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2p经济是什么?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总体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面对新的形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
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会信用关系发展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适应。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
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
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
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
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
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四、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
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
信贷征信机构要依法采集企业和个人信息,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五、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稳妥有序对外开放 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
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
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
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加强统筹协调,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对追星的态度,100字左右.
最佳谁都会经历一星的过程。
我曾经读中学时也崇拜杰伦、张学友、郑秀文等明他们能成功和他们的每一滴汗水分不开,和他们的努力付出分不开,从而激发我的斗志以及勇敢追求自己梦想。
虽然现在我没有任何偶像,但是在各行各业敬业的人仍然值得我敬佩。
追星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很自然的现象,我们必须在接纳的前提下去理性对待。
近几年,愈演愈烈的选秀活动充斥荧屏,对青少年也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
很多人青少年成天做着明星梦。
明星多么光荣,有那么的簇拥者;明星多么风光,经常上荧屏。
平民选秀粉丝的疯狂刷票行为和非法集资,也给社会带了许多坏处。
作为一个理性追星的过来人,我想警告现代的年轻人:追星一定要坚持适度原则。
适度追星可以缓解他们紧张的生活和学习压力,也可以丰富他们的课余生活,发展兴趣爱好。
也可以把自己的偶像当成自己学习的榜样,从而转化为对成功的自我激烈,对成功的向往。
还有就是要建立正确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人生观,凡事一定要和父母商量,绝不能擅自行事,以免防止因为追星再次发生悲剧。
学习成绩会下降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大众媒介上群星闪耀,“追星”热一浪高过一浪,致使某些偏激化事件及其更直观的消极后果常常出现,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人们的极大忧虑。
例如媒体上常常见到这样的报道,某些青少年因迷恋某明星而痴狂,以致于耽误了学业、花费了家中的钱财、出现了心理问题,甚至有极端者上演轻生的悲剧…… 要求对“追星”现象给予重视并提供正确引导是社会的一致呼声。
然而,首先对“追星”现象作出科学的认识,却是进行一切建设性导向工作的前提。
引发“追星”象的复合性动因 “追星”热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尤其是作为青年中的一种流行时尚,它的出现与蔓延有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文化氛围、价值观念和心理机制等方面的一系列动因。
开放社会里一个明星时代的来临。
随着社会环境不断开放,文化氛围逐渐宽松,人们精神需求日趋多样。
尤其是由于社会行业类型和职业种类的扩充以及个人发展机会的增多,为各个领域中新星辈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平台。
而大众传播媒介的迅速发展和广泛普及,则为明星们的星光闪烁,制造了独特的“天空”。
特别是在影视、音乐、体育等颇具大众文化性质的领域,祖国内地的明星频频诞生,港台的明星争相“登陆”,他们“一朝成名”,家喻户晓,由此形成了比其他领域的明星强大得多的轰动效应和名气资本。
总之,一个明星时代的来临,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群星闪亮登场的基础条件。
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转型效应。
世界发展的经验表明,世俗化代表了现代化起飞阶段一个社会文化变迁的主要特征。
世俗化的核心内涵可以理解为一种强烈的现世取向,社会心态上表现为充分地肯定当下生活、肯定感官享受、肯定大众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世俗化的影响力促使社会中整个文化格局发生了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小康社会的来临,随着消费文化正在以多少有些急促的步伐匆匆登上日常生活的前台,世俗化正全面地展开着自身的内涵与形式,于是,就社会文化的整个格局而言,呈现出精英文化、高雅文化、理性文化的领域在逐渐缩小,而大众文化、通俗文化、感性文化的地盘在日益扩大的态势。
社会转型时期的价值观念变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了从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型,这种由传统社会结构向现代社会结构的转型,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与行动取向。
社会价值观念发生了这样的深刻变化:从注重集体向关注个体转变,由崇尚理想向重视利益转变,从强调节俭向尊重享受转变。
这种价值观念变化使人们精神世界的偶像类型表现为:从崇拜政治型偶像、道德型偶像、神圣型偶像向崇拜成就型偶像、生活型偶像、个性化偶像的方向转变。
这正是那些气质迷人、有所成就、富于情趣的明星受到当今青年青睐的重要原因。
传媒社会中大众文化的扩张。
大众传媒的迅速发展与广泛普及,营造了一种媒体社会,带来了一个传媒时代。
大众文化就是借助于大众传媒进行扩张的。
大众文化的重要特征就是它的愉悦性、感受性、消费性。
而大众文化作为一种文化产业,其运行机制必然遵循市场规律,商品化则成为大众文化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尤其是当它与高科技媒体相结合的时候,便会更充分地展现出这些特征。
大众文化的大行其道往往得益于消费主义的推动,科技创新所带动的传媒发展、尤其是电视的普及所带来的广告攻势,对消费主义的扩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消费主义成为了大众文化的“天然燃料”。
青春期的偶像崇拜心理与自居作用。
在青少年时期,伴随生理发育的日渐成熟,个体的心理和社会性开始趋于成熟,但又处于尚未完全成熟的人生发展阶段。
强烈的偶像崇拜心理是这一时期人们的突出特征。
偶像崇拜是通过心理上的自居作用来达成的,那些被崇拜的明星,往往被青少年当作他们人生发展的楷模、参照系以及心灵的一种寄托。
当代流行文化明星们所表现的特征——靓丽的外表、潇洒的风度、事业的成功、社会知名度、丰厚的收入、优越的生活条件等等,都会强烈地吸引着青春期青少年,明星的作品如歌曲等,能够不同程度地对青少年起到特有的共鸣、宽慰、激励、引导、娱乐乃至宣泄作用,从而形成“爱屋及乌”的效应 我们大多数人对追星是盲目的,他们一味模仿他们的衣着打扮,甚至饮食爱好,没有了自己的方向. 追星族一般是学生,他们大多没有经济收入,却要买唱片,听演唱会,浪费家长的收入。
不懂艺术欣赏,还会盲目追星。
(一)、影响少年们的身心健康 不少少年,为了追星,不好好吃饭,不好好睡觉,半宿半宿地听歌,整天昏昏沉沉地幻想,这明显影响了少年正在成长发育的身体,不利于少年的身心发展。
有的追星少年为了追星,为了买彩照,为了买磁带,不得不节省早餐,有的甚至为了购买一二百元的演唱会门票,不惜去医院卖血
重庆有一位小姑娘,为了逼迫父母给她买门票的钱,不惜去跳嘉陵江
更有不少少女,病态地把自己所崇拜的明星当成自己的恋人,害起单相思病,一旦听说自己的梦中“情人”有了女朋友,或结了婚,便痛不欲生,觉得自己的“恋人”被别人“插足”抢走了,从而产生了类似“失恋”的感觉,颓废消沉,严重影响了她们的身心健康。
(二)、不利于少年的道德品质的形成 少年期是一个人的道德品质乃至人格个性的培养、形成的关键时期,少年心中的榜样及其对榜样的摹仿、少年期的追求和行为,对他们整个精神面貌的形成,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如今,追星族们因为对明星偶像的崇拜而产生了“光晕效应”,对他们的生活习性、爱好、穿着,甚至宠物都盲目地摹仿、追求、喜爱起来。
比如他们刻意摹仿明星们的发式、衣着,到处打听明星们的嗜好,自己也学着去做。
有一个少年听说某明星不爱吃某种菜,自己也就不再吃。
这种盲目摹仿,并不利于少年道德品质的形成。
另外,追星的钱从哪来
如果只是节约早餐,那只是危害身体,而如果为了钱走上歧途,那就危害到少年的道德品质了。
有一个女孩,为了买280元高昂得吓人的门票,绞尽脑汁,无计可施,最后不得不向家长伸手。
但她清楚地知道,月薪只有200多元的工薪阶层的父母,是绝不会给她钱让她去看某歌星的演唱会的。
怎么办
只好骗。
于是她以买书、买本、买学习用具、还同学钱、捐献、帮助同学等多种借口,向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姥爷、姥姥、舅舅等索要了200多元,加上自己节省的零用钱,好容易凑够了,等她欣喜若狂地跑到售票处时才知道,正门是买不到票的,而黑市票价却已被票贩子们“炒”到了500元一张,她焦急无奈。
这时她应该悬崖勒马了,但对某位歌星已经追得走火入魔的她,为了一睹心中偶像的庐山真面目,不惜铤而走险——把本来是纯洁无瑕的手伸向父亲的钱包……当然钱是没“偷”到,票也没买成,但可悲的却是,她为此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
她学会说谎,并向着不光彩的行为迈出了第一步,走到了犯错误的悬崖。
我们希望她绝不要再迈第二步了
除了这个例子之外,重庆的一位小姑娘,为买门票向父母要钱(150元一张门票),不惜跳嘉陵江,这种行为,同样也对她的品德形成是很不利的。
因此,希望少年朋友冷静下来,检点自己的行为,千万别“一失足成千古恨”哪
(三)、不同程度上加重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看看价格表吧
一盘原版磁带,少说也得10块钱(9.8元)。
哪个“追星族”、“发烧友”没个二三十盘
而且新歌带还在源源不断地出呢
追星族们对它们的需求是“欲壑难填”的。
一张巨星的大彩印,也要3元左右一张,看看追星少年的床头、墙上有多少
再说门票,就更没边儿了:张学友的演唱会,在北京,门票官价卖到280元;刘德华在重庆,标价750元,而黑市炒到1500元一张
如果我们哪位追星的少男少女们,异想天开,想去亲临目睹自己崇拜的偶像的风彩,你们的工薪阶层的父母能承受得了吗
难怪重庆有的女孩只好去卖血
其实,就别说身临其境了,就是花在磁带、彩印上的钱,就已经使不少父母叫苦不迭了
不知少年朋友们想过没有,你们的父母大多是从苦日子里熬出来的,工薪又少,物价又涨,养老育小,本来就已经是节衣缩食了,父母辛辛苦苦把你们拉扯大,你们是纯消费阶层,自己对父母的生活无补,倒也罢了,怎么还能用这种不必要的开销来加重父母的负担呢
你们想一想,是不是
(四)、让坏人混水摸鱼,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上海某校一学生,出面组织了一个“黎明歌迷会”,吸引了大批黎明的歌迷。
他们组织的活动,仅某公园一次,就有700多人参加,其中大多数是十四五岁的少女;入会者,每人交会费20元,于是会员们蜂拥而至,踊跃加入。
今年9月,黎明到上海举办演唱会,歌迷会长说要组织歌迷与黎明见面,这更吸引了众多追星族、发烧友们,他们扔出了钱,满怀激情地眼巴巴地等着一睹黎明的风采。
谁知一等两等,如泥牛入海无消息,不但黎明没会着,连会长也不见了。
后来才知道,所谓会长,原来是个骗子,他骗了歌迷的钱,携款逃跑。
歌迷大呼上当,但为时已晚。
有人群,就有好坏,天真烂漫的少男少女们一心追星,就难免有不法之徒混水摸鱼了。
再有,港台歌星每次演出,票价本来已经定得很高了,但由于捧场众多,供不应求,导致黑市票价被票贩子们一炒再炒,高得吓人,钱源源流入票贩子的腰包,反而给他们开了一条“致富之路”,这恐怕也是发烧的少男少女们所始虑不及的。
由于追星族的过度狂热,也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
每次“巨星大腕”们开演唱会、见面会,都成了不安定的时刻。
场内场外(没票的歌迷从始至终等在场外)狂呼乱叫,歌迷们对歌星围、追、堵、截,歌迷要求崇拜的歌星签名等等,都有可能造成人身的伤害。
这种事在港台也时有发生。
比如刘德华在香港开演唱会,歌迷为抢汽球,而被踩成重伤。
至于演出场地周围混乱,小偷趁机作案等,那更不在话下了。
少年朋友们可知道,当你们狂热追星时,父母是多么不放心你们的安全呀
所以说,追星要有个适度性原则,追求到了超度的地步,就只有百害而无一利了。
有人说,少年们的追星热是中学过重的课业负担的反弹,是初中生寻求摆脱学习压力的反应,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
但反弹也好,反应也好,总不能反过了头,走向反面。
课业负担过重,的确是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但是,要求学校切实加强音体美课,开展对身心有益的、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还是切实可行的。
少年朋友不妨一试,也许你会知道,那比盲目追星有意义得多。
中学生追星弊大于利 1.中学生追星弊大于利.我们中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我们不应该去做那些不务正业的事,例如追星。
2.中学生没有很好的自控能力,一但追了星,很多人都会不可自拔,从而荒废学业。
3.追星既需要时间、金钱,还会消耗我们的精神,有损我们中学生的身心健康,还会干许多不需要、徒劳花钱的事,例如买海报等等。
4.朋友间所祟拜的偶像有同有异,可能因为偶像的不同,就对其他人持排斥甚至敌对的态度。
中学生追星的原因很多,例如:明星唱的歌好听;跳的舞好看;球打(踢)的精彩,长的帅气,有个性;羡慕他们无忧无虑,能受到人们的拥护……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几条:外貌,才华,品德。
据调查,喜欢自己所崇拜明星的外貌的中学生占23%,喜欢才华的占69%,喜欢自己崇拜明星的品德的占14%,可以说,大多数人都喜欢明星的才华,至于他们的品质和情操却甚少理会。
如近来明星犯罪屡见不鲜。
总结陈辞:青少年正处在一个懵懂的时期,对社会上的事物仅有一个混沌的概念,对未来也充满了希望和憧憬。
可是就是由于娱乐圈内的明星们一外在美作为取胜的资本来吸引青少年,其中蚝油宣传消极的东西,这对于处于成长时期的青少年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我方坚持认为青少年不可以追星。
(一)陈述观点: 我方的观点是追星弊大于利。
(二)主要论证与陈词: 大家都知道,我们学生自控能力差,很难管束自己。
一旦坠入追星的迷阵,就很难再逃脱!就比如有一位高中生因盲目地追周杰仑,把他妈妈给他上学的钱拿出来购买关于周杰仑的产品,甚至还买了一套房子住在周杰伦家旁,因而花光了他妈妈给他上学的所有的钱。
由此可见,这还能说追星好吗
童年时代是我们学习的最佳阶段,如果把这时间用来追星,就会浪费许多的宝贵时间,从而让我们的童年变成一片空白的回忆
并且,明星也是普通人,他们也有喜怒哀乐,也有是非好坏,只是他们在一些方面取得了点儿成绩。
比如名噪一时的刘晓庆,曾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大明星,可后来却因为偷税漏税而沦为罪犯。
再比如赵薇,穿印有日本国旗图案的衣服,而出了洋相。
追这样的“星”又有何意思呢
经济负担也是一个大问题。
假如一位同学迷上了追星,就会大量关于这类的商品,从而增加了经济负担。
有项新闻曾任意地对全市的一百多个学生作过此类调查,有94%的学生有过购买偶像的相片、海报、写真集等此类物品,而其中经常性购买的就占57%。
我方还了解到外面商店关于此类商品很多,但价钱都很昂贵,像一张海报一般在2元到25元左右,一张CD盘一般在10元到30元左右,而一本印刷精美的偶像写真集就大都在15元、20元、30元……甚至一本几百元的都有。
这对于我们这些没有经济收入的小学生来说,经常性购买这类物品无疑将大大增加父母、家长们的经济负担。
因此,我方认为追星弊大于利
个体网络借贷的运行原则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 (学者建议稿) (2015年11月1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根据】为加强对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网贷企业”)的依法监管,规范网络借贷企业的经营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借贷市场的经济秩序,促进网络借贷行业依法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贷活动的监管,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网贷企业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备案,在备案的范围内从事网络借贷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活动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坚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有效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活动坚持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工作准则,坚持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的工作原则,依法公开、公正和审慎地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合法经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监管权限】银监会对网贷企业的经营实行备案制度。
网络借贷监管实行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银监会对网贷企业以及网络借贷活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对网贷企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经营要求】网络借贷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维护金融秩序,依法依规实施网络借贷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网贷企业应当建立借贷管理制度,加强借贷管理;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防范金融风险;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客观真实信息;不得泄露投资者和融资者信息,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自融,不得非法集资。
第六条【监管原则】从事网络借贷活动应当依法接受银监会监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银监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反网络借贷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网络借贷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管理职责】银监会对网贷企业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
银监会备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备案管理政策; (二)制订备案条件和备案程序; (三)指导备案工作; (四)制订网络借贷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预案; (五)履行备案管理的其他职责。
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具体实施对网贷企业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
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在备案中发现网贷企业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应当及时上报银监会,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备案要求】网贷企业备案登记时,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网络经营备案证书(ICP);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由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备案条件】网贷企业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二)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本,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具有至少一名三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至少一名三年以上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网络借贷平台的网址、域名已经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的网站备案手续; (五)具有相应的网络借贷信息技术安全保护设施; (六)具有完备的网络借贷业务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备案材料】网贷企业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交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网贷企业在向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贷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网络借贷平台的ICP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缴资本的验资证明; (五)网贷企业的组织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任职的董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资格证明、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书和无犯罪声明; (六)网络借贷业务管理制度; (七)网络借贷有关投资者保护、信息安全、防范欺诈、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备案程序】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决定备案的,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应当自作出备案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银监会官方网站等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颁发电子备案证书。
经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日内予以补充,申请人不予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申请人对不予备案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核。
备案期间,备案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网贷企业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不予备案条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网贷企业的主要股东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背信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金融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采用非法手段催收债务或者泄露客户信息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三)被列入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十三条【备案产品】网贷企业产品应当备案。
产品备案可以与网贷企业的备案同时进行。
备案产品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备案产品名称; (二)备案产品期限; (三)备案产品利率; (四)备案产品其他信息。
各类产品单笔融资额度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还应当单独备案。
第十四条【备案变更】网贷企业备案后,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构提出变更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备案撤销】网贷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和信息骗取备案,经查证属实的,由原备案机构撤销备案。
网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原备案机构撤销备案。
第十六条【备案注销】网贷企业解散或者终止网络借贷业务的,应当自宣布解散或者终止网络借贷业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注销,原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等予以公告。
第三章 网贷企业管理 第十七条【网贷企业职责】网贷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资者、融资者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活动及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资者、融资者进行实名认证,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对网络借贷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及时公告并终止其网络借贷活动; (五)对投资者的投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六)对投资者的投资信息、融资者的融资信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保管; (七)建立投资者投资风险揭示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金融风险教育,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活动,使投资者知悉投资风险; (八)保守投资者、融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提供投资者、融资者及其利益相关方的相关信息;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按照银监会和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征信管理】网络借贷活动信息应当纳入征信系统。
网贷企业从征信系统获得的信息,不得泄露,不得用于与网络借贷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平台风控】网贷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现平台系统的自主访问控制,使系统用户具有自我保护的能力; (二)增强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 (三)获取融资者基本情况的功能; (四)对融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及揭示的功能; (五)对融资约定事项进行提示和督促; (六)其他需要风险控制的情形。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网贷企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网贷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奖惩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法人治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二)产品信息:主要包括备案产品基本情况; (三)业务信息:主要包括经营数据、逾期交易情况及其他信息。
网贷企业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网贷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间接或变相为自己、股东或者关联方进行融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融资余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同一融资者提供再融资; (三)提供增信服务; (四)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五)从事其他金融产品销售、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业务,但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除外; (六)兼营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或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 (七)诋毁、贬损其他网贷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实名注册】融资者、投资者应当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实名注册。
融资者、投资者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法性要求】融资者、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借贷行为,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
网贷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为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信息交互、交易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干扰融资者、投资者的合法借贷行为。
第二十四条【利率规定】网络借贷利率由融资者、投资者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融资者权利】融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网贷企业及时办理委托事务; (二)要求网贷企业按照规定与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网贷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撮合居间服务; (四)要求网贷企业、投资者、监管部门保护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其他法定与约定权利。
第二十六条【融资者义务】融资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贷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注册信息; (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借贷信息; (三)保证借贷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提供其他融资信息; (五)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六)及时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七)按照约定支付本息及服务费用; (八)其他法定与约定义务。
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贷; (二)隐瞒就同一借贷项目融资的事实; (三)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从事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权利】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网贷企业及时办理委托事务; (二)要求网贷企业按照规定与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要求网贷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撮合居间服务; (四)要求网贷企业保证投资资金安全; (五)要求网贷企业依约督促融资者归还本息; (六)要求融资者按期支付本息; (七)要求网贷企业、投资者、监管部门保护其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八)其他法定与约定权利。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义务】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贷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注册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了解和知悉网络借贷的投资风险; (四)其他法定与约定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监管职守】银监会应当依法对网络借贷活动履行指导和监管职责,不得妨碍和干扰网贷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网贷企业的财物,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十一条【监管职责】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备案登记; (二)对网贷企业的实名认证、信息披露、资金存管、风险控制以及禁止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展网络借贷行业数据统计分析、监测和评估工作,推动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借贷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五)处置网络借贷重大风险事件; (六)撤销、注销网贷企业或者产品的备案; (七)对网络借贷行业协会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监管措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网贷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知情人员,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如实作出陈述; (四)查阅、复制网贷企业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网络借贷管理业务数据系统; (六)实施与网络借贷有关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等非现场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网贷企业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件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有权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接受并做出相应处理。
银监会应当建立网贷企业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
第三十四条【变更报告制度】网贷企业提供新的产品、决定停止提供产品、变更服务方式等影响融资者、投资者利益的,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原备案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协会职责】网络借贷行业建立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职责,接受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自律规范】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制度,建立自律管理机制。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制订网络借贷行业自律规范。
自律规范应当包括网贷企业自律公约、网贷协议范本、禁止性行为规范以及网贷企业信息披露规则等内容。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贷企业信用承诺制度,要求网贷企业以标准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业务、保障融资者与投资者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及其合法权益。
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将自律管理规范报送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诚信监管】银监会应当将网贷企业和其他网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网络借贷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网贷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一般违规责任】网贷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资料报送义务的,或者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资料的,由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禁止规定责任】网贷企业开展网络借贷业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禁止性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程序性处罚】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检查监督或者调查的,由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阻碍检查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网络借贷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的; (二)妨碍或者干扰网贷企业正常经营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网贷企业贿赂的; (四)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或者利用因行使职权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违反规定对网贷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履行职责、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行政救济】网贷企业和其他当事人对银监会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融资者,是指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向投资者筹集资金的自然人和中小微企业。
投资者,是指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直接向融资者提供资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网贷企业,是指依法设立,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为融资者与投资者提供信息交互、融资交易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主要股东,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网贷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指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代表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网贷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参与制订《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专家名单 法条起草人: 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第一章 李永壮(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院长):第二章、张三章 吴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第六章 许冰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第四章 董新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国高丽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第五章、第六章 张德环(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研究部副主任、硕士):第二章、张三章 课题参与人: 王春霞(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副院长、硕士) 孟祥轶(中央财经大学公共财政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史英哲(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 苏文(中财大创新管理研究院办公室主任、硕士) 刘华(中央财经大学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 出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