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违法(规)拆除违章建筑造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1、既然是政府对合法房屋采取行政侵权行为,也经过了法院的确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具体的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而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政府,应该找该机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
拆除违章建筑是要有执法权的,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构才可以强制执行,其他个人、单位私自拆除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给政府打报告,拆除违章建筑怎么写
可以向城乡规划局投诉,也可以向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章建筑拆除通知书
蒙城县国土资源局存在严重不当工作方式、方法问题,颁布的行政处罚决定即蒙国土资监[2008]200号、蒙国土资监[2008]201号、蒙国土资监[2008]371号坚决不执行。
有法不依,公然拒不执法表示强烈不满,不能真正行使该部门的职能作用,不切实执法办事,不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保护耕地的政策是:只追求形式,不追求效果;挂羊头卖狗肉,任违章建筑肆意蔓延。
打着创建和谐社会的幌子拒不执法,用创建和谐社会掩盖违法行为。
保护土地的执法人员却成了违法破坏土地者的保护伞,创建和谐社会不是去违法,违法不是去创建和谐社会。
请蒙城县国土资源局部分工作人员醒醒吧,工作方式、方法该改改了,依法办事有那么难吗
蒙城县国土资源局颁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纯属废纸,纯属摆设,反会助长违法破坏土地者的势头。
坚决执行“二凡政策”:凡违法破坏土地者坚决保护,凡投诉信访者能糊弄就糊弄,能拖延就拖延。
在蒙城县辖区内违法破坏土地现象随处可见,违法破坏土地者就是得不到法律规定的应有处罚,所有保护土地政策只是一种形式。
蒙城县国土资源局就是口号提的响,光打雷不下雨有啥用,只会让老百姓看到虚荣的一面,老百姓要的是实实在在的工作,依法办事的作风和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态度。
有效地抑制了土地违法现象的蔓延。
蒙城县国土资源局的种种不良现象在执行案子中表现的淋淋尽致,其中颁布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蒙国土资监[2008]200号、蒙国土资监[2008]201号、蒙国土资监[2008]371号文件也纯属废纸。
该三份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始终得不到落实,老百姓的权益始终得不到维护,任违章建筑肆意蔓延。
我多次向蒙城县国土资源局询问,都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释。
一位领导直接告诉我“为了创建和谐社会,违章建筑无法拆除”,以这位领导的意思我问道:“创建和谐社会就是不执法吗
”,这位领导很干脆地回答说“就是”,还理直气壮的让我可以把他的话录下来。
这位保护土地者的思想就是“创建和谐社会就是不执法,就是不管不问违法者,就是让违法破坏土地者为所欲为。
”此种思想实属荒唐,国家的悲哀。
希望蒙城县国土资源局能够加大整治违章建筑力度,切实实行有效的耕地保护政策,拆除基本农田的违章建筑,真正行使该部门的职能作用,给蒙城人民一个交代,给国家一个交代。
基本农田违章建筑不及时制止拆除,违法破坏土地现象将会日益严重,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致使土地管理部门带头扰乱土地管理法律秩序。
对土地违法者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造成近年来非法占地盛行的一大机制管理缺陷。
对那些非法占地行为,只有严肃法纪,毫不手软的进行查处拆除,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法律法规才会被人们所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