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如你要在开学动员班会上演讲,你会对复学的同学们说什么呢
现在吃的苦就是你未来享的福,现在不吃苦,社会会给你更大的苦
初一家长会家长发言稿
据该报道提供的信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客观上而言暑期上幼儿园的孩子人数减少,很多幼儿园为方便管理,将孩子集中在一起,实行混班生活,让部分家长[微博]担忧自家年龄偏小的孩子会被大孩子欺负,而且孩子难以快速适应环境和老师的变化,于是家长索性不再送孩子参加暑托班,这样暑托班的报名率也就越来越低;二是一些幼儿园选择在暑期对教学场所进行或在安排教师培训,致暑托班名额大为削减。
就拿我家孩子所在的幼儿园来说吧。
园长在全园家长大会上曾说,本园开有暑托班,欢迎暑期孩子没有人照顾的家庭报名参加。
但到了班级小会时,班里的老师换了一套说辞,说这个暑托班是照顾性质,是混龄班,且小朋友可能会不适应老师的变化。
这样老师们就将各种各样的担忧传递给了家长。
如果个别家长还不死心,依然向老师报名参加暑托班,那么老师会说得更直接:我们班其他小朋友都没有报名,你们要想清楚,小朋友不熟悉同学和老师会很不适应的。
这个暑假,我家孩子就读的幼儿园就借口要,不在本幼儿园内举办暑托班。
据说参加暑托班可以到该幼儿园的另一校区,但另一校区距我家路途遥远,而且家长与孩子对另一校区的老师完全陌生。
更过分的是,老师不但劝阻孩子报名参加暑托班,还为了赶进度,把玩具等物品早早地打包,甚至动员孩子们在这个学期的最后一周不来上学。
当看到一些家长上周一依然执迷不悟地将孩子送来幼儿园,有的老师就对孩子说,你们父母在家长会上没有认真听,你们来上学是给老师添麻烦等等。
当我们上周二依然送孩子去幼儿园时,老师就直接向家长挑明:明天不要送孩子来了,今天下午就把孩子的铺盖带走。
据我家孩子说:当天午觉睡醒后,教室里的桌椅、玩具都没有了,吃点心还得去隔壁班级。
老师的“循循善诱”,孩子自然言听计从,家长哪里还敢提暑托班
报名率自然就不高了,甚至我觉得五成都有高估的嫌疑,至少我家孩子所在班级的报名率是零。
其实类似的矛盾可以解决,那就是给暑托班的当值老师提供额外补贴,即用金钱时间。
其实相比园外的一些暑托班,公办幼儿园的暑托班还是更让家长放心,就算产生一定额外费用,我相信只要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家长们也是可以接受的。
什么是认识性德育课程
认识性德育课程:答:定义:认识性德育课程是学校于正式课程之中,规定的思想品德教育课程,是系统传授和学习有关道德的、思想政治的知识、观念、理论,以促进受教育者思想道德认识、观念、理想乃至道德情感、意志、行为习惯的形成与发展的课程。
特征:传统认识性德育课程的基本特征是灌输,道德教育注重受教育者的顺从性和德育活动的纪律性、惩罚性,强调德育内容的传统灌输,以权威管理和灌输行为规范为主要特征。
现代认识性德育课程的基本特征是探究,道德教育的过程是鼓励儿童不断进行了批判性探究的过程,是教会学生如何进行道德分析,促进思考的自主性、自我制约或精神自由的获得,培养学生的道德判断力和道德理解力,更加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
功能:现代认识性德育课程彻底改变了传统认识性德育课程只注重道德知识传授,忽视学生道德判断、思考能力的做法,客观上实现了从灌输向促进认识能力发展的转变,确立了受教育者在道德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关爱留守儿童的 四个原则是哪四个
《关于加强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月14日,提出加强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明确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要求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坚持四大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
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
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专业、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
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家庭、政府、教育、群团、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意见》要求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这一体系由家庭、政府、教育系统、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构成。
第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第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
第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
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
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
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第五,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加快孵化培育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机制意见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第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
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
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
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第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