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华语到底是以粤语为主还是以闽南话为主
区别有两点:1.字数的限制。
信息流的比较短一点,一般都是24个字以内。
要尽量做到精简。
2.目的不一样。
信息流的目的主要是吸引入点击进行详细的了解。
普通的大部分是要把主体内容表达情绪。
所以,信息流文案对文案功底要求更强一些。
为何房地产企业虚假宣传如此嚣张
主要是为了吸引购房者的眼球,而大家都这,那我们也这么做好了,久而久就形成了一种行业潜规则。
今年我大姨准备给表哥买个房子,选在妖都,妖都的街头几乎每个人流密集的地方都有人举着房地产的牌子或者在派发传单宣传他们的楼盘,传单上的房子美轮美奂,有种p了又p此楼只应天上有的感觉,宣传单上写着:市中心地铁上盖,来回前往xx仅需20分钟,或者写着家门口的优质学区房,绿化达40%,市中心的生态区等等,小区内有个多大多大的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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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等你真的去看房子了,就会发现宣传单上的宣传水分还是挺大的,所谓来回前往仅需多少分钟,指的是不堵车,而且时速必须很高中途不能停车的情况下,宣传单上说的是20分钟,但若你自己开车去,可能40分钟都不止。
还有所谓的绿化达到了40%,其实就是小区里边种的一些树,真要算起来其实10%都达不到,小区是真的有个湖,只是要么不大,要么这湖,离小区十万八千里远。
有的小区,开盘后才卖了十几套,就宣称入住率达到了多少多少。
这些还是很好分辨的,属于比较低级的营销手法,但有些,却是在购房者买了房或者入住之后才发现的。
比如家门口的学区房,需要很多条件才能入住,往返的路上在上下班高峰时期堵得不行,虽然宣称入住率很高,但小区里住的人看来看去都那么几个,说好小区附近要入驻大型超市,以及儿童乐园,结果等了一年又一年,始终没有看到所谓的超市和乐园。
开始住进来时宣传说有块多大的绿地,确实是有这样的一块绿地,结果小区开发商将绿地推了盖了建筑。
以上种种,房地产商的虚假宣传手段实在是多得数不清,一切都是吸引购房者买房。
而房地产商之所以如此嚣张,其实很多还是钻了法律漏洞导致的。
在合同法理论中,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除非广告的内容具体确定,否则即使相对人因该广告而与广告主签订合同,广告内容也不视为合同内容。
媒体广告、广告牌、宣传小册子均属于商业广告,发展商在广告中所做的宣传并不当然成为合同内容,对发展商而言,也不当然地产生合同义务。
但也不是所有广告都没有法律效力,发展商就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例如广告中宣称小区建有游泳池、网球场、1000平方米会所等。
这样的广告内容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发展商必须履行。
否则,发展商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建议购房者在准备购房时,擦亮眼睛,了解哪些宣传是有法律效力哪些是没有的,询问清楚。
也希望法律尽快完善相关条例和处罚措施,从源头遏止房地产商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