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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校外培训口号

时间:2020-08-19 01:04

老师私自开辅导班合法吗

违反教规定违法,可以向教育局投诉举学校在职教班补习班是不允许的,教育部有规定:假如在职教师开补习班必须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才合法的。

而且要根据学校规章规定,学校不允许的话,你领证也不能开补习班

无论是在职教师私自开补习班,还是相关培训机构开班,都必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教育部门的办学资格证,没有许可证就开班教学就是超范围违规经营。

在职教师开补习班须有办学资格证,这是一定要遵守

在法律方面也有规定了在职教师能不能开补习班的相关法律,所以在职教师没有按流程就开班就等于违法了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针对上述问题《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的通知》中提出:关于“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的明确规定。

鉴于近来仍有部分学校对有关政策执行力不强,工作落实不到位,公办学校校园内开办各类补习班出现不少问题,群众对公办中小学校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等问题反映较多,“强制收费补课”的投诉不断。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大对教育政策的执行力度,经研究决定,重申严禁中小学校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的有关规定,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都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教育收费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明确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上级关于“严禁中小学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的有关规定,杜绝违规补课行为。

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注重课堂教学效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二、全市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不得提供场所给社会上的任何办学机构、培训机构在校园内举办各种名目的向学生收费的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等。

三、各公办中小学校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展培优补差培训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收费,对于违反规定收费的要按教育乱收费给予严肃查处。

四、各公办中小学校不能以学校的名义组织本校的学生、老师参加校外机构举办的各种名目的培训班、补习班、有偿培训、授课等。

五、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上述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规补课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校长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所以在职教师要谨慎考虑对开不开补习班的想法

学校法定节日补课,双休日就放假一天,违法吗。

怎么举报

一名较真的律师在查阅相关法律条款后发现,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可能涉嫌违法。

前日,他上书省教育厅,希望予以规范。

  律师:限制学生自由无法律依据  最近,有学生向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咨询有关封闭式管理的问题。

廖华仔细查阅法律后发现,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特别是高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可能涉嫌非法拘禁。

  廖律师说,除非家长委托监护,学校在非学习时间都无权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

高校学生多半是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不存在委托监护的问题,学校更无权限制他们的活动范围。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学校特别是高校,限制学生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故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学校封闭式管理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用关校门等方式限制了学生的人身自由。

廖华说,学生成天被关在一个狭小的空间中,很难培养出创造性、开放式的思维。

  学校职责过多 封闭是逼不得已  四川某学院是实行半封闭式管理的高校之一,每周一到周五下午1时之前,学生除非有正当理由才能出校门。

  “学校承担了太多本不该我们承担的社会职责,实行封闭式管理也是逼不得已。

”该学院教育部部长白先生一肚子苦水,“只要学生出事,不管学校有无责任,家长都会找学校。

实行封闭式管理需要很大成本,如果学生发生在放学时间或校外的事故,学校可以免责,没有学校愿意实行。

”  “我们实行半封闭式管理也是为了保障学习和学生人身安全。

”白部长说,从法律上讲,学校对学生有一定的管理权,学生遵守学校的纪律并不涉及非法拘禁的问题。

不让学生出校门,学生和学生家长都很理解。

  一位自称工商管理系大二的张同学告诉记者,学校紧闭校门学生确实有点不方便,但他们已经适应了这种生活,也知道学校的苦心。

其他几位接受采访的同学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

  专家观点  高校封闭式管理不构成犯罪  四川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高跃先:如果既要学校承担那么多义务,又不赋予它类似于监护权的权利,以至于将这种管理行为认为是一种非法拘禁,是有失公平的。

退一步讲,即使学校封闭式管理可以看成是非法拘禁行为,但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学校是单位,也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院黄泽勇:在中小学,学生多半是未成年人,家长送学生入学时可能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系,学校实施封闭式管理是可以的。

高校实行封闭式管理没有法律依据,但不构成犯罪,毕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

现实中,侵权更多更严重的是公司企业。

员工正常的上班和加班,规定不得随意离岗不算非法拘禁,但强令下班后仍不能离开单位,就涉嫌非法拘禁了。

一些采取封闭式管理、培训的单位,可与当事人签订自愿协议规避法律风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

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一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而,也有一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  (一)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

”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这一基本权利。

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

  有一点需要说明,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人员,这一权利的行使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担任教师工作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

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

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教师可以自己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方法。

  2.教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文著作。

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人看法。

  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

  (三)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

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方面给予指导。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公正的评价。

教师有权利严格要求学生,对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

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指导学生的发展方向”。

  教师要指导好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教师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观、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质量观,由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正确指导学生发展方向,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素质和才能。

  教师应该认真行使管理学生权,加强对学生各方面的管理,做到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结合,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天津市铁路工程学校优秀教师宋广尧老师善于把严格教育与体谅关心学生结合起来值得我们学习。

有一天,他所带的班上有学生打了别的同学,他陪他们一起去医院治疗,为了教育这个打人的学生,宋老师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打人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认识,借了钱付了医药费表示愿意接受处分。

事后宋老师看到学生能知错能改,并体谅他支付医药费的困难,便对这个学生说:“你打人的错误是严重的,我平时对你们教育也不够,也有很大的责任,你父母把你交给我,我应该对你负责,因此医药费由我承担。

”于是替那个学生还了钱。

宋老师对学生严慈相济的教育深深地打动了那个学生的心,他主动把这件事告诉了父母,他的父母赶到学校配合老师对他进行教育。

从此该学生不但克服自己身上的坏习气,还能主动关心和爱护同学。

严格要求学生是由学生思想品德等形成的。

  发展过程的特点决定的,学生的内部思想矛盾斗争是思想品德形成与发展,学生进步的动力。

但学生思想品德的内部斗争是离不开教育影响这个外部条件的。

教师的严格要求是促进学生内部思想斗争的重要条件。

教师不能代替学生的思想斗争,却可以自觉运用思想矛盾斗争的规律,从学生现有的发展水平出发,提出严格合理的要求、启发、引导,加速学生思想矛盾斗争。

无数的教育实践表明,只有严格要求,才能更好地培养出人才来。

但严格要求不是越严越好,更不是冷冰冰的严厉。

华东师大二附中万琳老师的经验是:“一分严格之中掺上九分感情之蜜,才能成为甘露”。

只有甘露才能滋润禾苗茁壮成长。

  (四)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工资报酬包括哪些内容:它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人。

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享有的待遇和优惠。

我国一些地方规定教师待遇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提供了一定的实际经验。

如上海市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高于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10%。

又如福建省规定:在“八五”期间,争取使全体教师的工资高于当地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平均收入,居国民经济12个行业的中等偏上水平。

  不少国家也采取了类似方式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而且对教师待遇规定趋向于超过其他行业具有的同等条件者的工资。

日本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必须高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现在日本中小学教师一般高于同学历工令的其他职业人员的15%以上。

不过,我们应当看到发达国家给教师较高的工资待遇并在法律中予以确定,也不是一步到位,也都经历了一段发展过程。

日本从战后到70年代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一直低于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

优秀教师外流现象严重,教师队伍出现危机,为此日本政府制定《关于国立,公立义务教育诸学校教职员工资的特别措施法》实行《教师增薪三年计划》以法律形式保证执行,使教师职业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7条第5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称为“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改革方案,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并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教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对学校各级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对干部进行评议,表扬和批评,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议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教师在参与学校管理时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压制教师的批评和意见。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7条第6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这一权利同时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政府和学校应采取措施落实教师这一权利。

目前我国中小学校教师中还有相当的比例没有达到法定的学历标准,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总体素质偏低的问题更为突出。

因此这条规定十分必要。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长做好教师的进修培训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承担这一培训任务。

对未达到的合格学历的教师,要加强培训,这种培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补足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达到合格学历,这是一种基础性的培训。

而对广大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来说重点放在岗位培训和更新知识,提高水平上,即我们说的继续教育。

随着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继续教育已成为现代教育体系  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提高广大教师的素质,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科技的迅速发展,使教师必须不断地拓宽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作为一个教师来讲要充分利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提供的条件认真参加进修,积极参加培训。

  在享有进修培训权利时我们感到教师应树立新的观念以适应21世纪教育事业的发展。

  1.终身教育观:欧洲经济发展组织(OECD)明确地提出这种观念一教师需要在整个职业生涯中接受终身教育。

  2.树立以学校为中心的进修观念。

  国际上曾就此问题召开过多次讨论会议。

这个进修观念协调进修人员与教师合作共同研讨学校面临的问题,要从整体上提高解决学校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培训进修的实效,在重视针对学校实际问题进行研讨的同时又肯定了由校外专家学者指导进修方式的有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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