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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债权口号

时间:2018-05-14 00:26

债务人阻挠债权人维护权益的信访怎么写,该信访报告是给法院的。

债务人阻挠债权人维护权益,可以去法院起诉,也可以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债务人阻挠债权人维护权益,构成刑事案件的,可以报警,让公安局介入。

债权维护

这个你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你应询问下当地法院有没破产程序,看现在还能申报不如果已经瓜分完了就没你事了

请教一个债权维护问题

他们都是干部,应该很注意自己的形象,你应该把利害关系给他们提点一下,如果真的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

他爱人没有签名,不影响他们共同承担债务的义务,只要是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都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起诉时被告只需要写欠条上的那个名字就行了。

你们在欠条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利息,只是口头的约定,如果对方承认的话法院会予以支持,如果不承认的话,就不好说了,很可能没有。

你最好让他给你换一张欠条,把利息和还款期限,以及到期不还如何解决都写明确(最重要的是利息)。

即便你们闹僵,只要欠条在你手上,本金追回来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法院判决后,他仍能不给付的话,可以等判决书生效后,2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破产清算中普通债权人权益如何维护

债权人应该注意如下:   一、及时申请公司债务人破产  根据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公司之所以破产往往是经营不善,因此公司作为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法及时申请破产,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

这就要求公司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

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

  三、须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法院申报。

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有关公告和通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如果没有在此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因此,补充申报对债权人极为不利。

因此,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积极性行使行使以下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如何才能维护我的继承债权关系

您好

按《继承法》规定,你父亲名下的财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建议你与其他继承人商议,最好达成协议,由你父亲立下遗嘱,将债权也作为遗产分配,指名到人,并请公证处公证人员上门公证,这样就可以了。

公司债权人应怎样维护自己的债权

查找公司财产线索,在立案时申请法院财产保全,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问B公司应如何维护其债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谓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适用在双务合同,也就是说,双方都存在义务的时候才可以。

例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要办理抵押登记才可以放款,那么债务人并没有去办理抵押,但只要求债权人放款。

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权法和合同法的重点是什么

由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债权法,虽然合同反映了现实生活中正常、典型的商品交换关系,然而实践中还大量存在一些非正常特殊的交换关系,如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产生之债等等,这些都是独立于合同之债外,所以合同只是债的一种形式,尽管它是债发生的主要形式,但也不能就此认为合同法便是民法中债法的重点,原因很简单,因为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法,已经具有自身的独立体系,作为一部独立的债权法没有必要太多规范其合同法已规范的内容。

当然这也是我国债权法迟迟没有出台的一个方面。

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成为不完全债权,这时该债权的效力即变得不完全,其效力缺失的部分不仅包括债权的执行力,而且包括债权的部分对外效力,债权人代位权便在其列。

自然债权又称不完全债权,是指不具有法律债权的全部权能的债权。

自然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债权人只享有法律上的受领权和道德上的请求权,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给付,则不得援用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从债务人的角度讲,又可称之为“自然债务”。

实际上不管将之称为“自然债权” 还是“自然债务”都是一回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同一的,只不过是分别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待自然之债的。

一般来说,自然之债只是一种道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不对其进行调整。

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化解债权债务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大多数国家都通过民事法律对自然债权加以适当保护。

探讨自然债权的法律保护方法,对于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将有所裨益。

一、债(合同)的相对性债只约束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其它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

债的合同相对性的表现:1.涉他合同:(合同法第 64、65 条)(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2)违约责任——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四条 【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合同法第 121 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消法第 35 条)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转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224 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253 条第 2 款,合同法第 254 条)(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义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辅助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6.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317、318 条)第三百一十七条 【经营人权利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经营人权利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二、债(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外: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 73、74 条)(1)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起诉,债务人为第三人;(2)撤销权: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七十三条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 229 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 403 条)第四百零三条 【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4.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272 条第 2 款)第二百七十二条 【建设工作的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单式联运合同中的区段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313 条)第三百一十三条 【联运人的责任划分】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不动产债权的预登记(物权法第 20 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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