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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诚信经营自律宣传口号

时间:2015-03-27 20:58

烟草3.15打假打私横幅宣传标语

烟草打假人人有责和谐消费、远离假烟为了你我他的人身健康、抵制假烟打击假冒卷烟,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卷烟打假,群众是我们最有力的依靠烟草打假利国利民打假打私、净化市场杜绝假烟、关爱健康

烟草公司现在搞零售终端建设,请问,零售户加入终端建设有什么好处呢?

没什么好处,就帮你做个柜台啥的,最大的好处可能就是货源上给你稍多点吧~其他的没了~

烟草是怎样评星级的

1,按照公示的星级评定标根据零售户每季积分情况,连续三个A的,参与三星、二星、一星的资格评定,实施季度升降星动态评定和管理。

一般评定三星户在2—3左右,二星户在10左右,一星户在27左右,总量在40左右。

  2,将户籍化管理提升为诚信等级管理后,在设定分值标准的基础上,对零售户的诚信经营状况评分,根据积分统计,将零售户分为A、B、C、W户四类进行管理。

A类为守法户,在经营活动中,守法、守规、守章。

B类为违章户,在经营活动中,有不按经营承诺的失信行为和偶有寄售烟的行为。

C类户为违法户,在经营活动中偶有乱渠道进货、出售假冒烟、走私烟行为。

W类户为严重违法户,在经营活动中经常有乱渠道进货、出售假冒烟、走私烟行为,甚至有参与地下销售网络的违法行为。

求稿 关于烟草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明确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是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其中,特别提出了几类群体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比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要带头控烟;教师不要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烟等。

其中最大亮点在于香烟的警示图形将上香烟的外包装,卷烟包装上的图形警示是向公众宣传烟草危害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因此,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规定:每个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采取和实行有效的包装和标签措施。

而截至今年1月,中国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已经满十年。

三是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其中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的宣传,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

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控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局等25个部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

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

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

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青少年吸烟状况同样不容乐观,13-15岁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为6.9%,其中82.3%的学生尝试吸烟行为发生在13岁之前。

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

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

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

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其患病率很高,病程较长,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既是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艰难考验,也是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严峻挑战。

(二)控烟法律缺失在国际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

《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准则。

《公约》签订以来,全球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无烟立法的新浪潮,截至2012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其中44个国家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

但是,我国还没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影响了控烟工作中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控烟立法是落实《宪法》和有关规划精神的要求。

我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基础。

烟草烟雾作为严重危害健康危险因素,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卫生“十二五”规划和控烟“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

控制烟草流行,是落实《宪法》和国家规划的要求,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

(四)各地立法实践和无烟环境创建为全国控烟立法打下基础。

2008年以来,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天津、青岛、兰州、深圳、长春等13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

江苏、浙江等省通过修订地方《爱国卫生条例》明确控制吸烟的措施。

无烟卫生计生系统、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企业等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无烟环境创建工作,为全国控烟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

据调查,无论是吸烟者还是被动吸烟者,90%以上的被调查者都支持在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和医院禁止吸烟;超过80%的被调查者支持在会议室、餐厅和酒吧等禁止吸烟。

近年两会越来越多的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二、《送审稿》主要内容《条例》内容共分七章,即:总则、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中阐明立法目的、公共场所定义、基本原则、领导机关、责任部门、经费保障、奖励措施、单位责任主体、社会参与。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规定了室内外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和临时禁烟场所设置、经营管理者、公民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责任义务。

要求在烟草制品包装上设置文字和图形警示,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明确要求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

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在戒烟服务中的责任。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提出了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的多部门执法模式。

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展监测评估。

鼓励全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个人、执法管理部门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阐明有关定义、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及实施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禁止吸烟场所范围的问题。

《公约》第8条及其《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当在《公约》生效5年内,依据普遍保护原则、100%室内无烟原则,确保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免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

科学合理地确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对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要。

参考《公约》要求和国际和国内立法经验,《条例》第二条明确界定公共场所的定义,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规定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

第十二条规定室外可以设立吸烟点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场的室外区域。

没有设置室外吸烟点的视为全面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规定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

(二)关于执法模式的问题。

从国内外控烟立法实践来看,有多种执法模式。

如上海、广州、天津、哈尔滨等采取多部门共同执法模式,深圳、长春、香港、澳门等采取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执法的单一部门执法模式。

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国实际情况,本《条例》拟采取多部门联合管理模式。

即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

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

此外,卫生计生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督工作。

(三)关于控烟的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加强宣传教育是控烟工作的前置措施,戒烟服务是后续措施,均是保证《条例》实施的重要措施。

规范管理与宣传教育并重,充分发挥法规的引导作用,是本《条例》区别于其他法规的一个特点。

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主动不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健康权的意识,可以使控制吸烟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为了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社会示范人群带头控烟;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要求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七条对戒烟门诊设置、戒烟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大量国际经验证明,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是保障控烟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特别是烟盒包装警示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宣传教育手段,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保障控烟宣传教育效果的重要策略,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重要支持性措施,因此在《条例》中一并予以规定。

(四)关于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的措施。

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烟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烟人群。

因此,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对公共场所控烟乃至整个控烟工作意义非常重大。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一条强调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

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 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

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 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

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

第四十七条 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如何加强内部管理监督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一项长期的、与时俱进的系统工程,需要持续有效地不断完善和改进,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

(一)提高规范意识、纠正思想偏差,对内管工作认识再提高。

一是通过宣传,认识内管工作的重要性。

国家局党组提出烟草行业坚持“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这既是全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又是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烟草行业全体员工必须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要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强调不抓内管是失职,抓不好内管是不称职,出问题是渎职的理念,着力解决“领导抓”、“抓领导”问题。

二是通过认知,认识内管工作的紧迫性。

随着《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行,烟草发展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在新的形势下,努力提高行业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约束和规范行业自身行为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站在深刻变革的社会环境和完善法制建设的时代背景上,深刻认识加强内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内管工作的自觉性。

三是及时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

针对少数人对内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等情况,采取教育培训引导的方法,使其真正理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目的、要求、内容、方法以及措施,并在日常内管工作中加以重视、贯彻和落实。

针对有的人认为“内管工作是专卖部门的事、是内管员的事”的思想,加大宣传,落实责任,争取支持,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实现以自律促规范的目的。

灌输“规范就是效益”的思想,向“市场要效益”、向“规范要效益”,积极开创“责任明确、全员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形成人人讲自律、全员抓规范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学习交流,提升内管队伍素质。

一是加强内部学习交流。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做法,组织内管人员实地考察学习兄弟单位先进典型和经验,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查找差距,及时完善和调整工作方法和思路,促进内管工作上水平。

二是积极开展岗位技能大赛和开设内管论坛活动,为干部员工打造相互交流、学习的平台。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

烟草商业企业卷烟经营内管工作涉及卷烟购进、销售、货源分配、库存等环节的监管。

烟叶生产经营涉及烟叶种植、收购、调拨等环节的监管和营销、物流、烟叶、财务等多个部门,对内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

所以,加大专卖内管人员培训力度,使内管人员熟悉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流程,熟悉掌握熟练掌握各级内管工作制规范和要求等,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内管工作。

四是交叉检查。

内管半年定期检查中,可以抽调烟叶、营销、物流等同级监管部门或其委派到县级局的内管人员参与检查,组成交叉检查组,通过交叉检查,达到互相学习,互相借鉴的作用,交流推广好的的内管经验,以试点推广带动内管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内管工作的质量提升。

(三)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协作机制。

因内管工作内容广,人员有限,内管部门的走访力度相对较弱,因此,内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

一是建立完善内管工作联络制度。

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络,确立一名内管工作联络员,由他们负责具体内管工作的联系及资料报送。

二是每月定期召开内管联席会。

邀请营销、配送等部门人员参加,通报内管工作情况,充分交流,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不断拓宽内部监管工作领域,深化内部监管工作内容,改进内部监管工作方法。

三是完善供货策略成效监管机制。

内管人员积极参与营销策略的制定,根据专卖市场查处案件情况及在内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树立“客户需求不代表市场需求的”意识,尊重市场真实需求,本着“把客户放在心上”的思想,认真分析客户需求,对容易出现外流的卷烟品牌、供货与实际销售不符等情况,通过反馈单,及时向营销部门反馈,提出合理性调整供货策略建议。

四是建立内管与专卖稽查员、客户经理协作机制。

完善与中队联合走访市场检查制度,通过内管人员网上实时监控,实地走访和预警分析,即时发现、筛选出异常预警,并作为核查任务下发至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相应的工作表格,将红色品牌,重点监管大户列入其中,灌输“向专卖要市场”、“向专卖要销量”的理念,发动全员积极发现问题,使得专卖人员乐意“带着问题上市场”,纠正“不敢管、不愿管”以及监管随意性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真正发挥全员内管的功效。

五是完善卷烟工业企业重点环节监管工作流程与相关制度。

加强工商协同,明确工作职责,对卷烟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运输和报废等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管,形成较为完善的卷烟工业企业监管体系。

(四)监督提前、范围延伸,充分发挥内管监督职能。

一是监督提前。

当前行业信息化手段相对现在内管新形势要求较落后,还没有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在进、销、存等卷烟经营行为发生以后,甚至是在问题出现、损失形成乃至产生不良影响才能发现。

因此,只有将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关口前移,创新手段,提前介入,随时跟进,才能确保少出问题、少犯错误。

目前情况,需要更加借助专卖系统、营销V3系统,对违规重点户进行查询,除了以专卖对接之外,更加与营销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

加强与营销等业务部门人员的沟通联系,实现信息共享。

对卷烟销售的每个环节都非常熟悉,凭借其敏锐的嗅觉,才能实现对辖区卷烟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督。

结合营销策略,才能更加有效分析易外流卷烟品牌销量是否存在异常。

例如:在当前卷烟货源供应采取“稍紧不断档,市场基本满足”的情况下,内管人员从卷烟商定总量环节开始提前介入,实现对卷烟经营的事前监管。

二是对内管监督范围再延伸。

内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监管执法。

因此,我们要对内管监督的范围进行延伸。

首先充分发挥网上监管职能。

每日通过营销、内管信息系统,统计分析易外流卷烟品牌的订货量,检查卷烟零售客户有无销量异常现象,查找订货量与其经营规模是否相符,特别是对“异常订单、异常品牌、异常客户”进行重点分析,调查核实、查找原因,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卷烟市场动态,实行品牌分级管理,查找可能出现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线索,防止卷烟异常流动。

重视对零售大户和行业内部人员的违规经营行为,更多关注内管信息系统里的异常情况和数据外,还要及时关注客户信息情况。

比如,针对利用一些停业、歇业户的零售许可证来“借证经营”的情况,除了定期和不定期对客户开店情况进行检查外,客户经理、送货员、稽查队员要加强联动监督,发现有停业、歇业的要及时上报,及时对该户停供货源。

客户经理、送货员、稽查队员如果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一旦内管检查中发现有向停业、歇业户供货的,三者都要负连带责任。

也就是要通过牵制式管理来尽量避免向停歇业户供货的不规范行为。

其次是加大市场信息搜集力度。

加大对市场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规卷烟经营户和违法卷烟经营户的教育与惩处。

建立卷烟零售客户联系点,营销部门紧密联系,与零售终端接轨,收集市场销售信息,掌握卷烟销售动态,调查重点关注品牌销售动向、高档卷烟真实需求和零售客户卷烟进销存情况,认真排查辖区是否有非法收购倒卖卷烟,卷烟是否100%入网、落地、入户销售等。

积极参与营销策略监管,内管派驻机构全程参与营销策略的讨论、制定,监督货源分配是否严格执行“一禁止三公开”。

严格规范工业企业卷烟宣传促销审批程序,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真正落实“六个严禁、一个严控”。

烟草专卖等级划分

卷烟零售户诚信等级管理涉及零售户合法身份识别体系、等级评价体系、管理服务体系等三个重要环节。

这三个环节又需要有大量的基础数据为支撑,所以必须在诚信等级管理中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数据库,使管理和服务更加标准化、规范化。

统一编码,实现零售户档案电子化首先要加强零售户档案数据库的建设。

通过开发应用专卖信息化软件,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严格和规范许可证的办证程序,实现许可证的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和网络管理,使零售户取得合法身份的程序更加公开公正。

二是统一零售户的编码规则,建立起卷烟零售户的电子档案,并为每个零售户发放智能IC卡,使具有合法身份的零售户有电子身份标识。

三是将零售户档案分为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静态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管理信息、个性信息和形象信息等四个方面。

动态信息包括许可证登记变更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专卖稽查信息、访销送货信息以及动态销量信息。

四是通过稽查人员使用PDA(掌上电脑)采集市场检查信息,实现对稽查人员检查到位情况的网上监督管理。

有了这些基础信息,专卖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就可以方便快捷地查询、了解和掌握零售户的全面情况,为诚信等级管理提供全面的基础数据。

其次,要加强对零售户的动态管理。

一是要通过专卖稽查人员与访销送货人员的共同努力,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面摸清所有片区线路的零售户情况,全面掌握零售许可证登记变更等基础信息。

要通过专销共同努力,保证专卖和销售数据的一致。

二是要抓住今年统一换证的有利时机,实现零售户入口和出口由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控制。

三是按照诚信等级实施不同的供货标准。

目前销售实行的客户分级要逐步与专卖推行的诚信等级管理相统一,区别不同诚信等级,实施不同供货服务和专卖管理标准。

再次,要稳妥地做好零售户合理布局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联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合理布局的相关规定。

合理布局工作不能急于求成,一定要稳妥地进行,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力,同时还要考虑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自动记分,实现诚信等级划分标准化规范诚信等级划分的原则。

诚信等级是对零售户的一个综合评价体系,过去户籍化管理的分类只是依据零售户违法、违规情况划分ABC三个类别,其弊端主要是评价标准单一,加上手工操作分类不科学,随意性大,难以与销售客户级别相配套。

原先的类别管理只是属于专卖法规范畴,而诚信等级需要增加道德的约束,要通过制定新的诚信分级标准,培育和扶持一批忠诚度、信誉度较高的、稳定的卷烟零售主体,鼓励支持一批诚信守法经营户,扩大销售、提高效益。

据此,需要增加零售户经营规模、经营业态、店容店貌以及合理布局等要求,将零售户的诚信等级划分为5个级别,基本与销售客户等级相衔接,也就是在原来实行的对零售户违法、违规计分制的基础上,一是将“类别”改成“级别”。

二是在A级中再分出3个等级,即AAA、AA、A,加上B级和C级共5个等级。

AAA级对应销售上准备组建的加盟店、连锁店,这是烟草行业直接进入零售业的基础;AA级是诚信经营示范户,主要标准是2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经营面积10个平方米以上,月销量5件以上。

这两个级别的都由烟草专卖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审定,公开挂牌,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之所以定为诚信示范户,主要是区别其他一般守法经营,但经营规模不大的A级户;B级和C级是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经营户。

规范诚信等级的划分标准。

统一制定《卷烟经营户违法违规记分办法》。

该办法,一是将专卖稽查查实的、分别按照案件处理程序进行处罚的零售户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折算成分值,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自动关联,实现记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是“依法治烟”与“以诚取信”相结合。

违法违规记分、合理布局规定是法规要求,经营规模、经营业态、店容店貌、明码标价等内容属于文明经商道德方面的要求。

两者有机结合,进行全面评价。

三是对记分实行动态管理,记分达到10分的给予警示告知;达到20分的责令停业整顿,销售部门停止供货;记分达到30分的吊销许可证。

记分实行累积制,不实行年度清零。

如果半年以上无新的违法行为,系统可以自动减掉所记分值。

这样既体现严格执法的要求,又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仅有了严格实行准入制度,而且还有了违法失信的退出制度。

四是与销售部门的客户等级相配套。

零售户的诚信等级下降,其客户级别也要相应降低。

所以,访销送货人员要配合专卖稽查工作,及时了解零售户的违法违规记分情况,及时警示,及时提醒,共同努力,加强对零售户的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违法违规、失信经营,就要在其所需货源、品种及其经营效益上受损失,直至被吊销许可证和承担法律责任。

推行诚信等级管理是烟草行业为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宣传烟草形象的一个载体。

作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和卷烟销售部门,都要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正面宣传引导为主,不仅要“做生意”,更重要的是要“做市场”,要通过诚信等级管理这一载体,树立起烟草行业崭新形象。

一是要转变“重管理、轻服务”思想。

专卖管理是行政执法范畴,一定要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执法,要从过去的“管、卡、压”,坚决转变到“教育、引导、服务”上来。

事实上,90%以上的零售户都是守法经营户,应主要提供法律法规服务,监督送货到位。

要坚持“教育规范在先,惩戒处罚在后”的原则,对诚信示范户实行专卖免检制度和首次轻微违法不处罚制度。

通过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分析零售户的动态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巡查,重点加大对经常违法经营零售户的监控和检查。

二是要更多地推行人性化的服务和管理方式。

在卷烟零售户中开展“千家万户共铸诚信”活动,在严格筛选、科学评价的基础上,推选出两年内无不良记录的1000家大中型商场超市、10000户卷烟零售户,作为诚信经营示范户(AA级),由烟草专卖局会同工商局授予“卷烟诚信经营示范户”铜牌。

专卖管理要转变打“大户”的观念,为诚信守法的经营户扩大销售、提高效益创造条件。

要为诚信零售户提供更多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比如为示范户生日献花、订报等。

通过专卖稽查人员和访销送货人员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把专卖专营、行政执法的理念转化为优质服务的具体措施,引导和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放心卷烟,为社会重建诚信体系营造良好氛围。

三是增加对访销送货到位监督管理。

良好的经营秩序要靠法制和诚信来维护,我们不能只要求被管理者诚信经营,自己也要在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使命的同时,讲求内部诚信,做到经营诚信、服务诚信。

工商企业要“以诚取信,以质取胜,优质服务”,特别是对诚信示范户,销售部门要保证其货源供应和合理利润,特别是紧俏货源,要优先供应。

这是保证诚信示范户活动甚至诚信等级管理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要使诚信经营户得到好处。

引导市场诚信体系和诚信观念的建立,同时要使失信者为自己的失信行为支付高昂的失信成本。

烟从烟草局里拿是多少钱一条

以前局有零售卷烟利时,可以靠关系批到。

现在整改以后,只允许有烟草证的订烟,每条香烟都打零售商的代码,烟草局不直接订烟了。

里面没有香烟可以拿的,需要香烟,请到零售商哪里购买,【条盒一价】,就是说,一条价格是一盒价格的10倍,没有优惠的,比如:10元\\\/盒,100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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