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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排污口号

时间:2019-09-29 06:50

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污整改通知书怎么写

无证和超标排放污水量罚办法--------------------------------------------------------------------------------无证和超标排放污水量罚办法一、法律依据对无《排水许可证》或超标准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依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二、污水排放水质标准及排放量的认定(一)纳管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标准,以国家建设部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为依据。

(二)纳管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情况,以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为依据。

(三)纳管排水户的污水排放量,按其自来水用量的90%确定;排水户有自备水源的,其污水排放量按自来水用量与自备用水量之和的90%确定;排水户的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其污水排放量按总用水量扣除产品需用水量后的90%确定。

三、无证排污处罚标准(一)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其在30日内办理《排水许可证》,拒不办证或因不符合办证条件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依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24条,按下列规定罚款:1、日污水排放量在10吨以下,处以10000元罚款;2、日污水排放量在10吨以上100吨以下,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3、日污水排放量在100吨以上500吨以下,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4、日污水排放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处以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5、日污水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可依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责令其在7日内封堵排水口停止排污,逾期不封堵或继续排污的,由排污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请环保、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并采取强制封堵措施:1、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办证或因不符合办证条件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经罚款处罚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2、向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的;3、造成排水设施严重淤塞或者其他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的;4、排放的污水超标达到二级以上程度的;5、其他无证排污情节严重的。

四、污水超标排放处罚标准(一)PH值大于5小于6或者大于9小于10、温度大于35度小于40度、其他项目超标程度不足10%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处以10000元罚款。

(二)PH值小于等于5或者大于等于10、温度大于等于40度、其他项目超标程度超过10%的,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数额按超标程度罚款基数乘以污水排放量系数确定,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超标程度罚款基数及污水排放量系数表附后。

(三)同一排水户同时有2个及以上项目超标,且均未达到《超标程度罚款基数及污水排放量系数表》规定的超标程度的,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数额以10000元为基数乘以污水排放量系数确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给予吊销《排水许可证》处罚,责令其在7日内封堵排水口停止排污,逾期不封堵或继续排污的,由排污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请环保、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并采取强制封堵措施:1、有2次以上被罚款记录,仍未能整改到位的;2、超标排污达到三级以上程度,可以按规定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警告无效的;3、其他超标排污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吊销《排水许可证》处罚的。

五、超标排污限期整改规定(一)对超标排污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应当查明超标排污的原因,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要求。

(二)对超标排污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应当根据整改内容、要求、难易程度和所需时间,确定整改期限;对重大、复杂的超标排污行为,由城管执法机关和城管办共同确定整改期限和要求。

(三)对排水户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应当及时抄送市政设施监管机构。

(四)确定整改内容、要求和期限,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时,提请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五)排水户确因客观原因表示无法按规定要求整改的,负责查处该排水户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报请纳管排水户排污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附:超标程度罚款基数及污水排放量系数表超标程度罚款基数及污水排放量系数表项 目 标 准 超 标 程 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PH值 6.0—9.0 4.01---5.0010.00---10.99 3.51---4.0011.00---11.99 3.00---3.5012.00---13.00 小于3.00大于13.00 悬浮物 400mg\\\/l 440---600 601---800 801---1000 1000以上 生化需氧量 300 mg\\\/l 330---400 401---500 501---600 600以上 化学耗氧量 500 mg\\\/l 550---700 701---900 901---1100 1100以上 温度 35℃ 40.00---45.00 45.01---50.00 50.01---55.00 55.00以上 易沉固体 10 mg\\\/l 10.10---20.00 20.01---25.00 25.01---30.00 30.00以上 硫化物 1.0 mg\\\/l 1.10---3.00 3.01---5.00 5.01---8.00 8.00以上 油脂 100 mg\\\/l 110---150 151---200 201---300 300以上 矿物油 20 mg\\\/l 22.00---30.00 30.01---40.00 40.01---60.00 60.00以上 氨氮 35 mg\\\/l 38.50---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以上 磷酸盐 8.0 mg\\\/l 8.80---12.00 12.01---15.00 15.01---20.00 20.00以上 其他项目 10%以上50%以下 50%以上100%以下 100%以上200%以下 200%以上 罚款基数 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 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说 明 1、同一排水户同时有2个及以上项目超标的,在其中1个项目相对应的最高罚款基数的档次中确定罚款基数。

2、日污水排放量在100吨以下的,系数为1.0;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系数为1.5;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系数为2.0;1000吨以上的,系数为2.5。

污水处理站的排放口有相关设计标准码

新法从环保违法处罚力度、监管部门相关责任、公众参与及环境知情权、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做出了创新,可谓“史上最严”。

1、责令不改的将按日罚款新《环保法》原文: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解读:“新法在对排污单位的违法处罚力度上可谓空前严格,“按现行法律,如果违法单位接到处罚通知后责令不改,一般按照新一轮的违规行为重新界定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处罚力度有限,但新法增加的日罚款可令其望而生畏。

”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一般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10万元,按新法计算,从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每天罚一次,用不了几天企业就将面临巨额罚款。

2、违法者将面临行政拘留新《环保法》原文: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解读:朱谦告诉记者,这里的行为包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去年的‘两高’司法解释中,提到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可刑事拘留,因此新法对‘尚不构成犯罪的’采取行政拘留,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补充,例如两部分内容均提到了‘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污染物’,执法部门便可根据实际情况,看违法者是否构成犯罪,选择行政或刑事拘留的处罚。

”3、包庇违法行为要引咎辞职新《环保法》原文: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解读:“新《环保法》提出了9条可能导致政府主管部门‘引咎辞职’的具体行为,不仅加大了对企业的处罚力度,对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提高要求。

”将相关负责人的“饭碗”与环保挂钩,是环保法的另一种进步。

4、公众可申请公开环境信息新《环保法》原文: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解读:近年来,随着公众对于环境知情权以及环境监督权的呼声日益增加,新环保法新增条例保障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与环境监督权,这也成为此次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新法第五条确立公众参与成为环保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第五十三条确保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5、社会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新《环保法》原文: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解读:在新法出台前,我国对于环保公益诉讼并无明确立法。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2013年由环保组织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无一被受理,未予立案的理由是“原告主体不适合”。

新《环保法》确立了公众环境公益制度,认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就避免了因诉讼主体导致公益诉讼无法受理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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