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哪些行业有特殊规定
企业发生合条件的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48号通知”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仍延续由15%增至30%的规定 据相关统计,2011年,食品饮料行业销售费用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公司的广告费用合计近百亿元,而据市场研究公司CTR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在医药行业中,某医药企业2011年第四季度就投入广告花费1.34亿元。
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
为扶植该三行业的发展,“财税4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仅此一项最高就可直接减轻3.75%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该条延续了“原72号通知”将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的规定,同时将化妆品销售企业增补到其中。
我自己想创建一个牌子的化妆品,然后找化妆品公司贴牌生产,包装,最后我销售,都需要什么手续
:得有自己公司和商。
注册商标(3类化妆品)、营业执照(经中有化妆品这一项),税务登记证等资质;其次:用这些资质再找一家具有生产能力且证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的生产厂家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委托加工合同中注明知识产权技术所有(研发配方)、加工方式等。
产品送检,取得产品检验报告,并在药监局办理产品备案。
与生产厂家一起到相关部门办理委托加工备案。
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了解一下,之前学到的东西,产品成本=包材费用+内料费用+服务费用。
内外费用好理解(外包材费、内料膏体费用),服务费用指的是产品策划、设计、购买包材、配方等等服务,这些费用有可能直接在ODM加工是一起算到内料费用里,产品生产成本包括了,产品备案费用、物流运输、仓管费用等。
化妆品OEM贴牌费用庞杂,很难精准算出大约需要多少资金,我可以划范围,根据自己情况套用自己品牌需要资金多少钱,我粗略的统计如果要做一个系列的产品,初创公司需要100万左右,包括了产品、人工、办公费用、营销费用等。
一.公司注册、商标注册成本一般情况下,公司注册费用2000元左右,顺利的话5-8个工作日可以完成办理手续。
自己有关系的可以拖关系帮忙,没有关系的直接网上找一些第三方代理注册公司。
现在有不少朋友都喜欢注册香港公司,注册香港公司在名字方面的限制稍微少一点,整体下来大概要5000元。
化妆品OEM产品商标注册费用1500-2000左右,3-5个工作日可以完成办理手续,TM标会在10个工作日拿到受理回执,R标的使用权一般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时间。
做化妆品OEM只需要拿到商标受理电子回执就可以了,一般需要2-3个月的时间。
二、包材成本不同的供应商包材起定量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铝箔袋是30000片起订,玻璃瓶是3000起订,白色(透明)软管5000起订,有色软管10000起订,纸盒5000起订,套盒5000起订,精油木盒5000起订,纸筒300起订,不干胶5000起订,收缩膜5000起订。
专用纸箱几十个就可以做了。
玻璃瓶的生产时间大概是45天左右,打样时间5-6天;铝箔袋和纸盒一般是15天生产完成,很多工厂是没有铝箔袋产和纸盒前样的。
这个需要去找专业的人谈。
软管生产时间大概25天,打样时间7-10天。
塑料瓶子生产时间大概是20天,打样时间也是7-10天。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定量需要和包材供应商详细沟通。
新手不知道怎么谈,也可以交给化妆品生产厂家完成,不过一般厂家都要收取一定的增值服务费,这是属于ODM的范畴了。
三.行产品检验以及备案费用不同的检测机购收取的费用也有所不同,康容在整个化妆品oem产品检测过程中不赚取代工品牌的任何费用,一般检测费用在1200到1800之间。
不同产品检测费不同,检测时间一般情况下7-10个工作日,检测通过率达到99.9%。
国家化妆品备案费用一般在800-1200元不等,康容集团公司统一协助客户办理备案及检测报告相关手续,收费标准为每个单品的费用,不再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四、内料成本内料部分,也就是我们负责研发生产的部分。
康容集团是专注于护肤品、化妆品、药妆、消毒产品和生物冻干粉发展方向的。
化妆品料体的成本一般客户都是可以控制的。
根据效果和品牌客户的定位来确定价格。
相当比例的一些新手客户,会经常来问我说,莫经理,我想要某某产品,需要多少钱呢
事实上呢,我经常会说,我们先来缕一下思路吧。
化妆品OEM就是灵活性比较强的,可以有很多种价格。
它不像卖一些现成的东西一样,标价多少,就直接砍价。
做OEM,就相当于是定制化和类标准化服务了。
我们可以推荐成熟的配方给客户朋友,您如果不满意,也可以让我们根据您的要求来打样。
这样一来,成本就只能是区间的报价了。
比如说一般功效的,清洁类的产品可能就是几十块一公斤。
面膜类产品40-80元一公斤之间比较常见,价格偏低的,可能就是25元左右了。
至于说一些特殊功效类的产品,都是几百以上,比如我们的国妆特征减肥产品,180-500。
都是有的。
五、加工费和服务费做一款化妆品,就像组建一个零部件一样,零散的东西组合起来,也是需要付出人力和机器工具的。
加工费根据不同品类的不同产品包装结构也不尽然相同,常用的加工费涉及到的消毒、灌装、喷码、贴标、塑封等环节。
加工费从0.5-1.5元不等,复杂的产品加工费会更高。
一般来说,工厂在加工费这块可以商量的余地还是挺大的,主要是看客户做的量大不大。
因为量大,工人做起来就会熟能生巧,维护成本和机器损耗的成本就会被分摊。
同样的产品,做10万的量和做100万的量,议价能力是完全不同的。
至于说服务费这一块,主要是涉及到设计、包材、策划。
不同工厂实力不同,收取的服务费也是悬殊很大的。
大工厂的设计能力和包材资源丰富,策划团队实力强大。
康容集团专注于生产和服务,能力在众多同行之上,相应的服务费也有一定的门槛要求。
以上是大概的化妆品OEM一个品牌成本构成,具体的细节根据不同产品来定。
聪明的你其实已经知道,化妆品OEM的成本构成就是以下的计算公式:化妆品OEM成本=注册公司成本+包材成本+配方内料成本+加工费+服务费+备案费+运费成本化妆品零售价格由什么组成,产品价格=营销费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品牌溢价。
产品定价策略不同很多零售价格*(10%-20%)=生产成本,化妆品行业是让消费者变美丽行业,品牌会投入大量广告费用和聘请明星代言人,与消费者建立情感互通,营销费用就是广告明星代言、种草内容推广等费用,在产品价格占比营销费用=(30%-40%)产品价格,行政管理费用是团队生产的,产品售卖需要专业的消费服务,售后服务等人工成本行政费用,大概占到产品价格20%。
产品成本中包材费用和内料费用相差很大,决定产品费用最主要因素包材质量和起订量价格,和配方内料功效和起订量,细分产品:面膜常见护肤产品,基础护肤必备产品,面膜高频次消耗品,面膜的样式也有很多,主要解决的问题急救性补水,需求量巨大,其功效也有很多,常见的有美白、控油、收缩毛孔、提拉紧致、晒后修复等等,面膜的款式也有区分,贴片式面膜、泥膜、撕拉面膜、软膜粉、果冻面膜、乳霜面膜,以常见贴片式面膜为例,代工厂加工一般起订量4-5千片,很多工厂起订量为3-5万片,大工厂不仅仅考虑起订量还要看品牌加工实力,以能不能够持续生产做货为标准,首单起订量不会太高大概5万片到10万片,后期返单起订量会有一定要求,内料价格以配方功效有很大的关系,贴牌面膜补水基础价格20-40元\\\/kg,优质功效类别50-80元\\\/kg,100元的面膜内料很高端了。
睡眠面膜内料价格在30-80元\\\/kg不等,以功效客户要求为主。
关于面膜包材,面膜铝箔袋起订要求量在3万片左右,1万片面膜袋工厂会报价很高,面膜布要看款式,天丝膜布、蚕丝膜布、生物纤维面膜差别很大,一万片也可以起订,价格在0.2-0.5元不等,彩盒起订量要求不怎么高,1000盒也有很多工厂接,一般3-5千价格合适,彩盒价格1-2块,影响价格主要因素量和设计、工艺。
补水保湿面膜价格折合每片价格1-2元\\\/片=铝箔袋+面膜布+彩盒\\\/5+组装费+灌装费用功效性面膜折合每片价格1-2元\\\/片=铝箔袋+面膜布+彩盒\\\/5+组装费+灌装费用(备注:有些面膜很便宜3毛钱的都有,那都是些数量比较大的,这些价格是按照最低起订量价格计算,在这里不讨论量大压低采购价。
)洗面奶洁面乳、洁面膏常见面部清洁护肤品,产品价格通常不贵,市场上常见的清洁类产品有洁面乳、洁面膏、洁面泡沫、洁面啫喱、洁颜粉、洁颜豆、洁面慕斯等,功效分为美白、控油、收缩毛孔、去黑头等等,作为护肤第一步,添加再多功效其实效果都不理想,消费者也对产品越来越懂,过分的吹嘘洗面奶有多种功效,产品上就不要多此一举反其道而行之,做好清洁温和就够了。
厂家对于洗面奶加工来说,起订量稍微比乳霜要高些,小工厂50kg到100kg,大型代加工企业达到500kg,洗面奶100g、120g居多,1kg才能灌装10瓶,100kg也就1000瓶,这个量其实非常低了。
洗面奶=内料+软管+彩盒结构十分简单,内料价格按照不同种类洗面奶价格有些许差别,价格都不是很贵,氨基酸洗面奶价格60元左右,皂基洗面奶价格30元左右,慕斯类也很便宜3-40元,软管1元-2元不等,主要是瓶盖子普通的还是亚克力的亚克力的瓶盖子就要1元左右,瓶子价格单色还是几层少许差别,单款产品加工价格8元左右算蛮不错的产品。
化妆水化妆水统称,爽肤水、柔肤水、收敛水、平衡水、活肤水很多种类,清洁步骤之后使用,起到保养肌肤,为乳霜精华打底,主要作用补水保湿、清洁、控油。
化妆水产品结构也很简单,价格同样简单,十几块钱,防敏类的产品会高一些,甚至上百的都有,看产品宣称的概念和有效活性成分的含量而定。
洗面奶=内料+玻璃瓶、铝罐瓶+彩盒玻璃瓶大概3元左右,彩盒1.5左右,内料1-2元左右。
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 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 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 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 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 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 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 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 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 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 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 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消费税的完整计算公式
你好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非公开发行是什么
有什么区别
有什么限制吗
1.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告费和业务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特殊行业规定 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执行以下规定: (1)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即转移扣除的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
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3)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4. 筹办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筹办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即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即不受收入比例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