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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报岗口号

时间:2014-04-15 08:03

我们夜班岗位是每半个小时报一次岗,有十多个岗位。

今天轮到我值班,如果漏报或不报值班员是要扣分的,当

肯定不对了,不能骂人,有事可以说事。

朋友不要跟他一般见识,退一步海阔天空嘛,再说了一家人都上夜班,上夜班本身就是一件很上火的事,同事之间难免会有点摩擦嘛!凡是要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嘛

当然你也可以找你们领导投诉他

怎样写保安夜班查岗记录

保安夜间查岗管理办法  1.0目的  规范夜间查岗制度,检查督促各岗位工作的落实的情况,增强各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责任心,确保大厦的秩序和安全  2.0范围  适用于有夜间安全保卫工作的物业。

  3.0职责  3.1安全主任负责监督、检查夜间查岗的落实情况;  3.2安全助理、安全主管负责夜间查岗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和实施。

  4.0作业内容  4.1夜间查岗是指22:30分以后对岗位的巡视检查。

  4.2夜间查岗是督促,检查夜班队员规范值勤上岗的重要环节,必须予以重视。

  4.3每天晚上安排一名安全主管夜间查岗。

  4.4安全助理每周夜间查岗不少于2次。

  4.5现场检查各位队员的工作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治安防范及消防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迅速报告主任助理或安全主任。

  4.6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管理员违纪的,检查人可以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由当事人确认后报安全主任审核。

如果当事人拒签的,请第三人进行签字予以证明,在被处罚人签字栏注明当事人拒签后报安全主任审核。

  4.7安全助理或安全主管对各个安全保卫岗位进行巡视检查后,应留有检查记录,填写好《夜间查岗记录表》。

  4.8安全主任或安全主管在检查各岗位时,应及时对各个安全保卫岗位填写的值班记录进行检查,汇总,发现有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领导检查记录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反馈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

  4.9客户服务中心安全保卫部将每月的夜间查岗情况及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由安全助理汇总,报安全主任审核。

保安夜班报岗是为了什么

1、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应负责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要牢记火警(119)、匪警(110)、及保卫部门(88060110)及医院(88060120)的电话号码,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2、在值班过程中值班人员要树立对国家和集体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警惕性和责任感,协助各管理员看管好各部门的各类物资,做好四防工作、严防事故发生。

3、在夜间值班过程中要认真检查门、窗、仓库等情况,在夜里要配合好各管理员在本职区域内对仓库、灶房、操作间、办公室等重要地点着重检查,发现可疑现象和不法分子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领导和保卫部门。

4、在值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和坏人坏事斗争,发生事故后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保卫处。

5、在值班过程中要尽职尽责、高度重视,亲自到各个部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各种事故隐患,在工作时间不得喝酒和聚众娱乐,更不可私自安排人员替岗,如有急事应提前跟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方可替岗,严禁空岗或漏岗现象发生。

6、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消极怠工,要及时传达领导的指示和各部门的情况,对各类事故做好联络及上传下达的工作。

7、搞好值班室的卫生,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做好值班笔录,待向有关领导交待好值班工作中的各类情况后方可离岗。

保安夜班班长值班记录怎么写

错时上班了,白班是早9点30到6点30 分,晚班一人是6点30到早4点30 ,一人是夜12点到9点30分,第二天可以让原晚上6点30的人上12点的班这样等于休息了一天,12点的上6点30的班,这样大家轮流,就有休息了

夜班人员睡岗你认为该如何考核

硬件再好也跟不上人脑,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好的办法以人管人,有的事情换种处理方式会更好,比如可以建议警卫人员对夜班人员不定时抽查,巡逻(这本来就是其职责),只是多了点巡逻内容而已,你也省心多了,巡逻的结果作为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估之一

劳动法中对上夜班是怎么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于职工上夜班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但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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