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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兽药广告词

时间:2018-03-02 18:42

兽药店广告词

卖的是真真药买的是户户心横批----真心买卖 鸡鸭鱼健健康康猪牛羊肥肥壮壮横批------养殖助手我也做过给你参考

兽药店 传单怎么写

兽药店在没有之前其实就应该先考虑和准备宣传工作,有很多新的经销商在准备开兽药店的前期不会考虑这些问题,总认为先把店立到那里,再去考虑宣传工作,其实我们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蒙牛集团在内蒙古工厂还没建成,还没有自己的生产基地的时候就已经在呼和浩特的主干道公交站牌做起了广告,广告语是:做中国乳业第二品牌.(当时伊利是第一品牌).当记者问及蒙牛总裁牛根生当时还没有生产线为什么就已经开始做了广告,他回答说:因为当时资金很困乏,预算上如果把钱都投入到生产上,我们怕到时候少了宣传,没有宣传,靠我们的嘴去喊肯定是不行的。

看来当时我们那么选择是对的.因为我们的广告投放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生产出的产品与客户几乎是同时出现的,产品出来了,客户也跟着来了. 再看一下我们基层兽药店,很多把宣传工作放到中间环节,还前期守店的漫长很多经销商都尝受过.这样做影响了发展的速度,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消耗了时间和考验了你的耐力,有很多兽药店开几年就关门了,其实原因不单纯是技术上不过硬,而是细节方面没有把握好,一般基层经常需要用的宣传方式. 1.传单宣传 这种方式店开出来,就马上散发开业宣传单,经济,传播的速度快,但是给人的印象不太深刻. 而且很多经销商的宣传单设计的都比较廉价,报纸那么柔软,他们用的纸甚至比报纸的纸还差.这种宣传很多养殖户都是一扫而过,大多数并不放在心上. 2.技术座谈会 这种形式一般在中期利用的比较广,前期很多厂家不会给你投入,而后期自己能组织了,那么厂家才会给予一定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3.物质宣传 这种宣传是结合传单宣传来做的,一般是买多少药到月底一核算到了哪个消费段就赠送什么东西,有些是家用电器,有些是季节性服装等,这个不同的经销商提供的物质不一样. 4.知识宣传,与技术坐谈不一样,技术座谈也同样在传达养殖技术,但是时间紧迫。

一般都是半天或者一天,跟养殖户吃顿饭就拉倒,客讲的好坏吃攴共畈欢嗑屯橇?所以在效果上不能起到什么太大的作用.而知识宣传的另一方面体现在技术性资料的轰炸,这种方式要大量应用还是不错的,利用自身的技术和网络上所获取的信息和最新知识,印制一些宣传资料,多发,长发,分季节性发放,这样慢慢的养殖户就对你的药店熟悉了,我们说这种模式有利于客户关系的建立,知识与信息是严肃的.所以客户对药店的理解也是严肃的。

而不是把你看成有多黑,他完全不可以不来你这里买药,但是他肯定有耐心看你提供的资料. 5.传媒宣传 这种方式一般的经销商利用不了,需要社会关系,我的一个朋友在当地开了一家药店,经常性在他们县里的电视台挂广告,因为跟电视台的某领导有关系,这种广告的效果非常好,而且显得有档次. 以上是我个人总结的,有了前期良好宣传+后期的优质服务,才能带来客户的的良好口碑.所以很多经销商说我的技术高,客户就帮我宣传,你想想看,要达到这种境界谈何容易、传播的速度也太慢了些吧?

兽药营销如何做好兽药网络营销

多兽药公司根本没有专业的营销部门,甚至把销售部门认为是营销部们,作为一个企业绝不应该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销售和营销不能混为一谈,关于什么是销售,什么是营销,建议缺乏营销知识的企业好好补习一下这方面的功课。

  兽药行业常用的营销手段似乎只有上门推销、礼品促销、返利销售,营销创新显然不足。

看日化行业、看食品行业、看建材行业,他们的品牌做的铺天盖地、人人皆知,他们的品牌做的风生水起,波澜壮阔。

再看看兽药行业的品牌,别说是养殖行业外的人士,就是行业内的人士也说不出几个好品牌,更别说什么经典的营销。

笔者曾问过几家兽药企业的负责人,问他们为何不做广告宣传,他们有的回答说:国家有关部门不让做;有的回答说:这个行业不适合做广告;有的回答说:大家都不做,估计没效果。

笔者听后真是无语。

在他们的意识当中,广告就是电视广告,广告就是单纯的吹嘘疗效,殊不知广告的表现手法有成百上千种。

  在这个营销制胜的时代里,电视和报媒上却很难看到兽药行业的踪影,专业的行业报刊广告位也是少人问津,一位国内知名畜牧杂志的业务人员向我感叹:兽药企业都不愿意广告投入。

事实却是如此,他们很可能愿意花一大笔钱去吃喝玩乐,也不愿意花些小钱做广告宣传。

  兽药网络营销  伴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民数量越来越多,互联网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消费、合作方式。

网络时代已经来临,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具有很多优势的兽药网络营销也将成为主流的兽药营销趋势。

兽药企业对兽药网络营销又是什么样的态度呢

  1、太不现实,据而远之。

很多企业的负责人,谈到兽药网络营销,连连摇头,他们说:业务员下去面对面的交流都开不到客户,通过网络能联系到客户,简直天方夜谈。

  2、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虽然知道兽药网络营销,但觉得自己现在做的挺好,懒得去尝试新的营销方式,觉得网络营销是别人做的事,和自己没什么关系,自然也很少去关心兽药行业的网络营销。

  3、随便尝试,浅尝辄止。

有的兽药企业听说其他行业的网络营销做的非常成功,就想试试兽药网络营销,于是让公司内勤在较多空余时间里在qq群和养殖论坛里发帖,坚持不多久,就渐渐放弃了。

  4、只有订单,才有效果。

参与兽药网络营销的企业大都有这样的一种观念:做网络营销就得有订单,没有订单就是没效果,却不考虑其他的问题,比如:品牌形象是否得到了提升;没订单是不是产品看上去不够有魅力;宣传广告语是不是不够吸引人;客服人员的解释是不是不到位等等。

  5、不去学习,缺乏探索。

兽药网络营销显然处在发展的初期,缺少经验是大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很多企业认识到兽药网络营销的重要性,并已经参与,可是由于很少去主动的学习和探索,导致兽药网络营销水平停滞不前,兽药网络营销的效果当然也不会太明显。

  这些态度很显然是消极的态度,对于竞争激烈的兽药行业企业来讲是绝对不该拥有的态度,因为这种态度,会使他们与兽药网络营销越来越远。

我非常赞同议园养殖兽药网上的一句话:只要你认为中国网民的数量会越来越多,只要你认为养殖行业的网民数量会越来越多,就请参与网络营销吧,因为有人的地方就有市场。

电脑几乎成了兽药经销商、大型养殖场的必备工具,养殖行业的网络营销成为养殖行业内主流的营销方式,与兽药网络营销背道而驰的兽药企业岂不是渐渐远离了前进的轨道,如果这些企业不去改变自己对网络营销的态度,不去参与网络营销,公司的运营会更加艰难。

  态度决定一切

只要对兽药网络营销报积极、主动、乐观、创新的态度,一定能够发现兽药网络营销的巨大优势,获得自己意想不到的良好成绩。

  有很多兽药企业也想参与兽药网络营销,但不知道从何做起,不知难度有多大

  其实,兽药网络营销做起来并不难,从自己知道的做起就可以了,在做的过程当中需要不断的学习和探索。

  最后,提醒大家:兽药营销与兽药网络营销决定企业命运,别让态度毁掉美好的前程。

  来源:兽药吧

河南农大玉兔药业GMP是多少呀,药怎么样,请回答,答案符合给予悬赏3份

大包,指的是:厂家全权把产品代理给你,其他的如工资、差旅,全部没有,就是说厂家只负责给你货品,其他一概不问。

当然除了任务。

小包,也是把产品代理给你,但你个人是属于公司的,如修正药业的那种模式

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 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 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 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 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 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 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 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 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 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 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 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根据《广告法》第35条规定,对特殊商品广告审查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一)按照本条的规定,特殊商品广告的审查程序是:1.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广告主发布广告可以是自行发布,也可委托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也可以自行或者由广告经营者代理委托广告发布者发布。

但是,不论采取何种发布形式,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广告,都应当由广告主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广告主提出申请,是否必须由广告主亲自提出,本法未作具体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如果广告主授权代理其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代理提出申请,应当也是可以的。

2.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接受广告主的申请之后,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该项申请的商品广告内容的规定进行审查。

有关审查的内容前条已经介绍,不再赘述。

3.广告审查机关作出审查决定。

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审查的广告的内容进行审查之后,无论是批准或者否定广告主提出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都应当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广告主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与其申请审查的商品广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文件。

这些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证明广告主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

所谓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两类:一是证明广告主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批准广告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服务活动的批准文件;二是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专门的批准或者许可方可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从事的服务活动,还要提供其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如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化妆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兽药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2.证明广告主申请发布广告的商品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如某种药品生产的批准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医疗器械的产品鉴定证书、化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书或者批准文号、农药的登记证明等。

3.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证明证件。

这一类证明文件主要是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中涉及到的有关内容的证明文件。

如经过批准的药品的说明书、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有关商品质量内容的证明文件等。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本条的规定,广告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广告内容并作出审查决定,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但是,由于特殊商品广告发布前的行政审查制度是一项刚刚由《广告法》规定的制度,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还不健全,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之前的过渡期内,这项工作目前仍然应当依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当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现行的规定若与《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执行。

论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管理

市场竞争行为监督管理1.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表明,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需要指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也规定了政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这是作为一种特殊情形加以规定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因此,严格讲,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及其表现作了规定.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经济危害界定.(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多种表现形式:1)仿冒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第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2)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主要表现是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3)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4)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包括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6)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主要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行为.但不包括以下四种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第一,销售鲜活商品.第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第三,季节性降价.第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7)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8)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具体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第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第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第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9)商业诋毁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10)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主要指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及其职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其主要的职权有:第一,询问权.即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第二,查询,复制权.即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第三,检查财物权.即有权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第四,强制措施权.即在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如有必要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第五,行政处罚权.即对查证属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罚.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具体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最主要的是赔偿损失.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监督检查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消除影响等.第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限制竞争行为监督管理(1)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点1)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限制竞争行为又称垄断,是指行为人利用自身经济技术优势和某些特权,对竞争对手或顾客的竞争行为或购买行为进行限制,以谋求独占市场和市场垄断利润,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2)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从行为的性质上看,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反竞争行为,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竞争行为,只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是正当竞争行为.第二,从行为的结果上看,限制竞争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的抑制,即阻碍市场机制使之不能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即使市场机制发挥消极作用.第三,从行为的主体来看,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企业或政府,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则只能是企业.第四,从行为的概念本质来看,限制竞争行为的本质是对竞争的实质性限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是违反诚实守信和商业惯例.两者的联系表现在:都是与竞争有关的行为;都是对市场机制的破坏等.(2)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不当的交易限制.主要表现形式有:第一,横向限制协议.即处在生产或流通同一阶段的竞争者之间制定的限制竞争协议.电凸价格固定协议,市场分享(割)协议,产出协议,联合抵制协议,共同行动维持零售价格协议,投标协议等.第二,纵向限制协议.即在不同的生产和流通阶段,在产品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签订的限制竞争协议.如维持转售(零售)价格协议,一揽子买卖协议,附不当约束条件交易协议,专供协议,附不当排他条件交易协议等.2)企业优势的滥用.企业在市场获得的经济技术等竞争优势,有些是靠竞争获取的,有些则是依靠其独特的资源独占,独特的地域条件以及法律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经营权等形成的.企业具有优势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滥用其优势,则是不合理的,是违法的.企业滥用优势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第一,直接或间接地强迫交易相对人接受不公平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第二,以生产,销售或技术发展施加对消费者不利的影响.第三,在相同性质的交易中,对其他贸易对手采用不同的条件,即实行交易歧视,从而使他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第四,以对方接受额外的义务作为交易的条件,而这些额外的义务按其性质或商业惯例与该交易并无必然的联系.第五,掠夺性价格,即一个企业在面临竞争的市场地区收取较低价格以便驱逐竞争对手的行为.第六,拒绝提供,即一个处于支配地位的货物或服务提供者拒绝向其他有竞争关联的交易者提供货物或服务,从而使其与自身有关联的企业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3)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所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干涉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企业之间及与其他地区,部门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部门垄断.指部门为了自身部门利益,运用其行政职权如投资审批权,许可证发放权,资源分配权等,限制和排斥其他部门企业与本部门企业竞争.第二,地区垄断.指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利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政策,通过人为设置地方市场的行政性壁垒,如以政府的名义广设关卡,检查站,收费站等,控制和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控制和限制本地产品流向外地市场.具体表现形式有:第一,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3)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于我国还没有单独的《反垄断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作了特别的规定.因此,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等各方面,都还没有完整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又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广告行为监督管理(1)广告的概念和特征1)广告的概念.广告可分为商业广告,社会广告和公共广告.狭义的广告即指商业广告.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2)广告的特征.广告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第一,必须有明确的广告主,即使公众明白该广告是由谁发出的.第二,广告主必须承担费用,这是广告在本质上与其他形式的宣传如新闻报道相区别的基本特征.第三,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广告只有凭借一定的媒介载体,才能达到其传播的目的.第四,广告的根本目的是推销企业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2)广告准则与广告审查1)广告准则.第一,广告的一般准则.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是我国所有广告都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表现在广告内容上,这一般准则:①要求内容必须表达清楚.如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都必须清楚明确.广告中使用有关的数据,统计资料,引用语等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②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出现的内容.如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用语.表现在广告形式上,这一一般准则要求广告除应当具有科学性,艺术性外,还必须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因此,要求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二,有关广告的专门规则.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有关的广告规则作了专门规定,主要涉及有:①比较广告准则.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②涉及专利权广告准则.规定涉及专利权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等.③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如规定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④农药广告准则.如规定不得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不得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等.⑤烟草广告准则.如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不得有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等.⑥金融广告准则.如规定股票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忠告性语言.⑦房地产广告准则.如规定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晰,准确,明示价格的有效期.⑧新闻性广告准则.如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2)广告审查.广告审查是指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内容的查验,核实,认可,以保证广告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广告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广告审查制度主要分为两部分:①广告行政性审查.②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自己所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进行的自我审查.第一,行政性审查.《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广告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广告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等.第二,广告经营单位的自我审查.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和发布.(3)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1)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依据《广告法》的规定,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第一,监督管理广告市场的准入,依法履行广告经营登记的职能.凡申清设立广告公司,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登记注册,从事广告经营.第二,对各类广告活动以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第四,监督管理户外广告.2)虚假广告和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虚假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虚假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有: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罚款;没收广告费用;依法停止其广告经营业务等.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广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广告违法行为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我国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广告违法行为一般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责令改正,罚款,停止广告经营业务等.4.商标的注册与保护(1)商标的概念,构成要素及商标的种类1)商标的概念.商标是由文字,字母,图形,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组合构成的,用以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销者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标志.2)商标的功能.一般来说,商标具有以下四方面的功能:第一,具有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功能.第二,具有表示并担保商品,服务质量的功能.第三,具有广告功能和促销功能.第四,具有财产功能.注册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无形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可以用来投资,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从中受益,也可以转让所有权.3)商标的构成要素.依据新的《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在这些构成要素中,可以是其中的某一项,也可以是其中的某两项甚至多项要素构成一个商标.三维标志是指由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立体标记.4)商标的种类.第一,根据商标结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第二,根据商标使用对象,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第三,根据商标使用,商标可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第四,根据商标注册与否,商标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第五,根据商标的特殊性质,商标可分为:防御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驰名商标等.(2)商标的注册1)商标注册的概念.所谓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为取得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该商标注册,从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第一,自愿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自愿原则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其自己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即实行强制注册.第二,申请在先原则.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提出了注册的申请,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3)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条件.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当具有可视性.所谓可视性,是指能够让人看得见.第二,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其基本要求是能够将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商品或者不同服务者提供的同类服务予以区别开来,使人便于识别.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求.第三,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相冲突.具体说,依据《商标法》规定,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第四,不得使用《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禁用标志.如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红十字,红新月等.4)商标注册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初步审查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的有关规定.初步审定的商标不等于是核准注册,还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还需要经过公告程序.公告的目的,是可以将商标注册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5)商标的异议.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3)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保护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概念.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同时排斥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专用权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权利:第一,商标转让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有偿或无偿地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第二,商标使用许可权.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第三,商标继承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因死亡或失去经营能力,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第四,商标法律诉讼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围绕其注册商标的侵权,争议等商标纠纷,依法享有起诉和应诉的权利.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征.第一,专用权的独占性.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第二,专用权的时间性.指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超出了有效期,未进行续展,其专用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3)专用权的地域性.即商标在哪国注册只能在哪国有效.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依法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中组成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已经核准注册在案的某一类别中的具体的商品.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注册商标专用权仅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它表明的是注册商标专有权人在自己已经注册核定的商品上独占的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更多强调的是专用范围.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则超出这个范围,不仅包括了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同时还包括了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核定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可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5)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第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第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6)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依据《商标法》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第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第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第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商标使用的管理1)对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依据《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第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第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第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此外,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目前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为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对这两类商品要求强制使用注册商标.2)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管理.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由于未注册商标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所以不受法律保护.依据《商标法》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第一,冒充注册商标的.即指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注册标记的行为.第二,未注册商标违法使用商标禁用标志的行为.第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5)驰名商标及其特殊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点.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的不同特点在于,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2)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第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第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第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第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3)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管理.依据《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未经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此外,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还有:第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三,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问限制.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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