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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城市标准都不同的,判定标准就看你跟官方的关系如何,你把钱交够了没有,社会是很现实的,中国官就是见钱眼开,骗人的广告到处都是也没见哪个说是非法的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
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二章 发布规划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利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的;(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步行街除外)、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的(包括企业名称指示牌);(八)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的;(九)非商业区内的建筑外墙、裙楼、楼顶、栏杆及围墙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设置路牌广告。
在商业街道、步行街占道设置路牌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路、署前路、环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点商业街区设置户外广告的,鼓励用霓虹灯形式。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场所占道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一)广州火车站、广州火车东站、机场;(二)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三)东风路、解放路、流花路;(四)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广告集资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设置长期固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脑画等形式。
第十二条 人行天桥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以通透、霓虹灯形式,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
第十三条 装饰性灯饰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二)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三)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六)户外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置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七)横额、标语的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张挂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
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办理安全保险。
第十六条 企业招牌广告,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
企业招牌广告的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应做到协调、整齐。
经营专卖商品的企业可在招牌部门版面发布专营的商品广告,但其面积不得超过招牌版面的1/2,不得发布非专卖商品的广告。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三章 规划设置与审批登记管理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重要地区的户外广告牌位的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市容环卫、公安、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制订。
具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和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先征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
其中,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应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同意。
横额标语设置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其它地区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单板或拼装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 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 广州地区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广告企业如需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不得自行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者联系到广告牌设置场地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广告样稿、广告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其场地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的,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牌位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同意;(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由其直接审批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需送规划、市容环卫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四)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举办有企业赞助的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如需设置不超过两个月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是城市临时构筑物,除广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是城市临时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应先行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
如合同期满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相一致的招牌广告,须将广告样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招牌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八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张贴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认定的广告公司统一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有效期届满15日之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注销其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或其它载体上的,由发布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
独立设置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设置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恢复或拆除。
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出租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缴纳广告管理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及出租场地单位或个人拖欠广告管理费的,每拖欠一天按应缴纳金额的3%缴交滞纳金;(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依法由城市规划或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责令恢复或拆除而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者承担,并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乱张贴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其它有关广告规章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介绍下八一纪念馆
“工农当家”促使他投身留学苏俄1925年5月30日,上海发生五卅惨案时,就读上海浦东中学的蒋经国,被同学选为该校示威队伍的领队与抵制洋货小组领队,连续参与了四次反帝示威活动。
蒋经国同年夏,蒋经国受黄埔军校墙头张贴的“联俄”“联共”“工农联合”等巨幅标语的影响,他认为,在全世界各国当中,苏联是中国唯一的朋友,苏联的统治者不是皇帝也不是上帝,而是工农当家。
1925年10月底,蒋经国进入莫斯科中山大学留学。
当时赴苏留学是国共要员子女的首选。
一个月后,他加入了中国共青团。
1926年7月,广东国民政府挥师北伐。
蒋介石在夺取长沙后宣称:“革命要成功,就必须联苏以推翻帝国主义,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环。
”蒋经国认为,父亲是真正的列宁、斯大林的信徒,甚至是托派的信徒。
在中山大学同学心中,蒋经国出尽风头,成为革命领袖蒋介石的化身。
热情的俄罗斯少女更是围着蒋经国等中国留学生频送秋波,认为这批人是未来中国的领袖。
蒋经国怒斥蒋介石的第一封公开信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军队悍然发动反革命政变。
蒋介石由革命“英雄”蜕变为“清共”的叛徒。
于是,蒋经国由鲜花簇拥的“好汉”,变成了遭人白眼的“浑蛋”。
1927年4月18日夜,莫斯科中山大学的全体师生召开了声讨蒋介石大会。
对于这突然的变故,思想单纯、年仅十七岁的蒋经国一时难以接受。
但此时中山大学师生的革命热情气势如虹,容不得他有半点的暧昧态度。
平时满口革命大道理的他,于是咬紧牙关毅然冲上讲台,信誓旦旦地表示:“当蒋介石口头颂扬着革命的时候,已渐渐地开始出卖革命,一心想和张作霖、孙传芳同流合污。
蒋介石一度是我的父亲和革命朋友,现在却成了我的敌人。
几天前,作为革命者的他已经死去,现在活着的是他反革命的灵魂。
打倒反革命蒋介石
”蒋经国的演讲再次赢得耀眼的光环。
这封公开信,被汉口《人民论坛报》于4月24日在第一版全文刊发。
蒋经国的公开信这样写道:介石,我不认为你会听到我要说的话,你也可能根本不想读到它们。
但是,不管你读不读得到,我都要写出来。
今天,我要重复你曾经在信里告诉我的话。
谨记住“革命是我所知道的唯一要务,我愿意为革命赴汤蹈火”。
现在我要说,革命是我所知道的唯一要务,今后我不再认你为父。
为了表达自己的革命决心,蒋经国特地申请加入苏联红军,被派到驻扎于莫斯科的第一师当兵,不久考入列宁格勒中央红军军事政治研究院学习,并加入共产党。
第二封公开信疑为王明代笔这封公开信出笼的背景,是中共为推动全国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所发表的《八一宣言》(即《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
这份宣言发表后,蒋介石并没有正式公开回应。
于是共产国际决定利用蒋经国的“人质”效应,刺激一下老蒋,达到逼蒋抗日之目的。
蒋介石与蒋经国1935年八九月间的一天,共产国际中国代表团团长王明对时为《重工业日报》副主编的蒋经国说,时下国内谣言纷传,说你在苏俄被捕。
你应该写封信禀告母亲,你在这里工作,完全自由。
随即王明把自己拟好的一封信交给蒋经国签名,不料,当场遭到蒋的拒绝。
后经朋友劝说:如果签署这封信,日后可能有机会回国。
蒋这才勉强接受,并在原文中加了一句话:如果母亲想见儿子,请到西欧来会面。
这封由王明代笔、蒋经国签名的公开信,谴责蒋介石是“全体人民公敌,因此也是他儿子难以和解的敌人”。
同时,还是一位“恶丈夫”。
声称他“以这样的父亲为耻”,无颜回国见江东父老。
但是,据蒋经国回忆,他在王明的代笔信上签名后的第二天,二人一同去见苏联情治机关——国家安全部首脑雅哥达。
雅哥达接见他们时,要求王明销毁其代笔信,指导蒋经国自拟一封家书,信中不直接表达回国的愿望,只“表达思家之情”,如:“我无日不盼望着再尝尝久已未尝的家常小菜。
”王明虽然当场接受了这一封信,却把他代拟的那封信送回中国,并通过报纸公布全文。
亲爱的母亲:您把我送到莫斯科已经有十年了,我们分离的时候,您就说出了您的愿望,您希望我幸福、富有,今天我已达成了。
但是,我达成的方式跟您当时的想象并不相同。
您的儿子已经成了真正富有的人,但这富有既不是田产,也不是银行钞票,而是人类实际生活的知识和解放被压迫、被剥削的人们的办法。
您的儿子虽然成了真正幸福的人,但这个幸福不是舒适安乐的寄生虫似的生活,而是劳动和自由的生话,是斗争和作战的伟大前途,是为全国人创造幸福的将来。
1927年您给我的信要我马上回家,这个要求到今天还未能实现。
但是您的儿子已经开始了新的生活道路,他也永远不会回来了,他也许永远不会再落入父亲那个笨蛋的手中,去做一个可怜胆小的孩子,您的孩子正要以坚定的决心在中国革命的大道上勇敢地逐步前进。
我的隔壁住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家庭,父亲是工厂的技师,母亲在同一个工厂当职员,儿子是熟练工人,女儿在工厂学校上学,他们是真正地过着亲爱的家庭生活,他们相互敬爱,这个家庭是建筑在相当的政治主张之上。
每当我看到别人家庭的幸福,就常常会想起生我的母亲。
因此,我问自己,为什么我就不能跟他们一样
为什么我就不能有那样的幸福
但是问了之后又怎样呢
许多人说,蒋介石在宣传孔子的孝悌和礼义廉耻学说,这是他迷惑人的惯用手段,以此欺骗和愚弄人民的意识。
母亲
您还记得吧
是谁殴打您、抓住您的头发将您从二楼拖到楼下
那不是他蒋介石吗
是谁打我的祖母,使祖母因此致死
那不是他蒋介石吗
这就是他对父母和妻子的孝悌和礼义。
这是嘴说“礼义廉耻”的他自己的真面目,我在写这几行文句时,不自觉地握紧了拳头,胸中燃起对仇敌的愤怒和痛恨,恨不得将这样的仇敌马上驱除。
昨天我是一个军阀的儿子,今天我成了一个共产党员,有人也许觉得奇怪,但是我对共产主义的信念一点都不动摇,我有充分的自觉,对真正的革命理论成就有研究、有认识。
您和世界上许多人一样,因为对政治不懂,对各种的真相了解有困难,因此,也许对蒋介石的儿子变成共产党员就不能理解了。
母亲
我希望您和见到这封信的人们从各个方面来考虑事情,以最客观的态度观察中国所发生的一切事情,罪恶、威胁和混乱的根源究竟在什么地方
混乱和威胁的战争,谁应该负责
也许您不会没有见过千百万人饿死的事吧
那些饿死的是因为蒋介石及其同党,把穷人以自己光荣的努力得到的一碗饭抢去吃了。
还有,也许您不会没有见过外国人在中国各都市农村中殴打、杀戮中国人吧
这种事情的发生,是因为蒋介石把数千、数万为革命事业奋斗的优秀战士用石油烧死了。
不会没有见过蒋介石把共产党员砍杀吧
蒋介石的手已经被全国工农血染红了,他应该在人民的面前负起这些罪恶的全部责任。
蒋介石在帝国主义的援助下,前后发动了六次“围剿”,反对中国的苏维埃,打算消灭苏维埃政权,但是苏维埃政权是挽救中国,使中国独立的唯一出路。
他虽然打算消灭红军,但红军是中国人民的武装力量,他的这种企图永远不会成功的。
我们应该了解,也不应忘记,运动的规律和斗争的逻辑都说明了,所有的统治阶级必定灭亡,被压迫者必定得到胜利
蒋介石所走的道路,必定是过去俄国反革命将军高尔察克、邓尼金、乌兰可尔等走过的道路。
红军前进的道路必定是苏联的红军光荣的胜利者走过的道路,这是所有中国人都完全了解的。
斗争和交战的时候,每个人的面前只有一条路可走,有的人站在革命的一边,有的人站在反革命的一边。
每一个有人格的中国人都应该站在革命的一边,团结在苏维埃的旗帜下,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站起来,跟国民党作无情的斗争,向神圣的民族解放革命斗争推进,反对帝国主义和拥护中国苏维埃。
母亲
我希望您站在正义的一边,站在您的儿子的一边,站在革命的一边,这是您的儿子对年老的母亲的愿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