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长沙市拆迁直管公房补偿安置有关(暂行)规定》中的第三条购买力产权如何理解
1、如果你的承租公房是“直管公房”:才可以适用这个规定,但什么是“直管公房”、归哪里“直管”,这个我也不太清楚,请你咨询该文件的发布单位。
2、如果你是“直管公房的承租人”:那么,你可以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以该房屋评估价的60%购买产权。
3、但是,你购买的产权:是购买原房的产权,还是购买新的安置房的产权,这个还要结合文件的上下文来判断或者是找发文单位咨询。
实名举报以后反映的事实不实怎么办
我觉得现在拆迁户有钱人挺多的,我身边好几个朋友家里都是拆迁的,我知道的比较的多的是在长沙的一个朋友。
他家光拆迁费就千多万,还有人头费50万一个,政府还赔他一套大小一样的房。
听说长沙三湘大市场和汽车东站几年以后会搬迁,有这回事吗
客户价值如有定量的评估,这个概念一定会成为忽悠企业的,没有任何实战意义。
理论上客户价值,类似企业价值。
企业在股票市场的价值,或者风投的价值如何评估
股市中的价值,或者说是企业未来的利润(收入-成本)的净现值。
一个指定客户,或者一个细分客户群的价值,是客户未来给企业带来的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净现值。
如果你们公司没有数据库营销的基础,才能评估客户价值。
单纯地谈为客户创造价值,违背了营销的根本目的--利润。
选择什么客户,什么行为(如产品,服务,沟通等)可以增加价值,什么行为可以降低价值。
有些营销行为,或许可以带来短期的利润,但是却减少的客户价值。
企业的营销资源永远是有限的,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将有效的资源投入到最能提升客户价值的地方。
“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客户提升价值”
谁能帮我写个拆迁意见书,很急
非常非常感谢
可仿此: 拆迁意见书 我们是建三江铁南路两侧三十多户居民,对建三江分局建设局以到期临建房为由,无偿拆迁我们的房屋坚决反对,理由如下: 一、我们的房屋不是临建房。
这三十多户中有三户无批建手续,80%以上都是上世纪八十年代自建的永久性房屋,都是砖铁结构,墙体厚度均在370厘米以上,符合《黑垦建发〔2003〕18号》文件中关于“永久性房屋”的标准。
而且建成之后一直居住或做商服,可以继续居住下去。
这是客观事实。
为什么认定是临建房呢
原因是1996年,建三江分局建设局以欺骗的手段把我们的房照收上去,加盖了“临建”字样的戳记,并写明两年到期。
然而十多年过去了,一直没有说法。
事实上已经超过了时效。
也可以说,建设局的不作为行为已经默认了无临建期的事实。
哪有十年、二十年的临建房呢
这是法律事实。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出通知:改变执法理念,让法律事实尽量逼近客观事实。
因此,我们的房屋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永久性房屋,而不是临建房屋。
二、无补偿拆迁没有法律依据。
刚刚生效不久的《物权法》和新修改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有明文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与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我们的住房大多数是“前店后居室”,无偿拆迁后,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
6月17日,建设局周杰局长明确表态不予补偿,只有一个给一块“房场”的政策,而且只是口头的,不与我们签协议。
这样的政策,我们不放心,信不过,因为,我们不同意无补偿拆迁。
我们的房屋不是临建房,所以不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到期或超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请注意,国务院条例只用了“临时建筑”的概念,所以,我们理解,“建筑”和“房屋”也是有区别的,特别是可以永久性居住的房屋,是不能称之为“临时建筑”的
三、拆迁我们的房屋可以参照《黑垦建发〔2003〕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城市建设规划的落实必然涉及到拆迁的问题,所以我们不仅不反对必要的、必须的拆迁,而且拥护和赞成。
问题是公平、公正、合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实现,否则就是制造不安定、不团结,忽视民生的因素。
我们认为,应当参照18号文件第一部分“关于自建的永久性房屋无批建手续的补偿问题”中的1的规定处理。
即“对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自建的房屋应当参照当时有批件的房屋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的合理补偿。
” 按照18号文件规定只有“近两年(2001-2002)自建的房屋”,才能按“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处理”。
退一步讲,自建了十几年、二十几年的永久性房屋,就算是“临时建筑”,难道还抵不住它“无批建手续”的建筑吗
综上所述,我们坚决反对无补偿拆迁,请上级领导关注一下我们的客观事实,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为盼。
此致 敬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