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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通报心得体会

时间:2020-01-04 00: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心得体会2011年10月26日,县委办公室组织全体干部观看了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现场直播并听取了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代表第七届委员会在大会上做的名为《变化变革敢于担当 务求实效 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而奋斗》的工作报告。

会后,大家一致认为,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

同时认真撰写出学习心得体会。

本次会议紧紧围绕 “改革发展和团结稳定”这一主题,以“富民强县”为目标,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实事求是地总结了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以来的工作和基本经验,科学分析了新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明确提出了今后五年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关键措施,集中反映了全疆广大党员和各族人民群众的意愿,这次党代会将对我们新疆未来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通过对张春贤书记的讲话报告的学习,使我初步领会此次党代会精神,更加充分在了解了目前面临的形势和发展机遇,也使我对今后五年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察布查尔,以及察布查尔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充满了信心,充满了期盼。

通过学习,谈谈内点体会:一是进一步强化学习意识,在提高素质能力上下功夫。

贯彻学习好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全县压倒一切的首要政治任务。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深刻领会到张春贤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

作为一名县委办公室的干部,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学习当作工作的要求,从而指导自己的行动。

牢固树立长期坚持学习的观念,做到活到老学到老,要掌握学习方法,切实用学习武装自己,提高自己,做到学以致用,在学习中努力增长自己的才干。

要善于向领导学习,要虚心向身边的同志学习,要学会在实践中学习。

要养成勤于思考的良好习惯,把参加集体组织学习与个人自学集合起来,一方面积极参加集中组织学习活动,另一方面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搞好个人自学,不断吸纳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增加新本领。

二是不断增强自律意识职责意识。

我作为一名县委办公室的普通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县委办公室的中心工作,坚持在工作中与大家齐心协力、同心同德,加强改进工作作风,做到求真务实,努力提升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彻底转变自己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实际工作中,我会认真学习和领会新的理念,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不管在什么岗位,永远恪尽职守,以实实在在的工作能力使人信服,要一如既往的勤勤恳恳工作,扎扎实实做事,把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把心思倾注到工作上。

认真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三是加强与同事团结协助,构建和谐办公氛围。

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和谐”成了当前广大干部群众议论的热门话题,也成了媒体宣传的关键词,构建和谐人际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以平等、尊重、理解、宽容搭建同事交际平台,切实做有利于事业、有利于团结的工作,达到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工作中形成团结一致干事业,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总之,作为县委办公室的一名普通党员干部,我以百倍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政治意识付诸贯彻张春贤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履行好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中要不断地提高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敢于创新的能力,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履行好岗位职责,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学习,发扬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的精神,为建设民生、宜居、人文、幸福察布查尔而努力奋斗。

开展“学、转、促”活动心得体会

一是在思想上认识到位。

全体党员站在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高度去认识开展“学转促”活动的重大意义,把认识和行动聚焦到自治区党委的各项活动决策部署中去,打牢个人思想根基。

二是在学习上主动到位。

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反腐倡廉理论知识,通过撰写政治学习笔记心得、摘抄廉政语录、编写廉政信息等方式,日常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确保学习取得效果。

三是在作风上转变到位。

局党组班子带头查问题、带头转作风,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了领导率先垂范、干部主动作为的良好局面,确保全局整体作风转变见实效。

四是在落实上行动到位。

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活动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工作安排,完成规定动作;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以服务纳税人为根本,创新自选动作,不断深化丰富“学转促”专项活动内容。

五是在督查上跟进到位。

通过将“学转促”专项活动推进与月度重点工作任务情况报告、季度工作专项督查等相结合,及时发布督查通报并对存在问题的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学转促”专项活动扎实落地。

为什么在教育系统开展《学讲话,学通报,肃流毒,反渗透》集中学习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    政法 [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 .党委政法委,中央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   《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简称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党 委、人大、政府加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各地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执行工作改革, 执行难题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但是,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强制执行率明显上升,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下降,阻挠执行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干 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有些法院存在执行行为不规范、怠于执行和违法乱执行问题。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 威,切实加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度,力争使执行难问题有根本性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

各 级党委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地方战略高度出发,充分重视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是各级党委政法委结合正在进行的“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开展一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活动。

按照中央关 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检查本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行环 境。

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撤消地区、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的规定和文件。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利,遵守司法活动程 序,坚决防止批条子、打招呼、定调子,违法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

明年 7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政法委向同级党委和中央政法委报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检查的专题报告。

二是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

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 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商纪检监查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切实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

三是加大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典论氛围。

各级政法部门会同党委宣传部门作好典论宣传工作,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及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自 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的自觉性,增强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避免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有关新闻媒体在征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适时对自动履行的债务人给 予正面宣传以树立自觉执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风风尚。

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威慑的作用。

四是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 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工作网络,配合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

  二、 人民法院要加大解决执行积案的工作力度,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

一 是请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认真开展一次清理解决执行积案的专项活动。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 行认真调研分析,提出解决积案的工作方案,安排得力执行人员,依法运用各种执行措施,依照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限时解决执行积案。

为加大解决执行积案的工 作力度,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防止消极执行。

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以动员社会力量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明年 6 月底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同级党委政法专题报告清理、解决执行积案的情况。

二是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工作,建立 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加强上下级执行协作工作,有效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大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力度。

三是实行执行公开,建立 执行告知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可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公开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暂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公开案件的执行情况。

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执行案件,应进行公开听证,以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社会公信度。

  三、 建立健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畅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渠。

一是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 。

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例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 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消 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同时,应一发加强对信息数据库的管理,防止滥用。

二是建立债务人公示制度。

适时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拒不履行小、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向社会公布,通过舆论监督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四、 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检、法机关要统一执法思想,充分运用刑法第 313 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及其立法解释的惩戒、威慑作用,做好制服协作配合工作,加大对拒执罪案例的办理力度。

对于人民法院移交的构成拒不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探 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例执行的救助办法。

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按一定程序 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监督力度,规范执行工作。

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素质。

各 级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严肃执行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强化执行的观念,做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 果相统一,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统一。

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和完善查处执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制度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执行当事人的检举和控告,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制度。

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确保按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的比例 配备执行人员,切实解决一些执行力量不足、对于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应建立执行措施、执行安全等预案制度,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种执法风险,防止暴力抗法事 件的发生。

  六、 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问题。

多元化纠纷机制是解决机制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治本之策 。

一是建立健全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工作机制。

各地要在基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共同参与下,建立多 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 态,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压力。

二是加大庭前和解和诉讼调解工作,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调解当场履行率,以减少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 件,要加大执行和解的力度。

三是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工商管理部门要继续完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告制度,防止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工商登记的 手段逃避债务。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制度,防止被执行人将企业资产转移。

开户银行要严格按照帐户实名制和《人民银行结算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开立企业存款帐户,加强帐户管理,禁止多处设立帐户,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作好对企业存款帐户是查询、冻结、或扣划工作。

银行在发放抵押贷 款时应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防止国有资产遭到损失,防止给人民法院造成执行难。

四是对有关部门未履行管理职责,干扰、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敦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对拘私舞弊或有严重失职,致使国有资产遭到重大损失、执行工作无法开展的,纪检、监察、司法机 关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发展党员工作按照要按照什么总要求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1-3]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1-3]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1-3]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1-3]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1-3]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

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 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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