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专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等。
\ 凡例 \ 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其余一般不省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简称为《传染病防治法》。
冠状新型肺炎病毒,如图验血报告,我有没有
肺炎支原体感染患者前敏感物有大环内酯类的阿奇霉素,奎若的左氧氟沙但奎若酮内药物对18岁以下人群是禁用的,其会对患者骨骼发育造成影响,现常用的阿奇霉素治疗疗程,进口的阿奇霉素采用用三天停四天的原则,一般治疗两周左右,祝早日康复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 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 (第三版) 》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房)的院感控制管理。
对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轻症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
如当地发生强度较大流行,医疗资源紧张时,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可采取居家治疗和观察。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全国普法办编写)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全国普法办编写)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全国普法办编写)
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全国普法办编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