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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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规定
第一、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的方向。
合并实施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反映了自治区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
第二、这是推进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要求,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城镇化,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合并实施两项制度,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搭建起统一的平台、架起连接的桥梁,从制度上、政策上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这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我区在制度建立初期,依据农村和城镇的不同情况,分别建立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对于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加快制度普及是必要的,而且当时也考虑了两项制度基本框架的一致性,为今后的统一合并预做了准备。
合并实施两项制度,使城乡居民执行同样的政策标准,共用同一服务平台,使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衔接,有利于实现制度平等和管理资源共享,进一步体现“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要求,从而推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