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口号 > 18年防震减灾日的口号

18年防震减灾日的口号

时间:2015-05-21 07:05

关于“防震减灾”的口号有哪些

防灾减灾宣传标语  1、依法防震减灾,建设和谐左云  2、居安思危,防震减灾,防患未然  3、做好地震应急预防,自救互救减少伤亡  4、依法防震减灾是全社会的义务  5、加强法制建设,促进防震减灾  6、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努力提高防震减灾能 力  7、地震消息政府发布,不可轻信社会传言  8、防震减灾,造福人民  9、防震减灾,功在当代,利泽千秋  10、增强防震减灾意识,提高防震、抗震和救灾能力  11、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  12、谣言止于智者,轻信源于无知  13、防御地震灾害,构建平安左云  14、居安思危群测群防, 未雨绸缪抗震设防  15、树立震情观念,建设和谐左云  16、安全防震,幸福安康  17、人人是防震主人,天天是防震之时  18、地震天灾不可怕,抗震设防是关键  19、尽管无法阻止地震发生,但可尽量减轻震灾损失  20、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  21、加强地震应急演练,提高抗震救灾能力  22、掌握地震自救常识,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23、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4、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保障监测预报顺利进行  25、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 提高防震减灾法制保障能力  26、积极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 努力保障经济建设安全  27、重大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28、加强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震害防御综合水平  29、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0、开展防震减灾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法制意识  31、依法开展防震减灾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农村活动  32、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3、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  34、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安全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35、增强防震减灾意识,提高防震减灾能力

求地震知识宣传标语,急

我国地震工作方针是: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 )的方针

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 防震减灾,造福人民

2019年防震减灾主题是什么

【大震的预警现象和预警时间】从唐山等震区人们的感受来看,从地震发生到房屋破坏,一般约有十几秒钟的预警时间,大震的预警现象主要有:地面的颠动、地声、地光,建筑物的晃动等。

【大震时人们的感受】1.地光明亮而恐怖。

2.身体严重失控,不能自主行动。

3.地声强烈而怪异。

4.突然出现的灾变,使人们产生巨大的恐惧。

5.地面和房屋的上下颠动及水平晃动。

6.空气中弥漫着大量的烟尘,伴有火灾时更是浓烟滚滚,尘雾弥漫。

【怎样识别地震谣传】“预报”的地震震级很精确,发震时间、地点很具体的传闻是谣传;跨国地震预报是谣传;地震小道消息是谣传;凡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和离奇古怪传说的地震传闻更是谣传。

【避震要点】大震的预警现象,预警时间和避震空间的存在,是人们震时能够自救求生的客观基础,只要掌握一定的避震知识,事先有一定准备,震时又能抓住预警时机,选择正确的避震方式和避震空间,就有生存的希望。

震时是跑还是躲,我国多数专家认为:震时就近躲避,震后迅速撤离到安全地方,是应急避震较好的办法。

避震应选择室内结实、能掩护身体的物体下(旁)、易于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开间小、有支撑的地方,室处开阔、安全的地方。

据对唐山地震中874位幸存者的调查,其中有258人采取了应急避震措施,188人安全脱险,成功者约占采取避震行动者的72%。

身体应采取的姿势:1.伏而待定,蹲下或坐下,尽量蜷曲身体,降低身体重心。

2.抓住桌腿等牢固的物体。

3.保护头颈、眼睛,掩住口鼻。

4.避开人流,不要乱挤乱拥,不要随便点明火,因为空气中可能有易燃易爆气体。

专家们认为: 大多数地震是有感或轻度破坏地震,所以遇震时一定要镇静,并就地躲避。

【在家里怎样避震】在地震危险区、多震区、已发布地震预报地区的居民须制定家庭防震计划。

制定家庭防震计划1.怎样对待地震谣传:不相信、不传播、及时报告。

2.须根据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防震要求,准备食品和饮料。

3.检查和加固住房。

看一看自家住房是怎样的,有没有不利抗震的地方

摸清周围环境的情况。

住房的建造质量好不好

是否年久失修

不利抗震的房屋要加固,不宜加固的危房要撤离。

住房的结构是否有利抗震

女儿墙、高门脸等笨重的装饰物品应拆掉。

4.合理放置家具、物品把墙上的悬挂物取下来或固定住,防止掉下来伤人。

5.清理杂物,让门口、楼道畅通。

6.把牢固的家具下腾空,以备震时藏身。

7.加固睡床。

8.把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放在安全的地方。

9.固定高大家具,防止倾倒砸人;家具物品摆放做到“重在下、轻在上”。

10.阳台护墙要清理,花盆杂物拿下来。

11.准备好必要的防震物品:准备一个家庭震包,放在便于取到处。

12.进行家庭防震演练:练习“一分钟紧急避险”。

进行紧急撤离与疏散练习。

【在学校怎样避震】 1.地震预警时间短暂,室内避震更具有现实性,而室内房屋倒塌后形成的三角空间,往往是人们得以幸存的相对安全地点,可称其为避震空间。

这主要是指大块倒塌体与支撑物构成的空间。

2.正在上课时,要在教师指挥下迅速抱头、闭眼、躲在各自的课桌下。

3.在操场或室外时,可原地不动蹲下,双手保护头部,注意避开高大建筑物或危险物。

4.不要回到教室去。

5.室内易于形成三角空间的地方是:炕沿下、坚固家具附近;内墙墙根、墙角;厨房、厕所、储藏室等开间小的地方。

6.震后应当有组织地撤离。

7.千万不要跳楼

8.不要站在窗外

不要到阳台上去

9.必要时应在室外上课。

【在影剧院、体育馆等处怎样避震】 1.就地蹲下或趴在排椅下;2.注意避开吊灯、电扇等悬挂物;3.用书包等保护头部;4.等地震过去后,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组织地撤离。

就地选择开阔地避震:5.蹲下或趴下,以免摔倒;6.不要乱跑,避开人多的地方;7.不要随便返回室内。

【在商场、书店、展览、地铁等处怎样避震】 1.选择结实的柜台、商品(如低矮家具等)或柱子边,以及内墙角等处就地蹲下,用手或其他东西护头;2.避开玻璃门窗、玻璃橱窗或柜台;3.避开高大不稳或摆放重物、易碎品的货架;4.避开广告牌、吊灯等高耸或悬挂物。

【在行驶的电(汽)车内怎样避震】1.抓牢扶手,以免摔倒或碰伤;2.降低重心,躲在座位附近。

3.地震过去后再下车。

【在户外怎样避震】1.避开高大建筑物或构筑物:楼房,特别是有玻璃幕墙的建筑;过街桥、立交桥;高烟囱、水塔下。

避开危险物、高耸或悬挂物;变压器、电线杆、路灯等;广告牌、吊车等。

2.避开其他危险场所:狭窄的街道;危旧房屋,危墙;女儿墙、高门脸、雨篷下;砖瓦、木料等物的堆放处。

【在野外怎样避震】1.避开山边的危险环境 避开山脚、陡崖,以防山崩、滚石、泥石流等;避开陡峭的山坡、山崖,以防地裂、滑坡等。

2.躲避山崩、滑坡、泥石流: 遇到山崩、滑坡,要向垂直与滚石前进方向跑,切不可顺着滚石方向往山下跑;也可躲在结实的障碍物下,或蹲在地沟、坎下;特别要保护好头部。

【特殊危险时怎样避震】 1.燃气泄漏时: 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千万不要使用明火,震后设法转移。

2.遇到火灾时: 趴在地上,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地震停止后向安全地方转移,要匍匐、逆风而进。

3.毒气泄漏时: 遇到化工厂着火,毒气泄漏,不要向顺风方向跑,要尽量绕到上风方向去,并尽量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4.应注意避开的危险场所: 生产危险品的工厂; 危险品,易燃、易爆品仓库等。

【如果被埋压怎么办】震后,余震还会不断发生,你的环境还可能进一步恶化,你要尽量改善自己所处的环境,稳定下来,设法脱险。

1.设法避开身体上方不结实的倒塌物、悬挂物或其他危险物;2.搬开身边可搬动的碎砖瓦等杂物,扩大活动空间。

注意,搬不动时千万不要勉强,防止周围杂物进一步倒塌;3.设法用砖石、木棍等支撑残垣断壁,以防余震时再被埋压;4.不要随便动用室内设施,包括电源,水源等,也不要使用明火;5.闻到煤气及有毒异味或灰尘太大时,设法用湿衣物捂住口、鼻;6.不要乱叫,保持体力,用敲击声求救。

【地震以后应该采取的措施】1.迅速恢复与外界的通信联系;2.实行交通管制,清理路障;3.迅速排除险情;4.恢复医院功能或建立新的医疗救护点;5.迅速有效地组织抢救被埋人员;6.加强社会治安。

防震减灾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十一届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 锦 涛2008 年l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建设、民政、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抗震救灾任务,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防震减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震情跟踪、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准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 防震减灾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震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八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保证建设质量。

第二十一条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为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

火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利用地震监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加强火山活动监测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对地震活动趋势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的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

地震灾害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快速判断致灾程度,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发生地震灾害的区域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根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地震活动趋势作出分析、判定,为余震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地震的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地震小区划图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