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之间的关系。
及各种法律的通俗解释
宪法是国根本大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制订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诉讼法部门指规范诉讼活动的法律。
主要包括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另外,诉讼法部门还包括《仲裁法》、《监狱法》以及《律师法》等等。
诉讼法指的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是打官司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诉讼法是典型的法律程序法。
在中国有三大诉讼法,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在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除了以上三大诉讼法外,一般还有宪法诉讼。
(中国目前还没有宪法诉讼,因此没有规范违宪案件审理的程序法)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社会文名是口号,内心有怨屈、纠腐败,除黑暗,谁能与我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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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详细并通俗的说婚姻法改了些什么,以前是什么
谢谢
新中国有两部《婚姻法》,第一部是1950年版,28条。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都讲“男女平等”、“婚烟自由”,但是同样的原则口号,由于时代不同,含义也不同。
1950年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当时妇女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40多岁的妇女还有裹脚的。
当时体力劳动对国家建设还是很重要,妇女的生产力要解放出来。
所以,那时讲男女平等,对于树立“男女平等”观念、让妇女“翻身”、增加劳动力等等,都有革命性意义。
其次,实际上妇女的经济地位不高,因为许多妇女文化水平低,从经济角度说,在家庭中起着辅助作用,不算是“家庭顶梁柱”。
那么,离婚后呢,独身妇女生活就容易陷入困境,所以,该部《婚姻法》就有具体条文规定要照顾女方。
1980年《婚姻法》,从经济角度说,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仍不富裕,但是,建国30年后,妇女的文化教育比49年前明显改善,裹脚的一代妇女陆续进入老年,中青年妇女在家庭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
虽然总体上说,妇女地位还比不上男人,但是婚姻法对妇女的照顾,除了原则上照顾以外,具体条文的倾斜规定比较少。
在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实际有照顾,但规定也不是十分强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一些人经济上成了“暴发户”,包二奶、家庭暴力现象比较突出,对社会风气、社会安定都有很大影响,也违背了男女平等原则,需要在法律上予以遏制。
2001年对80版婚姻法进行修订,把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充分依据,并且要对受害方赔偿。
在适用过程中,对一些条文做了解释,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
随着“财产性收入”的增多,原来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规定的“婚后收入如何处置”还不足以处理婚姻财产关系。
比如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如果也算共同收入的话,就不太合理。
具体例子,婚前购置的一套房子,值20万元,婚后升值到100万元,那么增值的80万元,如果算共同财产,就说不过去。
而且,如果算共同财产的话,容易发生“骗婚”等问题。
诸如此类问题,《婚姻法解释三》做出了明确解释。
男女平等的口号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一、什么是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
二、为什么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1.、它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
2.、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3、它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口号1、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当代妇女运动的主题4、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5、创造新业绩,树立新风尚,争做时代新女性6、发扬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7、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8、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具有伟大的作用9、妇女是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10、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11、男女平等,和谐发展,共创美好明天 四、英文 Equal Rights between Men and Women12、全民奔小康,妇女当自强13、男女平等,国家兴旺14、男女平等,携手共进
赞美法制的句子
礼是中国传统社会道德规范的体现,同时也是古代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
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
作为道德规范,它是人一切行为的准则。
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礼、殷礼、周礼,照孔子的理解,“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
夏、殷、周三代之礼,因革相沿,到周公时代的周礼,已比较完善。
《庄子》曰: “三王、五帝之礼义法度,其犹楂梨橘柚,虽其味相反,而皆可于口也。
”故上古之礼不定常,首重其是否合乎需求。
孔子又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作为观念形态的礼,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是同“仁”分不开的,孔子说:“人而不仁,如礼何
”他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德治,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限制。
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形成,奴隶社会的礼已逐渐废除。
孟子把仁、义、礼、智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礼为“辞让之心”,成为人的德行之一。
荀子比孟子更为重视“礼”,他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
他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他认为礼使社会上每个人在贵贱、长幼、贫富等封建等级制中都有恰当的地位。
《礼记》中说:“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礼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特别是在封建社会的后期,它越来越成为束缚人们思想、行为的绳索,影响了社会历史的进步和发展。
儒家认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为规范,便“礼达而分定”,达到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的理想社会秩序便可维持了,国家便可以长治久安了。
反之,弃礼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将如周内史过所说的:“礼不行则上下昏”,而儒家所鼓吹的理想社会和伦常便无法维持了,国家也就不可得而治了。
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作用,提出礼治的口号。
孔子说:“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记》云:“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治政安君也”,可见礼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持其统治的重要工具。
“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欤
”儒家认为推行礼治即是为政。
师服云:“礼以体政”;孔子说:“为国以礼”;晏婴说:“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左传》引君子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女叔齐云:“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荀子云:“国之命在礼”。
从这些话里可以充分看出礼与政治的密切关系,国之治乱系于礼之兴废。
所以荀子说:“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礼记》云:治国以礼则“官得其体,政事得其施”,治国无礼则“官失其体,政事失其施”,结论是:“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
显而易见,放弃礼和礼治,儒家心目中的理想封建社会便无法建立和维持了。
儒家主张礼治,以差别性的行为规范即礼作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同法家主张法治,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即法作为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原是对立的。
在先秦百家争鸣的时代,儒、法两家各自坚持自己的主张,抨击对方的学说,互不相让。
秦、汉法律都是法家拟订的。
商鞅的秦法渊源于魏李悝的《法经》,萧何定汉律又承秦制,为法家一脉相承的正统,完全代表法家精神,为儒家所不能接受。
汉武帝标榜儒术,法家逐渐失势,儒家抬头后,开始以儒家思想改变法律的面貌。
汉儒在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在撰写法律章句来解释法律和以经义决狱两件事上。
据《晋书·刑法志》,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断罪所当由用者合26272条,7732200余言。
以经义决狱者有儿宽、董仲舒、应劭等人,将儒家经典作为判罪量刑的标准,说明儒家思想在司法上发挥了实际作用,意义重大。
自魏以后,儒家参与制订法律,他们更有机会将体现儒家中心思想的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使法律发生了重大变化,影响深远。
商鞅定异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与“父母在,不有私财”的礼背道而驰,为儒家人物贾谊等所深恶痛绝。
魏时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
《周礼》有八议之说,魏始以八议入律。
自魏、晋、宋、齐、梁、陈、北魏、北齐、北周直至隋、唐、宋、明,皆载于律,到了清代才不复引用。
《礼记·王制》:“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
”儒家自来主张亲亲,重视尊卑、长幼、亲疏之别。
晋律“竣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
北魏定犯罪留养祖父母、父母之条。
为了体现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又有以官爵当刑的规定。
留养之法为历代所遵行,官当亦为隋、唐、宋所沿用。
《周礼》不孝为乡八刑之一。
《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北齐列不孝为重罪十条之一,犯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隋采用,并置十恶条,自唐迄清皆沿用。
北周完全模仿《周礼》,法律全盘礼化。
但因《周礼》不合实情,不能适应当时环境,所以隋承袭北齐律,兼采魏、晋刑典,而不采用北周之制。
翻阅因袭隋律而修订的唐律,更可完整地看出有关礼的内容。
除八议、官当、十恶、不孝、留养、按服制定罪等条外,还有不少条文是来源于礼的。
礼,子当孝事父母,于是子孙违犯教令、供养有缺成为专条,徒二年;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徒一年,并免所居官。
礼,父母之丧三年,于是匿不举哀、释服从吉、冒哀求仕、居丧生子、嫁娶、兄弟别籍异财皆有罪。
《大戴礼》有七出、三不去(见封建婚姻制度)之文,于是成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应去应留皆以礼为根据。
儒家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于是律许容隐,不要求子孙作证,更不许告祖父母、父母,告者绞。
荀子云:“礼者养也”,《礼记》云:“礼节民心”。
欲望的满足,物质的享受,都区别贵贱而有所制约,详细规定于礼书中。
唐律于是规定营造舍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并令改正。
以上种种规定,都足以说明礼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故《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云:“唐律一准乎礼。
”以礼入法的过程亦即法的儒家化过程。
始自魏、晋,历南北朝至隋、唐而集其大成。
《宋刑统》沿用唐律,明、清律亦深受唐律影响,除官当外,上述有关礼的规定大体保留在法典中,只是处分有所不同而已。
以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发生了重大的深远的变化,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
古人所谓“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载的力量来维持礼,加强礼的合法性和强制性。
礼认为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为、所制载的。
诚如东汉廷尉陈宠疏中所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明丘濬《大学衍义补》云:“人心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
礼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这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礼”原是宗教祭祀仪式上的一种仪态,《说文解字》就说:“礼,履也,所以事福致福也。
”可知,“礼”原来并没有等级制度的伦理道德方面意义,在阶级社会出现后,人类开始有等级之分,宗教祭祀也随之出现了身份的限制和区分,于是,作为宗教祭祀仪态的“礼”便开始具有了社会身份区分的内容。
逐渐转化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一种身份制度。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礼就产生了,它是现实生活的缘饰化,用外之物以饰内情,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礼物,就是行礼所用的宫室、衣服、器皿及其他物质的东西。
二、礼仪。
就是使用礼物的仪容动作。
三、礼意。
它是由礼物和礼仪所表达的实实在在、明明白白的内容、旨趣或目的。
这就要求礼物和礼仪必须适当,在逐渐完善的礼曲实践中证明为无过不及、恰到好处。
“礼”具有社会身份制度方面的意义,最迟在殷商时代已经存在;但是,作为一种较为严格的社会制度,则是周朝初年的事情。
周朝初年,周武王伐纣灭殷,为着巩固自己的统治,周公便在殷礼的基础上,重新制订礼乐,将作为社会身份意义的“礼”制度化,系统化。
我们说的封建礼数的“礼”有着作为政治的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两个方面的属性,作为等级制度的“礼”,强调的是“名位”。
也就是孔子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 作为伦理道德的“礼”的具体内容,包括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等。
在“礼”两个方面的属性中,等级制度为“礼”的本质。
而伦理道德方面的属性则为等级制度的外在显现。
封建礼数实际上是通过向人们灌注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把这些外在于人的伦理道德观念变为人的内在需求,去束缚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的行为,把人们变为统治阶梯的忠实奴仆,以达到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目的。
正因为如此,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的历代统治者都把封建礼教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不二法门。
自从民国以来,我国的礼仪制度在不断变得简单化、人性化,吸收了西方一些可以借鉴的模式。
“礼”,只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必需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已经脱离了原先为封建时期森严的等级制度服务的本质,而是维系社会良好风气的道德规范。
但这并不是意味着我们就可以不再受到“礼”的约束,甚至把儒家文化等一味地看成是陈腐的,而把西方文明看成是完美无缺的。
实际上,我们所鄙弃的只是“礼”中的糟粕,对于儒家文化中占据相当分量的高尚的东西,我们还是要继承并发扬;而在另一个方面,西方的文明也不见得完全像我们所见所闻的那样人性。
随着中国的一步步发展,“礼”无与伦比的魅力必将会再度大放异彩,使世界眼中的中华民族,是一个文明、开放的民族,而中国当然就是一个文明、开放的国度。
可以说,中国的形象,将会因为“礼”而更加亮丽,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