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是不是监管法规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如果他的朋友是有限公司法人的话,不管他是不是这个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公司为他提供担保是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所以说,如果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的话,负责补充责任的是这个有限公司,而不是你亲戚的朋友。
如果这个公司也无力偿债的话,债权人提起诉讼,则会进入公司破产程序。
你的亲戚以及他的朋友都不用负直接的偿债责任,但是如果公司真的破产,会对他们的声誉产生影响。
比如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中一种情况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银监发[2012]44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
谈谈监事会如何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对整个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从进行改革至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但其财务监督机制的尚未完善是一个很大的影响因素。
因此我们要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企业治理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的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要做到以企业财务监督为核心,及时有效地对企业财务进行检查。
在实际工作中监事会该如何发挥其监督的角色,是个值得深究的问题,本文针对解决此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建议。
一.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一)企业财务监督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互错位。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财务监督应坚持外部与内部共同监督的原则。
内外结合监督体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长期以来,这两种监督的相互错位状况:企业更重视其外部监督的作用,而忽视了进行内部监督;但国家却又注重企业的内部监督,对外部监督又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企业财务监督机制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企业内部的监督体制是按照会计法规定实施还是按照企业自身状况另外形成;财务总监一职是由企业另行设置还是按照会计师条例由总会计师来进行兼任完成。
这些问题都值得企业及其监督管理体系深究。
(二)所有者的“缺位”问题。
许多国有企业为了响应号召,强调政企分开,使得企业经营者受到企业所有者的监督力度大为减弱,企业对责、权、利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样长期以来势必会出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企业经营者工作积极性不高,在职消费、以权谋私的现象可能会出现,因为对于经营者来说,这是一种收益大且风险小的方式;另一方面, 缺少一定的经济动机,经营者对下属的监督管理也会放松。
(三)企业的产权不清、产权的约束机制不够完善。
有的国有企业在企业制度的健全、完善方面没有认清企业的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间的差异,使其所有者和经营者间的经济责任不明确, 同时对产权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具体表现为下面几方面: 首先产权关系还存在一些模糊因素;其次在权责明确上还有权责失衡现象; 最后在科学管理上还有管理不当方面的问题。
由此可见,现在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对其下属监督不力、管理不当的现象。
要使国有企业得到快速、长足的发展,一定要消除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大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
下面就着重论述企业监事会如何发挥其对企业财务的监督作用。
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产生及发展监事会源于1998年实施的稽查特派员制度。
当时政府机构进行改革,撤消了一些行业的主管部门,因此少了对国有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最直接的监督约束机制,使得企业在经营与财务上都出现了许多问题。
国家为改变这一状况,同时也对机构改革的部分公务员进行安置,在此特殊背景下设立了稽查特派员制度。
该项制度当时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有效遏制住了部分国有企业中出现的混乱状况,但由于存在行政色彩过重、机构不固定等问题,需要把这种监督形式进一步规范化、日常化,这也就发展成现在的外派监事会制度。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不同于一般性质的公司监事会,它是国家针对国有企业特别设立的一种外部监督组织,对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38家中央企业,已派出监事会的有132家,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除海南、青海2省外,均向国有企业派出了监事会,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从实践情况看,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在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规范国有企业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力运作,推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从制度层面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方面都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三.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地位及职能(一)外派监事会的地位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监事会是公司法定必设机构,与董事会地位对等,与董事会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外派监事会具有三个特性:一是权威性,突出外派监事会代表出资人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二是专职性,委派的监事会成员是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的专职机构的专职人员;三是独立性,监事会成员与企业没有直接的身份和经济关系。
(二)外派监事会的职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该条例明确了监事会四项职能:第一,检查企业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二,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检查,检查包括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和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资料,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三,对企业经营效益、资产运营、利润分配、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其经营管理业绩对其进行评价,进而给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三)外派监事会的优缺点实施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有很多突出优点,如具有行政性、权威性且独立性强, 工作不受干预。
缺点是其不参与经营管理过程,很多问题只能在事后发现,使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反映及解决。
四.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财务监督的重点(一)加强以财务为核心的全程监督。
外派监事会通过列席参加相关会议、开展调研、查阅报表、实施质询、专访谈话等方式对企业重大的财务情况、资产运作、资产质量及经营者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围绕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基本环节,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1.以重大决策为重点开展事前监督。
在企业决策前,监事会可对有关决策项目提前介入并调研论证,着重从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角度进行判断,向决策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企业决策时,监事会可以对企业决策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以重大经营活动为重点开展事中监督。
外派监事会要紧扣企业中心工作,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开展监督检查,选准切入点和突破口,确定检查目标和检查工作方案,有选择地对企业重大投资、重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经营活动深入了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3.以企业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为重点开展事后监督。
外派监事会要对企业财务运作、投资担保、经营效益、资产运营、利润和薪酬分配等重点问题进行审查,对已发生的问题或存在的隐患,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帮助企业改进和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促进企业规范运行。
(二)加强对企业内控有效性的监督。
强化监事会财务监督职能,必须加强对管理环境和管理机制的监控,尤其要加强对企业内控有效性监督,对企业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有效性的评估,评价企业内控制度在合理保证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性、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有效性,督促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强化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财务监督职能的途径(一)强化重要信息传递流程。
要想对企业财务进行有效监督,财务原始及基础资料的获得相当关键。
企业向监事会报送重要信息应纳入到企业正常的信息传递工作流程,做到及时、完整、有效。
外派监事会应建立知晓企业重要信息范围的工作规范,将企业需提供的重要信息列出明细,并分解到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在送企业领导的同时,送监事会成员阅知。
同时开放财务系统和OA系统,设置监事会成员的权限同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一致,及时获悉企业的大额资金流向、重大财务会计信息、重要的收文发文以及领导批示意见。
(二)规范财务监督检查程序。
外派监事会在进行财务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企业遵循标准来实施监督检查。
这就要求监事会一方面要遵照《公司法》及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能实施检查,另一方面也要按照企业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方法、财政税收政策等开展检查监督工作。
这两方面是监事会行使其职责的根本条件。
其次是规范和统一监督检查作业行为。
对监督检查目标、监督内容和重点、监督方法和程序以及监事会的评价和报告方式,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及相关规定进行,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监督检查工作底稿》。
再次是监事会监督检查资料的获得。
监事会可事先拟定相关的文件及表格,要求并监督企业填报。
企业提供的资料要加盖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章,以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
最后是对检查结果进行合理分析、评价,总结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出具监督检查报告。
(三)加强与企业内部的四个“沟通”。
在财务监督过程中,外派监事会要加强与企业内部监督力量的沟通,监事会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可以借助企业有关部门的力量进行,这样可以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要建立四个沟通机制,一是加强与财务的沟通,通过与委派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交流,取得汇报材料,及时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强与内审的沟通,利用内部审计的成果作为监督参考;三是加强与纪检监察的沟通,及时获悉效能监察情况、“三重一大”执行情况及违法违纪行为,共享工作成果;四是加强与子企业监事会的沟通,建立上下、内外监事会工作信息渠道,交流监事会工作经验,研究和探索监事会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实现与企业外部的四个“协同”。
外派监事会要实现与企业外部各方监督力量的协同配合,才能集中力量,提高效率,发挥更大、更有效作用。
一是加强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协同,在决策批复前,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报务报告、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印送国资委,充分发挥监事会在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工作中的作用;二是加强企业审计协同,配合国资委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抽查审计,对于充分了解企业情况、提高监督效率会有很大帮助;三是加强巡视工作协同,使监事会监督与巡视监督相结舍,扩大巡视范围,探索巡视组人员组成方式,完善合力监督等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巡视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四是加强社会审计协同,通过与社会审计机构关于审计情况、存在问题的沟通,利用社会审计的成果,有效的来对国有企业的运行情况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五)提高监督成果的运用实效。
监事会报告是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体现。
要进一步完善报告的形式、内容及报送程序,及时有效向出资人报告企业情况,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充分揭示企业的风险及隐患。
同时报告分项反映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国资委内有关厅局以及企业处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监督落到实处。
根据工作的需要,拓展监督成果的运用范围。
可以实行报告分类摘编的形式扩大阅读范围,为国家及更多部门对企业监督情况有及时的了解;可以采用座谈会和研讨会的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对有关信息进行交流;可以扩大年度报告报送范围,探索向中组部、中纪委抄报制度。
(六)提高监事会成员的业务素质。
监事会成员在选拔录用的时候要给予高度重视,选拔的人员无论是在专业技术水平及能力上,还是在个人品德修养及职业操守方面都要进行严格考核。
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形成监事会的学习机制,对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及时学习、及时掌握,使个人专业技能得到不断的提高,同时注重思想教育工作,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
每年提炼一至两个监管实践中碰到的案例或对其他企业成败的研究,总结教训与启示,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
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中国业的监管机构是银行业监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