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调对接中已经发现有哪些问题
1、缺乏及时的理念更新对于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对接,目前我国还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
诉调对接完全是实践中摸索出的一种平民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这种方式是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两者实际操作中衍生出的一种临时组织,谈不到系统的理论基础。
这就使得诉调对接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很大。
这种随意性与法律本身是背道而驰的。
一方面,诉调对接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和高效性,另一方面诉调对接又要求这一过程必须具有一定的严肃性。
这两者实际是矛盾的。
2、组织协调不够权威,协调机制不够健全。
对于“诉调对接”工作,双方职能单位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司法局,是互无隶属关系的两个部门。
目前尚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部门的关系。
即使双方的领导重视,就诉调对接工作经常进行沟通,但双方之间缺乏一个固定的、权威的协调机构,往往有许多实际问题很难解决。
尤其是当双方的观点出现冲突时。
由于平时缺乏健全的工作交流机制,发生纠纷时没有权威的上级部门进行裁决。
没有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定期的探讨和研究,各地区跟风而上,各施各法。
这使得诉调对接工作无法形成系统化,正规化的工作机制。
而且“诉调对接”工作没有明确纳入相关考评机制中,更没有纳入县对部门、镇(街道)的年度的岗位责任制考核中,考核奖惩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相应的强制力。
2、对接范围还很狭隘。
各地“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不够完善,目前大多地区只有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才真正在实行“诉调对接”,而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并没有建立起对接制度。
即使在仅有的对接平台驻法院人民调解室,其与基层人民法院对接内容也仅限于与立案庭的诉前引导调解和与民一庭的有关民事案件的委托调解。
受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数少、精通专业法规的调解员缺乏等因素影响,尚没有开展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的委托调解,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等。
实践中诉调对接最使用的调试方式是诉前调解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 2、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诉调对接法院会取证吗
诉调对接过程中,法院不会取证。
第一,案件尚未进入诉讼阶段,法院无权调查取证。
在诉调对接阶段,主要是调解;第二,法院调查取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实际上,绝大多数的证据,都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交,法院是不能调查取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经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不成后,法院就可以立案了吗
只要是该法院可以管辖的案件,经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不成后,当然可以立案,因为诉调对接,那只是一种处理案件的辅助形式,调解不成就说明案件没有得到处理,那法院当然要立案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