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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私挖滥采口号

时间:2018-12-11 17:45

那位同志能发点打击煤炭私挖滥采标语

一、对私挖滥采如何适用刑法罪名对以单位名义,取得采矿权滥采、超许可范围开采、擅自进入封闭的井口开采、滥采的;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滥采的,以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罪定罪处罚。

对少数人员、临时性纠集、采取隐秘手段,私自打开或另行开口进入已封闭井口盗采煤炭,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时可适当从轻)。

二、对私挖滥采行为如何正确适用上述二罪名正确适用上述两个罪名,有效打击私挖滥采行为和犯罪,关键就在于正确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分类和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盗窃犯罪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范畴,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范畴,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另也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等客体。

2、客观特征不同。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矿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证,擅自采矿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盗窃犯罪的客观特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

在我市私挖滥采违法现象的客观特征上,二者还有如下区别:(1)从参与人员和组织程度看,前者人员较多,组织较为严密,有复杂分工,如掘进、安检、通风、采煤等;后者则相反,最明显分工是有“望风”、“暗哨”人员。

(2)从公开程度看,前者一般是公开的,具有“开采煤炭资源”的特性(有的也具有隐秘性);后者一般具有隐秘特性,从头到尾“悄悄”进行(但也有少数胆大妄为者“公然性”),“偷煤”是其显著特征。

(3)从参与人员对违法犯罪的认知程度看,前者只有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认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犯罪,多数人员认为是在打工上班挣钱;后者则几乎所有参与人员都认识到其行为违法犯罪。

(4)从作案工具和犯罪成本投入看,前者一般有采煤所需的工具和设备,场面较大,有较大的资金和设备投入;后者一般工具简单原始,如稿、锹、麻袋和背筐等。

3、犯罪主体不同。

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单位集体盗窃归单位所有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和积极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三、以盗窃罪追究私挖滥采行为应注意的两个问题将少数人员临时性纠集,采取隐秘手段,私自打开或另行开口进入已封闭井口盗采煤炭,数额较大的的行为,以盗窃犯罪定罪处罚,理论上还必须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界定:一是这种盗采的煤炭是否符合盗窃对象对财物的一般要求,即具有经济价值性、可支配性、属于动产范畴、没有法定为其他犯罪对象。

应当看到这种情行下的煤炭与未开采的煤炭资源的区别,未开采的煤炭资源是一种资源,其价值有一种期待价值和利益,价值的实现要有采矿等过程;而封闭井口内的煤炭具有现实的价值,只要打开封闭井口,进入井内,使用稿、锹即可取得,有的甚至可以伸手“拿”来,用麻袋和背筐即可实现其非法的占有和支配,已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可支配性和属于动产范畴的特征。

煤炭资源被列入《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已封闭井口的煤炭是一种资源,但现实的经济价值、可支配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其已不是资源和可期待的价值,而是一种现实的财产,应当纳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调整。

二是这种煤炭的所有权的问题,亦即盗窃了谁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已封闭井口的煤炭所有权,从我市的现实看,属于国家、集体或单位等,不是无主的财产,应当属于“公私财产”范畴。

如何打击私挖滥采

有关部门会打击的

打击非法采煤采矿标语

矿产属于国家所有严厉打击非法采煤采矿活动非法采矿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打击私挖乱采 保护国家矿产资源

如何对待私挖滥采,非合理开采现象

一、对私挖滥采如何适用刑法罪名对以单位名义,取得采矿权滥采、超许可范围开采、擅自进入封闭的井口开采、滥采的;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滥采的,以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罪定罪处罚。

对少数人员、临时性纠集、采取隐秘手段,私自打开或另行开口进入已封闭井口盗采煤炭,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时可适当从轻)。

二、对私挖滥采行为如何正确适用上述二罪名正确适用上述两个罪名,有效打击私挖滥采行为和犯罪,关键就在于正确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分类和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盗窃犯罪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范畴,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范畴,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另也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等客体。

2、客观特征不同。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矿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证,擅自采矿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盗窃犯罪的客观特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

我举报私挖滥采遭打击报复怎么办

向公安机关请求人身安全保护

谁知道打击私挖滥采主管部门的电话?(阳泉市)

一、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品的或给非法违法煤矿提供爆炸物品的。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351-8309340传真:4049557  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  邮编:030001  接待地点: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二、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与办矿和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的。

  省监察厅举报电话:0351-3046815  通信地址:太原市府东街101号7号楼401室  接待地点:山西省清理纠正领导组办公室  三、使用童工、用工不登记备案、未经培训上岗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

  省劳动厅举报电话:0351-3083786  通信地址:太原市府东街95号  邮编:030002  接待地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  四、越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等非法开采煤炭的。

  省国土资源厅举报电话:0351-6163979  通信地址:太原市漪汾街12号  邮编:030024  接待地点:省国土资源厅信访接待室电子邮箱:gtjb@shanxilr.gov.cn  五、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隐瞒煤矿事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煤炭生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符合“三同时”要求擅自施工和投产,降低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组织生产,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培训合格上岗的。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举报电话:0351-4094913 4095072  通信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67号  邮编:030012  接待地点:局北办公楼二层信访办公室  电子邮箱:mkjb@sxsafety.gov.cn  六、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证照过期未变更手续组织生产的、突破下井人数规定组织生产、基建矿井没有开工报告而动工建设的、超能力生产的。

  省煤炭工业局举报电话:0351-4115432 4117551  通信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205号裕智大楼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  接待地点:太原市并州北路205号裕智大楼508房间  电子邮箱:mtjczd@163.com jbxx@sxcoal.com.cn  七、无营业执照经营煤矿企业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0351-40325814041778  通信地址:太原市开化寺街135号  接待地点:太原市开化寺街135号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大厅  电子邮箱:gyc@sxaic.gov.cn  八、非法煤矿私自接线用电或供电人员向非法煤矿提供用电的。

  省电力局举报电话:0351-3116552  通信地址:太原市府东街169号  邮编:030001  接待地点:省电力公司营销部  电子邮箱:zongzhiban@mail.shxep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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