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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宣传口号

时间:2014-12-24 14:24

矿产资源宣传标语

土地法宣传标语【篇一:国土局宣传标语】一、土地宣传1.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

2.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3.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经济发展又好又快4.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5.坚守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红线,确保什邡2.33万公顷耕地不减少6.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8.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9.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10.遵守规划计划,严格依法用地11.节约集约用地,造福子孙后代12.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13.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14.依法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权属15.土地整理,利国惠民16.统筹规划各类土地,支持新农村建设17.改革完善征地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8.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19、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有偿取得二、矿产资源宣传20、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矿产资源21、国土资源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22、珍惜矿产资源、构建和谐社会23、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4、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造福子孙后代25、开展矿产资源整合、提高资源保障能力26、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27、保护节约资源光荣、破坏浪费资源可耻28、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29、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0、严格矿产执法、规范矿业权市场31、保护资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32、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促

关于保护土地珍惜土地的宣传标语

坚守耕地红线 建设美好家园万物土中生,寸土如寸金节约土地资源 造福子孙后代节约用地牢记心 保护耕地多尽力土地不光是农民的命根子 也是十三亿人的命根子节约用地始于心,科学发展践于行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我们是耕地的保护神牢记土地法 利民利国家严格土地执法,保护土地资源土地是民生之本 和谐是发展之魂有了脚下地 才有口中粮以节约土地为荣 以抛荒耕地为耻土地最珍贵 保护第一位节约今天一片土 留给后人一寸金开发资源,不可急功近利 使用土地,不忘依法合理珍惜土地资源 当好国家主人保护耕地人人参与 节约资源家家受益土地是世代生存的基石,资源是持续发展的保障群策群力保护土地资源 同心同德共建皖美家园珍惜国土资源 实现持续发展保护土地功在当代 珍惜资源利在千秋科学发展合理利用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严格土地管理制度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损坏耕地一损百损 节约资源一荣百荣浪费耕地可耻 节约资源光荣彻底告别粘土砖 留得沃土千万年用好土地就是发展生产力 管好土地就是保护生产力坚持依法征地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节约是大家的共同责任牢固树立惜土惜地意识,坚决制止乱圈乱占现象保护耕地,寸土必珍保护耕地你是参与者,和谐家园你是受益者节约用地是美德,乱占滥用要制裁保护土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保护农田,依法用地,科学规划,和谐发展耕地保护始于心,节约用地践于行土地连着千万家,监管要靠你我他利用与保护并举,开源与节流并重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科学发展人人受益有限耕地,无限珍惜。

合理合法利用土地,共建共享和谐安徽用地要节约,规划要科学国土,今天你保护了吗

热爱国土在我心 珍惜资源见我行珍惜国土人人有责 振兴安徽从我开始珍惜耕地人人关注,粮食安全家家受益。

国土资源有限,节约意识无限 --安徽国土资源厅宣保护耕地在于一点一滴珍惜资源在于一朝一夕家中有粮,心中不慌,守住土地,就有粮仓

土地资源是块宝,子孙万代离不了农田保护身体力行 粮食安全警钟长鸣珍爱土地有你有我 节约资源你好我好生态源于耕地保护 和谐始于节约资源让土地母亲修养生息,为子孙后代留得良田节约用地是大事,集约用地是好事,没有批地别办事,违规用地要犯事有你有我有大家 保护耕地为万家保护土地人人有责 和谐安徽你我共享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珍惜土地子孙受益人多地少是国情 保护耕地是国策依法使用土地 利己利国利民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切实保障发展用地用地要节约 规划要科学控制用地总量,禁止盲目开发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土地资源是金,人地和谐是福推进土地开发和整理,服务安徽新农村建设土地关系你我他,合理利用靠大家保护耕地粮为纲,坚守红线法是本想金山,盼银山;守住耕地是靠山一分土地,万分珍惜严格土地执法,节约集约用地一心一意节约用地 一分一亩保护耕地坚守耕地红线 建设绿色家园保护土地,节约资源,造福子孙万代加强土地管理,构建和谐安徽保护耕地全民参与,合理用地国人受益人类靠耕地生存,耕地靠人类保护土地利用依法依规,经济发展又快又好依法用地,科学用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法管地 依法用地 依法护地 构建和谐新天地土地最珍贵 保护第一位“徽”土如金合理利用国土资源 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矿产资源不再生,开采利用需谨慎。

多节约一寸土地资源,为后代多出一方发展空间为了明天的美好,请珍惜每一寸土地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坚守耕地红线 确保粮食安全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珍惜资源代代受益。

国土资源是“生命线”,土地法制是“高压线”珍惜国土功在当代,保护资源惠及子孙

爱惜国土 珍惜资源 你我携手 共创家园珍爱土地,就是珍爱生命线;保护资源,就是保护幸福泉。

国土资源保护人人参与保护国土资源个个受益保护矿山环境,建设生态家园珍爱土地人人有责 保护耕地利国利民保护国土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一寸国土一寸金,珍爱国土胜黄金

国家对开采小型铁矿的规定

现有的矿山开采的政策还没有专门针对小型铁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003年8月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

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

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

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

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

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刑 法 有 关 条 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  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  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  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

扰  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  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不辱使命 不负重托 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工作

政治包涵两层含义,“政”指的是领导,“治”指的是管理。

“政”是方向和主体,“治”是手段和方法,治是围绕着政进行的。

  从人类社会学来讲,政治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现象,它影响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

这个社会现象非常复杂,因而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不同语言、以及从不同学科角度,不同的学者对他的论述也不相同。

而且政治内涵的本身也在不断的变化,因此对政治的阐释也充满了争议,始终没有一个确切公认的定义。

  政治学是专门以政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政治行为的理论和考察权力的获得与行使。

政府、政党、集团或个人在国家事务方面的活动以及治理国家施行的措施。

  不同时代对于政治的定义不同  内容  政治是上层建筑领域中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产生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

政治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重大影响和作用,这一社会现象很复杂,各时代的政治学家都从不同角度和不同侧重点对它作过各种论述。

政治随着社会从低级到高级的进程而发展,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也随之向前发展。

政治体制指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是管理国家政治事务的规范体系,具体指和国家根本制度相适应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具体制度,简称政体。

[1]  不少西方语言中的「政治」一词(法语politique、德语Politik、英语politics),都来自希腊语πολι,这个词可以考证出的最早文字记载是在《荷马史诗》中,最初的含义是城堡或卫城。

古希腊的雅典人将修建在山顶的卫城称为“阿克罗波里”,简称为“波里”,城邦制形成后,“波里”就成为了具有政治意义的城邦的代名词,后同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结合在一起而被赋予“邦”或“国”的意义。

后又衍生出政治、政治制度、政治家等词。

因此,“政治”一词一开始就是指城邦中的城邦公民参与统治、管理、参与、斗争等各种公共生活行为的总和。

  中国先秦诸子也使用过“政治”一词。

《尚书·毕命》有“道洽政治,泽润生民”;《周礼·地官·遂人》有“掌其政治禁令”。

但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将“政”与“治”分开使用。

“政”主要指国家的权力、制度、秩序和法令;“治”则主要指管理人民和教化人民,也指实现安定的状态等。

  在中国古代,“政”一般表示:  朝代的制度和秩序,例如“大乱宋国之政”  一种统治和施政的手段,如“礼乐刑政,其极一也”  符合礼仪的道德和修养,如“政者正也,子帅以政,孰敢不正”  朝廷中君主和大臣们进行的政务活动,如“其在政府,与韩琦同心辅政”  “治”在中国古代则一般表示:  安定祥和的社会状态,如“天下交相爱则治”  统治、治国等治理活动,例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中国古代的这些“政治”的含义,与西方和古希腊的“政治”含义完全不同,很大程度上政治只是一种君主和大臣们维护统治、治理国家的活动。

  中文里现代的“政治”一词,来自于日本人翻译西方语言时用汉字创造的相同的“政治”一词。

当英文的Politics从日本传入中国时,人们在汉语中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词。

孙中山认为应该使用“政治”来对译,认为“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

”他的这一说法在当时的中国非常具有影响力。

  定义  由于人们在不同时代面临的历史任务不同,需要政治发挥作用的侧重点和着力点不同再加上不同历史观的影响,所以在解释政治概念时所强调的内容也就不同,于是就产生了对什么是政治的各种各样回答,形成了众多的关于政治的定义。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认为,“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政治是经济的最集中的表现”,“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政治是一种科学,是一种艺术”。

这些论述概括反映了政治的本质、属性、基本内容和特征,是研究政治现象和为政治下定义的指导思想。

  西方的政治学家为政治下过许多定义,例如:①认为政治是国家的活动,是治理国家,是夺取或保存权力的行为。

②认为政治是权力斗争,是人际关系中的权力现象。

③认为政治是人们在安排公共事务中表达个人意志和利益的一种活动,政治的目标是制定政策,也就是处理公共事务。

④认为政治是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

⑤认为政治是一种社会的利益关系,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

  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治学界对“政治”概念的主要看法有:①政治是各阶级为维护和发展本阶级利益而处理本阶级内部以及与其他阶级、民族、国家的关系所采取的直接的策略、手段和组织形式。

②政治是一定阶级或集团为实现其经济要求而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活动,以及实行的对内对外全部政策和策略。

③政治是主要由政府推行的、涉及各个生活领域的、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占主要地位的活动。

④政治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集中表现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权力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和使用等。

  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观点集中概括起来,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

  (1)根源:是经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关系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

  (2)实质:是阶级关系,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性是政治的基本特性。

  (3)核心:是政治权力,政治权力的中心问题是国家。

  (4)活动:是科学、艺术,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来研究它。

  特征  政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出现在产生阶级对立和产生国家的时候,并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同国家相联系。

政治同各种权力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

各种权力主体为获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必然发生各种不同性质和不同程度的冲突,从而决定了政治斗争总是为某种利益而进行的基本属性。

经济、社会生活、文化方面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利益,权力的追求以及某些心理满足等,对于各种权力主体来说,都是政治运行的基本动力。

政治作为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各种支配行为和以对国家的制约性权力为依托的各种反支配行为,如统治行为、管理行为、参与行为、斗争行为、领导行为、反政府行为、权威性影响、权力竞争等。

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都以利益为中心,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支配性和相互斗争性。

政治作为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上述特定行为的相互作用。

如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管理与参与的关系、权威与服从的关系、相互斗争的关系等。

这些关系又基本上取决于社会经济关系所具有的必然性。

  发展  历史上,政治一开始就是围绕国家权力展开的,表现为人们攫取、维护、建设、执行、制约国家权力的全部活动。

政治现象产生之后,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已高度成熟。

在现代,政治是牵动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并支配其行为的巨大社会力量。

政治现象还将在人类社会长期存在,只有当人类的政治生活发展到从根本上改变少数人管理多数人的政治模式,实现社会的自我管理时,原来意义上的政治现象才会转化为一般社会现象而最后消亡。

  古代政治  希腊  最古老的民主政治——全民代议的民主政治  源于城邦政治的文化  罗马  不同的权力  potentia,实在的权力  potestas,根据制度设置的职位所具有的权利和权力  和谐状态  奉公守法  自由辩论  演变  古希腊  古希腊的政治是城邦政治。

年满20岁的公民(不包括妇女、奴隶和外邦人)都参与城邦的管理和统治工作。

在古希腊人看来,人是具有德性的,人生活的意义在于实践自己的德行。

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因此人也就是天生有德性的动物。

人们在公共活动中充分展现他的德行。

亚里士多德说:“政治的目标是追求至善。

”  城邦公民之间的通过说服来达到政治目的。

肯尼斯·米诺格认为,在古希腊,“人与人之间在政治关系上是完全平等的,大家都只是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并轮流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  古罗马  罗马共和国的政体本质上是一种和古希腊一样的城邦政体。

这时的政治就是共和国的活动。

“共和国”(Res Public)中的publicus(公共)源自populus(人民)。

当时这个词的意思是“人民的共同事务”。

在古罗马的政治中,对共和国的建立和维持是其核心。

  在罗马人看来,王权统治是一种奴役。

因此罗马人设立了两名执政官和保民官来维持这种统治。

为了维护人民的自由,古罗马发展出了三种不同的权力和两种和谐状态:  不同的权力  potentia,实在的权力  potestas,根据制度设置的职位所具有的权利和权力  权威(auctoritas),在政治活动和制度中对宗教和祖先的崇拜,表现为元老院的承袭体制和对政治的咨询权  和谐状态  奉公守法  自由辩论  西方中世纪  中世纪的欧洲政治是处于古代政治和现代政治的转型期。

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城邦体制被破坏,逐渐形成了赏赐和分封体制,政治已经不再是所有公民平等参与的公共活动,而成为了国王和大臣们的活动。

政治已经不是为了共同起源、共同信仰而实现正义的活动,而成为了一种利益政治。

政治活动中解决问题的手段由对话和说服,变成了暴力和战争,成为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政治的超越意义已经不存在。

托马斯·阿奎那把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人依其本性是政治的动物”改成了“人依其本性是社会的动物”。

  随着基督教的兴起和发展,宗教信仰成为了人们所追求的人生意义,而不是古代时候的政治。

从封建统治下发展出来的这种政治成为了现代政治的起源。

  古代中国  中国古代的政治和西方以及古希腊的政治含义有很大不同。

中国古代的政治很大意义上是君主和大臣管理和统治国家的活动。

这种政治被宣扬为上承天命,因而施行善政才能上合天意,而恶政则违背天道,会受到惩罚。

  中国古代的政治贯穿了个人的日常生活,道德是衡量政治活动的标准。

在这种政治下,缺乏制度上的规范,政治的运作更多依靠道德规范。

  现代政治  现代的政治是从近现代的国家上发展出来的,来自于市民社会的兴起。

这形成了一种以私人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从而经济生活对政治生活产生了控制,政治需要从经济中寻求合法性的支持,政治的职能变成了维护经济利益的展开。

因此马克思提出,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以政治权利为核心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对现代政治具有很重要的影响。

自此,政治成为了获得、保持、夺取权力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冷战时期,社会主义国家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认为“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政治就是反对世界资产阶级而争取解放的无产阶级的关系”等。

中国在改革开放后,提出政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把政治转到了为经济建设服务上来。

改变了社会主义国家对政治的认识。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大力发展,民主政治的普及,阶级的分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政治的阶级色彩逐渐淡化。

因此政治的概念从本质上来描述也许更为确切,即人们通过建立一定的组织、制度、规则和工具手段,确定组织范围内未来社会发展目标并为确保实现该目标而进行的一切社会治理与协调活动。

在不同的范围有不同的组织政治,如国际政治和国家政治等。

随着社会民主的不断发展,会进一步发展出公司政治、社区政治等等。

  在全球化的影响下,世界越来越小,政治含义也包括国际事务。

  相互影响  政治与经济、法律、宗教、道德等社会现象有密切联系并且互相影响。

  ①与经济的关系。

经济是整个社会的基础,也是政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政治是经济的反映,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一方面,政治的发展最终取决于经济生活的状况,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的状况。

另一方面,政治对于经济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极大地影响经济的发展,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决定着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运动的状况。

政治对经济的作用最经常的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实现的。

  ②与法律的关系。

政治和法律的关系主要通过国家权力与法的关系反映出来。

国家和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代表和体现,都属于上层建筑,产生于和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

在两者的关系中,政治是根本,是法律产生的前提。

法律总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

另一方面,法律对于政治也有重大的影响,它体现国家的意志,通过法的准则来巩固国家权力并维持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

  ③与宗教的关系。

政治与宗教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密切的联系。

在历史上,宗教曾经是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

宗教冲突往往是民族斗争、阶级斗争或不同政治集团斗争的表现形式。

在现代社会,在国家的政治权力正常发展的情况下,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已越来越疏远,这已成为政治进步的标志。

  ④与道德的关系。

政治与道德也有密切的联系。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受政治制约,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

道德能造成一种有利于巩固国家权力的社会秩序及与此相关的心理基础,有助于政治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国家权力的维持。

同时,政治对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也有巨大的作用,一种道德风尚的建立和发展往往需要借助于政治力量才能实现。

  体制  政治体制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和管理形式以及有关国家政治活动的制度。

它首先指国家政权的形式,包括国家的政体形式(如君主立宪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共和制及委员会制),结构形式(如单一制、联邦制与邦联制)以及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如三权分立原则);其次它还包括与国家政权相联系的其他组织和政治行为的制度(如政党制度、选举制度)。

现代西方政治体制的典型形式是资产阶级民主制。

20世纪70年代中期,随着西班牙、葡萄牙和希腊的政权更迭,资产阶级民主制成为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通行的政治模式。

  马克思的理解  定义: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

  理解:①政治的根源是经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关系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②政治的实质是阶级关系。

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性是政治的基本特性;③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权力。

国家政权是政治权力的根本问题,任何阶级要实现自己的目的,都必须掌握对国家或社会的最高统治权;④政治活动是科学、是艺术。

政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有规律可循的。

  其他  解释  ①把政治等同于或归结为伦理道德。

认为政治的最高目的是为了使人和社会达到最高的道德境界。

代表人物有孔子、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②把政治说成是立法和执法的过程。

认为政治的主要现象——国家是法律的产物,因为国家是为了制定和执行法律而设置的。

代表人物凯尔森。

  ③把政治视为“权术”、“统治术”。

认为政治是为争夺权力和施展谋略和玩弄权术的活动。

代表人物马基雅维里、韩非。

  ④把政治看作是“管理众人之事”即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

代表人物孙中山、麦肯齐。

  ⑤把政治解释为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的活动,是一种实现“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活动。

”  名人论政  政治是一种科学,是一种艺术。

(列宁)  政治就是参预国事,指导国家,确定国家活动的方式,任务和内容。

(列宁)  政治中最本质的东西即国家政权机构。

(列宁)  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

(列宁)  今后最好的政治就是少谈政治。

(列宁)  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

(孙中山)  在政治中,实验即意味着革命。

(迪斯累利)  在政治上宽宏大量总是最明智的。

(埃·伯克)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列宁)  政治的后台老板总是金钱。

(罗曼·罗兰)  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

(列宁)  我相信在政治中有这样一条神圣的“马雅维里”定律:“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另一部分人就要作出牺牲”。

(斯威夫特)  政治不过是社会沿着自己最实用,最方便的途径,有秩序地向前发展的一门科学。

(伍·威尔逊)  政治是处理紧急事变的科学。

(西·柏克)  本质  经济是社会交往不断发展的产物,是社会交往不断趋于规模化、标准化、程序化、清晰化、精确化和条文化的结果。

  社会交往的发展产生了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是“关于社会交往的规则体系”。

政治又是社会管理不断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管理不断趋于规模化、标准化、程序化、清晰化、精确化和条文化的结果。

  社会管理可分为规范化的社会管理与非规范化的社会管理两种基本类型,其中,规范化的社会管理就是政治,非规范化的社会管理一般是指民间管理。

  政治的本质:就是规范化的社会管理。

  这种“规范化”的社会管理主要包括:规范化的社会管理人员的评价与选拔;规范化的社会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能的设置;规范化的社会管理程序的制订;规范化的社会管理行为的约束;规范化的自然资源配置;规范化的利益分配法则等。

  政治是经过“规范化”处理以后的社会管理,之所以要对社会管理进行“规范化”,主要是因为规范化的社会管理往往具有科学而合理的管理程序、公开而透明的管理内容、清晰明确的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稳定而持久的管理方式,从而具有更高的管理效益、更低的管理成本、更大的管理规模,更广泛的管理范围、更持久而稳定的管理力度,更高的可预测性。

  经济是规范化的社会交往,通常情况下经济占据社会交往的主流部分;政治是规范化的社会管理,通常情况下政治占据社会管理的主流部分。

由于社会管理的本质就是“关于社会交往的规则体系”,因此,政治的本质也可近似地表述为“关于经济的规则体系”。

  基本形式  根据规范化社会管理的不同对象,政治可分为如下基本形式。

  1、人力资源的规范化管理。

人力资源的配置规则主要包括:劳动力的配置规则,如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  2、自然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国土资源管理与环境管理)。

自然资源的配置规则,如矿产资源法、森林保护法、水法、国土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  3、知识产权的规范化管理(即信息管理)。

知识产品的配置规则,如知识产权保护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危险及有害产品的限制规则,如药品管理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人员健康安全性规则,如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4、行为的规范化管理。

经济行为的限制规则,如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协调利益和解决矛盾的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还有各种条例、法规和规章等。

  5、财产的规范化管理。

物权法、继承法等。

  6、组织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公司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兵役法等。

  此外,还需要建立为创立、实施、监督和评价各种经济规则的组织机构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组织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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