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有一个为 增强国防意识主体的黑板报,帮想下内容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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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国防教育制度建设,有效推进国防教育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和《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的精神。
哈密市制定了《哈密市国防教育办法(试行)》、《哈密市国防教育实施方案》等规章,始终把国防教育作为融洽军民关系、培养国防意识,强化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摆上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民教育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谐社会的总体规划之中,适时调整充实了哈密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全市国防教育的筹划、部署和协调落实。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党委都相应成立了国防教育组织机构,使全市形成“上下一条线、纵横连成片”的国防教育体系,形成了党委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全力抓,相关单位协力抓,各方紧密配合共同抓的良好局面。
保障了国防教育工作有效推进和落实。
二、加强国防教育法规建设,大力促进国防教育规范化 针对哈密市国防教育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国防教育不够统一规范状,积极研究探索,不断加强国防教育法规建设,组织专题调研小组深入乡(镇)、街道、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调查研究,投资经费7000余元,调查走访单位40余个,发放、整理调查问卷2000余份,深入了解了哈密市国防教育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此根据《国防法》、《国防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先后制定了《哈密市国防教育规划》、《哈密市国防教育大纲》、《哈密市国防教育三年规划》、《哈密市国防教育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对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各级职责、教育内容、对象,组织方法和经费保障等都以法规制度的形式进行了规范,各单位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在市国防教育办公室的统一要求下也建立了国防教育规章制度和长效机制,保证了国防教育的规范统一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使全市国防教育逐渐走上了有法可依、由有章可循的法制化教育轨道。
三、加强国防教育设施建设,夯实国防教育基础功能。
哈密市防教育办公室针对国防教育资源缺乏、资料短缺的现状,克服多种困难,组织人武部、教育局、双拥办先后整理编写了《哈密市国防教育法规汇编》、《哈密市国防教育资料汇编》,收集建立了国防教育图片库和国防教育题库,市人武部专题建立了军事知识资料库,全市中小学校也收集整理了自己的国防教育资料,目前能够基本满足国防教育之需。
为了增强国防教育效果,还注重国防教育阵地的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防教育工作。
先后与红军西路军纪念园、革命烈士陵园、哈密民营企业——战鹰拓展中心建立了哈密市国防教育基地,市人武部还投资17000余元建立了国防教育室,使国防教育达到了有完善的教育设施、齐备的教育资料。
同时市委、市政府还非常重视经费保障,把国防教育经费纳入到年度的财政预算,从经费物资上确保国防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拓展了国防教育的渠道。
国防教育是有关国家安全防卫问题,与国家的安危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国防教育事关国家兴衰、民族命运,国防教育的直接目的是培育公民的国防意识,增强国防观念,国防意识是以爱国主义为精髓,以国家防卫问题为中心的理性意识,是民族精神中最重要的精神支柱,是国防赖以确立的精神根基。
向全市群众学生渗透国防知识,国家安全知识,使他们认识到国防教育的核心就是爱国主义教育,从而激发了大家强烈的爱国热情。
一是运用现代传媒开展教育。
投资2万余元建立了哈密市国防教育网,充分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方便快捷的特点提高国防教育的辐射面,在大力宣传国防法规、国防常识的同时还及时摘转一些国防前沿知识、使广大市民通过网络及时了解国防建设的发展历程和观状、 使大家能够关注国防建设,增强国防观念。
同时还利用国防教育日、征兵等重大节日、时段采取发送手机短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刊登宣传广告等形式开展教育,提高了教育效率。
二是利用红色资源开展教育。
为了充分发挥好红色资源有国防教育中的优势,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市人武部每年都把参观红军西路军纪念园等作为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参观感受革命先烈的伟大壮举、丰功伟绩和祖国建设的艰辛历程,增强人们热爱祖国、建设祖国的责任感,先后组织4700余人次参观了西路军纪念园、烈士陵园,使广大军民、学生缅怀革命先烈、学习革命先烈,激发爱国热情。
三是发挥民营企业优势开展教育。
充分利用与民营企业一一战鹰拓展中心建立的国防教育训练基地,组织了近千人的中小学生、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工参加的以国防军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训练活动,帮助参加培训人员掌握国防知识,学习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热情。
四是利用国防教育日集中宣传教育。
为了充分利用好国防教育日搞好国防知识宣传,采取定点宣传与流动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在集中设点宣传的基础上组织五个街道在各自的辖区设点宣传,并利用宣传车在市区巡回宣传,为了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效果,还投资7000余元订购制作了50幅国防知识宣传图板,在市区集中宣传的基础上定期深入各乡镇利用集市日进行巡回宣展,同时整理印制、发放国防知识宣传单,每年发放宣传单都在7000份以上,并指定专人讲解有关知识,解答群众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五是采取组织专项活动开展教育。
先后组织了国防教育日“万人签名”活动、影视展播活动、国防知识竞赛、国防军事日、党政领导干部“走边防”等活动,在每年的“八一”、“十一”前夕都要组织以国防和军队建设为主要题材的专题文艺晚会。
通过开展专项活动来提高大家的国防意识,增强国防观念。
特别是今年大力开展的国防知识进校园活动,使国防教育从娃娃抓起,向学校普及,帮助青少年学生树立国防观念,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激发学生长大建设祖国,献身国防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夯实了国防教育的基础。
五、创新国防教育形式,增强国防教育的实效性。
新疆地处祖国西陲,面对周边国家不稳定的局面,哈密市开展以居安思危、关注国防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安全形势教育,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泛张贴国防教育知识,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
特别是学校的国防教育宣传,他们利用多媒体教室,定期放映革命战争题材的影片,组织军事科目观摩等活动,提高国防教育的吸引力,增强了学生对国防的感性认识。
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知识,在学校和相关单位开展了消防演练活动。
开展了国防教育知识讲座等国防教育活动,极大的促进了国防教育六进(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活动的有效开展,增强了全民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
提高了国防教育的直观性、科学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优化了国防教育的效果。
通过以上几种做法,树立正确的国防观念,增强国防意识;帮助了解中国人民革命的历程,激发全市各族群众和学生的爱国热情和献身精神;增强他们掌握科学文化知识,报效祖国的责任感、紧迫感;普及国防军事知识,了解重大国防事件,居安思危,帮助他们树立忧患意识;培养他们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顽强的意志。
我们将继续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依靠和团结全市各族群众,转变观念,创新模式,提高质量,充分发扬“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哈密精神,为做好国防教育工作,促进哈密市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谱写新的篇章
开展法律进校园的宣传教育活动有什么意义
甲山希望学校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以及和龙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我校依据依法治校方略,切实加强学校普法工作,搞好我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扎实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的方针,全面实施我校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决议,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教育全校师生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师生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水平。
二、目标任务我校“法律进校园”活动的主要任务:一是结合课堂教学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法治理念深入师生心中;二是大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师生依法维权,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师生的切身利益;三是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学校文化建设相结合,推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提升师生的法律素质;四是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有效宣传教育机制。
三、活动对象和要求我校“法律进校园”活动的对象是:全体教职工、学生。
1、我校“法律进校园”活动的对象都要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学校要从实际出发,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青少年学生法律知识读本》、《教育政策法规》、《教师权益手册》、《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基本教材。
2、学校行政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深入学习十八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理论,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国防教育法》、《禁毒禁赌条例》,以及与学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条例、规程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在学法、用法和守法、护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3、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管理学校。
要重点掌握《教育法》、《教师法》、《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从教,自觉遵纪守法,成为学生的榜样。
4、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把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与法律素质,作为我校教育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科学、系统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学生法律素质的评价标准,全面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水平。
5、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既要加强法制教育,注重法治实践,发挥好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又要加强品德教育,注重道德实践,发挥好道德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教育引导功能。
要建立健全法制教育与品德教育、依法治校与道德实践并重的长效机制,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贯彻到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之中。
6、结合我校学生特点,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教育、社会实践及举办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切实有效地搞好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学生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成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合格人才。
7、政教处、后勤、保卫等部门着力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切实营造法治校园的良好氛围。
要下大力气抓好全体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和依法管理,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措施1、成立学校普法和“法律进校园”的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治平(校长)副组长:张效伟(政教处主任)组员:各班主任2、营造各类法律法规的宣传氛围。
(1)、加大校园遵纪守法文化氛围的建设。
教室黑板报定期出法制专刊;通过校园广播、播放法制宣传片等途径,对全体师生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与教育;周一国旗下的讲话,结合学校的行规检查情况,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法律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
(2)、组织学生观看图片展览、电影教育片,参加实践活动等,以实例来教育学生。
(3)、各班结合班级实际情况,召开主题班会,展开广泛的学习讨论活动,激发学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充分认识学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
3、利用综合实践活动开展法制小课题研究。
(1)、调查收集,走近法律。
为使学生了解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利用综合实践活动课,组织学生调查、收集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感兴趣、想研究的内容。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国旗、国徽法》《交通安全法规》《环境保护法》等。
(2)、自主研究、了解法律。
在学生了解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由学生根据自己研究的主题自由组合成研究小组,深入了解某项法律法规,学习充分利用身边的各种资源,如借阅法制书籍、收听法制新闻等,再将学习到的许多法律知识汇编成项目作业、法制小报、调查报告等。
一,我国防教育的目的和方针,原则是什么
国防教育活动计划 2004-10-17 00:00:00 关于开展“ 勿忘国耻、强我国防”为主题的第四个活动的通知辖区各有关单位、社区居委会、股份、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激发广大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
根据国家、省、市国防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勿忘国耻、强我国防”为主题的第四个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今年9月18日的和“九一八”事变73周年纪念日,组织开展“勿忘国耻、强我国防”为主题的第四个全民国防教育日系列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扩大国防教育的宣传面,加强全民的国防教育,通过开展广泛的国防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青少年学生和人员懂得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辉煌成就,懂得国防和军事高技术知识,了解世界新军事变革的发展态势和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重大意义、方针、原则,掌握基本的国防政策法规,以及一般的军事常识和武器装备,引导大家树立居安思危的,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增强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责任感,激发广大群众的爱国之心,报国之情,强国之志,弘扬爱国主义和,营造拥军优属氛围和深化军民共建活动,提高全民族关心和支持国防现代化建设的自觉性。
二、主要内容 1、少年儿童军事日活动。
街道将统一组织辖区部分少年儿童到共建部队过军事日活动,主要内容:上午参观展览馆、抗洪纪念馆、某部团史馆、某部队先进武器装备,中午与部队官兵共进午餐,下午举办古荡街道少年儿童国防教育人防知识讲座。
2、国防教育征文比赛活动。
根据杭州市国防教育办公室的要求,这次征文活动的内容主要是围绕“赞颂祖国辉煌成就,展望华厦灿烂前程”、“国防连着你我他”、“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等主题,纵论国防与国家兴亡、家庭幸福、人民安宁、民族荣辱的密切关系,畅谈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歌颂身边积极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先进事迹。
3、国防教育知识竞赛活动。
知识竞赛活动是和中央有关部门发起的以“爱中华、奔小康、强国防”为主题的国防教育知识竞赛活动,在近期的有关国防和军事报刊上刊登。
主要内容:包括我国的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成就,世界新军事变革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特点,中国军事科技知识和知识,国防法制、人民防空等知识,以及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知识。
三、组织形式 1、军事日活动由街道商请共建部队统一组织实施,各社区组织若干名少年儿童,于2004年8月23日(星期一)上午8:30前到达街道,街道集中前往共建部队国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下午3:30分返回街道。
2、征文比赛活动以个人身份撰写一篇与国防内容有关的文章,交古荡街道办事处,街道将推荐优秀作品报送上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参加杭州市的国防教育征文评选活动。
上报的文章要用A4纸打印出来并用软盘考贝一份交街道。
3、知识竞赛活动将采用两种形式:一是由个人在全国的“爱中华、奔小康、强国防”知识竞赛试题上做题,交街道报送上级国防教育办公室进行统一参评活动;二是由各有关单位组织3名队员成立一个代表队,参加街道9月16日组织的国防教育知识竞赛活动,届时将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参加竞赛的评比活动。
四、参加对象参加活动的对象主要为辖区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群众、在校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共建部队官兵。
五、有关要求 1、军事日活动要求参加人员随带笔和纸,做好笔记。
少先队员佩带红领巾。
2、征文比赛要求文章主题鲜明,观点正确,内容充实,文字流畅,篇幅一般不超过4000字。
时间从2004年8月18日起至2004年9月13日截止。
3、知识竞赛的答题卡于9月16日前交街道人武部,街道统一送交上级国防教育办公室参评;街道拟定于2004年9月16日在古荡街道办事处举行国防教育知识竞赛活动。
各单位可事先报名,街道根据各单位的报名情况,确定若干个参赛单位参加比赛。
望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按照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和参与这次国防教育活动,为国防事业发挥积极的作用。
古荡街道办事处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主题词:国防教育 活动 通知 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人防办、区司法局、区教育局
国防教育简报
工作简报第11期天柱县凤城三小学办公室2014年54日绿色校风采教育提素质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
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感,增强国防意识和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根据天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纪念〈国防教育法〉颁布施行13周年活动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凤城三小国防教育实施方案,4月28日教师会议上杨应全校长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凤城三小2014年国防教育方案》,并要求各班要认真开展好“五个一”国防专题教育活动。
(唱一首爱国主义歌曲,举办一次以班为单位的主题班会,组织一次国防教育知识竞赛,利用电脑与信息课观看一部优秀的国防教育影视片,听一次国防专题讲座)。
4月29日,各班班主任根据学校的国防教育方案在本班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学校班子成员深入班级指导各班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潘绍勋副校长在一(3)热情洋溢的讲解,不时迎来了学生陈陈掌声。
通过此次国防教育宣传活动我们深刻的认识到,加强对学生的国防教育,是巩固国防、抵御侵略的需要,是培养新世纪合格国防后备人才的需要。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国泰才能民安,这是被历史证实的真理。
未来的反侵略战争,不仅仅是军事力量的较量,也是综合国力乃至民族凝聚力的较量。
今天的中小学生是明天国防建
国防教育手抄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
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 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
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 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 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 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 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
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消命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
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
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何做好征兵宣传工作
征兵工作是事家安全稳定和军队化建设全局的重要工对打牢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基础、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融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从国家和军队建设大局出发,出台了一系列激励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征兵工作,为完成征兵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也存在有的地方对征兵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征集动员能力不强、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参军报国浓厚氛围征兵宣传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征兵工作、保证新兵质量的重要环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兵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加强征兵工作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教育,宣传《国防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广大适龄青年充分认清献身国防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每个适龄青年应尽的光荣义务;宣传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和制定出台的激励政策,调动优秀青年入伍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到部队建功立业、实现人生价值;宣传各级加强征兵工作的有力措施和工作经验,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以强烈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做好相关组织领导工作。
要运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创新宣传手段,增强征兵宣传效果,特别是在开展兵役登记、组织征兵期间,加大宣传教育投入,集中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设专栏专题、建立征兵网站等形式,在重要版面、黄金时间和时段进行集中宣传。
征兵宣传要进院校、进村居社区、进厂矿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文艺演出、播放军旅题材影视片、英模典型做报告、瞻仰先烈等活动,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积极做好社会动员教育工作。
全面落实挂“光荣军属“牌、上门送喜报、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等优抚对象抚慰制度,增强军人及其家庭的光荣感。
每年5月、10月份为“征兵宣传月”,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筹划,认真组织,创新形式,注重效果,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国防建设、人人支持征兵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制定优惠政策,激发适龄青年入伍的积极性(一)提高优待补助标准。
认真落实义务兵优待补助政策。
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经费标准,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国家指令安排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要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农村籍义务兵,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
对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应适当提高。
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待金由县(市、区)统一标准、统一发放。
要积极探索实行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路子。
加大省级、市级财政支持力度,以适应各县(市、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确保优待金和自谋职业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安置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省、市将优待金和自谋职业补助金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对基本财力无法满足县级基本支出的财政困难县,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二)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力度。
积极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及自谋职业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到基层一线、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应严格按照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基层政法机关公务员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指导有空编的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拿出一定数额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
退役士兵按照程序参加考核考试,择优录用。
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都应积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
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企业招录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根据有关规定相应递减有关税费。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加大“阳光安置”和督导检查力度,对认真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
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战、因公被评为5-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点安置。
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士兵,要加强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三)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要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培训机构,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兵员征集能力随着征兵工作改革的深入发展,征兵工作由季节性转变为常态化、制度化。
要强化“一季征兵、全年准备”的理念,把做好征兵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来抓。
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选派专人参加征兵公室工作,并相对固定人员,保持工作连续性。
要建立征兵公室常态化公制度,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部署征兵工作。
要依据兵役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规程,扎实抓好征兵宣传教育、兵役登记、预征对象培养和管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新兵输送、跟踪管理、受理退兵、廉洁征兵、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落实。
要健全征兵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知识素质和依法事能力,确保征兵工作高效率开展、高质量完成。
四、坚持依法征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征兵是确保兵员质量的有效保证。
要把征兵工作列入军队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内容,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征兵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要严格责任追究,完不成征兵或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及领导,不得参与“双拥模范城”、“党管武装好书记”、“关心国防建设十佳单位(个人)”、“兴武建功先进单位(个人)”等评选表彰活动,性质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要完善兵役登记和预征制度,为参加兵役登记、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适龄青年发放“兵役登记证书”和“预征通知书”。
凡不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或不参加应征的预征对象,依照《兵役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取消其公务员报考资格。
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兵役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对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征集、弄虚作假的,以及在检疫退兵期内擅自离开部队或因思想原因被部队退回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征兵任务落到实处。
五、强化组织领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兵役机关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把兵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同志靠上抓,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支持力度,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倾斜和保障。
各级宣传、教育、公安、卫生、纪检监察、民政、财政、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征兵工作责任制,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征兵工作。
各级兵役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职责意识,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加强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
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深入基层认真听取意见,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更新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找准征兵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基层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狠抓廉洁征兵,带头执行征兵政策规定。
要加强政策法规教育,严格落实征兵工作程序,大力推行事公开制度,增强征兵工作的透明度。
要把责任分解到征兵工作各个环节,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遏制不正之风,净化征兵环境,确保征兵工作有序开展。
如何更有效开展新时期的宣传思想工作
新常态下加强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关键是要强化担当意识,确保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意见》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一是政策要倾斜。
坚持眼睛向下、重心下移,进一步重视、关心和支持基层,加强对基层工作的分类指导、精准推进,把更多的工作资源、经费投入向基层倾斜。
注意倾听基层的意见和呼声,推动基层宣传文化设施建设,优先安排设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
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逐步增强财政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二是力量要加强。
实施基层宣传文化人才建设工程,鼓励专业文艺工作者、高校毕业生投身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充实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才。
重视发挥乡土文化能人、文化志愿者的作用,加强群众文化辅导员队伍建设。
将基层宣传文化干部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大分级分类培训力度,通过全员轮训、专项进修、上挂锻炼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本领。
三是工作要创新。
针对基层工作程式老套、方式落后的问题,加大工作创新力度,使我们设计的工作项目更加贴近基层实际、更加符合群众需求。
适应社会生活新变化和基层群众新需求,运用分众化、对象化的方式,通过抓项目办实事的形式,创新工作方法,更好增强工作效果。
开展基层创新工作评选,总结推广一批新探索新创造,充分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基层工作真正活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