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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防控口号

时间:2014-07-14 16:08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形势和研究进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可能的感染来源,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

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三、防控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全国普法办编写)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专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等。

\ 凡例 \ 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其余一般不省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简称为《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 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 (第三版) 》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房)的院感控制管理。

对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轻症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

如当地发生强度较大流行,医疗资源紧张时,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可采取居家治疗和观察。

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单位和个人,使病毒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

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 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你认为药品批发企业可能会存在哪些质量风险

假如你是该企业某一关

第一就是药量不达没有能够完成真正达到药品的标第二个就是疫情人比较杂,就是我们也不确定药品上会不会沾有病毒。

第三就是在这特殊的时间药品工厂里面,肯定是有各式各样的人,来自不同地方,毕竟过年是回家过的,现在可能聚集,具体性活动就比较容易引起病毒的传染。

如果我是某一关卡的质检人员,我觉得更需要的就是工厂里工作的人们在进入工厂前要进行隔离核酸检测,然后再进行封闭式的工作,这样比较好,减少回家的路途中,还有家中接触的人,各式各样的人之间的交流都很有可能引起病毒的传播,当然,现在国家已经管控的比较好了,所以已经也算是控制住了,所以其实也不是非常大的问题了。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全国普法办编写)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各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 例如,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全国普法办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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