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控室工作需要做什么
监控作人员岗位职责:1控员应按时上下班,当值时不准,不得擅离岗位2、监控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对异常可疑情况作好记录并录像。
3、监控员应根据他人提供的情况及从屏幕中观察到的可疑情况,进行定时、定位、定人及时录像,并做好记录。
对电话报案及发现刑案、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等应迅速按照程序上报处理。
4、监控员在当班时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
监控室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其他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来监控室的人员也应作好登记。
5、监控员应爱护使用的设备,以延长机器的使用寿命,不得擅自拆装设备。
6、在当班时主动做好监控室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整洁。
禁止在监控中心吸烟。
7、监控室所监控范围及摄像监视头的开关时间均属保密,不传播监控中发现的各种情况特别是他人隐私;不损害他人声誉;不在院内及院外和非值班场合谈论监控过程;不泄露监控录像内容;无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需要证明或非经院领导批准,不外借录像资料或为保卫部以外的人员翻看、检索监控资料。
因不遵守保密制度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泄密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8、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保证有线电话、无线对讲机等通信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发生故障及时报修;不占用监控室电话处理与监控、报警、指挥无关的事情。
9、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程序,禁止调整改动工控计算机系统。
监控室管理制度行为准则:1、监控室实行三班轮换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换岗,严禁脱岗、睡岗。
2、坚持对系统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系统设备的清洁。
3、注意防潮,经常检查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5、严禁携带易然、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监控室。
6、严禁在监控室内使用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电炉、电饭煲等电器。
7、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用餐或使用明火,不得将食品或有异味的物品带入监控室。
8、上岗时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岗。
9、严禁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值班队员不得在岗与人或用电话聊天。
监控室管理制度管理准则:1、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须将当班情况和未尽事项移交给下一班。
2、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
3、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员,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岗时不能下班。
4、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定期按规定对机房内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发现设备出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5、务必保障通信联络畅通,不得用办公电话接、打私人电话,对讲机应保持电量充足与信号畅通。
6、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法,监控中发现可疑人员、打架斗殴或其它突发事件,要及时通7、知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保安部,怠慢、延误信息采集作旷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8、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9、不得随意调整摄像头方位及角度,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10、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严禁擅自修改加密方案。
11、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像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
12、不得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作和安全的程序和软件。
13、做好防火、防静电、防潮、防尘、放热和防盗工作,禁止在监控中心放置易然、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和使用其它用电设备,禁止将监控中心钥匙移交他人使用、保管和配制。
监控室管理制度保密准则:1、非监控室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员工、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必须经行政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入监控室查看。
2、未经上级领导签字同意,值班人员不得修改系统设置。
3、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方案严禁外传。
4、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发现个人隐私情况的,必须认真、恰当处理并严格保密。
5、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并打印、分类装订成册归档保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泄露。
6、配合综合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
防损口号
如何做好基层安全保密工作基层安全保密工作是部队隐蔽斗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失泄密问题日渐增多。
当前,基层安全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一、思想松懈更明显。
在和平时期,官兵受“当和平兵,做和平官”思想的影响,安全保密意识有弱化趋势,缺乏忧患意识和基本常识。
有的认为“保密就是保机密”,事关上级机关首脑,与基层关系不大;有的认为“基层大中队红头文件的保密价值不高”;有的敌情观念淡化,消极认为当前“无密可保”,无敌可防,甚至有的明知基层保密的范畴和铁的纪律,却持无所谓态度,认为“基层失密无大碍”。
二、失密泄密更容易。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脑、传真机、手机等现代办公设备逐步普及营区,个人电脑也逐渐增多,由于防范意识和技术安全保障不到位,加上敌特间谍大量使用窃密的的高新技术,致使发生泄密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有的基层干部和少数战士视规章制度不顾,不分场合私自使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使单位保密工作的问题防不胜防。
再则,驻地警民关系的不断加强,部队后勤逐步社会化保障,警地交往日益频繁,失泄密的渠道增多,使基层安全保密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增大。
三、渗透途径更隐蔽。
敌对势力千方百计把渗透的触角伸向基层,大肆窃取部队情报,其行动诡秘、方法隐蔽。
有的以探亲;访友的“合法”身份,进入营区收集情报;有的以给基层官兵照相、推销新产品、收旧、清理垃
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的保密方案、保密须知包括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二)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
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本规定实施前形成,按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对公共利益仍有影响的执法信息,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多种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使社会广为知晓。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进行。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
第四章 网上公开办事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下列网上公开办事服务:(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三)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表格的在线下载、填报等功能,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编号,方便查询前款第四项所列执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在网上开展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执法信息予以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等方式进行。
开展满意度测评,可以通过在窗口单位设置满意度测评器等方式现场进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审批程序和保密审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特别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政府网站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为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
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监控室的考核办法
首要考验的是 保密 和诚实。
。
具体制度看下面的一、监控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不准将监控系统的功能、监控情况向他人透露,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二、严禁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监控室管理制度一、监控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二、严禁利用监控设备三、监控人员要熟练操作监控设备,四、值班人员要做好监控记录五、监控人员交班时要将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六。
生产部门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工作,企业管理策划部有权对监控室进行监督检查。
七。
监控人员负责作好安全、生产、劳动纪律及其它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八。
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九。
负责监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十。
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不准向被监控人员介绍监控范围和效果。
十一。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
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十二。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
十三。
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如何坚持战斗力标准
中央军委关于”必须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军队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的科学决策,为和平时期军队建设指明了方向。
在当前,一方面需要我们对战斗力标准的众多理论问题作出研究和回答;另一方面需要我们在局部的范围(基层)紧密联系实际,边探索、边检验、边修正、边完善,以丰富理论和实践直接推进部队的建设和改革。
本文试图就新时期如何使战斗力标准真正在基层得以贯彻落实,谈点粗浅意见。
第一,基层落实战斗力标准必须从战斗力水平的现状出发,进行反思,深化认识 战斗力标准就是部队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提高战斗力为总的尺度来衡量。
近年来作为最能代表战斗力水平的部队军政素质,呈明显的下降趋势。
主要表现在:训练的教育没有说服力,长期的和平环境下那种”强化敌情”的教育已经不适应,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形势教育走过场:对军队建设指导思想理解出现偏差,官兵的国防意识淡化、军队的根本职能淡化:基层干部本身素质差,训练水平始终处于低层次:工作重点不突出,军政文民训练捆在一起,互争位置:工作中实用主义严重,急功近利的思想突出;管理工作松散,有章不循、执法不严:训练保障不足,训练器(教)材的发放不及时、不足量、不配套、不实用;训练法制观念不强,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缺乏有效的训练监督和控制。
根据当前基层建设的现状,结合战斗力标准本身的特点、要求和内在规律性,我们既要看到落实战斗力标准的迫切性,艰巨性:又要看到落实战斗力标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我们上上下下作长期的努力。
当前最关键的是反思基层建设的现状,总结近年基层建设的得失,用战斗力标准的”天平”去衡量,着眼在于改革,在战斗力的轨道上找寻基层建设的出路。
第二,基层落实战斗力标准必须坚持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理顺基层工作的内部关系 基层工作具有鲜明的繁杂性、具体性和直接性,但是不论怎样它都要围绕一个“主心轴”来展开各项具体的工作,这个“主心轴”即是战斗力标准。
前几年,我们工作出现偏差,庄是没有抓住战斗力这个根本标准,产生了种种问题。
因此,基层各项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提高战斗力这个总目标而展开,必须把工作放在“战斗力的轨道上”来组织、协调和监控,实现基层建设平衡、稳定、高效的发展。
战斗力是一种多要素构成的有机体。
社会生产力是由生产资料(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技术、技能的劳动者构成,它们在劳动过程中结合在一起实现生产资料向物质生活资料转化而形成生产力。
以此为鉴,战斗力似应有人、武器以及它们的结合的组织形式编制体制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且只有将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方可形成实际的战斗力。
在基层人和武器结合的生活形式是管理,人和武器结合的思维形式是教育,人和武器结合的运动形式是训练。
由此,管理、教育、训练可视为战斗力系统的三个源生的基本要素。
训练是人和武器结合的客观实践活动,即通过一定的战役、战术思想、程序、方法等把人和武器联结成一个有机整体,一方面,训练是和平时期检验编制体制科学性、合理性的最有效手段,训练反映着单位管理(教育的水平状况;另一方面,管理、教育对训练起服务和保证作用。
军事训练是提高部队战斗力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
当前必须坚持以军事训练为中心,并将此作为军队建设的一项基本法规。
在此基础上理顺与其它基层工作的关系,按照各自对提高战斗力所起的作用,正确赋予其地位,在战斗力的轨道上协调发展。
第三、基层落实战斗标准必须梳理,论证现行的各项具体指标和确立必要的新指标 确立衡量部队战斗力水平的指标是部队建设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众多的“软指标”工作,更需要一个具体的“尺度”来衡量,变为基层工作“看得见、摸得着”易于把握的“硬指标”。
我们认为,经过我军42年的摸索,检验、进取、总结,已基本形成了一套与战斗力标准总目标相一致的具体指标,如基层现行的军事训练《大纲》,战备工作的“三分四定”,基层建设的《纲要》以及《队列条令》、《内务条令》《纪律条令》等,当前,落实战斗力标准,决不能轻率地否定它们,置其于一边而不顾。
这就需要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理论上自上而下、实践上自下而上对现有指标进行梳理和论证,无疑这是一项大的“工程”。
同时,为了适应新时期变化了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也需在某些领域、局部确立新的指标,以充实、完善。
修正各项具体工作的指标,用战斗力标准来限制、规范我们的行动、在基层作为战斗力标准的指标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指标确立必须适应加强管理、改革开放的需要。
管理、教育是当前薄弱的环节,有些连队出问题接二连三,管理存在着急于求成、简单粗暴或任其流行的不良倾向,在某种程度上管理已上升为影响战斗力提高的主要原因。
教育要力求公开、透明、有人情味,注重有限教育的效果。
既提高官兵的政治觉悟,又增强其军事素养,推进战斗力水平的提高。
2、指标的结构必须遵循以下5条原则:一是整体合成的原则。
二是系统完整的原则.三是分层配套的原则.四是侧重动态的原则.五是通用可行的原则.3、指标在军事训练上要有“三个突出”:在层次上突出基础训练的课题,使基层分队扎扎实实地打牢军事训练基础,在整体的背景下,提高单个人员的军事素质,在对象上突出干部、班长的组织指挥,“兵强强一个,将强强三军”。
因此,必须着眼于提高基层分队的干部、班长的军事素质。
在内容上突出战术、技术和身体素质的结合,克服近年训练中忽视技术动作的弊端。
第四,基层落实战斗力标准必须有一套立法性的训练检验考核制度与之相对应调 基层建设确立了衡量战斗力水平的指标,还必须有一套有效的检验考核制度,只有指标和考核结合联成一体,才能把战斗力标准真正量化落实到基层。
在当前,训练考核的规模、体系正不完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稳定性。
训练考核不仅是我们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指导训练的依据,也是检查部队战斗力水平的有效方法。
只有通过切实的检验考核,我们才能看到与外军训练的差距,促成基层分队之间进行横向比较,深化训练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军事训练的水平,达到提高部队战斗力这一根本目的,目前应尽快建立如下5种制度: (1)考核计划制度。
即训练部门每年在制定年度训练计划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专门考核计划,对每年所需考核课目进行全面规划,依据上述战斗力标准具体指标,做到“四定”:定课目、定时间、定级别、定规模。
考核计划制定后应申报至上两级训练部门批准与上级的考核计划相配套。
尔后与训练计划一起下发承训单位。
我们认为,考核计划由同一级拟制较适宜,报师、集团军备案(批准)。
(2)训练自考制度。
即基层分队依据上级的训练计划;考核计划和本单位的训练进展情况,以训练指标为尺度,对所训课目进行自测。
检验和考核,做到逐项,逐课,逐步进行,人人过关,从而发现问题,调整内容,利用课余和机动时间进行复训、补课。
同时,对个别单位,人员实施“升级补差”训练,集中“开小灶”,宣至达到指标要求。
” (3)按层分考制度。
各级在本职范围内进行考核,一般班课目由逢组织验收,排课目由营组织验收,营、连课目由团统一验收。
通常同一级组织对连一级实施综合的全面考核,主要课目按指标在“四统一”(统一考核时间、统一考核难度、统一考核要求、统一考核保障)的基础上,进行不漏项、不漏人的“整体验收”。
(4)考核监察、保密制度,对于营、连的训练考核,团应派出监察员,主要由训练部门指派责任心强、考核经验丰富的参谋参加,对于团的训练考核军、师应派出监察员。
监察员对考核质量负责;同时对上级首长负责,赋予其足够的权利,能对考核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凡是下级考核,必须有上级指派的监察员鉴定作证方能生效。
(5)考核奖励制度。
为增强考核的权威性与效果,必须有一套与考核结果相对应的奖惩制度。
对于训练扎实、质量高、考出来的真尖子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重奖。
对奖励的标准、方式、规模和比例应作出规定,除立功、授奖外,干部可“三优先”,(优先提拔、优先晋衔、优先随军),战士可“五优先”(优先休假、优先人学深造、优先学技术、优先转专业军士、优先安置)。
同时,对于训练不达标者,应给予补训、复训,限期完成等处理。
第五、基层落实战斗力标准必须搞好各项保障 理论保障,军队上层应尽可能地拿出战斗力标准的理论研究成果,对众多的理论问题尽快作出正确的肯定性或未定性结论,把研究的重点放在联系部队实际上,注重通俗性、具体性,实在性,以加强对基层的理论指导。
组织保障建立自上而下的兼职或专职的组织保障体系,明确具体分工,执行专项责任;在部队主要是发挥党支部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有重点、。
有步骤、有目的地组织实施。
器材保障。
本着“理顺渠道,勤俭练兵、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改进器材的请领、发放、使用、保管等制度,采取计价下发。
计价使用的方法,做到定人、定件、定时限,确保器材的完好率:做到合理调配,轮换使用,努力提高器材利用率;做到因陋就简、创新改进,增强器材利用的效果。
场地保障。
安排上遵循“穿插配当、交叉进行、歇人不歇地”的原则:建设上要破除临时观念,建立长期打算,加强旧地开放。
废地开发和设施管理,向“多功能、多用途”综合场方向发展:要强调严禁地方强占军用土地。
经费保障。
首要的是国家应尽可能增加国防开支,增加训练经费:大单位要根据各部队生产经营情况,采取强制手段调拨生产收入,用于本单位训练,专款专用:加强对训练经费的管理,改革训练内容,方法,努力降低军事训练消费比,提高训练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