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占公共绿地属物业职权范围吗
小区出现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物业应
违法业主“圈占”小区公共绿地是一种侵权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业主委员会聘用的服务管理企业,应该对毁坏或侵占小区公共绿地尽到劝阻义务,只要没有懈怠履行物业管理职能,物业企业对绿地被破坏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由破坏人去承担。
占用公共绿地属于毁绿行为,也属于侵占公共区域前者可以上报绿化部门或者市容市政,后者可以上报房管部门处理。
但建议之前先通过业主大会、居委会和街道进行调解。
小区绿化带被私自占用,物业不管因找哪个部门来解决
至于什么大爷大妈的种菜,对此的同情等等感情问题不谈。
只是说怎样解决的话应当是这样的:1、首先和这些种菜的邻居协商下,看能不能自愿的解决。
一般情况是协商无果。
2、如果协商无果或是不愿出面协商的,可找物业服务中心去协商(他只有协商调解的义务,没有执法等的权力),如果还是得不到解决。
3、找相关的建设管理部门,因为建筑规划图纸上是标明了土地使用的,是绿地就是绿地,没经申请批准改变用途的就不能变为菜地,然后发文整改
住宅小区私搭乱建、侵占绿地,应该由谁来管
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侵害小区公共利益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
对于部分业主私自搭建的行为,物管公司或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应当主动维权,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私搭乱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私盖阳光房 属1、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小区公共部分。
按照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
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
销售合同有约定。
除此之外,露台一般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
2、一般来说,物在本质上是违反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
私搭阳光房,既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改变了原设计用途,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理应立即拆除。
二、擅扩阳台面积 需恢复原状1、依据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的行为,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
在此情况下,物管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这既是物管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三、邻居私搭乱建 违建要拆除1、根据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
2、根据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私搭乱建的行为明显有违法律关于的规定,侵犯了邻里利益。
此时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有权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拆除违章建筑,以便排除妨害,消除潜在危害。
小区绿化被侵占,哪个部门来负责
一,侵占小区绿化土地是非常明显的错误,居委会应该责令限期改正并回复原样。
二关于你说的这种高空坠物的责任问题,因为楼顶属于公共设施,就应该有管理公共设施的单位负责,
小区公共绿化(侵占)
可根据物来对该业主进行相应的处罚物权法 第六章 第三条 业主对建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可根据物权利权法执行,有关条文如下:第六章 第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第六章 第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
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侵占小区绿化拒不交罚款会怎样
看你们的小区的物业了,我们小区的物业都没人理,卫生服务费,通知了半个月都没人交,上门收也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