

  有这么一个案例,说得是两个少女,因受骗参与了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最后的审判结果——死刑,而且立即执行

后来的事,是那些法学家、法官、学者、警察在荧幕面前撒了很多眼泪,说这两个花季女孩“糊涂”,直为她们“感到可惜”。

但是,从他们那坚决的判决上来看,我们却很难看到任何他们感到“可惜”的迹象,据我国刑法规定。

运送毒品法定数量之上,可判处的刑罚有三种,一是1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无期徒刑,三是死刑。

死刑里还可以判做死缓和立即执行,而这几位悲天悯人的法官,却直接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可以说,他们利用法律直接剥夺了两个“花季少女”的生命……

关于满州国成立的前前后后

满洲国(1931年—1945年领土包括现中华人民共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全境、古东部及河北北当时中国国民政府不承认这一政权。

国际上苏联、日本、法国、丹麦等国家或政府承认满洲国,国际联盟主张满洲地区仍是中国的一部份。

伪满洲国以长春(改名为新京)为首都,清朝的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为满洲国的国家元首。

成立有关1894年至1931年之间日本、俄国争夺中国东北地区的历史,参见满洲词条。

第一种解释:满洲国原指清朝入关以前由爱新觉罗氏建立的女真(满族)国家,为明朝女真分裂时期女真各国(各部)对建州女真的称谓,在今天的《满洲实录》、《满文老档》中都有记载。

爱新觉罗·努尔哈齐统一女真后,也是当时整个东北的称呼。

1635年农历10月13日,清太宗皇太极颁布诏书正式宣布:我国建号满洲,以后只准用我国旧称(满洲)。

清朝入关以后,满洲国一词仍然在使用,直到清末(大约为二十世纪初)慈禧皇太后派遣五大臣出国考察立宪的时候,就对五大臣说:“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国皇基永固……”。

第二种解释:1931年9月18日,满洲地区的日本驻军——关东军在南满铁路柳条湖段制造爆炸事件,借口遭到中国军队攻击,袭击沉阳的中国军队营地“北大营”,发动了“九一八事变”。

中国东北军主力在1930年入关参加“中原大战”,后方空虚,奉张学良“不抵抗”之命令退出东北。

其后两个月内,日本军队迅速占领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并在各省成立了地方性的亲日政权——辽宁的臧式毅,吉林的熙洽,黑龙江的马占山。

1931年底,因九·一八事变引咎辞职的原日本陆军大臣南次郎前往满洲,与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和关东军特务机关长土肥原贤二进行会谈,商讨事变进展。

经过与吉林省代理长官熙洽的秘密会谈,确立了迎接清朝逊帝溥仪至满洲,成立国家的方案。

马占山曾经在张学良的授意下抵抗日军,不久诈降,旋又起义。

1932年2月16日,东北各省的领袖张景惠、熙洽、马占山、臧式毅、谢介石、于冲汉、赵欣伯、袁金铠等人在沉阳大和旅馆召开“东北政务会议”,会议由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主持,决定迎接溥仪为伪满洲国执政,并分配了各人在政权中的职务。

1932年3月1日,满洲国宣布成立。

中国国民政府否认东北独立,并向日本提出严重抗议。

3月8日,溥仪在新京正式宣布就任满洲国执政,同时任命了该国各府、院、部的负责官员,满洲国宣布正式成立。

1933年2月24日,国际联盟大会通过报告书,指明:东北三省主权属于中华民国;日本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占取中国领土并使之独立;九一八日军行动并非自卫;满洲国是日本参谋本部指导组织的,其存在是因为日本军队的存在,伪满洲国不是出自民族自决的运动。

为此,日本于同日宣布退出国联。

满洲国国旗的地色是黄色,代表满州和满州民族。

左上赤色代表热情的日本民族、青色代表青春的汉民族、白色代表纯真的蒙古民族、黑色代表的公平的朝鲜民族。

政治满洲国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为溥仪。

1932年3月8日,溥仪就任伪满洲国执政,年号为大同。

1934年3月1日,溥仪在新京南郊杏花村举行登基典礼,改伪满洲国为大满洲帝国。

溥仪为皇帝,年号为康德。

满洲国的行政机构为国务院,其首长为总理。

国务院下辖外交部、民政部、财政部、司法部、实业部、交通部、文教部、军政部。

财政部后改名经济部,军政部后改名军事部,实业部后拆分为兴农部和勤劳部,又成立了厚生部等部门。

各部长官为部长,但是实权掌握在由日本人担任的各部次官手中。

由日本人担任的国务院总务厅长官为实际上的总理。

总务长官由驹井德三担任,继任者为星野直树和武部六藏。

各部的日本裔次官每周二举行聚会,商讨并决定国家政策和各种具体事务,被称为“火曜会”。

满洲国的立法机关称立法院,首任立法院长为赵欣伯。

实际上的立法权掌握在关东军手中。

满洲国没有成文宪法,而是由各项专门法律来替代宪法。

咨询机关称参议府,其首长称议长。

首任议长由臧式毅担任。

满洲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法院。

首任最高法官是林棨。

最高检察厅长为李盘。

宫廷机构为宫内厅,长官为熙洽。

满洲国行政区在1934年划为14个省和两个特别市:安东省;奉天省;锦州省;吉林省;热河省;间岛省;黑河省;三江省;龙江省;滨江省;兴安东省;兴安西省;兴安南省;兴安北省;新京特别市;哈尔滨特别市。

1939年更改为19省、一特别市:安东省;奉天省;锦州省;吉林省;热河省;间岛省;黑河省;三江省;龙江省;滨江省;兴安东省;兴安西省;兴安南省;兴安北省;牡丹江省;通化省;东安省;北安省;四平省;新京特别市。

军事根据1933年签订的《日满议定书》,满洲国的对外国防由关东军负责。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之后,日本陆续抽调关东军前往中国战场,满洲国国境防务日益空虚,于是在1938年颁布《国兵法》,规定全国20至23岁的男性都有服兵役三年的义务。

每年春季征集20万人,予以军事训练,主要是充当工兵,修筑军事堡垒,或者协助警察维持地方治安。

不适合服兵役者要参加为时三年的勤劳奉公队,从事土木工程建设。

满洲国全境分为十一个军管区。

其首长称司令。

满洲国军事权力为关东军控制,其军队的调动、演习、装备更换、人事变动都要经过关东军司令部的批准。

满洲国军衔分为将、校、尉三等九级。

满军由军官学校毕业后初任少尉,满2年进中尉,中尉满2年进上尉,上尉满3年进少校。

少校满3年进中校,中校满3年进上校。

上校4年进少将,少将3年进中将,中将4年进上将。

最高军衔为上将,为终身职。

上将之上又设立将军府,仿照日本的元帅府,为荣誉军衔。

张景惠、张海鹏、于芷山、吉兴四人获得“将军”军衔。

满洲国没有海军。

在黑龙江和乌苏里江设立‘江上军’,担任边防巡逻任务。

在南方的渤海另有一支海上警备部队。

外交满洲国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当时世界上约有八十个独立国家或政权,承认满洲国的共二十三个,为日本、苏联、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罗马尼亚、保加利亚、芬兰、克罗地亚、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丹麦、萨尔瓦多、蒙古人民共和国、泰国、缅甸、菲律宾、梵蒂冈、中华民国南京汪伪政权、蒙古自治邦(内蒙古)和自由印度临时政府。

日本驻满洲国大使由关东军司令官兼任。

财政经济[编辑]资源满洲国的自然资源十分丰富。

根据1936年国务院的资源调查报告,煤炭储量约为30亿吨,铁储量约40亿吨。

其他矿物有黄金、菱镁、铝矾土、油页岩、金刚石等。

林业、渔业资源也非常丰富。

[编辑]工业满洲国地区的工业基础十分发达。

钢铁和化学工业主要集中在鞍山和本溪湖。

煤炭工业集中于抚顺、本溪湖、阜新。

油页岩和合成燃料工业集中在抚顺和吉林。

菱镁矿业集中于海城和大石桥。

水力发电集中于吉林和鸭绿江。

机械、军火、飞机工业中心为沉阳(改名为奉天),纺织和和食品等轻工业则集中在大连、丹东、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城市。

满洲国原有的工业主宰部门为南满洲铁路股份公司(简称满铁)。

满洲国成立后,其他日本财阀的资金迅速涌入满洲国。

1937年后,满洲国对于工业部门采取经济统制政策,推行“一业一社”的原则,每个行业都成立一个垄断性的公司。

根据这个原则,满铁交出了自己的工业部门,经过重新组合,组成了庞大的康采恩——满洲重工业股份公司(满业),垄断了满洲国境内所有的钢铁、煤炭、化工和电力产业。

此外,还成立了满洲电电(电话电报)公司、满洲机械制造公司、满洲矿业公司、满洲航空公司、满洲人造石油公司、满洲纺织公司、满洲毛织公司、满洲化学工业公司、满洲林业公司、满洲采金公司、满洲畜产公司、满洲水产公司、满洲烟草公司、满洲农产公社、满洲开拓公社等四十多家特殊公司。

这些会社由日本投资者和满洲国共同出资,赢利时按照双方股份比例分成,亏损时伪满洲国政府对于日方投资确保百分之十的利润。

[编辑]农业根据1936年国务院的资源调查报告,满洲国可耕地面积为4000万顷(40亿亩),其中已耕地2500万倾。

森林面积为1亿7000万顷。

年产大豆250万吨,小麦200万吨,稻子70万吨,小米100万吨,高粱800万吨,玉米500万吨,杂粮豆类(大豆除外)60万吨,棉花30万吨,烟草16万吨。

存栏牲畜包括马400万匹,牛300万头,羊3000万头,猪4000万头。

满洲地区年产粮食约2000万吨左右,其中农民全年所需食用粮约750万吨,种籽粮400万吨,同时还需负担日本、朝鲜移民的口粮。

此外,根据关东军的要求,满洲国每年要向日本提供1000万吨以上的粮食,每年8月中旬开始征粮工作,11月底结束,给农民造成了极大的负担。

日本开拓团移民不需要交纳农业税费,同时按月领取口粮。

[编辑]交通运输满洲国境内铁路线比较稠密。

最主要的干线为南满铁路(新京至大连)。

1936年,满洲国以1.6亿日元的价格向苏联收购了长春至哈尔滨以及满洲里至绥芬河的北满铁路。

其他重要铁路还有丹东至奉天的安奉线、吉林至长春的吉长线、北平至齐齐哈尔的平齐线等。

满洲国的海港有大连港、营口港。

内河水运主要集中在松花江地区。

满洲航空公司为主要的空运部门。

[编辑]财政满洲国的岁入,1933年为6亿元,1944年为21.5亿元。

在1944年的财政收入中,鸦片税为4亿3000万元,占第一位。

烟草税占岁入第二位,其后依次是农业税、牲畜税、营业税、关税、户口税。

除了税收之外,还向境内中国居民征收村会费、区会费、兴农会费、协和义勇奉公费、爱路团费、国防献金、飞机献金和强制储蓄等杂费。

[编辑]货币满洲国的中央银行为满洲中央银行。

伪满洲国货币为元。

1元=10角=100分。

满洲国货币与日元等值。

流通货币为满洲银行券,不可兑换金银。

朝鲜银行券和日元货币在满洲国境内也可自由流通。

1933年满洲中央银行纸币发行额为6亿元,1938年纸币流通额达50亿元。

在满洲国境内也可自由流通。

1933年满洲中央银行纸币发行额为6亿元,1938年纸币流通额达50亿元。

结局1945年8月8日,苏联照会日本,将于次日对日本宣战。

8月11日,溥仪随满洲国政府撤退到通化临江县大栗子镇。

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

8月16日,溥仪召开最后一次国务会议,颁布《退位诏书》,[1]満州国临时政府公式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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