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三一文库()\\\/工作计划最新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公司领导:20XX年度全国安全生产月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顺利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我办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草拟了本方案,请予以审核。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1)6月初,拟在厂区主要干道上悬挂关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横幅6条,以便在短时间内就营造出一种浓烈的安全生产月氛围;2)请公司办公室配合,在5月下旬的《##简报》上刊登部分安全生产知识问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3)6月初开始,举办一次安全生产征文活动,公司全体职工(包括民工)都可参加,设一等奖1名、2等奖2名、三等奖3名、鼓励奖若干名;优秀征文作品请公司办公室配合在《$$简报》及《$$报》上刊登;4)在公司部分醒目位置张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宣传画;5)请公司办公室配合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不定期在大屏幕上播放安全生产标语;6)请公司办公室配合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安全月宣传; 二、全员动员、提高意识:1)我办拟在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中举办一次“安全生产金点子活动”,由公司员工针对怎样进一步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存在的安全隐患),活动结束前由我办对部分优秀的意见和建议进行适当奖励;
疫情期间食堂怎么用餐
一、必须抓好食品安全的四个关键环节(食品原料(调味品)的采验收:法的供货商购买是预防食物中毒的前提。
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定点采购,签订食品安全质量安全协议,做好索证索票和采购验收记录,并将对方证照复印件、质量协议书和票据分类装订,放入档案盒,建立档案。
查看定型包装食品的十个要素:是否标有QS标志、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原料(配料)及其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贮存环境和使用方法。
(二)食品的贮存和保管:贮存环境符合卫生要求,分类分架摆放,三防设施齐全。
设备齐全是预防食物中毒的重要保证。
1.食品及食品原辅料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存放,做到先进先出,以免贮存时间过长而生虫、发霉;2.各类食品及食品原辅料要离地、隔墙(10CM以上)、分类存放,标示明显;3.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及原辅料过期、变质、发霉、生虫;4.食品及原辅料贮存库房要通风良好,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在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的地方。
(三)食品的加工和销售1.青菜采购回来验收后即浸泡漂洗三十分钟以上,煮(炒)前过烫水是预防农药中毒的有效方法,谁浸泡漂洗谁负责,并签名记录;2.加工人员个人卫生符合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生熟料严格分开,加工制作完成到就餐销售时间不超过两个小时是预防食物中毒的关键环节,由厨师长签名负责;3.成品(食物)存放实行“三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
(四)餐具的消毒和保洁餐具消毒彻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是预防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所有的餐具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清洗消毒:1.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刮掉沾在餐用具表面上的大部分食物残渣、污垢。
(2)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餐用具表面。
(3)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4)洗碗机清洗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
2.消毒方法: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2)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以上,保持10分钟以上;(3)洗碗机消毒一般控制水温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
3.化学消毒:主要为使用各种含氯消毒药物消毒。
(1)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5分钟以上;(2)化学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残留的消毒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其他消毒方法和参数。
餐用具宜采用热力消毒,不推荐采用化学消毒。
3.餐具用具的保洁:(1)消毒后的餐用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抹布、餐巾擦干,避免受到再次污染;(2)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及时放入密闭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内;(3)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二、食堂必须建立并执行留样制度留样品种必须是全部的各种熟食品(包括饭,粥、汤水),留样量不能少于100克以上,置于带盖的盛具内,并且贴有标签,标签标识合格(标有某年某月某日和早餐、中餐或晚餐)(一)留样时间不能少于48个小时;(二)每餐所有进食的各种熟食品都必须分别留样;(三)留样食品必须保存在留样冰柜里,保藏温度在-6到0摄氏度;(四)留样食品绝不能和生料放在一起;(五)指定专人负责留样;(六)建立留样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签名。
三、食堂的三个严禁(一)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二)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三)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四、食堂如何防投毒(一)严把食品原料进货关: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防止动机不纯的人在食品原料上投毒;(二)食品仓库和各个功能间都要有专人负责,闲杂人员不允许随便进入,谁进入都要做好登记记录;(三)食堂工作期间,灶间和加工间要建立禁止外人进入制度,显眼标示:食堂重地,闲人免进;(四)每天就餐时间,盛装汤水的容器必须有人负责查看;(五)每天工作后,各个功能间的物品、食品要有人负责管理;清点,不允许将食品放在外面,更不允许其他非食堂用品放在食堂仓库和各个功能间里;(六)食堂仓库、各个功能间的窗户、房门必须牢固并且关好锁好。
贴在镜子上的标语
辽宁省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辽交安委字(2003)9号关于印发全省交通系统2003年安全月和反三违月活动总结的通知各市交通局,丹东、锦州港务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全省交通系统2003年“安全生产月”和“反三违月”活动总结》印发你们。
全省各级交通部门的干部职工,一手抓防控非典型性肺炎工作,一手抓安全生产工作,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反三违月”活动取得了预期成果。
随着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项运输生产工作逐步恢复,特别是暑期假日和旅游旺季来临,希望各地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形势,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和“反三违月”活动中好的经验,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附:全省交通系统2003年“安全生产月”和“反三违月”活动总结 根据国家《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和交通部《关于开展2003年“反三违月”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全系统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从6月1日至30日,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和“反三违月”活动。
今年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反三违月”活动中,各地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全省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3月5日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和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突出“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和“强化事故隐患整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活动主题,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对交通行业的影响,安全管理工作不放松,抓住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活动中的重点,强化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有力推动了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现将“安全生产月”和“反三违月”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各级交通部门重视,认真安排和部署“安全月”活动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反三违月”活动的通知,为确保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和取得明显成效,各地交通部门、企事业单位制定了活动方案,成立了活动组织机构或领导小组。
大连、朝阳等市,局长亲自挂帅,安排和部署安全活动。
各地部署安全月活动中,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
“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全省交通系统开展的三个专项整治有机结合,与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相结合,各级交通部门一手抓防控非典,一手抓安全生产,摒弃形式主义,注重实效,抓住了主题,突出了重点。
二、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 在安全月中,各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
(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活动。
6月8日,各级交通部门和生产企业,组织人员在客运站、市区等公众场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活动。
盘锦市交通局设立咨询台,市局领导带队,向市民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受理群众咨询50余次。
沈阳市交通局局属有关单位在市区主要街道设立多处宣传咨询点,现场解答安全生产法及安全常识,向行人及车辆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品4000份。
鞍山长途客运公司与交警联合在站前广场开展咨询活动。
(二)开展多种方式的宣传活动。
“安全生产月”期间,各地充分利用报纸、板报、橱窗、标语等各种形式开展安全宣传。
大连市交通局在新闻综合、文艺、经济等频道播放道口安全公益广告,宣传道口安全法规,组织职工收听收看市领导发表的电视讲话。
朝阳市交通局在市中心悬挂大型气球标语,组织宣传车在市区主要街道进行宣传。
市地铁公司也出动宣传车到北保铁路沿线乡镇、村和学校宣传安全常识,印发宣传单2000份。
喀左县交通局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安全生产百幅系列漫画”巡回展览活动,得到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好评。
沈阳市局还利用公交车辆作流动载体,在风挡玻璃处张贴1000幅醒目标语。
大连轨道公司为职工购买《安全必读》书籍,公路处编写工程建设安全歌谣,增强宣传效果。
大连市交通局从健全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船舶、车辆等设备安全管理,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等方面入手,发动群众,积极开展献计献策活动,其中被采纳90余条。
本溪市公路工程处结合重点工程施工,认真开展“三无一杜绝一创建”活动,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将安全责任细化到人。
丹东港务局及所属各公司,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开展“三检查”、“三清除”活动,轮驳公司于6月13日,举行一次实战消防演习,锻炼了队伍。
凌海市通过对安全行驶30万公里无事故的车辆进行表彰的方式,促进驾驶员提高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在活动中积极投入资金。
沈阳市交通局投入1.5万元,大连市交通局投入1.8万元,盘锦市局局属单位也投入5万元,大连航运集团投入9千元,购置宣传用品用于安全宣传。
(三)举办各类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考试。
各市在安全月期间,组织举办和参加各类安全知识竞赛、考试活动,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各市组织职工参加了省“久利杯”安全知识竞赛,沈阳市组织了5000名操作工人及300名管理干部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大连市还组织千名职工参加“松辽?世纪杯”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竞赛,航运集团组织1480人参加“航运杯百题安全知识竞赛”,二汽公司举办安全连着你我他主题报告会和安全永驻我心中演讲活动。
盘锦市交通系统的干部职工积极踊跃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办的“安全知识有奖问答”和省百万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对职工普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常识、消防知识及安全生产技能的考试,受教育面达到95%以上。
喀左公路段举行“安全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朝阳市公路处将演讲活动制作出光盘发给全市公路部门组织收看。
盘锦市交通局在安全月期间,普遍对职工进行了一次安全常识、消防知识及安全生产技能的考试。
(四)积极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大连市交通系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侧重的安全培训开展。
航运集团对公休的船长、轮机长、大副进行了PSC检查知识的专题培训,对70名即将上岗的船员进行了ISM规则和PSC检查知识轮训,考试不合格不能上船。
市运输企业也分期分批对驾驶员进行岗位培训参训率和考试合格率均达到100%。
鞍山市公路处和工程总公司组织了消防知识培训,聘请市消防局专业人员上课,现场进行操作和演练,提高了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应急处理能力。
(五)统计情况。
据沈阳、大连、鞍山、本溪、朝阳、盘锦市交通局和丹东港务局统计,安全月期间,这几个市印发宣传材料达5.1万分,挂图154套,布置展板122期,张贴标语7080条,大型横幅97幅,悬挂安全旗314面,警示牌140处,出板报98期,宣传画1270套,参加安全知识竞赛近两万余人,提合理化建议379条,购买宣传光碟300盘。
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交通部门认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领导亲自带队,多次深入施工现场、生产车间、仓储库房、客运站、停车场、油库等,认真查找各类事故隐患。
大连市交通局检查危货车辆1200台次,组织6次水运企业安全检查,检查126家企业、276艘船舶;检查8家公交企业、15个车场、7个长途客运站和数十台客车,做到了“五到位”。
该局还加大路检力度,共组织人员路检251次,检查车辆12100台次,查处违章行车350 起。
丹东港务局扎扎实实开展“作业现场安全环境检查(全员)、安全设备维修、保养及检测(班组活动)、防护用品正确佩带和使用(双人互检)”三检查活动,收到好的效果。
鞍山市交通局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安全月期间共检查车辆3000台次。
本溪交通局对全地区水上交通进行了安全检查,取缔“三无”船舶24艘。
四、开展隐患整改工作 通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大连市交通局通过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143项,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率达99%。
大连轨道公司对电车线路各变电所23个支流600V避雷器进行重点检查和试验,不合格的立即更换。
大连航运集团,投资200万元,为4艘客滚船新安装绑扎用地铃1000个,新增9.8千牛绑扎索具1000根,更新绑扎用木楔300个。
大洼县客运公司在大洼至兴隆台线路上,设置调度室,安排专人调度和指挥车辆,解决了车主为争抢客源开快车、飞车的安全隐患。
据不完全统计,在安全检查中,查出隐患205项,整改率达100%。
五、存在的问题 1、受非典型性肺炎影响,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量大幅下降,甚至停班、停航,少数单位(企业)安全月气氛不浓,重视程度不够,活动内容少而单调。
2、公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特别是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
3、安全投入不足。
具体的数字单位什么的自己修改吧`我觉得这篇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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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12年发布,2013年实施,原文所示由于全文很长无法全部上传,这里仅仅上传部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
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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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为了谁
能帮我写一篇作文吗
每年我厂安全生产都是重中之重,有时自己不禁会问,安全究竟为了谁?安全的真正意义到底是什么?我认为,安全就是为了自己,安全就是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人伤害,珍惜生命,企业与员工的安全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员工安全了企业生产才能顺利开展,企业的长足发展,无不需要员工的安全。
只有生产实现了安全,企业的效益和发展才会有保障,整个企业才能良好运行。
只有企业实现了效益,员工才能实现自我的效益。
我从事汽机检修工作,检修的每一项工作都与安全有关,安全第一的工作宗旨,贯穿在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
一次次血的教训,时刻给我们敲响警钟。
自我安全是我们对家庭应负的基本责任。
父母不求子女回报什么,给与多少,只求我们平平安安,健健康康。
所谓不求金玉满堂,只求一生平安,就是最好的答案。
俗话说:“安全是根绳,牵着千万人;安全是根线,连着亲人念。
”安全生产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共同心愿。
安全就是幸福,只有拥有生命的安全,才能获得人生的幸福;只有健康的生命,才能创造幸福,才能享受幸福。
安全为了自己,安全为了家人,安全为了企业,安全为了社会,安全为了你、我、他。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安全呢?我认为首先要从规范自己的行为做起,拒绝不安全行为,按照‘五到“要求,按时认真巡检设备,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理,杜绝事故发生,始终依照工作程序进行安全确认,不断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切实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生产观。
总而言之,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生产的和谐稳定,没有安全就没有幸福的人生,和睦的家庭,没有安全我们的人生目标将化为乌有。
“让我们正视安全,珍视生命,拒绝违章,保障安全,使安全体现在实际行动中,安全生产,和谐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