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则规定什么在民事活动中的什么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民法总则区分出生日期以什么为准
出生证明为准。
《民法通则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017《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意思表示的
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总则规定的沉默意思表示的规定有哪些
您好,一、民法总沉默意思表规定第一十条 【意思表示的形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二、2017《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司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
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1、意思表示的生效(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2、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3、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根据以上民法总则规定的沉默意思表示的规定,只有在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或者两者之间存在长期交易活动,或是由于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以沉默的形式建立合同关系。
无论是沉默的形式还是明示的方式订立的债权债务关系,都是可以进行撤回的。
民法总则承担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制定了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原则、最通用的部分。
《民法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裁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民法通则》相较,有所创新和完善。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二、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三、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四、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五、绿色原则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另外,在法律适用上有重大突破,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