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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演讲稿标题

时间:2015-01-08 18:21

求一篇以“牢记宗旨,不辱使命”为主题的演讲稿,以歌颂司法行政事业为主

不要转超,你这就不是要超别人的么。

自己想吧,演讲稿不就是说空话么。

多加点而努力啦。

而奋斗啦,作为什么什么啦。

求一篇旨在歌颂司法行政系统的成绩的名为“站在巨人肩上”的3000字左右的演讲稿。

来求我吧,哥给你搞一篇,哈哈哈……我以为你找不回来了呢

法院院长竞聘演讲稿哪里有,一定要原创,不要和网上重复了!

司法系统常见岗位竞聘演讲稿竞聘岗位:拘留所副所长 检察院党组书记 法院中层干部 纪检监察干部 法庭庭长 法院院长 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法院经济庭长 检察院副科长 政府督查室主任 法院副院长 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检察院公诉处处长 政法系统办公室主任 法警大队长 法院执行庭长 司法宣传科长 法院监察室主任 检察长 市司法局局长 司法行政处长 法院研究室职务 法警 法院书记员 法院助理院长 监察院院长 检察院科长 司法系统其他职位范文地址:

急需一篇新法警培训的演讲稿哪位好心人帮帮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由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司法警察现有警力已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充实警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法警管理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新法警“进口”不畅,老法警“出口”不通。

从目前的政策看,已暂停从社会和机关内部招考法警。

从法警工作特点看,35岁以后,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需要转岗。

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且要精简,故难以安排。

一般情况下,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干至退休。

(二)年龄偏大,队伍老化的状况日趋严重。

从年龄结构看,一些法院法警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上,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三)职数满待遇差,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

绝大多数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

许多40岁左右的法警还是科员级,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激励机制,待遇较差,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四)警力不足,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

事实上一些法院法警的人数没有达到此要求,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司法法警实行聘任制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主要办法 (一)关于聘任制的依据和原则 法警实行聘任制改革的依据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探索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用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

实施此项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择优原则 要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改革措施,选择优秀人员充实法警队伍。

2、“进出口”畅通原则 法警队伍必须年轻化、专业化,保持进出口畅通,充满生机和活力。

3、专业法警与聘任法警相结合原则 从法警工作的特殊性、稳定性、专业性的角度出发,应保留法警队伍中的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力量,不能全员聘任。

(二)关于聘任制法警的基本来源 根据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要求,为保证聘任人员具有较高质量,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

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先聘用。

(三)关于聘任法警工作应参照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党、政纪处分,志愿从事法警工作; (3)年龄在25周岁以下;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双眼裸视为1.0以上,无残疾。

2、主要职责: (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3)送达法律文书; (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6)参与诉讼保全和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活动; (7)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3、任职要求: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公正廉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现代科学手段,拓展知识面,加强个人修养; (4)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一切行动听指挥,机智灵活,勇敢果断; (5)认真遵守法院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6)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仪表端庄,礼貌待人,维护法院形象; (8)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私外出不得着法警制服。

4、聘任 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为三年,年龄达到35岁一般不再续聘。

聘用程序是: (1)各法院根据审判活动开展情况、发展趋势提出当年需求额。

数量不超过各法院法警编制总数的70%; (2)市高院对拟聘用人员统一进行考试和心理测试; (3)由聘用法院进行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和体检,符合条件者,择优聘用为法警。

(4)市高级法院组织各法院与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5)聘用司法警察必须经高级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依照《人民法院训练大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解聘 除聘任合同期满解聘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即时解聘。

(1)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的; (2)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 (4)没有上进心,不努力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工作没有主动性,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的; (5)执行任务时不听从指挥,顶撞领导,冒险蛮干使工作造成被动的; (6)闹无原则纠纷,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 (7)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中酗酒的; (8)有其他不适合法警工作和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解聘后,视情节追究责任: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 (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4)工作中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5)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三、对聘用法警的管理及要求 (一)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实施考核; (二)由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需要情况将聘用法警编入各法院法警队,执行法警任务,履行法警职责。

但聘用人员不得担任法警队的领导职务; (三)聘用制司法警察参加法院党、团组织活动; (四)聘用制法警的警服由高级法院按规定配发,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聘用司法警察评定警衔。

(六)聘用制法警的工资福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

(七)聘用制法警因公致残或牺牲的,人民法院参照有关规定办理评残和抚恤。

怎样理解和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丹心奉献保平安,赤诚付出构和谐》。

瞿秋白曾经说过: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对于谁都是宝贵的。

人生数十载,何其漫长,然而弹指一挥间,便如秋后枯草,过境云烟。

我时常思考,应当如何走过人生历程

如何才能更有意义

古有诸葛亮的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今有人民公仆孔繁森,治沙英雄焦裕禄,巴山红叶王瑛。

感悟他们的人生历程,追随他们的奋斗脚步,每一件感人的事迹,映衬出一个高大的形象,激励着我、感动着我,而在我的脑海里跳动最多的便是“奉献”

作为昌乐县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一名普通干警,我的内心洋溢着自豪、感动和赞叹

我自豪,因为,我们通过开展自己的工作为人民排忧解难;我感动,因为,我的同事、我的同行们正在任劳任怨,风里来雨里去,用真情谱写着司法行政事业的伟大;我赞叹,因为,无数的司法行政人,正冒着严寒酷暑,默默无闻,为社会的平安和谐、人民的幸福安康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汗水。

法制宣传,我们讲法条、析法理,润物无声。

人民调解,我们化干戈为玉帛,演绎人间真情。

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我们传递爱心火炬,让希望和信心燃烧。

法律援助,我们让绝望的人看到希望,让逝去的生命得到告慰。

当我还是小孩子,我耳闻了“平安是福”;长大一点我知道了“和谐建家”,当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努力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共同目标以后,平安与和谐就成为了家喻户晓、美好生活的象征。

祖国的富强、民族的复兴,工业的崛起、农业的丰收,经济的繁荣、科技的发展无一不与平安与和谐唇齿相依。

但是朋友,您认为是谁维护了人民的平安,是什么创造了社会的和谐呢

我想这与司法行政,这个国家血脉的滋养是密不可分的,有“司法行政”这个社会稳定与平安的调节器,你才可能看到更多美丽画卷、更多和谐美景、更多祖国的朝气与活力

还记得一位领导说过:正因为我们是司法行政人,在维护社会和谐的道路上才更要坚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才更要坚守“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信念;才更要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悔誓言。

是啊,正因为我们是司法行政人,我们才更要创先争优,做先锋,永远在前;当模范、乘势而上,当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忠贞卫士,牢牢把守平安和谐的第一道防线

2009年,乔官镇桃王村一男孩在某石场玩耍时不慎触到高压线,后脚跟严重灼伤,伤者家庭贫困,无力治疗,其亲属在与石场场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纠集20多人到镇政府上访,并扬言,如不给予解决,立即进京上访。

我们司法所的同志们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积极会同综治维稳中心工作人员对伤者家属进行劝说教育,理顺他们的情绪,经过对石场场主耐心细致的劝说,石场场主当即赔偿了5万元,受伤男孩得到及时救治,该事件也得到圆满解决,从而避免了一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临近2010年春节的时候,某村一村民因违法建筑,夜里偷盖厂房致两个工人一死一伤,受害人家属纠集了三四十人找到房主,要求房主立即赔偿死者、伤者经济损失50余万元,否则就让死者在房主家过春节,双方剑拔弩张,一场械斗即将开演,是我们人民调解员不顾安危、义正辞严,引导他们走法律途径,从而制止了械斗,化解了矛盾。

繁杂的司法行政工作,听起来或许有些平凡细微,但我们正是在平凡中、于细微处,为百姓做“小事情”、处理“小问题”、调处“小矛盾”、化解“小纠纷”,才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才维护了社会的平安和谐。

有人说,公安是利剑,具有斩断罪恶的锋芒。

惊天动地固然壮美,但在我看来,润物无声也具回味

司法行政就是这样一剂传承千年、润物无声的“中药”,是呀,司法行政工作没有刀光剑影,没有冲锋陷阵,作为普通的司法行政干警,可能终生也不会有惊天动地的伟业和催人泪下的事迹,但是,我们每一次法制宣传就能教育一大批群众,我们每办一件法律援助就能安抚一颗受伤的心灵,我们每调解一件纠纷就使一个群体和谐,我们每帮教转化一颗曾经扭曲的心灵,就能给社会增添一份平安,所以,我们无怨无悔

因为,我们知道更多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了,平安就有保障了,发展就有希望了

如今,政法系统开展了“坚定信念、发扬传统、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热潮,作为司法行政干警,我们将继续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尽心尽责,紧紧围绕县委“一三六三”的任务目标和思路举措,始终坚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守“群众利益无小事”的信念,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悔誓言,继续奉献我们的青春,奉献我们的热血

我没有美妙的歌喉去讴歌那些平凡而又伟大的司法行政人,但我愿用爱,用情,用赤诚去演绎我心中神圣的司法行政事业,因为我,也是追逐标杆,奉献和谐,平凡而又伟大的司法行政人

谢谢大家

大学でもっとも顽张ったこと以此为题目 求一篇400字的日语作文或演讲稿

尽管许多人认为法律程序很重要,但真正重要的问题,并且为人们一直关心的,一直是有关实体问题的法律判断。

到底张三是自然死亡还是被谋杀

如果是谋杀,谋杀者又是何人

李四称王五借的自己的钱,但没有借条,也没有其他目击者;这个借贷真的发生过吗

凭什么我们相信发生过

王五历史上有过借钱不还的历史

或李四的一贯诚实

并在当地有口碑

但如果李四是本地人,而王五是外地人呢

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执法和司法中的大问题,正确或准确的裁决需要了解事实,需要证据,需要证据隐含的诸多的信息。

  事实上,程序之所以在今天的法律中变得逐渐显著起来,重要原因之一是,至少有不少法律人对人们在多大程度上有能力准确发现事实真相有怀疑,因此转向严格的细致程序,或某些其他机制,例如古代的神判法、民间的抓阄、以及陪审团等推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希望借此来裁断那些有关事实的难题,摆脱不确定性和自我怀疑。

即便如此,这些程序或机制也并没有解决人们渴求到达的事实问题,它们最多只是将这些问题以某种当时社会可以接受的方式掩藏起来了。

这些机制的存在本身恰恰例证了这些问题的永恒,以及对裁判者的永恒折磨。

  然而,我们通常所说的事实问题,更准确地说,其实是一个信息问题,我们其实不可能完全复原并看到已经过去的事实,当我们说看到事实真相之际,我们说的其实是,依据各种相关的信息,在我们现有的知识体系中,我们可以确信我们的关于必须裁断的事实问题。

由于信息的数量以及与相关事件的相关性不同,因此不仅一个人对不同的问题的确信程度会有差别,而且因为个体之间的各种差别,不同的人面对同样的信息,也仍然会有不同的确信,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有相反的判断和确信。

  相关的信息不仅在司法个案中对实现校正正义非常重要,在广义的立法,行政决策和执法中,乃至当个案对未来具有示范意义之际的个案判决中,相关信息也同样格外重要。

这首先因为,立法和行政决策涉及各种资源或价值物品的分配,影响面不但更为广泛,而且持久。

也还因为立法和行政决策的效果都发生在未来,而政治责任要求立法者和行政官员在此刻做出效果良好的决策和行动,这需要大量的精确的信息,需要了解政治决策引发的众多社会变量的互动可能产生的实际后果。

例如,劳动合同法会更有效保护劳动者吗

保护了哪些劳动者

“对违反交通规则者,撞了白撞”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主负全责”,会取得设想的社会后果吗

  基于往昔的经验和知识积累,人们有可能在一定限度内对未来做出比较准确的预测。

但过往的知识和经验,无论如何,都不足以精确预测并有效应对未来,仍然需要不断地获得新的信息,新的知识,并做出相应的法律和法律行动的调整。

在这个意义上,随着现代社会对相关信息的获取和处理能力的加强,就立法和行政而言,今天的法治已经不再是,不可能仅仅是,依据规则的治理,事实上更多是依据信息的治理。

  也正因此,早在250年前,休谟就指出,如果所有的事实\\\/信息问题都能解决,那么社会甚至不会存在有任何道德争议。

而获得各种信息和有效处理信息的基本手段和平台是科技。

  为了便于讨论,首先必需对科学技术做出界定。

如今人们习惯将科学技术联系起来使用,但是这两者实际上并不必然相联系,在历史上两者曾长期分离。

科学一般以系统地理解世界为目的,是对人类知识的一种系统的整理和思考,在古代往往专属于有限的贵族哲学家;科学因此并不总是等同于真理。

而技术是在人类在制造工具的过程中产生的,往往以便利为目的,尽管人们获得的技术可能符合科学原理,却与科学理论没有直接的关系。

只是到了近代以后,由于商业制造业的发展,由于信息交流的增进,科学与技术的关系才密切起来,技术逐渐以现代科学实验和科学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

进入20世纪下半叶,科学技术已经有了高度的发展,两者的关系日益密切。

今天,人们一般认为科学是以实验观察为基础的、以系统地发现因果关系为目的的社会实践,侧重以认识世界为目的;而技术则是人类改变或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或活动,以改造世界为目的。

根据这个初步的界定,我们可以分别从科学和技术这两个方面讨论对法律的影响。

  科学对法律的影响  世界万物之间有普遍的联系,这一点人类很早就意识到了。

然而,这些现象是如何具体联系的,却不是人们一眼就可以看穿的。

因此,尽管人类从很早就有了因果关系的概念,但是在某些具体的事物现象之间究竟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这些问题却是人们至今一直在探讨的,并将持久地探讨下去。

必须指出,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由或自动为自然的因果关系所决定;但是,关于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某种因果关系的确认往往会影响法律制度的运作。

因此,如果说科学是基于实验观察基础上发现因果关系的一种系统努力,那么,因科学发展而引发的对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解和把握就常常会对法律制度,并对通过这一制度完成的责任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许多问题。

中国古代文献有一条不很起眼的记载,“奸宄杀人,历人宥”;意思是说歹徒杀人与过往的行人无关。

这一纪录看起来很简单,但是仔细琢磨起来,却可能反映了当时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变化,而这一实践的变化是由于人们对歹徒杀人的因果关系有了一个重要的具有转折性的判断。

这一记载之所以重要、值得记载,很可能在于,此前,歹徒杀人时,路过的人会受到处罚。

这种做法,在今天看来当然是极其荒谬的;但是,古代人无法如同今天的人们那样科学地确认事件的因果关系,他们认为这种杀人的发生与过路的行人很可能有某种神秘的因果关系,并因此对路人施以惩罚。

这并不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要有意制造冤案,而更多是因为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有错误;这两个现象的相继出现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虚假的、然而在他们的世界中被视为正常的因果关系。

正是在经验基础上对事物因果关系的追究和发现,这种虚构的因果关系逐渐从人类生活中排除出去了,逐步确立起一种以经验观察和验证为基础的、在我们今天看来是真实的因果关系。

“奸宄杀人历人宥”之所以是一段重要的历史文献,就在于它标志着人们对于以前共同分享的那种虚假因果关系的否定。

尽管今天看来这一因果关系的否认,太微不足道,但是对于中国法律史,这一个是具有空前重要意义的事件。

它的意义不是认识论上的,而是法律制度上的,它对于当时的刑事法律制度运作以及刑事责任分配都具有根本的意义。

甚至这一意义不限于当时,它对此后中国社会这类刑事案件的责任追究和分配都具有了导向性和指导性的意义。

因此,这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因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探索和科学理解而引发的法律制度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一个重要转折。

  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理解科学地认识因果关系对于法律发展和制度变迁的重要意义。

在很大程度上,古代世界各国的许多在今天看来荒谬的法律制度和责任分配制度之所以发生,很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因为当时的人们对事物的因果关系缺乏科学的理解,甚至是无法获得科学的理解。

例如在西方古代,如果树木、动物、物品给人带来了伤害,就会对树木、动物或物品进行惩罚;又如,在西方中世纪,当瘟疫流行时,或出现其它天灾人祸之际,往往会迫害一些离群索居、行为怪异的人,指控他\\\/她们搞巫术,或者将这些人流放;在许多社会中,都大量使用了神判、决斗的方式来分配刑事责任。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缺乏对科学地因果关系的理解。

而随着人类在无数次错误地认定因果关系之后,人们逐渐累积起一些科学的因果关系判断,因此,法律制度也就随之发生了重大变革。

今天,人们已经不再惩罚动物、树木或物品,不再有虚构那种骑着扫帚满天飞、散布瘟疫的巫婆,不再将“针扎面人”之类的迷信的咒人做法——即使被诅咒的人确实在此期间得了病甚至死亡了——作为一种犯罪,不再以神判或决斗之类的方式来分配法律责任、实施惩罚。

这些法律规定或法律制度的变化并不是由于如今的人们变得更仁慈了,而是人们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多科学地因果认识。

  必须指出,引发这些法律制度变化的并不仅仅是自然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同样也包括社会科学发现或构建的因果关系。

一个重要例子就是法律家首先发现,而首先由经济学家首先系统明确表述的在损害相互性问题上的因果关系。

在因相邻权而发生的许多侵权案件中,例如工厂机器的噪声影响了隔壁医生的诊断工作,许多人习惯于认为这里造成伤害的因果关系是厂家造成了对医生的损失,因此法律责任应由厂家承担,厂家应当停止使用机器,应当搬迁。

但在大量的司法案件,法官实际发现并确定了,这类伤害实际上具有相互性;因为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如果一味要求厂家变迁,实际上就剥夺了厂家自由使用地产的权利以及由于这一权利带来的收益,给厂家带来伤害。

因此,按照边际原则,这里的伤害——无论对于哪一方来说——都是双方造成的。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许多法官并没有用简单的、人们习惯的因果律分析处理这一问题,而是在司法过程中按照这种关于伤害相互性的因果关系来处理的。

这实际上是采取了财富最大化的进路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了配置。

正是根据这些古老的司法案例,美国经济学家科斯通通过他卓越的分析,更加明确系统地表述了这一原则。

从而使得当代法律家对侵权制度、特别是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度都有了更为系统的理解,深刻地影响了与此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制度运作。

  我在此仅仅是举了两个例子说明对因果律的科学探讨和研究及其研究结论对于法律制度变革的深刻影响。

但这并不是全部影响。

人类在社会发展中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一直在不断深入,深刻地影响了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

例如,社会学和犯罪学的研究使得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在处理犯罪问题时已不再仅仅依赖刑事惩罚,开始注重其他社会工作,注重对犯罪根源的防治;对于成人和青少年的心理、行为因果性研究,不仅使得青少年法庭成为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组织机构的一部分,而且监狱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方面的例子是大量的,但是如果可以对这些变化作出一种法理学的概括的话,这就是——至少部分是——由于对因果关系的重新认识导致了这种法律制度和原则的变化。

  科学因果关系在法律上的限制  我们强调科学地因果关系对法律制度及其运作的深刻影响,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必然导致或应该导致法律制度的变迁。

我们必须指出,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仅仅是指出了事物现象之间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并不能直接而且也不应当直接决定法律责任的分配。

这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首先,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即使完全正确,也往往会形成一个无限的链条。

一个人犯杀人罪可能是由于父母离婚,由此造成了家境贫寒,从小无人管教,受人歧视,因此误入歧途,最终杀人犯罪。

在这里,每个原因都可能是另一个或诸多原因的结果;如果不断追求因果关系,可能无法判定法律责任。

法律必须在某个地方切断这种因果链,仅仅考虑或着重考虑这其中的某一个因果关系,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责任的分配。

因此,法律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总是要受到社会其它因素的制约的,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并不可能决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我们还必须充分意识到,科学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并不可能穷尽世界的因果关系,甚至有些通过实证科学研究发现的,并为当时人们所接受的因果关系也完全有可能是错误的。

例如,龙勃罗梭曾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犯罪与人的体型、脑容量、性别等因素之间有某种“因果关系”,这一观点也曾一度为不少人分享。

但是,这种实证研究所确认的因果关系后来乃至今天看来有很多问题,如果依据这种自然的因果关系来分配责任或设计刑事惩罚制度,那么就可能出问题。

科学永远没有完结,科学总是处于不断地发展中,因此我们无论如何不应当假定我们今天关于世界的某些具体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已经是“真理”,是一切法律判决的唯一可靠基础。

现实的科学研究及其发现都具有某种局限性,因此,不能完全依据或仅仅依据现有科学发现的因果关系来分配法律责任。

如果科学自身还不是非常坚实,那么建筑在这个不坚实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就有可能坍塌。

对此,我们——社会和法律界——都必须保持高度的清醒。

因为法律是代表社会在分配责任,可能具有很强的压迫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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