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门厂规章制度及口号
工厂门卫管理制度1、门卫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公司有一个安全的生产与工作环境;门 卫有权督促职工遵守门卫和考勤制度,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制止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言语和行为。
2、员工出、入凭工作卡(厂牌)进出工厂大门,非上、下班期间,锁好工厂大小门。
外来车辆或人员需要进厂的,需核实身份,经被找的联系人批准,并在《来客记录》上登记后开门放行。
3,对所有进、出的材料物资,验证(凭通知)放行,认真把关,不漏失公司财物,不收不义之财或贪拿公物。
4、工作时间,服从领导调度,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5,严守交接班制度,接班人未到、不得离开岗位,交班时填写交接班记录。
6,门卫白天主要管理人、物、车的进、出。
夜晚要加强巡视,认真做好公司的防火、防盗、防破坏治安工作。
7,每天做好大门内、外的环境卫生工作,收发信函邮件。
8,服从领导,遵纪守法,履行《门卫管理制度》职责,执行“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
更好履行教育职责的建议怎么写
要求省政府认真履行职责,不要再给家长添乱,惺地要求我们家建议,提了吗
如果家长有那么多才能,还要你们教育主管干啥,干脆下岗算了,我们来干,什么时候你们辞职了新来者再来征求意见时我们会提的。
班组长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应该履行什么职责
班组长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积极配合与完成公司安全生产布置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
2、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参加安全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组织,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加以处理,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5、搞好安全消防措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和教育职工合理使用,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材。
6、搞好安全消防措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和教育职工合理使用,正确使用防护器材。
7、搞好“”、“安全周”活动和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法制宣传标语口号
1、依法行政设法治政府 2、弘扬宪法精神,和谐 3、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 4、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5、依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6、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7、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8、推进依法治区,打造平安双清 9、深入开展“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10、增强宪法意识,推进依法治区 11、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1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13、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4、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6、学法用法,依法维权 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两周年; 2、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建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构建健康和谐生活家园; 4、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5、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6、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是健康前提; 7、眼睛容不得一粒沙土,农产品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9、严把农产品质量关; 10、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11、营造农产品安全氛围,创造农产品安全环境; 12、加强质量安全教育,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13、质量安全警钟长鸣一,健康生活和谐馨; 14、生产优质农产品为荣,销售劣质农产品为耻; 15、坚持以质取胜,推动科学发展; 16、重视质量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17、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18、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9、宣传安全法规,普及安全知识; 20、建立市场诚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加强第七个“12
论述合同履行的原则
试论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约定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要磋商和订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种具有价值的东西去与别人交换,无非是期望能获得更大的价值,创造更多的财富。
而这一价值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
如果仅仅是订立了合同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那么不但为争取签约的所有努力都会付之东流,而且还可能招致经济上和信誉上的严重损失。
因此,履行合同是实现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问题成为合同法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
尽管合同的履行问题非常重要,但《合同法》不是操作手册。
因而《合同法》本身并不能提供现成的方案给当事人,指导其履行合同义务。
事实上,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合同更是差万别的,法律即无法包罗万象地对纷繁复杂的问题作出规定,也不能越俎代庖地替合同的当事人对履行问题作出规定,否则就违背了合同自由的根本原则,这也必将使《合同法》无法实现自身的功能。
因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基本原则,以指导当事人具体地去实现合同,处理现实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形。
合同履行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首先,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抽象性。
合同履行原则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反映的是法律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及价值评判,它的精神、宗旨是由合同履行的具体条文来实现的。
其次,合同履行原则具有指导性。
是指导当事人正常完成合同义务的基本法律准则。
再次,合同履行原则是对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普遍适用的准则。
合同履行原则不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合同履行的准则,而应是对各类合同履行普遍适用的准则,是各类合同履行都具有的共性要求或反映。
一、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
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
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别,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
可以认为,新《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确认全面履行原则是对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强调和重申。
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我国曾经奉行过实际履行原则,是否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实际履行原则呢
答案是否定的。
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尽管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不是从同一个角度来认识履行的。
按照实际履行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代替实际履行。
计划经济是决定实际履行原则的原因和主要理由,一旦脱离了计划经济,实际履行就失去了其作为原则的意义,而只是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
全面履行原则在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上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相同,但其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也允许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实际履行,因为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应该注意的是,全面履行原则尽管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这只是一个总体性的要求,我们要避免以单一、片面的观点来理解全面履行原则,而这也正是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另一个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
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
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
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从功能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在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执时,赋予法官较大的公平裁量权,如同给予了法官一张空白委任书,可以由法官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解释,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人们可以期待的交易的基础;也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求得利益的调和;另有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利益的公平,而公平就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
究其实质,法律不过是借用了“诚实信用”这个带有强烈道德色彩的词来寻求利益的均衡,促进交易,实现交易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功能,是一种高超的法律技术。
诚实信用原则最初在《德国民法典》就被作为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实践的丰富及理论研究的深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只有遵守诚实信用才是维护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才是交易成功的最好保障。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而且扩及合同的订立、解释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成为整个合同法甚至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合同法以至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之为“帝王原则”或“帝王条款”。
正因如此,《民法通则》第4条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一切权利的行使和所有义务的履行,而《合同法》第6条又再次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1.债务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于此种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2.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于交付物之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该物;3.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双方协商处理合同债务;4.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具体化规定,即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护等义务。
在传统民法上,这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义务被称为附随义务。
此类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发展,于具体情形下要求当事一方有所为或有所不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于任何合同都可发生,而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
三、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最早见于13世纪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的“情势不变条款”。
该条款假定每个合同在成立时均以当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的继续存在作为默示条款,一旦这种客观情况不复存在,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
其后随经济的发展和法学流派的更替,几经起伏,直至20世纪20年代到40年代,受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各国社会动荡,物价飞涨,币值下跌,维持原有合同内容或效力势所不能,于是继德国法院援引《德国民法》第157条及第242条规定,赋予情势变更原则以新的内容,使其产生增减给付、终止合同等效力之后,大陆法系各国如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各国纷纷以不同方式在立法及司法上确认了这项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发展至今,已成为大陆法系合同法上重要原则之一。
英美法系,没有情势变更原则这一法律术语,但有与之类似功能的“合同落空”原则,其实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其基础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情势变更多为计划变动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
因此,情势变更问题遂以各种形式出现,因情势变更而发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但《合同法》没有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明文规定,这是由于《合同法》考虑到该原则在认定和适用上的复杂性,特别是考虑到正常的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难以划分以及我国经济形势可能变动较大等原因,而最终在立法上采取了谨慎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承认情势变更原则。
既然《合同法》已经肯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又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所以应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加以适用。
另一方面,法律没有加以规范并不意味着现实中不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判例。
因此,可以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问题上的一个补充原则,在特定的情况下仍具有指导意义,用以解决因情势变更而产生的若干问题。
如何履行岗位职责
履行岗位职责的方 一、要保持讲政治、顾的清醒头脑; 从事任何一项工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最关键的就是讲政治、守纪律、顾大局。
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自觉把工作放在科学发展的大局来把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上级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履行好工作职责。
二保持学以致用的优良学风。
学习是一个人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必由之路,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
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自觉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向专家学,不断丰富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武装和知识储备;要学以致用,以学习提高能力,把学习的收获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干好工作的本领。
三,要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在工作中,要保持“三种情感”,这就是要保持干事的激情、服务的热情、敬业的痴情。
保持敬业的痴情,就是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树立科学严谨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抓好每一天、干好每件事。
四,要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职责面前,态度决定一切。
履职之道,贵在实干。
始终坚持不拒绝、不妥协、不推诿和不懈怠的工作原则。
只要规定有一线余地,就要想方设法去解决,把以人为本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不懈怠,就是从每一天做起,从每一项工作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脚踏实地、认真负责去工作。
五,要保持清正廉洁的自律意识。
细节决定成败,小节决定荣辱。
在工作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算好“经济账”、“政治账”、“名誉账”、“亲情账”和“健康账”;要时时处处对自己从严要求,从小事、小节、小处做起;要注重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坚守做人做事准则,坚守道德底线;要学会拒绝,不被人情和面子所累。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
“安监精神”的口号是什么
1、“安监精神”征集:请用一句话(或口号)表述“安监精神” 答:最简单的就是“安全第一”“平平安安上班,高高兴兴回家”。
2、 安全生产意见征集:您对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什么建议
麻烦各位解答
谢谢
答:1、简单点:“忠诚”;2、一般:“执行力”;3、搞好点::“忠诚+执行力”。
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哪些职责
1 认行各项决议、文件、指示,负责全厂安全工作。
2、 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安理制度。
3、 认真执行安全培训制度。
4、 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全厂的安全大检查、大联查的组织和实施。
5、 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复查工作。
6、 负责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7、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8、负责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9、负责违章、违纪的监督、检查处理工作。
10、负责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1、协助每月组织一次全厂的安全大检查、大联查的作好记录并监督问题整改和复查验收工作。
12、负责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事故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3.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教育法》第43条规定的是“受教育当履行下列: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