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普故事会主持人的发言稿急需拜托了
篇一:我国十二个五年计划 我国十一个五年计划 “五年计划”是中国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部分,主要是对全国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分布和国民经济重要比例关系等作出规划,为国民经济发展远景规定目标和方向。
中国除了1949年到1952年底为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1963年至1965年为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外,从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已经编制了十个“五年计划”,目前正在着手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研究、编制工作。
第一个五年计划 “一五”计划,是指我国从1953年到1957年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
它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由周恩来、陈云同志主持制定的。
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要求,“一五”计划所确定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我国设计的156个建设项目为中心、由694个大中型建设项目组成的工业建设,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建立对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基本上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分别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以建立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
“一五”计划时期,我国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基本完成。
计划所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主要依靠我国人民的力量,加上当时
新乡大东区,到底是个什么“区”
经过一年调研论证,9月5日,新乡市召开区建设发展工进会,正式拉开大东区实施建设。
作为区域组团发展的“试验田”,新乡拟用15年时间,将大东区建成协同发展、功能复合、产城融合、辐射周边、生态宜居的城市组团示范区和新乡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以前建设新区,一般都是先设立经济功能区,再比照行政区划方式调整后,相对赋予行政管理职能。
而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及产业集聚区等各类新区不同的是,新乡大东区突破以往模式,既不是一个经济实体,更不是一个新城区,没有自己的行政辖区。
简单来说,它就是一个开放空间,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平台。
大东区“大”在哪儿? 大东区位于新乡市中心城区东部区域,涉及卫辉市、新乡县、延津县、红旗区、牧野区等5个行政区域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产业集聚区,规划面积约636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约376平方公里,交通、产业、科教、人才等资源优势明显。
新乡大东区范围内不仅产业基础较好,而且聚集了新乡医学院、新乡学院、河南科技学院、河南工学院、河师大新联学院等一批高等院校,1万名副高以上人才及10余万高校大学生;交通便捷,高铁站、京港澳高速公路、107国道等多条主干线密布于此,这些优势条件为大东区的发展建设提供了科技支撑和创新创业的空间。
以前建设经开区、高新区等区域时,都是先设立经济功能区,再比照行政区划方式调整后,相对赋予行政管理职能。
而和高新区、平原新区、经开区、各个县区产业集聚区不同,大东区突破以往行政区域模式,不是一个经济实体,更不是一个新城区,没有自己的行政辖区。
简单来说,它就是一个开放空间,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平台。
据悉,“建设发展大东区”是2015年7月新乡市经过调研后正式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东区的规划建设,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广泛调研和论证,大东区协同发展的思路不断明晰,认识逐渐提升,思想逐步统一,并列入该市“十三五”规划。
今年初正式委托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着手编制《新乡市大东区区域协同发展战略规划》。
今年4月14日市委书记舒庆又主持召开了大东区战略规划编制座谈会,对大东区的空间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式、机构组建等问题着重进行了讨论研究。
8月12日在市政协月协商座谈会上,舒庆进一步明确了大东区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等关键性问题。
8月26日,市长王登喜在大东区调研汇报会上强调,大东区是战略性的,事关全局、事关根本、事关长远、事关大局,要以国际视野、世界眼光来谋划、规划、建设。
目前,该市建设发展大东区总的原则、规划范围、目标定位、组织机构、体制机制等关键性、方向性问题初步确定,建设发展大东区的战略部署在全市上下已达成共识。
为啥要建“大东区”? 多年的培育和建设,新乡主城区东部区域正逐渐演变为该市经济、政治、交通、科教、文化交流、对外开放、物流的中心,成为产业、资金、人才、信息、技术集聚的高地,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由于受“行政区经济”约束,各自为政、同质化严重,产业无序竞争、资源未优化配置、基础设施不能有效对接、公共服务设施没有及时跟进等问题较为突出。
如何破解当前面临的问题?新乡市提出打破各自为政、本位主义,将“大东区”作为有机组合体,走点线面、组团式发展之路,一张蓝图绘到底,打造新的增长极,做强做大主城区,在中原城市群和大郑州都市区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新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就明确提出城市主要发展方向是“东进南扩”。
1992年在市区东南部规划建设了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1年启动了东部新区开发建设,相继规划建设了市行政中心、高校园区;2003年规划建设了小店工业园区;2012年以来,高铁新乡东站、新乡海关、新东产业集聚区、市级商务中心区、新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市区东部建设投用。
同时,2004年电源产业园、2005年榆东工业区、2006年古固寨产业集聚区也在新乡东部相继建设。
目前大东区发展战略规划已完成框架,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新乡市大东区建设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经省编办批准成立了大东区建设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大东区统一规划和协调推进。
市委、市政府认为,建设发展新乡市大东区,符合区域融合发展的趋势,是区域经济现阶段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历届市委、市政府持续承继并努力实施的重大布局,对于构建新乡城区“一体两翼”空间发展格局、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带动新乡市经济和社会实现跨越发展,在中原城市群和大郑州都市区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舒庆说,推进大东区规划建设,是新乡中心城区“东进战略”的延伸,也是破解主城区及东部相关县(市、区)发展难题,推进区域功能集合构建、资源集中利用、实现协同发展,为推动区域组合型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大东区“三统一、三不变” 新乡市提出,大东区建设将严格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把产城融合、城乡统筹、新型城镇化的理念贯穿于大东区规划建设的始终,努力把大东区建设成为绿色、智慧、创新、开放、文化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心,实现大东区与主城区的和谐统一,探索出一条符合实际的组合型区域发展新路径。
具体思路是,努力推进区域协同联动发展,建立清晰的责权协同关系。
充分调动各组成区域积极性,激发大东区建设发展的内在活力,建立“三统一、三不变”的责权协同发展关系。
“三统一”,统一设定各区域功能,合理设置发展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域内经济发展政策,逐步统一社会事业发展政策。
“三不变”,大东区区域内的原行政辖区不变;原投资收益渠道不变;原经济和社会主体责任不变。
坚持区域协同发展,将大东区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规划、共同发展,突出功能组团、产业协作、资源共享、设施共建、政策共享,注重空间、规模、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效对接。
统筹“多规合一”,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点线面与组团关系,将区域内各类规划有机融入全市规划体系,发挥规划组织发动、承上启下、集疏互联、协同共振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坚持基础设施先行,高起点、高标准统筹推进区域内通用航空、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地下综合管廊、供排水、电力、供热、通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形成大东区域内外完善高效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体系。
基础设施规划设计要超前,分期实施推进,努力建成利国利民的“百年工程”。
对区域内的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高水平、高质量建设。
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事业、社会养老等要素优化配置,优先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等关系民生的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公共设施区域一体化发展。
以高铁站枢纽经济区、市商务中心区为中心向外辐射,加快实施文体场馆、会展中心、综合市场、餐饮酒店、休闲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点建设。
大东区不搞“同质化” 新乡大东区发展意见还提出,要建立产业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产业定位和功能设定,避免同质化竞争。
促进产业科学布局,推动三次产业良性互动、融合发展,构建优势互补、协作紧密、联动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有序承接京津冀、郑州及东部沿海、长三角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合理设置区中园,引导区域间飞地经济,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转型发展,做大做强优势主导产业。
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
坚决杜绝建设高耗能低品质、科技含量低的项目和产业。
全面对接《中国制造2025》,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提升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等优势产业,做强做精生物与新医药、电子信息、电池电动车等新兴产业,培育壮大航空航天、3D打印、节能环保等特色产业,构建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
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
充分发挥高铁站枢纽经济区、市商务中心区、公铁物流园等的支撑作用,重点发展以总部经济、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互联网+、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研发中心、创业孵化、创意设计、职业教育等为主的生产性服务业和以商贸批发、休闲服务、体育健身等为主的生活性服务业,不断提高现代服务业水平。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发展方式,重点发展为城市居民提供日常的蔬菜、水果及花卉苗木等农产品消费需要的都市型农业,发展观光、休闲、旅游、生态、科技等多功能的区域服务型农业,以农业产业化集群为基本依托,推进农业与二三产交叉融合发展,打造全过程农产品增值链条,逐步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按照“产业集聚、人口集中、土地集约”的原则,以新型城镇化和统筹城乡发展为引领,推进大东区城乡一体化发展。
在大东区区域内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稳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依托东屯、小店、古固寨等乡镇,打造以特色民宿、民俗商贸、养老保健、绿色氧吧、历史文化、体育健身等为特色的小镇,形成“城市组团+特色小镇+新型农村社区+美丽乡村+大片田园和生态用地”的空间总体格局,塑造“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田园大东区。
通过建设发展大东区,以东带西、形成合力,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带动全市经济发展,在中原城市群、大郑州都市区建设中,借势航空港、共建大都市、承担大功能、形成大合力发挥重要作用,逐步成为中原经济区的创新创意引领区、深化改革先行区、产城融合示范区,助推新乡市成为中原经济区强市。
计划至2030年,用15年时间将新乡大东区建设成协同发展、功能复合、产城融合、辐射周边、生态宜居的城市组团示范区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在中原城市群和大郑州都市区建设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明显,带动新乡经济和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如何考助理农艺师?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考?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发展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的生产计划、规划,提出科研、推广项目、工作方案并参加实施;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解决生产或科研中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并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依法治农中取得较好效益;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性文章、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蚕桑、食用菌等的良种选育、引进、繁殖、栽培、耕作改制、生长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肥料测试、土壤改良与利用、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土壤环保、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及残留量检测、农药与植保机械的开发与应用、农业环境质量检测、管理与保护、蚕茧收烘、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和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农艺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农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了解《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选育当地1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参加1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
5.参加当地1种以上作物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
6.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
7.参加当地优化农业生态体系内资源合理利用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模式)的开发、研究与推广。
8.参加研制、生产1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9.参加1种作物较大面积的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10.参加县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环境检测站、种子质量检测站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承担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及种子质量检测。
11.参加2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
12.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业务技术工作。
13.参与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
(二)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
5.参加县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
6.主持1种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1项有价值的复混(合)肥料的配方建议。
7.参加当地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制开发与推广。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主要作物病、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天敌种类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
5.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及迁飞性害虫和气流传播病害的监测与预测预报。
6.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1种以上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无害化病虫草鼠害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扑灭配套技术。
7.参加当地植物检疫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参加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
8.参加推广2种以上防治病、虫、草、鼠害新技术的应用,或参加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1项以上的改进。
9.参加研究开发1种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技术,或2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2种以上改进方法。
10.参加当地2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的防治。
11.参加农药质量监测或农药生物测定或作物、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县级下达的项目。
2.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技术标准。
3.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蚕桑(蚕种)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规划3项以上。
4.参加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
5.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1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
6.参加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参与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
7.参与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4.参与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5.参加选育1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参与引进的1个以上新品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定通过或登记,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研制的1个以上新产品,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优质或名牌产品。
6.参加2种以上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木批量生产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或合同指标,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
7.参与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标准化示范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产品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
8.参与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保鲜、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10%、20%、30%、40%以上。
9.承担的种子、农产品质量、农业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参与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体系、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11.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鉴定认可。
(二)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开发的肥料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肥料生产、土肥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4.参加县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其承担的工作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
5.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后,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0.5~1个等级,农作物产量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的提高。
6.承担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的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7.参加研究开发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参与开发的2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8.参加的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三)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植保、植检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承担的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无错报、漏报事故,准确率在市内平均水平以上;改进的测报技术、办法、工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认证通过,并在应用中发挥作用。
5.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
6.承担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7.承担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物检疫对象监测工作,未出现质量事故,监测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分析检测方法进行改进,并被上级技术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
8.参加制定1种作物无害化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应用后产品的农药残留量,经法定农药残留量测定单位抽查,在国家允许范围以内,并经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加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的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并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
4.承担规划、实施6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2万张以上规模制种基地或10万株规模桑苗生产基地,并达到规划设计标准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承担生产一代杂交种累计8万张以上,蚕种质量、公斤茧制种量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年产茧规模达300吨以上。
6.参与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冷藏、浸酸等保护处理30万张以上,无责任事故,品质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在3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省内先进。
8.在乡(镇)以上范围内或1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测报防治、新品种、新技术、新蚕药、新蚕具及先进检测方法推广、综合开发等工作,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9.在推动乡镇蚕业产业化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蚕田面积、蚕茧产量有较大增长,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10.参加总结1项以上蚕桑生产先进经验,并组织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作为作者之一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的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较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者。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先进工作者。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完成市级以上下达的科研或推广项目,成绩显著者。
(五)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为推动某一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者(产品开发研制者、工艺设计者、标准制定者),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证书或被评为市级以上优质产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六)在新品种培育或专业技术的发明开发、改造推广及牵头创办、经营农业产业化企业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农艺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