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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亲情会见口号

时间:2018-02-28 00:05

监狱会见中心标语是服刑人员家属在会见时能看见的温馨话语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监狱管理局,以云南省为例,服刑人员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监护人等可以会见服刑人员。

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人员亲属会见须知为让服刑人员亲属知悉文山监狱会见工作的相关要求,方便服刑人员亲属探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服刑人员会见亲属范围:服刑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监护人等。

但每次会见时的亲属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亲情会见日安排星期一:八监区、九监区、十监区、十二监区会见星期二:二监区、三监区、四监区、六监区、十一监区、监狱医院会见星期三:一监区会见会见日办理会见的时间:上午8:00至11:30,下午13:00至17:30。

三、按照规定,每名服刑人员每月可会见亲属一次,但因违反监狱管理规定被处以禁闭、严管、隔离审查期间不允许会见亲属。

四、亲属首次会见服刑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以及能证明与服刑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到监狱会见登记处办理会见证及会见登记。

再次探视时,亲属凭监狱办理的会见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

五、服刑人员亲属应遵守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爱护环境卫生。

会见中不得吵闹、不得交谈案情,禁止录音、录像、拍照;不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隐语、外国语交谈;不得传播不利于服刑人员改造的消息,不准泄露监狱秘密;不准私传物品。

否则,立即终止会见。

六、除亲属照片外,其他物品一律禁止带入监狱。

七、服刑人员亲属需要给服刑人员钱款的,应到银行存到服刑人员银行账户。

参考云南省监狱管理局,

刚分到监狱多久可以探望要些什么

这个你得问监狱方面吧

现在的监狱探监时能不能提供过夫妻生活权利

现在刑罚理论的折中主义(改造与惩罚相结合,传统的报应刑或教育刑理论在世界各国已经遭摒弃)已经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但是目前西方各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仍然是以促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为基础建立的,因此对于罪犯的人身权利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放纵现象,如一些北欧国家的监狱就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定期请妓女来监狱居住,其理由是刑罚并未剥夺罪犯性生活的权利。

这样做的后果就是,由于对罪犯的处遇过分“人道化”,赋予其过分的人身权利,造成北欧国家重新犯罪率普遍高达70%-90%。

虽然不能说人道和教育刑理论必然导致罪犯自由过分宽泛,但是由于它逐渐背离刑罚的最初目的,因而必然由于过分从所谓的人道和教育出发关注罪犯个体,所以造成了对罪犯人身权利问题的处理出现了矫枉过正的趋势。

只有正确了解了服刑人员人身权利的特点,才会尽量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众所周知,罪犯的人身权利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他们依然是公民,理应享有除被刑罚依法剥夺的自由以外的,一般公民所具有的人身权利,从国外立法来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指出:“宪法与美国的监狱之间并无铁壁隔耳。

”从我国立法来看,《宪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10条、《监狱法》第7条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但是,服刑人员毕竟不是普通公民,他们由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而刑罚本身就意味着罪犯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因此这就决定了罪犯的人身权利在具有一般公民的人身权利的普遍性的同时,还具有它的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罪犯享有的人身权利的范围与一般公民相比具有特殊性,二是罪犯在行使其应有的人身权利时,其行使内容和方式受到制约,与一般公民相比也具有特殊性。

前几年,我国不少监狱推出了“特优会见”、“亲情会见”、“夫妻房”等“特殊政策”或“优惠待遇”来满足服刑人员及其配偶的同居需要,以稳定和巩固服刑人员的婚姻和家庭。

可是当具体操作时出现一些违法犯罪、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以及“钱权交易”的腐败现象,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和媒体的炒作时,有些监狱就停止了“特优会见”。

反对的人认为,同居权是否可看做是犯人的权利。

如果是犯人的权利,同居权就应该平等地赋予给每一位服刑的犯人。

但前提必须是平等的,同居权不能专属于某些犯人,不能成为极少数人的“特权”。

然而,这样的“权利”对于在押犯来说,却有违刑罚的目的。

徒刑类刑罚是以通过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来实现的。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在押犯一定不能享有“同居会见权”,但作为在押犯,他已经失去了行使“与配偶同居权”的可能。

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人身自由都没有了,还谈何同居权

另外,监狱为服刑人员提供与配偶“同居”方便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监狱如何挑选允许与配偶同居的服刑人员;根据法律,怀孕的女性服刑人员不能在监狱中服刑,女犯跟配偶同居,如果怀孕了怎么办。

赞成的人认为,对已婚犯人要求感情和生理交流的权利,法律没有权利剥夺。

按照现代司法理念,一个人因自己违法被关进监狱,他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罪人”,因而,除了法律规定必须强制剥夺的那一部分权利之外,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情感交流,生理需要,是不能被剥夺的,相反,由于服刑人员所处的特殊环境,他们的基本权利在某些方面更应该得到理解、同情和尊重。

我们认为,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与其配偶的同居权虽然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事实上法律并未剥夺服刑人员的同居权。

司法部应尽快制定明确具体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各省监狱管理局及各个监狱都要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规定或制度,把“特优会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明确服刑人员能够与配偶同居的条件、要求、纪律和费用,把握好“遴选”机制,并且作为“狱务公开”的一项内容,接受全体服刑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为了避免女犯因同居导致怀孕进而逃避法律制裁,监狱可以要求获得同居会见的女犯签订有关协议,保证其在同居会见期间避免怀孕。

在思想上统一、理论上成熟以及实践中不断完善后,有必要在《监狱法》中确认“特优会见”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从而有利于保障服刑人员的“同居权”。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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