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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的社会危害性演讲稿

时间:2018-11-19 19:34

有没有关于酒驾的演讲稿什么的 大概2到3分钟吧 例子多一点 最好是名人的例子 急

近期接连发生的“酒驾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严重缺陷。

基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积极寻求对“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通过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增设新的罪名、完善刑罚设置等方式改进现有刑法立法规定,从而有效地遏制“酒驾”等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2009年9月8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和被告人黎景全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这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支持这两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这两起案件作为我国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酒驾肇事”案件的典型代表,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酒驾肇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暴露出了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缺陷。

我们认为,为有效地惩治“酒驾肇事”行为及其他“酒驾”危害行为应当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积极寻求相应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

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陈家在本案中涉嫌四项交通违法,一是酒后驾车,二是闯红灯,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驶,以此为基础,检方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为3-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一、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根据  对于“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完善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增长势头强劲。

仅就北京市而言,近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保持较高增长速度,2006年小汽车增长量就超过40万辆。

目前虽有降低,但今后仍将以10%的较高速度增长。

[1]同时,人口增长并没有停滞,目前北京市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633万,并以每年40万至50万人口的速度增长。

[2]再加上我国城市交通设施基础建设滞后,设计不够合理,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观念缺乏,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这就为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大程度规避交通风险成为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3]我国1997年《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来说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对于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和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预见不够,需要及时调整。

  (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仅2008年1至9月,全国营运车辆肇事共导致1.9万余人死亡。

尽管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

[4]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而酒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如广东佛山黎景全案、四川成都孙伟铭案等均属严重醉酒驾驶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案件。

而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

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仅限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最高也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

现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也没有预见到交通肇事后连续冲撞情况的出现,以及类似案件的频繁发生。

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并不完全一致,亟需立法统一规范。

  二、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原则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刑法立法的完善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现实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应当以经济为基础。

完善“酒驾肇事”案件的相关刑法规定,有效地治理“酒驾”危害行为首先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考虑,从我国当代交通状况与交通安全背景下以刑法遏制“酒驾”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

  (二)总结既往的司法经验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注意总结以往的司法经验。

当前,我国在“酒驾肇事”案件的司法处理上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如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对“酒驾肇事”案件分别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的二审终审判决为契机,统一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审理标准,强调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典》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5]因此,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反映司法实践经验,强调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予以不同的认定。

  (三)适当参考借鉴国外立法例  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国外已有一些成功的立法经验,我们应当适当参考借鉴。

如日本在刑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和无视信号致死伤罪。

[6]韩国于2009年修订《道路交通法》,新增加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

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警察在有相当理由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测定驾车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其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含量是否在0.05%以上。

[7]在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下,乌克兰专家和议员也提出应当把交通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

2008年9月乌克兰议会通过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界定了处罚和判决的行为主体、处罚行为的界定和权限的划分。

2009年5月乌议员再次提出修改交通安全法的提案,直接提出要对酒后驾车和拒绝进行酒精测试者追究刑事责任。

[8]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也规定有酒后驾驶罪,主要包括由于酗酒或吸毒不适宜开车时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预定标准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以及在上述不适宜状态下疏忽驾驶致死罪。

[9]此外,芬兰、德国等国的刑法也都规定了类似的罪名。

这些规定对于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给本国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起到了明显效果,我国在治理“酒驾”危害行为而完善刑法立法时,可以适当借鉴。

  三、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构想  我们初步思考,为了有效地遏制“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  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整体较轻,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即使致人重伤、死亡,也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部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还可以适用缓刑。

而其他国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设置的法定刑一般较重,如在日本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英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为了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考虑提高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将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设新罪名  针对我国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威胁公共安全、现有交通肇事罪不能应对的现状,有人提出应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但有人认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应当慎重考虑,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应以事先预防为主,不一定非要增加“危险驾驶罪”。

也有人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增加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细化交通肇事罪的内涵,将该罪纳入到重罪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10]  我们认为,上述主张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基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遏制“酒驾”危害行为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可以考虑增设新罪名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调控。

这是因为:  第一,降低社会风险的需要。

现代化的发展给社会共同体的生活带来各种风险,刑法须对这种应受处罚的风险状态及时地进行否定性评价,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安全的交通等领域刑法应根据需要提前介入。

现阶段我国“酒驾”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控制“酒驾”给社会公众带来的风险而及时进行刑罚威慑应当成为立法完善的首要理由。

  第二,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和效果有限。

在“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所以,通过调整交通肇事罪刑罚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此外,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判缓刑率高达90%以上,这会给民众造成“以钱买刑”的错觉,刑罚的威慑力有限,难以满足预防和控制“酒驾肇事”犯罪的需要。

  第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酒驾”案件不具有针对性。

现有立法对于“酒驾肇事”行为虽然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治,但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明显过重。

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也有“口袋罪”之嫌,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尚有争议。

  第四,国外有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酒驾”案件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常见多发,在世界各国皆然。

一些发达国家对此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对策,多设置行为犯或危险犯,刑法介入时间较早且法网严密,效果也显著。

因此,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刑法的完善。

  第五,危险驾驶行为多样,亟待刑法全面调整。

实践中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仅有醉酒驾驶行为,还有吸毒驾驶、严重超速驾驶等,这些行为同样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将其纳入到新增罪名中来。

实践中危险驾驶后拒绝检测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外国也有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所以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增设危险驾驶犯罪,将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以及以其他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抗拒检测的行为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造成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危害行为案件的处理。

虽然我国过去强调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动妨害植物防疫检疫罪中则包括了“危险”状态,反映出刑法立法对于过失危险犯的接纳倾向,在理论上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立法的新进展。

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危险驾驶行为所危及的公共安全就更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问题。

因此,可以考虑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严重违规(如闯红灯)等行为规定为危险犯。

当然,危险犯的范围不宜过大,只应限于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酒后驾驶行为,按照交通管理法规处罚即可。

  由此,我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

其基本犯为危险犯,只要危险驾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为结果加重犯。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刑法典》第115条后增加1条:  “第115条之1:有下列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一)醉酒后驾驶的;  (二)吸食毒品后驾驶的;  (三)严重超速驾驶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的。

  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过失犯第二款罪的,处……。

  过失犯第三款罪的,处……。

  危险驾驶人员抗拒检测的,从重处罚。

  犯本条罪者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11]”  其中,“情节严重”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主要指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超速过高等情节。

作文醉酒驾驶发言稿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中国人所以生命力强,就因为脑子不长记性。

与每一次酒后驾车酿惨剧一样,惨剧似乎皆是因为酒精。

然而罪魁祸首又不是酒而是人

因为“酒不自醉人自醉”,是人不长记性。

谁也没有注意到这个事实,酒后驾驶是我们面临很严重的问题。

一般来说,有几个原因\\\/在这个现象的背后。

首先,最近几十年取得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

因此,汽车获得了日益普及,已经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其次,人们参加更多的活动或宴会比以往任何时候,他们将在那里喝白酒\\\/烈酒。

然后,他们可能喝醉了,但继续开车。

酒后驾驶产生严重后果,如果我们继续视而不见。

第一和最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会直接危及安全的司机,乘客和行人\\\/晚,造成交通事故,受伤甚至死亡。

此外,治疗受伤和修补破车意味着严重浪费金钱,时间和资源。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这种不负责任的驾驶会使道路噩梦,因此,它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在政府和社会的信仰。

鉴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事情变得更糟。

首先,这是至关重要的监督作用的法律和规章应加强惩罚那些表演醉酒驾驶。

其次,公众,特别是司机,应加强公共安全意识。

严格的法律和提醒公众,这将只是一个时间问题,酒后驾车成为过去的事情。

酒驾的危害作文1000字

不知是醉酒驾车撞死人的事件真的越来越多,还是“后胡斌飙车案”语境下媒体对此类案件报道增多,让人产生这类事故越来越多的感觉。

新近,杭州又发生了一起酒后驾车撞死人的悲剧。

8月4日晚,魏某酒后驾驶保时捷越野车,撞死横穿马路的女子马芳芳。

跟同城的胡斌案一样,驾车者身份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媒体报道强调,今年29岁的魏某是杭州某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车主系其父,也是该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新闻这样交代并没有问题,但我不喜欢某些媒体刻意在大标题中强调“杭州保时捷撞死人案司机父亲为董事长”。

像在胡斌案中刻意强调胡斌的富二代身份一样,这是在迎合社会的某种情绪,渲染社会的断裂,并营造一种对抗的氛围,把一场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描述成一场贫富对抗、强弱对立、社会断裂的标志事件。

这样的渲染是很可怕的。

在胡斌案中就表现得淋漓尽致,回想一下当初某些媒体的标题:富二代阔少飙车撞死大学生 ——这多么让人血脉贲张,多么让人愤怒,多么强烈地刺激着公众本就脆弱而敏感的贫富神经,在斑马线上营造了一种多么可怕的贫富对抗、强弱对立场景。

可实际上,伤亡者谭卓早已毕业工作多年,而胡斌才是杭州某大学的在读大学生。

如果根据实际身份把这样的描述转换为“在读大学生开车撞死公司白领”,舆论肯定又是另外一种反应和情绪,可见这种身份标签的悖谬。

显然,一些媒体之所以那样描述,是迎合舆论中部分人对贫富差距的受害想象,在利用这种情绪进行炒作。

“杭州保时捷撞死人案司机父亲为董事长”也是如此,看似在陈述一个事实,实际是在刻意强化那种“富二代没几个好东西”、“富人为富不仁欺压良民”的舆论偏见,传播“醉酒驾车者都是富人”、“强者肆无忌惮欺凌弱者”的仇恨印象。

醉酒驾车的多是富家子弟,这其实是媒体对身份的选择性强调营造出的一种幻觉。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高达10万左右,其中相当部分是“酒精”所致。

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数以万计的家庭因为交通事故而支离破碎。

另有数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4年,全国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 7.3%的速度增长——不知有些媒体有没有深思过,每年数万起的酒后驾车案中有多少富人作的孽,多少是富二代飙车引致,多少是宝马闯的祸

不说远的,就说近来各地发生的几起酒后或醉酒驾车撞死人的事故吧。

成都那起醉酒驾车酿成4死1重伤的惊天血案,司机孙伟铭只是成都某技术公司一名普通员工,开的也不是名车。

广州中山一路“5·15”造成3人死亡的特大车祸,醉酒驾车的司机梁某是一个普通人。

嘉兴中院近来审理了一起案件,从安徽老家到嘉兴打工的高某,酒后驾车撞死了自己的妻子……在这样的案件中,媒体从来不会强调肇事者的身份,因为那样的身份没有“新闻性”。

而一旦是个富人或富二代,身份就会在新闻标题中被强化,于是留下“富人名车草菅人命”的印象。

毋庸讳言,公众情感因为这样对贫富身份的刻意渲染而进一步被撕裂,正像在胡斌案中所显现的那样:既干扰了司法独立,又撕裂了社会情感。

很明显,醉酒驾车并不是哪个阶层的原罪,不是专属哪个群体的罪恶标签,而是一种普遍性、平均分布的罪恶,人人都可能醉酒,人人都可能开车,人人醉酒开车都会危及交通安全。

醉酒驾车只是一种醉酒者对法律的侵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是醉酒驾车者与社会的矛盾,而不是富人与穷人的矛盾。

公众的敌人是肆意践踏法律的醉酒驾车者,而不是富人,只不过有时碰巧是一个富二代而已。

确实,改革转型期的中国,贫富差距拉大是一个现实,贫富对立导致的许多问题也客观存在。

但负责任的媒体应报道真相,以客观的舆论监督消弭这种断裂,理性地引导公众情绪,而不是利用这种情绪进行炒作,惟恐对富人的仇视情绪还不够,为这种情绪推波助澜火上浇油。

评论者更要有一颗仁心,更要把尊重规则置于首位,独立、客观、理性地进行判断,而不是被怒气冲冲、情绪化的舆论所引导,迎合那种非理性的情绪。

贫富差距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去解决,而不是人为地渲染。

最后回到保时捷撞死人事件上来,需要舆论聚焦的是如何以严刑峻法遏制频发的酒后驾车,严惩那些践踏规则者,而不是在撞人者身份上炒作和起哄。

这是公众与醉驾者的对立,而不是穷人与富人的对立。

渲染那种与事件无关的情绪,只会转移对真问题的关注。

急需《安全伴我行》演讲稿一篇,演讲十分钟时间。

谢谢

主要内容:  交通安全顺口溜:  (1)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规则要牢记,从小养成好习惯,不在路上玩游戏。

  (2)行走应走人行道,没有行道往右靠,天桥地道横行道,横穿马路不能做。

  (3)一慢二看三通过,莫与车辆去抢道。

骑车更要守规则,不能心急闯红灯(4)乘车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队;手头不能伸窗外,扶紧把手莫忘记。

  交通安全宣传警句:  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  但愿人长久千里路畅通  人生美好步步小心  路无规不畅国无法不宁  狭路相逢“让”者胜  处罚违章不留情 看似无情最深情  爱妻爱子爱家庭 无视交规等于零  乱穿马路 失道无助  超载超速 危机四伏  酒后驾车 拿命赌博  一秒钟车祸 一辈子痛苦  遵守交规 储蓄安全  礼让礼让 人车无恙  高速公路 行驶适速  心无交规 路有坎坷  遵守交通法规 关爱生命旅程  实线虚线斑马线 都是生命安全线  路为国脉 法系民魂  出了车祸速报警 救死扶伤见真情  心头常亮红绿灯 安全行驶伴人生  生命只有一次 平安伴君一生  礼让三先 路畅民安  宁绕百步远 不抢一步险  千里之行 慎于足下  谨慎驾驶千趟少 大意行车一回多  一人出车全家念 一人平安全家福  人病不上车 车病不上路  同为行车人 相见礼为先  虽为坦途 超速者戒 纵有捷径 乱穿者止  居安思危危自小 有备无患患可除  违章超载 得不偿失  减速慢行勿争先 关照生命到永远  国法如山 逃逸必捉  三双筷子三只碗 爱妻娇儿盼团圆  违章观念强 安全系数大  十次肇事九次快 摩托车族当自爱  醉(罪)在酒中 毁(悔)在杯中  酒后驾车 生命打折  有酒即无舵 早晚要闯祸  大路朝天 请走右边  道路连着你和他安全系着千万家  祸起瞬间 防患未然  守交规迎春夏秋冬福保安全纳东西南北财  交规学记用 安全你我他  护栏保安全 翻越最危险  安全在你脚下生命在你手中  乱窜马路 游戏人生  逞一时之勇 得一世之悔  安全与生命一线索幸福和安全两相连  绷紧安全琴弦奏响生命旋律  走过春夏秋冬安全永驻心中  礼让三先 天长地宽  步步小心 平安是金  遵守交规 善待生命  交通安全进万家出入平安你我他  母念妻等娇儿盼愿君平安把家还  头脑绷紧安全弦行车系上安全带  警惕安全在 麻痹事故来  珍惜生命 遵章出行  一丝不苟保安全半分疏忽生祸端  违章铸成终身悔守规伴你一世安  车辆超载一吨危险增加十分  支线让干线 抢行起祸端  停让躲慢要果断犹豫不决出祸端  大哥大方向盘同时使用最危险  雨雪雾 限车速  快车乐一时 祸起痛一生  夜间会车要谨慎远光近光有分寸  心静车行 心乱车停  大意与事故挂钩小心与平安交友  飞速行车乐一时一朝落马毁终生  关爱孩子 从起步开始  居安思危 莫忘交规  大意招祸 小心得安  车行高速路 注意限车速  维护交通安全关爱生命久远  十字路口易闯祸一慢二看三通过  开违章车 流事故泪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交通法规经常看看  赌,败家的源头酒,肇事的祸首  遵章路上走 安全伴你行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交通安全从我做起  驾车遵章行 爱拼不会赢  安全最佳效应平安共同心声  生命无返程 切莫逆向行  莫道行车易 违章难平安  心中交规严 眼前路自宽  拒酒千里外 安全万里行  交规脑后 事故眼前  肇事莫逃逸 逃逸违天理  让道于人 安全于己  醉人驾车 易成罪人  车行万里路 走好每一步  礼让平安行 冲撞祸根生  遵守交通法规平安与你同在  相会有缘 相让有礼  车祸猛如虎 安全胜万金  红灯短暂 生命无限  金玉有值 生命无价遵守交规平安一生  安全行车十五想:  出车之前想一想,检查车况要周详;  马达一响想一想,集中精力别乱想;  起步之前想一想,观察清楚再前往;  自行车前想一想,中速行驶莫着忙;  要过道口想一想,莫闯红灯勤了望;  遇到障碍想一想,提前处理别惊慌;  转弯之前想一想,需防左右有车辆;  会车之前想一想,先慢后停多礼让;  超车之前想一想,没有把握别勉强;  倒车之前想一想,注意行人和路障;  夜间行车想一想,仪表车灯亮不亮;  通过城镇想一想,减速鸣号切莫望;  雨雾天气想一想,防滑要把车速降;  长途行车想一想,劳逸结合放心上;  停车之前想一想,选择地点要适当。

  1 、认真学习交通安全常识,自觉遵守交通秩序;  2 、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走证马线.’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  3 、不闯红灯、不乱穿道路、不在道路上嬉闹玩耍,不越护栏、.不追车扒车、不抛物击车;  4 、排队乘车、不向窗外乱扔东西,从右侧下车,不乘坐带病车、超载车和农用车;  5 、骑车靠右,不逆行、不双手离把、不互相追逐、不扶身并行;不突然猛拐;  6 、遇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遇交通事故主动报警;  7、主动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积极参加交通安全社会公益活动  1、坚持徒步上下学,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爬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2、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

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时,必须 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

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4、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公路。

不准在有机动车通过的道路上做游戏。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时,不准钩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准边走边看书或边玩耍。

  6、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关于严禁违规宴请喝酒的规定

违反了《关于工作作风、密切联众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八项规定一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禁令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

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

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

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

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交通法>>演讲稿 急需

1.一般的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对于醉酒驾驶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并且造成重大伤亡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是“并且”的关系,就是说要满足所有条件,即同时满足醉酒驾驶肇事放任危害后果,造成伤亡。

3.不过这只对于是醉酒后构成此罪的一种情形,要构成此罪不一定非要醉酒,也就是说醉酒后这样的构成此罪,不醉酒驾车冲撞的也是此罪,为什么将醉酒的情形要明确单列出来,一是表示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罚认定,二是学界对于醉酒后行为人的意识状况一直有争议,犯此罪一般要求行为人是故意,而醉酒时人的精神状态比较恍惚所以很有争议,但是依据通说自己喝醉酒本身自己就有过错并有注意义务,所以按照正常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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