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原法律法规在草原利用方面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甘肃“12316三农”服务热线草原法律法规、征占用管理专家李建廷老师回答:《草原法》有下列禁止性规定: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开垦草原。
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甘肃省草原条例》有下列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草原上猎取、捕杀、买卖和运输鹰、雕、鹞、隼、猫头鹰、百灵鸟、沙狐、狐狸和鼬科动物等草原鼠虫害和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采集、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
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开垦草原。
禁止在草原上铲挖草皮、泥炭,防止造成新的植被破坏、草原沙水土流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是指哪些
在环规的实施中,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要追究法律责任,分别给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制裁。
(1)刑事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或人身死亡的严重损失,已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构成危害环境罪需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第二,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三,该行为违犯刑法应受到处罚。
(2)行政责任:违犯行政法规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或其他损失,但未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
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并承担行政责任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和过失;第二,有违犯行政法规的行为。
例如,违反“三同时”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性污染事件;违反森林、文物保护、自然保护法等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等。
(3)民事责任: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环境污染、被害者损失或财产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民事责任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有损害行为或其他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第二,造成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损害后果;第三,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失或无过失损害环境的行为。
民事责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其他法律责任合并使用。
在民事责任中,主要形式是赔偿损失。
法律可以规定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对吗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破坏草原十亩一下怎样处罚
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六条 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民族 标语
民族标语: 1、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唱响民族团结主旋律,谱写和谐发展新篇章。
3、传承爱国民族精神,开创科学跨越大业。
4、创先争优助推发展,团结奋进实现跨越。
5、促进民族团结,共建和谐水城。
6、发展缔造水城速度,团结展现水城高度。
7、高举民族团结旗帜,共建和谐小康社会。
8、各民族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
9、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10、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