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公示方式有什么不同
菲律宾打死了台湾渔民,激起了两岸人民的强烈愤慨,开战之声不绝于耳,大有不扫荡菲贼不罢休的味道。
政府会否顺网络民情开启战争呢
中国到底该拿菲律宾怎么办
中菲南海边界问题虽然是个与历史相伴的长期性问题,但也是一个在特定阶段可以解决的问题,如果时机合适,策略得当,边界问题就能得到大部分解决,所谓时机合适是指国家综合实力达到维护自尊严的能力,所谓策略得当,是指国家具有解决领土问题的智慧和勇气。
从现实国力来看,中国还没有达到有完全维护尊严的能力,中菲开战,海上输赢没有悬念,后期走向就不一定能由中国大陆掌控。
台湾地区尽管与大陆同宗同源同国家,但真要让它配合中国战略未必能成,间接在背后搅局的可能性相当大,民进党甚至有可能喊出“大陆侵略”的口号。
这是中国大陆方面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从保护华人华侨的角度看,中国也没有做好周全准备,菲律宾有一百多万华人华侨,还不包括几百万带有华人血统的菲律人,一旦开启战端,中国大陆暂不具备维护华人权益的能力,后续的国际问题会相当突出,处理不善,中国政府不但会受到来自于国际上的压力,而且还会受到来自国内的巨大压力。
要解决好中菲争端及南海其它边界争端,中国政府一方面要加快国防建设,尽快适应热战新时代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要用多种策略努力维护和争取更大的主权利益。
第一步要果断遏制菲律宾对南海主权“既成实事”的蔓延态势。
受各种不同因素的影响,中国的领海被菲律宾“既成实事”的区域不在少数,态势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中国为了一个和平的周边环境,极大限度地保持了容忍。
然而,中国的良苦用心并没有得到它的善意回报,海洋争端日益突出,有效遏制势态恶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反“既成实事”的最好办法也许是“去实事化”,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将近几十年来周边国家的非法侵占还原真相,恢复原状,即使面临危险和阻力,也要当机立断地“去实事化”,否则,“实事”的长期存在很可能使中国在未来处于法理上的被动状态。
第二步是明确国家武装力量的主权使命就是将边界“实事化”。
中国在坚持“去实事化”的同时,还要主动性地将边界“实事化”,“去实事化”是一种被动应对策略,“实事化”则是一种主动固守策略,中国在自己的领土领海行使管理权就是在相应范围内保持国防力量的存在。
这个阶段不一定要特别快,但一定要有不停歇的动作,不要求快是力求稳中推进,要有行动重在宣示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军队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的权力和义务,不执行法律使命,不保护领土完整,武装力量存在的价值就虚化了。
“渔政船”管理模式是众多模式中的一种,但不是解决争端的最好方式,这是一个暂时性的折中作法,菲律宾的军舰敢于在中国周边海域畅游,中国的海军必须果断坚决地将其赶出中方主权范围。
另外,中国必须加快在南海岛屿建设进攻性军事基地的步伐。
第三是在边界谈判中不要看对方说了什么,而要看对方做了什么。
边界争端与日俱增的态势证明有关国家的承诺并不认真,中国与其听它说了什么,不如看它做了什么。
长时间围绕同一个问题反复纠缠将会使国民意志弱化。
如果对方把谈判桌的“保证”一次次变成“实事上的占领”,这种“保证”没有任何意义,“和平共处”会变得一文不值,“战略合作”也会变成“战略对手”,不挑衅、不侵蚀中国的领土才是硬道理。
第四步是必须利用好“东盟”框架内的经济杠杆。
美国虽然对东盟组织的整体影响不是特别的深,但是,美国对东盟部分国家的单独影响力是绝对的、是决定性的,譬如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等。
必须看到:美国对于“东盟”的最大利用价值是军事干预力,而不是经济干预力。
随着中国经济总量和人口优势的增强,中国有信心在东盟内部展示与美国同样的经济影响力,甚至可以超越美国的影响力,中国作为一个庞大而又独立自由的全球最大市场,其超大的市场流动性可以解决世界上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一点美国就无法做到。
美国能与东盟站在一块的粘合力无非是东盟对美国军事上的“依赖情绪”。
中国如果想在国际舞台上表现得比美国更精彩,最需要做的事情是经济上把美国从东盟市场挤压得到最小,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可能帮助中国实现这个理想。
中国要利用五到十年的时间实现“中国——东盟”全面一体化,力求达到陆地接壤国双边人流、物流实现自由流动的开放状态,特别是经济、金融和人员往来的自由流动相当重要。
中国政府对菲援助要慎之又慎,对有发生直接军事冲突的国家大力度经援是不可取的。
中菲争端只是中国海洋困境的一部分,南海危机也非短期可以彻底解决之事,但作为复兴过程中的大国,绝不能再继续让危机恶化,必须从战略上作好解决危机的中长期规划。
个人以为,中国在南海要规划好四大战略目标:第一、南海海域被侵占岛屿必须全部收回,不留死角,筑牢南海通道;第二、要及时震慑南海制造事端的行为,要让携美自重的想法落空,和平谈判才是唯一之路;第三、要让美国在南海的如意算盘落空,让美国的“热战”计划在中国南海遇阻;第四、必须完全切断东海与南海诸国的结盟,日本必须打断与越南共同遏制中国的想法,否则将要失去部分海洋上的生存路线。
南海诸国自身必须有一个符合时代的新思维:长期用不正当手段占有中国领海无法持久,做美国的打手则更危险。
如果个别国家愿意做美国的“积极因素”,走得越远,结局就越惨。
从政治成熟度来讲,某些国家新一代政治人物越来越亲美化,越来越极端,越来越好战,这是极度可怕的幼稚病,会给地区带来巨大风险。
中国一直在奉行“与邻为伴、与邻为善”的外交政策,而某些国家则奉行“与邻为敌”的错误路线,幼稚的亲美政策给相关国家带来的后果比“冷战”时期的后果更惨烈。
现实分析:面对新的形势,短期讲,我个人认为中国对待菲律宾最好的策略是以牙还牙,让摩擦常态化,你搞了我一个渔民,我就“意外”地干掉你一艘渔船,你敢大胆地进入我岛屿,我就敢坚决在自己的岛屿实弹训练,不主动跟你打仗,但必须时刻让你吃亏,若菲方不知悔改,建议在遇“突发事件”后拿菲律宾开刀。
战争不是好事,有时却是大好之事,由不得你喜欢与否。
新中国成立后,与周边国家的争端,也有多次强行忍耐,但到了忍无可忍时,战争就成了唯一解决手段。
大家千万要记住
大家特别要注意
即使与菲律宾开战,也与台湾地区的事件没有任何关系。
为什么海牛被称为美人鱼?
在许多人海里,一定深镌刻着这样一个:蔚蓝的大海之中,美人鱼在水中,她优雅的身姿,缥缈的歌声,吸引着过往的渔船……美人鱼,这个颇具传奇色彩的名字和形象经常出现在戏剧、小说、电影等文学作品中。
其实,在广西的合浦县沙田镇,美人鱼不仅是梦想,是传说,她还是许多上了年龄的渔民看到过的真实形象。
美人鱼学名叫儒艮,俗称海牛,它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我国43种濒临灭绝的脊椎动物之一,在我国主要分布在北部湾海域。
北京大学的潘石文教授把儒艮称为“湿地生物多样保护中的旗舰动物”。
他说,对儒艮的保护必将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中其它生物的生存及保护,儒艮的存在就代表北部湾生态群落的存在,代表包括人与儒艮在内的生物群落的存在,代表那里的海水是清澈的。
同时,儒艮还承载人们的幻想和寄托,是整个世界梦想的美丽动物,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
最近,记者到全国惟一的国家级儒艮自然保护区的所在地———合浦县沙田镇采访,这里的儒艮保护机构的专家覃女士告诉我们,现在只有特别幸运的渔人,才能偶然觅到儒艮的“芳踪”,它已处于濒危状态。
而有专家指出:每一种生物对生态平衡所起的作用或大或小,但有一点毋容置疑,那就是说,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又向毁灭的道路迈近了一步。
这,并非危言耸听。
救救儒艮,救救美人鱼,是我们这次奔走发出的呼吁。
不少人对美人鱼的认识,源自于丹麦作家安徒生的《海的女儿》中关于小美人鱼和王子的爱情故事。
其实,美人鱼这一称谓的由来还要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那时美洲大陆刚刚被发现,欧洲各国纷纷派船去美洲探险,寻找宝藏。
每当黄昏日落,或者明月高悬的时候,那些在海上漂泊数月之久的探险者和水手们,常常在那粗笨的单筒望远镜中,透过弥漫的水雾,看到一些袒胸露肤的美丽“女人”在海边游泳、嬉戏,还有的把自己的“婴儿”抱到胸前喂奶。
而这些女人的下身像鱼一样,她们时而出现,时而又被海上的迷雾遮住。
这个海上“人鱼”哺育婴儿的奇妙景象,勾起了远涉重洋的人们对自己妻儿的思念之情,“美人鱼”的传说也随之诞生了。
在我国古代,也有关于美人鱼的传说故事。
最著名的是宋朝《徂异记》中的记述:“查道使高丽,见妇人红裳双袒,髻鬟纷乱,腮后微露红鬣,命扶于水中,拜手感恋而没———乃人鱼也。
”美人鱼在我国南海一带还被称为“南海鲛人”。
传说有一条“鲛人”被渔夫捕到,好心的渔夫不忍加害,把它放回大海,“鲛人”非常感动,流下的泪水变成了珍珠。
由于这些关于美人鱼的的传说故事都很生动,富有浪漫的色彩,所以广为流传,美人鱼的艺术形象也就风靡全球。
实际上,近看美人鱼,它的长相不仅不美,还比较丑陋。
它是一种终生生活在热带、亚热带水域,或者在近海游弋的大型水生哺乳动物,当地渔民叫它海牛。
因为它的雌兽的胸部乳房丰满,高高隆起,还生有一对4至5厘米的乳头,当它给幼仔哺乳时,常用两个肥大的胸鳍抱起幼仔露出海面,所以在傍晚或月色朦胧中使人容易产生错觉。
20世纪50年代以前,世代以海为伴的渔民相信美人鱼是龙宫太子、把其作为“神异鱼类”而奉若神明,绝对不敢捕杀。
无意捕到,也放生大海。
因此那个时候,合浦沙田镇一带的海域上,经常有美人鱼出没,有一位老渔民曾经看到过30几头美人鱼在浅海的滩涂上玩耍的动人情景。
以前,就在这里,他经常看到海牛出现,它们在滩涂上吃海草,吃饱了就在海边玩、拉屎。
潮退时,经常可以在滩涂上捡到海牛粪。
但到了50年代末,在对破除迷信口号的误解下,渔民对儒艮进行了捕猎。
如果说,以前捕猎美人鱼是出于贫穷和无知,那么现在,在国家已经三令五申保护美人鱼时,美人鱼的命运是否就得到了改变呢
我们站在沙田港的渔业码头上,举目望去,风和日丽的海面上除了渔船,就是星星点点的看螺棚,这是用来围海养殖的。
儒艮自然保护管理站的专家告诉我们,现在,猎杀美人鱼的情况是没有了,但渔民围海养殖,在浅海挖沙虫、养蚝、养螺、给海草造成的危害很大。
美人鱼喜欢到浅海中觅食,她们不吃别的,专吃海草为生。
养蚝、养螺、挖沙虫、把海草连根拔掉,美人鱼就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家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没有了海草,美人鱼以什么为生
更有甚者,有些渔民违法作业用电拖网,使海底牧场严重受损,美人鱼在这马达轰鸣的海域,怎么能够安身
还有些人为了发展经济,希望缩小海草场保护区的范围。
这些人没有处理好保护儒艮和他们的生存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没有处理好保护自然的长远利益和集体或个体的短期利益的关系,这也许是我们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碰到的一个普遍问题。
据我国著名哺乳动物专家王丕烈研究员从手头掌握的情况推断,合浦保护区内约只有几十头儒艮,“这对一个物种来说是非常危险的事,”王丕烈说。
非常可喜的是,对美人鱼的命运担忧、拯救美人鱼的工作,已经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变成了许多人的行动。
儒艮保护站的同志介绍,近年来,合浦县、沙田镇对海滩涂进行了清理,拆除非法占海围垦养殖的螺棚蚝椿,清理无证渔船,严禁用电拖网打渔,为保护儒艮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生长繁殖的活动环境。
国家还投入巨资在沙田保护区内设立了界标,快艇经常巡逻,严禁在保护区内打鱼。
保护站的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到各渔村宣传保护儒艮的各种法律法规。
沙田镇的一些老渔民也十分支持保护站的工作,管理员每次出海去寻找儒艮的踪迹,他们都主动陪同前往。
傅乃在经常步行十多公里的海滩,去寻找海草标本供管理站作科研用,寻找和保护美人鱼已成了他晚年惟一的愿望:“我们现在是在赎罪”。
保护站的同志还透露,沙田镇将成立一个联防队,对渔民们的捕捞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
由于最近来所做的一些有益工作,不时有出海的渔民遇到美人鱼。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2月到2003年1月,保护区及附近海域共发现儒艮42头次(多为当地渔民发现,因此没有拍到照片),而保护站今年已经5次接到发现美人鱼的报告。
据说,去年7月末,一位年青渔民还看到一头正在吃草的红黑色的美人鱼。
“这说明美人鱼对以前的家园还是很有感情的”。
但是,由于美人鱼的繁殖率很低,每隔3年才可怀一胎,每胎仅产一仔。
据广西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的专家们介绍,虽然时有美人鱼现身沙田的消息见诸报端,但他们连续两年在沙田搞调查时,没人能拿出证据来证明。
亲眼在沙田见过儒艮的王丕烈研究员,他说除在1998年搞调查见过3头之外,包括渔政监督站、镇政府、保护区管理站,没有一个人亲眼见过儒艮,都是听说而已。
和以往出海打鱼不难碰到美人鱼相比,现在对美人鱼的保护状况是不容乐观的。
因此要坚决在沙田的350平方公里的儒艮保护区禁止围海养殖,严厉打击炸鱼电鱼的行为;要通过建立多项产业,为当地渔民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使他们走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生产方式。
保护、拯救美人鱼的工作任重道远,除了加强执法和管理,我们还可以从文化层面上作些努力:一、在渔民当中广泛宣传美人鱼对保护北部湾生态的作用,这种宣传不能仅以硬性的法律法规宣传的方式进行,还应调动文学艺术的的手段,如戏剧、影视、歌曲、散文等,请作家编写有关美人鱼的戏剧,请词曲家创作有关美人鱼的歌曲,拍一部有关美人鱼的电视,出几本有关美人鱼的书,还要制成vcd;在沙田镇的入口处,搞一个美人鱼的雕塑……然后,让倾慕美人鱼的人在海边看关于美人鱼的戏剧,听美人鱼的歌声,围绕美人鱼的题材创作文艺作品。
二、建一座美人鱼博物馆,展现有关美人鱼的传说、故事和美人鱼现在的状态,挖掘美人鱼代表的浪漫、人性、亲情的文化内涵,让人们从心里喜爱美人鱼,爱护美人鱼。
三、美人鱼性情温和,跟人类有诸多神秘的联系,是少见的有人性的动物。
据说有些国家已能人工繁殖美人鱼,我们也可以尽快地建立科研基地,对美人鱼进行人工繁殖和驯养。
也许今后,我们可以坐上渔船到浅海看美人鱼在海中漫游……当然,最重要的是,每一个文明的国度,每一个文明的人,都应该具有忧患意识,而这一切,仅仅靠呼吁是远远不够的
为什么美人鱼灭绝拉
在许多人的脑海里,深深地镌这样一个印象:蔚蓝的大海之中,美人鱼在水中漫游优雅的身姿,缥缈的歌声,吸引着过往的渔船……美人鱼,这个颇具传奇色彩的名字和形象经常出现在戏剧、小说、电影等文学作品中。
其实,在广西的合浦县沙田镇,美人鱼不仅是梦想,是传说,她还是许多上了年龄的渔民看到过的真实形象。
美人鱼学名叫儒艮,俗称海牛,它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我国43种濒临灭绝的脊椎动物之一,在我国主要分布在北部湾海域。
北京大学的潘石文教授把儒艮称为“湿地生物多样保护中的旗舰动物”。
他说,对儒艮的保护必将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中其它生物的生存及保护,儒艮的存在就代表北部湾生态群落的存在,代表包括人与儒艮在内的生物群落的存在,代表那里的海水是清澈的。
同时,儒艮还承载人们的幻想和寄托,是整个世界梦想的美丽动物,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
最近,记者到全国惟一的国家级儒艮自然保护区的所在地———合浦县沙田镇采访,这里的儒艮保护机构的专家覃女士告诉我们,现在只有特别幸运的渔人,才能偶然觅到儒艮的“芳踪”,它已处于濒危状态。
而有专家指出:每一种生物对生态平衡所起的作用或大或小,但有一点毋容置疑,那就是说,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又向毁灭的道路迈近了一步。
这,并非危言耸听。
救救儒艮,救救美人鱼,是我们这次奔走发出的呼吁。
不少人对美人鱼的认识,源自于丹麦作家安徒生的《海的女儿》中关于小美人鱼和王子的爱情故事。
其实,美人鱼这一称谓的由来还要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那时美洲大陆刚刚被发现,欧洲各国纷纷派船去美洲探险,寻找宝藏。
每当黄昏日落,或者明月高悬的时候,那些在海上漂泊数月之久的探险者和水手们,常常在那粗笨的单筒望远镜中,透过弥漫的水雾,看到一些袒胸露肤的美丽“女人”在海边游泳、嬉戏,还有的把自己的“婴儿”抱到胸前喂奶。
而这些女人的下身像鱼一样,她们时而出现,时而又被海上的迷雾遮住。
这个海上“人鱼”哺育婴儿的奇妙景象,勾起了远涉重洋的人们对自己妻儿的思念之情,“美人鱼”的传说也随之诞生了。
在我国古代,也有关于美人鱼的传说故事。
最著名的是宋朝《徂异记》中的记述:“查道使高丽,见妇人红裳双袒,髻鬟纷乱,腮后微露红鬣,命扶于水中,拜手感恋而没———乃人鱼也。
”美人鱼在我国南海一带还被称为“南海鲛人”。
传说有一条“鲛人”被渔夫捕到,好心的渔夫不忍加害,把它放回大海,“鲛人”非常感动,流下的泪水变成了珍珠。
由于这些关于美人鱼的的传说故事都很生动,富有浪漫的色彩,所以广为流传,美人鱼的艺术形象也就风靡全球。
实际上,近看美人鱼,它的长相不仅不美,还比较丑陋。
它是一种终生生活在热带、亚热带水域,或者在近海游弋的大型水生哺乳动物,当地渔民叫它海牛。
因为它的雌兽的胸部乳房丰满,高高隆起,还生有一对4至5厘米的乳头,当它给幼仔哺乳时,常用两个肥大的胸鳍抱起幼仔露出海面,所以在傍晚或月色朦胧中使人容易产生错觉。
20世纪50年代以前,世代以海为伴的渔民相信美人鱼是龙宫太子、把其作为“神异鱼类”而奉若神明,绝对不敢捕杀。
无意捕到,也放生大海。
因此那个时候,合浦沙田镇一带的海域上,经常有美人鱼出没,有一位老渔民曾经看到过30几头美人鱼在浅海的滩涂上玩耍的动人情景。
以前,就在这里,他经常看到海牛出现,它们在滩涂上吃海草,吃饱了就在海边玩、拉屎。
潮退时,经常可以在滩涂上捡到海牛粪。
但到了50年代末,在对破除迷信口号的误解下,渔民对儒艮进行了捕猎。
如果说,以前捕猎美人鱼是出于贫穷和无知,那么现在,在国家已经三令五申保护美人鱼时,美人鱼的命运是否就得到了改变呢
我们站在沙田港的渔业码头上,举目望去,风和日丽的海面上除了渔船,就是星星点点的看螺棚,这是用来围海养殖的。
儒艮自然保护管理站的专家告诉我们,现在,猎杀美人鱼的情况是没有了,但渔民围海养殖,在浅海挖沙虫、养蚝、养螺、给海草造成的危害很大。
美人鱼喜欢到浅海中觅食,她们不吃别的,专吃海草为生。
养蚝、养螺、挖沙虫、把海草连根拔掉,美人鱼就没有了赖以生存的家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没有了海草,美人鱼以什么为生
更有甚者,有些渔民违法作业用电拖网,使海底牧场严重受损,美人鱼在这马达轰鸣的海域,怎么能够安身
还有些人为了发展经济,希望缩小海草场保护区的范围。
这些人没有处理好保护儒艮和他们的生存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没有处理好保护自然的长远利益和集体或个体的短期利益的关系,这也许是我们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碰到的一个普遍问题。
据我国著名哺乳动物专家王丕烈研究员从手头掌握的情况推断,合浦保护区内约只有几十头儒艮,“这对一个物种来说是非常危险的事,”王丕烈说。
非常可喜的是,对美人鱼的命运担忧、拯救美人鱼的工作,已经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变成了许多人的行动。
儒艮保护站的同志介绍,近年来,合浦县、沙田镇对海滩涂进行了清理,拆除非法占海围垦养殖的螺棚蚝椿,清理无证渔船,严禁用电拖网打渔,为保护儒艮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生长繁殖的活动环境。
国家还投入巨资在沙田保护区内设立了界标,快艇经常巡逻,严禁在保护区内打鱼。
保护站的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到各渔村宣传保护儒艮的各种法律法规。
沙田镇的一些老渔民也十分支持保护站的工作,管理员每次出海去寻找儒艮的踪迹,他们都主动陪同前往。
傅乃在经常步行十多公里的海滩,去寻找海草标本供管理站作科研用,寻找和保护美人鱼已成了他晚年惟一的愿望:“我们现在是在赎罪”。
保护站的同志还透露,沙田镇将成立一个联防队,对渔民们的捕捞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
由于最近来所做的一些有益工作,不时有出海的渔民遇到美人鱼。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2月到2003年1月,保护区及附近海域共发现儒艮42头次(多为当地渔民发现,因此没有拍到照片),而保护站今年已经5次接到发现美人鱼的报告。
据说,去年7月末,一位年青渔民还看到一头正在吃草的红黑色的美人鱼。
“这说明美人鱼对以前的家园还是很有感情的”。
但是,由于美人鱼的繁殖率很低,每隔3年才可怀一胎,每胎仅产一仔。
据广西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的专家们介绍,虽然时有美人鱼现身沙田的消息见诸报端,但他们连续两年在沙田搞调查时,没人能拿出证据来证明。
亲眼在沙田见过儒艮的王丕烈研究员,他说除在1998年搞调查见过3头之外,包括渔政监督站、镇政府、保护区管理站,没有一个人亲眼见过儒艮,都是听说而已。
和以往出海打鱼不难碰到美人鱼相比,现在对美人鱼的保护状况是不容乐观的。
因此要坚决在沙田的350平方公里的儒艮保护区禁止围海养殖,严厉打击炸鱼电鱼的行为;要通过建立多项产业,为当地渔民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使他们走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生产方式。
保护、拯救美人鱼的工作任重道远,除了加强执法和管理,我们还可以从文化层面上作些努力:一、在渔民当中广泛宣传美人鱼对保护北部湾生态的作用,这种宣传不能仅以硬性的法律法规宣传的方式进行,还应调动文学艺术的的手段,如戏剧、影视、歌曲、散文等,请作家编写有关美人鱼的戏剧,请词曲家创作有关美人鱼的歌曲,拍一部有关美人鱼的电视,出几本有关美人鱼的书,还要制成vcd;在沙田镇的入口处,搞一个美人鱼的雕塑……然后,让倾慕美人鱼的人在海边看关于美人鱼的戏剧,听美人鱼的歌声,围绕美人鱼的题材创作文艺作品。
二、建一座美人鱼博物馆,展现有关美人鱼的传说、故事和美人鱼现在的状态,挖掘美人鱼代表的浪漫、人性、亲情的文化内涵,让人们从心里喜爱美人鱼,爱护美人鱼。
三、美人鱼性情温和,跟人类有诸多神秘的联系,是少见的有人性的动物。
据说有些国家已能人工繁殖美人鱼,我们也可以尽快地建立科研基地,对美人鱼进行人工繁殖和驯养。
也许今后,我们可以坐上渔船到浅海看美人鱼在海中漫游……当然,最重要的是,每一个文明的国度,每一个文明的人,都应该具有忧患意识,而这一切,仅仅靠呼吁是远远不够的
动产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公示方式有什么不同
试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摘要:在现代物权交易频繁的情形下,物权变动不但涉及一国财产的流涌,而且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及其重要。
本文对物权公示制度进行评析,从多重视角看待物权公示价值,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物权公示 原则 制度 方法 价值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公示的对象是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事实,公示的目的是让不特定的第三人得以知道。
据此,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获知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否则,讲有害于交易安全、交易秩序与第三人利益。
一、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 我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23条对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作了规定;《物权法》第9条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等,对我国土地、房屋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作了规定。
我国现今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1]。
(一)物权公示的方法 按照现代各国物权法,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的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的转移、交付作为权利变动公示方法。
法律通过赋予登记和登记变更以及占有与交付以公信力,社会公众也就可以通过登记、登记变更、占有和交付等知悉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情况[2],从而达到公示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目的。
1、动产物权的公示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一动产的占有是作为静态权利表征的占有,是对物的事实上的管理与控制,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不论何种占有均是动产物权的外部表征手段,此时就是以占有的事实状态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占有并获得法律的保护;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之二就是交付,即动产占有的交付、动产实际控制的交付,比如在设定物权、转移物权的情况下,交付发挥着表示权利有效取得的作用。
占有和公示这两种公示方法不能涵盖全部动产物权的存在和变动,留下了公示空白,造成公示不周延。
同时,动产所有权和动产定限物权、某些物权和某些债权,都以占有来公示其存在和变动。
占有和这些权利不能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容易造成不同种类的动产物权之间的混淆,以及动产物权与其它权利的混淆,难以起到准确公示权利的作用。
由此看来,占有和公示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下面试作具体阐述。
第一,某些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存在没有公示方式。
动产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抵押动产依法享有的变价和优先受偿的权利。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某些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不必登记,也就是说,它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主义为生效要件,只要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订立动产抵押合同,即可创设动产抵押权,不需要附加交付等公示方式。
在这种动产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抵押物由抵押人等继续占有,抵押权人并不占有,他不能以占有来公示其抵押权的存在。
显而易见,这种动产抵押权缺乏“权利的外衣”,没有公示方式。
第二,在观念交付中,动产物权的变动没有公示方式。
观念交付是相对于现实交付而言的,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
在这三种方式中,都只有物标的转移,而没有直接占有的转移,即没有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作为拟制交付,系于当事人的意思,没有公之于众的外部表现形式,不足以为公众所知,显然与公示的本质不符。
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和通行学说,作为动产物权公示方式的交付是对动产的直接占有的转移,观念交付不能成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第三,占有常常不能公示动产物权的具体种类。
动产所有权固然以占有来公示。
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动产用益权也是以占有来公示的。
如果这些他主占有人心怀叵测,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并将其出卖给善意第三人,那么动产所有人将确定地失支所有权,因为善意第三人从公示方式来判断,足以信赖他主占有人为所有权人,他所得利益应受公信力的保护。
由此看来,占有公示的是动产物权群中的某一物权,而不是自始确定无可选择的一个具体物权。
这种公示具有相当大的偶然性和模糊性,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成其为公示了。
第四,某些非物权类型的权利也可通过占有和交付来体现。
在一些合同关系中,如租赁、保管、运输和加工承揽中,出租人、存货人、托运人和委托人要交付动产,承租人、承运人、保管人和承揽人要占有动产。
这些外部表现形式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一致。
在这些场合,如果动产占有人声称是货物所有人而将其出卖给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所得利益会因对公示的信赖而受到公信力的保护。
由此看来,占有和交付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普遍存在,并不是动产物权存在和变动特有的外部表现形式。
以这样普遍的事实来公示特殊的动产物权,就如同说能发亮的东西都是灯一样,混淆事物之间的区别,还谈什么公示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 不动产登记就是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记载于国家专门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的过程或者事实。
其目的在于明确各种不动产的归属,以保护不动产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物权公示采实质主义登记的方法,即登记有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能否有效的作用,不动产物权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者不生效。
在应然状态,按照既定的不动产物权方法制度能够获得如下法律效力: ①决定因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②权利上确定性推定的效力,即以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为正确的不动产物权并依法予以保护的效力;③善意保护的效力,即对信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为正确权利而取得该项权利的第三人,法律认可其权利取得有效而予以保护,禁止原权利人予以追夺的效力;④风险警示的效力,即对各种物权变动均应纳入登记,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通过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明确宣示,以达到告诫物权相对人存在不动产交易风险的效力。
事实上,由于我国目前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制度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统一的登记机关、统一的登记效力、统一的登记程序、统一的权属证书而使其自身的效力还没有达到应然的层次。
由于前文中已论及法律依据和登记效力的问题,并且登记程序可纳入法律依据之中,权属证书的统一也是法律依据统一后的应有之义,笔者将着重论证一下统一的登记相关的缺乏对现有制度效力的影响。
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制度的实施享有职权的行政机关有国土管理机关、房产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水行政机关、渔政管理机关、林业管理机关等,他们分别对基于土地、房屋、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森林资源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使管理权,登记机关的不统一及所进行的登记缺乏全面的、及时的公示性最终会损害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权机关的职权范围发生交叉或重叠时,通常由于物质利益的驱动,它们会积极的争权,发生权力抢滩的现象,导致民事主体人力、物力、财力的不必要大量耗费,并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不堪,甚至为行政腐败提供温床。
更不用说充分发挥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制度的积极作用了,更谈不上协调社会、国家、集体、第三人和权利主体之间的合法利益关系了。
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登记应归于统一的行政机关。
由于国家政治强力在社会舞台上呼风唤雨绝非一日,我国立法权在配置各关系主体之利益时,受各种政治因素影响颇大,以致法律在走投无路时,别无选择地选择了中国古来有之的“中庸”之道-但求保持“利益均沾”的现状。
笔者认为,对不动产物权公示登记机关之统一势在必行,但法院难担此任。
我国诉讼法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规定,要求无论审级与地域,法院一律对其管辖之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干涉。
法院的独立性及其司法的中立性和消极性,加之登记责任的利益性,亦易滋生各法院之间的权力抢滩。
某一特定统一的行政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刚好回避了这一缺陷。
我们讲不动产物权登记宜归于统一的机关是从横向而言,归于行政机关是从纵向而言,二者从不同角度说明了我们应基于公益性目标而非其它来配置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权责 (二)物权公示的效力 目前世界各国都将物权公示制度置于立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对于物权公示的效力则存有分歧。
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 第一,公示要件主义,即法律不仅赋予物权公示方法以公信力,而且公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换言之,当事人之间仅有物权变动的合意但无物权变动的公示,那么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仅无公信力,而且也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即物权变动无效。
此种方式主要以德国为代表;第二,公示对抗主义,即法律只赋予物权公示方法以公信力,公示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只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即当事人一旦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只是在未进行公示前,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法国和日本是采取此种主义的代表;第三,折衷主义即兼采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但各有侧重的一种立法例。
[5]就我国而言,从《民法通则》、《城市房管法》、《担保法》、《海商法》等规定来看,我国采取的是折衷主义,即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我国现行的制度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方面完全采纳了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的设立也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海商法》上的船舶抵押权登记仅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担保法》第43条规定的抵押权登记也是登记对抗主义。
二、物权公示原则的价值 (一)物尽其用价值 物尽其用的实现方式之一就是在同一个物上尽可能多的设置物权类型,在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情况下使得多个物权在同一个物上并存。
由于多个物权在同一个物上并存,在物权实现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效力上的冲突,导致有些物权效力难以得到实现。
因此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在某一物上既设的物权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示于外,以使欲在该物上再设物权者能明晰该物上既存的物权状态,从而依其意思自治进行欲设物权实现风险的评判以决定是否在该物上再设定物权;其二,后设定物权的人进行其欲设物权实现风险的评判时,需要一个评判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必须是法定的,具体来讲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而这种物权相互间优先效力确定的根据之一就是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一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由于物权立法的有限性决定了对之不可能予以穷尽,那么就必须寻求作为优先效力根据之一的物权公示原则加以解决。
[3] (二)主体性伦理价值 物权变动的动态安全有着促进和保障契约自由和所有权自由的特殊功能。
没有这种动态安全的保护,人们就会陷入一种不自由状态。
因为契约自由是有成本的,尤其是信息成本,动态安全得不到保护就意味着交易的成本会急剧增大,其结果是放弃交易和契约的实质上的不自由。
所有权的自由实际上是权利已经获得之后的自由,而作为其前提的权利获得过程直接决定了这种自由的享有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动态安全保护,因契约自由被阻滞当事人放弃交易,当事人拥有某物所有权的梦想就会落空,所有权自由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空洞的口号。
物权公示原则通过保护交易第三人的信赖,从而使交易人超越信息成本的局限而做出决定进行交易,使私法自治的主体性伦理得以充分地实践和张扬。
(三)证据证明价值 物权公示原则所具有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其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将纳入公示的物权作为正确权利的假定。
如以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为正确的权利人,以动产占有人作为正确的权利人等。
物权公示原则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是一种法律推定,即“法律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所得出的结果。
”[4]法律推定实质仍是一种法律上的假定,虽然这种“假定”的性质本身就表明了它在某种程度上的盖然性和不绝对可靠性,但其所具有的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的功能,却能够实现诉讼经济、公正分配证明责任、缓解某些事实证明上的困难以及贯彻实施实体法规范宗旨等目的,同时这种假定决不是随意而定,而是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合乎逻辑的认定,正是法律推定所具有的这种正面功能和生活经验基础决定了它既能被法律所认可和容纳,也能被民众所承认和接受。
物权公示原则从占有(动产)和登记(不动产)推定权利的正确性,在物权实体法规范中进行了一次证明责任的分配。
物权公示原则通过权利正确性推定而进行证明责任配置,并在当事人纠纷或诉讼中发挥对于实体权利的保护作用。
三、对物权法有关物权公示规定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可见,物权法确立了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我们从物权法第9条来看,不动产采用了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由于不动产的变动影响当事人的利益甚巨,存在的问题也最多,因此,这里以分析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为重点。
物权法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登记的收费情况来看,当事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时,由于标的物价值不菲,所交纳的相关费用也不低。
为了防止登记机构乱收费,主管部门曾发文要求登记应当按件收费,不能按标的物价值收费;[5]物权法第22条再次确认了这一原则。
笔者认为,只要掌握合适的比例,按价值收费可能也有一定道理:第一,登记机关因交易的复杂程度而投入的审查、核实交易文件的资源有区别,登记首先又是为了满足当事人使其权利发生对抗与排他效力的需要,在有的登记花费较少,而有的花费较多的情况下,后者自然不能要求前者,甚至国家为其分担;第二,根据物权法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登记机关要承担因其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当事人,又包括信赖登记的第三人。
虽然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更正登记制度和异议登记,以发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确保登记的正确性,但是仍然不能确保登记的完全正确。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财产价值越大,其潜在的责任就越大,那么靠什么来承担责任呢
登记费用造成的交易成本,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是否选择登记的意愿。
不登记仍然可以满足当事人需要的,强令其进行登记确实不符合效率原则。
什么样的财产不需要登记,应当根据交易实践确定。
从理论上说,流通范围较小的财产就不一定有登记的必要,这方面的例子,一是原有法律实践中已经通行的汽车、船舶、航空器,物权法第24条再次确认下来;二是在人员与财产的流动性较低的农村社区,哪座房子、土地是谁家所有或者承包,大家都一清二楚,甚至不需要登记,而且强制登记将增加农民负担。
不过,一旦农村宅基地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流转,登记的要求可能就会凸显出来。
这就是“未公示者不得对抗”规则,与公示的决定力相比,这种规则所产生的效力是对抗力。
从理论上说,公示对抗力模式可能会鼓励“一物数卖”,降低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因为任何受让人在完成公示手续之前,都不能排除不够诚信的转让人再将财产转让给其他人,并完成公示手续以移转物权,使自己落个财货两空。
但是,这种模式毕竟仍然给当事人提供了公示的可能性,当事人在由此保留的自治空间里,可以根据自己对交易安全和交易成本的衡量选择是否进行登记。
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政策选择。
而且,随着公示技术的发达,进行公示以及通过公示体系查询物上权利会越来越便利,自然会吸引更多当事人选择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4条仅仅针对船舶、航空器与机动车明确规定了公示对抗力规则,范围非常狭隘。
同时,根据我国的行政与司法实践,该条中用意或许在于放眼将来的“等”字,实际上难以包容扩张解释的想像空间。
我们再看物权法第158条,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物权法采登记对抗主义。
做出此种规定的主要理由在于: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之外所设定的利用他人不动产并提高自己不动产权能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主要发生在两个权利人之间,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在发生第三人侵害土地权利的情况下,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侵害,不涉及地役权的侵害,即使不登记,也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属,尤其是地役权本身不能单独转让,必须随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它是依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虽有一定道理,但是,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更符合法理。
在当事人之间就相互的不动产的利用达成协议而未登记的情况下,实际上创设了以乙方不作为或者说容忍义务为标的债权债务关系。
它本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其内容也是给付而非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这显然不同于作为用益物权的地役权。
如采登记对抗,就显然混淆了不作为之债与地役权的关系。
故采登记要件主义似更合理。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89. [2]李开国:《民法学》(专题讲座),第367页 [3]洪学军:《物尽其用于物权公示》,载《人民法院报》2005\\\/05\\\/30。
[4]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页。
[5]常鹏翱,李富成:《物权公示的决定力》,载《人民法院报》2005\\\/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