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什么
夸大宣传就是将夸大事实的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厂房面积与产值报高了点”不会使消费者对该公司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产生误解。
比如拿在保健养生这里来解释夸大宣传; 正规的保健品国内的都需要“蓝冒”审批,审批时要提交功能项,目前申报保健品一共有27项保健品功能,一款保健品只能选择一种保健功能。
详情可以看我空间关于保健品的内容解释。
而事实上保健品在宣传中有很多的夸大宣传,比如一种保健品只有提高免疫力的功能项,但是在宣传上说有其他的什么什么功效。
不论这款保健品是否还有其他的功效,在宣传时都应该宣传此产品的申请功能项,不能宣传其他功效。
因为其他功效没有得到审核。
这就是夸大宣传。
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如何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对涉及食品广告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如该法第五十四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滩头功能。
另外,广告法也对广告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费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但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吗
为什么
广告在我们的生活中,可以说是比比皆是。
那么,什么是广告呢
广告是指为了商业目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对商品所进行的公开宣传。
广告的功能在于通过上述宣传媒介,向用户和消费者介绍某种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存在,诱发人们的需求欲望,以致产生商业交易的行为,进而达到传播商品信息、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悄费的目的。
广告在现代商品社会中,既是商品或服务经营 者进行促销的重要手段,也是广大消费者、用户进行商品或服务选择的重要依据。
因此,必须要求广告的内容是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的,以任何弄虚作假的形式来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是不允许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追求商业利润,经营者在广告中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不实宣传,以及经营虚假广告的事件屡有发生。
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
一种是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客观事实不符,另一种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
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
比如,在广告中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商品谎称已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非优质产品谎称已获某级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使用劣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某种优质原材料制成,或者使用“全国第一”、“誉满全球”等字样,等等。
做虚假广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挫伤了公众对广告的感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同时也损害了企业和广告部门的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制作虚假广告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根据《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具体常见的虚假广告表现有:1、在广告中对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谎称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2、在广告中对未获奖或未达到某种获奖级别的商品谎称获奖或夸大获奖级别。
3、在广告中对未获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的商品广告谎称获得优质产品证。
4、在广告中对使用劣质原材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优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
5、在广告中对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取得专利申请或专利证书。
6、在广告中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质7、在广告中对用途单一的商品谎称多种用途。
8、在广告中对失效的商品谎称首次生产。
9、在广告中对未定点生产商品谎称国家定点生产商品。
10、在广告中谎称原产地消费者误认为品质优良。
11、在广告中非进口商品谎称进口商品,以此提高产品品牌。
12、在广告中对非先进技术生产的商品谎称先进技术设备生产。
13、在广告中对非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商品谎称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
14、在广告中对交易资料弄虚作假。
参考资料:要想 了解更多,请照参考资料.
新广告法保健食品的禁用词语有哪些
商家发布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信息,必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使用该产品能获得健康的表述;——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含有“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性表述;——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评价性内容;——利用和展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现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保障健康或治疗病症所必需;——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违法广告法里的几条规定该怎么处理
广告法用词规 (一)标题类:1、避免出现主观色字眼,如“惊现”、“惊爆”、“”、“竟”、“胆敢”等,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
2、 禁止使用“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资深”、“最佳”、“最赚”“超赚”、“第一”、“唯一”、“最新”、“最高”“最先”、“巨星”、“著名”、“第一品牌”等绝对性和夸大用语。
3、“奢侈”、“至尊”、“顶级享受”等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二)行业通用类 1、教育类:(1)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
(2)文化辅导类招生广告或简章,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最好”、“最佳”、“金牌”、“名牌”、“优秀教师”、“资深教师”等用语。
2、房产类: (1)宣传词语使用要规范:规定房产广告在词语使用上有一些禁区: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等绝对性和夸大表述房地产项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出现未经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评比、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和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变相融资内容,不得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等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
(2)不得滥用最低价揽客:规定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
(3)化妆品:规定“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天见效”、“全面升级”等均被列为禁用词语。
(三)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2、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3、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4、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5、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