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谈对公安工作的看法
公安工作的重点在派出所,难点在派出所,矛盾在派出所,希望也在派出所。
派出所作为基层服务窗口单位直接管控着社会治安的第一线,只有把派出所工作抓好,才能保一方平安,才能让百姓安居乐业。
一、基层公安工作的认识 作为基础派出所所长我初浅的谈谈对公安工作的几点认识:一是要善于学习,吃的通案卷办的了案。
在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的今天,公安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有的知识和经验远远不能为我们提供现成的解决方案。
可以说,学习是工作的重要内容,成为派出所长履行好职责的必要条件。
作为派出所长应该把自觉加强学习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责任和重要的工作内容,既注重实干又注重学习。
做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总的要求是“会干、会说、会写、会总结”,做到身能行之、口能言之、手能写之,做到会干、实干加巧干。
二是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作为一名派出所长,我始终认为要立足本职,下为百姓解愁,上为领导分忧,要做到在其位,不仅要谋其政,而且要多谋政,谋好政。
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而决不能遇事推诿、敷衍塞责,碌碌无为。
凡是上级机关研究决定的事,凡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仅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而且要敢抓敢管、敢于负责。
且一定要经常扪心自问:自己在过去的日子里,干了哪些工作,解决了哪些问题,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做了哪些贡献,为人民群众办了哪些好事、实事,为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分了什么忧。
否则那就是严重的失职和渎职,就愧对组织的重托,愧对人民的给予你的信任。
三是要坚持不懈,把工作当事业来做。
派出所所长是吃苦的岗位、奋斗的岗位、奉献的岗位。
这个岗位困难多、任务重,因此,越能锻炼一个人的意志,培养一个人的能力,拓展一个人的发展空间。
作为一名派出所长,就是要面对现实、克服困难、迎难而上,立足现有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高标准地履行职责,而不是依赖于等、靠、要,更不能一味埋怨而无所作为。
要有奋发有为、勇于超越的竞争意识和创优意识,保持“纵比上台阶、横比争一流”的决心和气魄。
在工作上,起点要高,凡事要么不干,要干就干一流工作,创一流成绩,而不能凑合过、随大流,更不能“保位子、四平八稳”。
对本单位工作心中有数,不当“糊涂官”,这样才能以更高、更严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二、存在的问题与差距 一是经费紧缺严重制约公安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派出所办案、办公经费不足,致使一些刑事案件被搁置,一些在逃人员无法组织抓捕。
由于经费紧张,民警出差费、培训费报不了,各种政策性补贴落实不到位,挫伤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基层公安民警整天超负荷工作,身心负担都很重,但民警待遇仍然偏低,与民警繁重的工作量极不相称,加班加点工作,年终既无奖金又无加班补助,与其它单位相比,民警心理上不平衡。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互相抵触,以政策、文件指导法规,使民警在执法中显的无所是从。
公安机关最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户口管理条例》从内容和程序方面都不适应现阶段工作的需要。
制度定的很多,面面具到,但有些制度互相冲突,有此制度不切合实际,无法做到,民警对制度的可操作性持怀疑态度,至使在制度的落实上不力、不好。
三是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太小。
对民警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这块没有建立起长效机制,新招录的民警应该加强培训,在熟练基层工作的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迅速成为单位的主力军,发挥年轻人的优势,为公安工作多做贡献。
四是不切合实际的宣传,使群众对公安机 关的要求过高。
诸如“有困难找警察”之类的宣传,误导了群众,使群众对警察的期望值过高。
比如罐液化气、取钥匙之类的社会救助活动,因经费、警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全部实现,群众就认为警察在摆花架子,或者说在欺骗群众。
五是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公安机关尤其是派出所条件相差很大。
有几百人的派出所,也有1个人的派出所,由交通、通讯现代化的派出所,也有以自行车、甚至骡马为交通工具的派出所,有的派出所还没有通电,经济条件更是天壤之别,要想执行统一的标准极不现实,如双人值班、24小时值班、坐班制就是四人派出所也无法正常运行。
派出所使用的车辆大部分为无牌无照的超过使用期限的报废车,驾车者多为无照的民警或有照的协勤人员,这些人均不符合驾车条件,单位没有经费为民警办驾照或更换车辆,遇到案情为了尽快到达现场也只有硬者头皮用车,满足了尽快到达现场的要求,却违反了驾车的有关规定。
三、今后工作重心 一要加强民警的综合素质教育。
要让民警懂的怎样为警,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用权,从根本上消除“当警察吃亏,”的失衡心理,不断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二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群众意识。
引导民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腔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扎扎实实地为人民群众创建安全、稳定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让人民群众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要狠抓“五条禁令”的落实和查摆整改。
一要领导抓、抓领导,为民警做出表率。
二要抓好法律条款的学习和宣传,做到人人皆知。
三、要不折不扣地对号入做,不留情面、不留余地。
四、要树立正反典型,教育和警示大家,对涉及到酒、枪、车、赌等方面的问题,应深入揭摆剖析,区别情况加强整改,堵塞漏洞。
四要狠抓从优待警和基础设施建设。
激发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工作上支持民警,生活上多照顾民警,政治上多关心民警,福利上优待民警,千方百计的改善民警的工作环境和执法环境,着力提高民警的业余文化生活,和娱乐休闲环境。
使广大民警处处享受到警营大家庭的温暖,事事维护警营大家庭的荣誉,时时维护警营大家庭的利益,爱岗如家,甘于清平,乐于奉献。
五要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走科技强警之路。
要切实抓好民警的业务学习,对学习活动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采取专家讲座,集中辅导,典型发言,心得交流,集体轮训等多种形式,结合派出所常用法律法规每年进行一至二次闭卷考试,增强学习实效性,要在学习的深度和广度上很下功夫,不断拓宽民警的知识面,增强自身知识的积累,加速知识更新,以提高队伍整体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充分发挥一警多能的作用,把有限的警力用足用好。
基层工作千头万绪、任重道远,这就要求我们基层民警戒骄戒躁,从实际出发,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满腔热情地解决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尽心尽力地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
浅谈如何加强部队基层炊事队伍建设
当前队伍建设存在以下的现状,个别单位领导对炊事队伍建设重视不够。
近几年随队边防业务建设力度的加大和“大练兵”活动的不断深入,后勤正规化建设日益提升,对炊事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少数单位在炊事人员选配上“重军事、轻后勤”的倾向依然存在,错误的认为炊事员只要“老实、能吃苦”就好,文化程度低一些问题不大,有的甚至把炊事班的工作当作是一种 “惩罚”,谁在战斗班里干不好就让谁到炊事班,或者将军事训练成绩差,日常表现一般的战士调到炊事班,这在很大程度上,把战士带进误区,认为炊事人员的工作就是“惩罚”,同时也挫伤了炊事人员的自信心、进取心和积极性,无疑给炊事队伍素质建设造成被动局面,提高业务技能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少数炊事员不安心本职工作。
不少战士从新兵连下到单位后就被分配到炊事班担任炊事员工作,这和他们当初来部队的初衷(即持枪战斗、抓捕罪犯或者站岗放哨执行任务)有所违背,所以思想上出现沮丧、失望的情绪,有的甚至认为“没面子”,无法向父母及亲戚朋友交待;有的战士因军事素质差或因文化程度低不能适应边防业务工作被调入炊事班,心理压力大,感觉在炊事工作上前途无望等等。
上述因素造成炊事员对本职工作兴趣不大,工作热情不高,不安心本职,上进心不强,存在着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因此不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三是司务长(报帐员)管理不善。
由于个别单位司务长身兼数职不能比较专一履行司务长的职责,精力分散,无暇顾及,导致抓伙食管理时,放任自流,没有更好的与战士们进行沟通,了解需求,不能及时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动态,故而出现炊事人员无人“敲打”的情况,造成炊事员工作热情不高,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是业务技术与保障需求不相适应。
随着伙食标准的逐渐提高,官兵们对伙食保障的需求逐渐由温饱型向营养型转变,对色、香、味、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不同地方不同口味的战士的伙食调剂的需求,对炊事人员也是一种技术考验,这就给炊事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而炊事人员一是因部队的特性,人员变动大;二是因培训的层次不够,从而出现了“物资配置很丰富,调剂却很简单”的现象,以至于官兵对伙食保障不满意,对炊事工作有意见。
炊事人员在工作中,因技术水平的限制,再加上得不到大家的认可,动力越来越小,从而影响了伙食质量的提高。
针对以上情况,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严格把好“选配关”。
把政治思想好,忠诚老实,作风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强,工作扎实,责任心强,热爱后勤工作的战士选拔到炊事工作岗位上,是做好伙食保障工作的前提。
因此,要后勤队伍建设,在炊事员选配问题上要把好关,认真做到:一要选准苗子。
在新兵下连后,积极调查摸底,善于发现人才,想方设法,真正把符合炊事员选配条件的战士调入炊事班。
二要及时调整。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对工作消极、不思进取,影响伙食保障的人员,经多次教育仍无改进迹象的,要适时调出炊事班,不能迁就而影响队伍整体。
三是队伍结构要合理。
根据兵员层次,业务素质情况,做到新老搭配,炊事人员的更新要形成制度,每年退伍时保留一定的骨干,尽量减少人员流动。
2、把好炊事人员“廉俭关”。
加强炊事人员思想教育,过好“廉洁、勤俭”关是做好提高炊事人员素质的重要环节。
对炊事员的日常思想教育,首先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经常给炊事人员讲伙食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搞好伙食管理对稳定部队人员思想的重要性,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热爱本职,忠于职守是炊事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从而使他们培养起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更好的为部队服务。
其次要加强“廉洁、勤俭”教育。
炊事人员特别是给养员、炊事班长,每天接触到“钱与物”,如不加强管理和教育,就会出现差错而影响部队建设,因此,平时应认真执行伙食管理“五项制度”,经常征求就餐人员意见,教育炊事人员对待就餐人员一视同仁,伙食开支要符合伙食规定,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提倡计划开支,节约开支,不贪污盗窃,不多吃多占,不利用工作之便谋求任何私利,并能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3、加强炊事员的业务培训。
加强培训,努力提高炊事人员业务技能和技术水平,是加强炊事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应想方设法采取多种形式对炊事人员进行培训。
一是上级业务部门加强组织举办炊事员等级培训。
由于当前支队级单位在炊事员技术等级培训上都有一定难度,一般都由总队来组织培训。
多年来,总队级业务部门多次组织了炊事员进行培训并获取了等级厨师证书,不仅能解决基层这一实际问题,而且不同程度可提高炊事员专业技术水平。
同时通过培训,使炊事员个人有了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等级证书,为今后退伍、转业提供了条件和便利,使他们感觉到部队的温暖。
二是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炊事员业务素质。
购买一些有关烹调的书籍,使炊事人员在购买一些有关烹饪的书籍,使炊事人员在休闲时得到充实的同时提高理论知识,边做边学、边学边做,达到“自学成才”的效果,同时结合单位的实际,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让炊事员到驻地具有一定规模的饭店进行短期跟班作业,邀请经验丰富的烹饪师到部队现场讲解,不同程度可提高伙食管理质量,促进炊事员业务技能。
三是开展岗位“大练兵”。
定期举办刀功、烹饪、冷菜面点制作等炊事业务竞赛或考核,以提高炊事员的炊事技能和热情工作。
4、建立健全各种激励机制。
炊事员人员积极性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伙食管理的效果。
要正确运用行政、组织、经济、宣传等手段,为炊事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件环境和氛围,使炊事人员工作心情愉快,并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对那些安心工作,尽职尽责,服务周到,成绩突出的炊事人员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在入党、考学、转士官等问题优先考虑。
通过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后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阿盟边防支队 常晓斌)
犯人在监狱里写报道 怎么写
监狱报道是内部刊物,只有监狱系统的民警和服刑人员才能阅读,写的主要是监狱里面发生的好人好事及一些好的做法、经验,各个分监区及监区开展的一些工作、新的活动等。
实际上是与我们社会上的报纸内容性质是一样的,你可以给你叔叔寄一些关于写作方面的书及一些散文书籍,因为内部报纸最有一版是写一些关于散文及心得体会的文章。
学习刑法心得和对刑法的认识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
防暴演练,300字作文
为了确保防暴演练的实效性,在演练前派出所民警首先与该校领导和各班级班主任进行沟通,并与学校制定了详细的演练计划,要求全体参加人员按照预定程序开展演练.演练具体过程如下:首先由学校老师扮演的“歹徒”,在下午课间操时持刀突然闯入学校,学校保安人员发现后一边立即采取行动进行制止,一边及时拉报警铃.该校校长在第一时间通过学校广播通知师生快速回到教室关好门窗,用课桌顶着前后门防止“歹徒”破门而入,同时组织男教师拿上相关工具去抓捕持棍“歹徒”,并向警方报警.不到五分钟时间,派出所民警到达学校,此时,“歹徒”已窜到学校操场,被保安和先期赶来的老师围困在操场角落里,但“歹徒”仍然挥舞着手中的刀.见此情况,民警立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催泪喷雾剂朝“歹徒”喷洒,随后扔出手中的橡皮警棍掷中“歹徒”手臂,只见“歹徒”手中刀瞬间落地,民警与学校保安及老师迅速将“歹徒”成功抓获.演练结束后,学校召开全校师生会议,由民警对此次演练进行总结点评,并与师生就如何应对突出事件采取的措施进行交流,有效增强了全休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此次校园防暴演练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军人违法犯罪如何处理
一般是什么程序
关于军队《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行规定 的 第二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别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是指部队营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军内人员,是指人民解放军、、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 军人犯罪案件属军队管辖原则。
但是,对军人犯罪的侦查工作,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由地方负责;对军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以由地方处理。
按规定军人是普通警察应该是无权拘留的,犯法了可以抓捕 但是要移交给部队处理。
《红岩》第七章第八章读后感
我的三轮车 吕福山,西安是人力三轮车夫,无证经营。
被西安市交警一支队根据的通告没收了三轮车。
吕通过查阅,上面说对违规应处5元以下罚款,认为西安交警支队应该归还他的三轮车,并为此进行了5年的努力。
专家认为,的通告只是一个地方性行政法规,他不能违反国家性的的规定,因此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终审判决吕胜诉,交警归还他的三轮车。
针对处罚过轻的情况,人大正在对进行修订。
非常关系 福州市一个雇主经常虐待家里的小保姆,终于有一天将小保姆殴打致死。
为了毁尸灭迹,雇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将尸体火化。
法院判决,雇主死缓,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专家分析,雇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国家应该对劳动法进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这种存在个人雇佣关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现在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证。
另外,为了约束保姆的行为,雇主应该与保姆签定好合同,或者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
后果真的很严重 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
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
结果猝死。
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
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但是只构成盗窃罪。
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
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
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
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
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
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
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
双方各执一词。
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
老丁拿出一份鉴定材料说他的鸽子粪里不含隐球菌。
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
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
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
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
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你在哪里 一个18岁的男孩跟在打工的父母来到沈阳。
一天,和小伙伴们去丁香湖边玩。
却被淹死在湖中。
据和他一起出去的小伙伴说,他是为了救一个人才跳进湖里的。
他们说,那个人被救上来以后就跑了,他们只顾的去救小伙伴也没看清那个人什么样子。
在把被救人推上岸后,那个孩子被一个大浪打进湖中,再也没有上来。
他家里条件不好,他是父母以后的唯一依靠。
他父亲咨询了民政机构,说可以申请烈士,但是需要被救的人出来做证。
他们一家人寻找被救人找了好多天了,那个人一直没有出现。
后来有几个湖边的工人愿意为孩子作证。
专家分析说,对于见义勇为者,首先应该是国家和社会给予他们补偿,被救者承担的义务比较小。
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纳税人的一部分税就被用来做这个。
今天的案例,很让人气愤。
一个3岁的小孩子跟爸爸妈妈去酒店吃饭。
席间,孩子想喝饮料,妈妈出去买,想让孩子跟着爸爸,但是孩子不愿意,妈妈就把他领了下去。
后来,孩子跑到了马路上,酒店的一个服务员将孩子救了下来,但是自己却出车祸死亡。
孩子的父母一开始说把孩子托给了吧台,后来又说托付给了这个服务员,但是都没有证据证明。
他们认为服务员应该对孩子的被伤害负责。
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司机承担80%的,小孩父母承担20%,共计死亡赔偿15万元,但赔偿者提出异议认为服务员是,即使在城市打工2年也应按照农村的规格赔偿5万元。
老人去世之迷 一个79岁的老人,在与一个30岁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
仅10个小时后,老人去世。
老人的家人说老人是被那个人打死了,而那个年轻人说是老人心脏病突发自己死的。
由于发生在院内屋后,双方都没有目击证人。
老人死亡后公安局来了人,但是坚持不做尸检,直接说老人是心脏病死的,让双方民事调解,赔了8000块钱了事。
记者问到有关如何认定是心脏病的证据,公安局一直没有,可能根本就是没法提供。
后来老人的家人向公安局提起抗诉,县市两级公安局对老人开棺验尸,鉴定结论是老人服用毒鼠强自杀。
老人的家人对此很怀疑,并且自己偷弄了几份样本送到附近大学检验,结果是不含毒鼠强成分。
经过家人的不断努力,几年后,老人第二次被开棺,省厅的鉴定结论是没有毒鼠强。
记者想找到当初鉴定的两位法医,但是被拒绝了。
后来,公安局道歉,并赔了5万多块钱。
此事了结,老人怎么去世的永远也不可能知道了。
我不是小偷 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
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
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
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
专家分析,只有司法机关的侦察人员才有权利对嫌疑人搜身。
其他任何人都无权。
超市员工的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
事后,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
被诊断为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
医生分析说是因为一些创伤事件使精神受到损害。
通过鉴定,与被超市搜身有直接因果关系。
晓楠的精神一直不好,影响了学习,而且没能参加中考。
她成绩很好且非常要强。
妈妈想法院起诉,要求。
法院判定此事影响了孩子一生,判超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超市不服,认为此病一年即可治愈,主张只赔偿一年的平均工资。
专家分析,心灵创伤会伴随一个人一生。
精神抚慰金不同于医疗费,应有法官酌情裁量。
对于超市被偷的问题,他们应自己购置防盗设备。
湖南省雷锋的故乡发生了一件事,今年放暑假期间,同村有三位小朋友一起到村庄边的水库抓鱼其中一位不慎滑进了深水区生命危险时,另外有一位于12岁小朋友奋不顾身用自己的全力把落入深水的小伙伴推上了岸边,而自己由于精疲力竭沉入水底,溺水身亡。
奇怪的是被救的和另一位小伙伴不但不救,反而将死者的衣裤悄悄地藏了起来,然后若无其事地跑到死者的邻居家借书和看电视,企图制造不在现场的假象,使寻找死者的工作错过了机会,直到警察侦查时才说出了真象…… 看到这里我为救人的小英雄感到可惜,他舍己救人的行为正是雷锋精神的体现,值得我们学习和赞扬,但是,他如果用呼叫的方法让大人来救(因为在不到十多米的地方有人)不会白白地牺牲自己。
而另两位小朋友应该受到批评,这么能见死不救呢
特别是那个被救小朋友应该好好地思考一下,假如没有死者的相救死亡将是自己,他应该感到内疚。
同时我也从这个事故中感到凡事都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在放假期间,不遵守这一点,它会毁了一个人、一个家。
这里是江苏省淮安市郊区的盐闸村,我们故事中的周老太太说2009年11月6日早上,她就是经过这里时看到地上有一些散落的钱。
周老太太说她刚捡起钱,村民王老汉走过来说,这些钱可能是他邻居丢的顺手就把钱拿走了。
卖完豆饼周老太太回到家,跟儿子讲起捡钱又被人拿走的事情,儿子听后担心被人骗了,于是两个人又找到王老汉。
果然,钱不是王老汉的邻居丢的,周老太太和儿子就又将这笔钱拿了回来,当时双方清点了一下一共是1500元,如有人来认领,钱还是归还人家。
一大早出门就捡了钱,周老太太家人认为这是个好兆头,而且周老太太告诉儿子,当时在将钱交给王老汉后,她发现自己脚底下还踩着200元钱,可王老汉已经走远了也就没有再叫他,这样她一共捡了1700元钱,那么这些钱会是谁丢的呢
第二天,有人找上门来了。
主持人:找上门来的是村民周继伟,周继伟说老太太捡的那个钱应该是他的,而且多少钱呢
8200元,数字还挺大,一听这个数老太太就蒙了(懵了),为什么呢
就是她从王老汉那块儿取来的钱再加上脚底板黏着的那200元,加在一块多少钱 1700元,但是老太太转念又一想,她当时也没数钱就直接把钱交给了王老汉,那么是不是钱在王老汉那块儿发生了点什么问题呢
于是,老太太就跟周继伟说,说那你干脆去问问王老汉,但是对于老太太的这个建议,周继伟坚决地不同意。
周继伟说反正只知道现在是周老太太捡钱了,自己肯定找她。
捡的钱数和人家丢的钱数对不上,这让周老太太很为难,周老太太有两个儿子、两个孙子,儿子们在外打工,她和老伴儿两个人平常自家制作一些豆饼在村里卖,早出晚归的,一个月的收入也就七八百块钱。
周老太太说 8000多元钱这差不多相当于她和老伴儿一年的收入了,不过虽然自己收入少,可也做不出占别人便宜的事情,这一点可以去随便问问邻居。
主持人:接下来周继伟做了一件让周老太太和其他村民无法理解的事情,周继伟把周老太和王老汉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返还自己丢失的8200块钱,那么周继伟为什么要这么做
原来,周继伟希望通过法院一方面要回自己丢失的全部钱财,另一方面也想通过这个举动告诉乡邻,他绝不是要贪便宜。
那么捡钱的到底捡了多少钱,丢钱的到底丢了多少钱呢
记者找到了周老太太捡钱的地方,这里是盐闸村第二村民小组,也就是周继伟和王老汉他们村子中间的一条小道,如今正在拆迁,当时钱就丢在王老汉邻居家附近,因此王老汉一开始就以为是邻居家丢的,那么王老汉拿走的到底是多少钱呢
王老汉说1500块钱没错,钱虽然经他转手,但是他并没有私吞1分钱,并且有两个证人可以作证。
按照王老汉的说法,记者又分别找到了他所说的两个目击者,他们证实了王老汉的说法。
丢钱的周继伟怀疑周老太太和王老汉两个人私分了捡到的钱,可我们的采访似乎又觉得两位捡钱人的说法也没有什么漏洞,为了进一步证实两位老人所说的话,记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钱,请他们做了个试验。
记者拿出8000多元钱,周老太太从中拿出一部分摆出当时的样子,记者数了一下地上的钱有1000多元钱,随后记者又拿出8000多元钱找到王老汉求证,王老汉所选择的也是1000多元钱。
主持人:王老汉的说法和周老太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这钱一共也就是1000多块,和周继伟说到的那8200块真是有很大的差距,这个时候就有村民提出疑问了,说周继伟真的丢了8200块钱吗
老太太捡到的这个钱真的就是周继伟丢的吗
周继伟说老太太捡钱的地方是自己回家经过的地方,而且还有一个证据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贪便宜,那就是自己在听说周老太太捡钱之前曾经到当地派出所报过警,说自己丢了钱。
记者来到派出所找到了他所说的报警记录,但是上面显示丢失的是4200元钱,并不是他对周老太太所说的8200元钱,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按照周继伟的描述,那日当晚19∶00左右,朋友还来4000多元钱,钱随手就揣在身上,因为当晚又喝了太多酒,第二天早上发现丢了钱。
看来周继伟确实是丢钱了,那么他为什么那么肯定地说周老太太捡的钱就是他所丢的呢
周继伟说因为在他妈妈第一次登门找周老太太要钱时,周老太太亲口讲过她捡到的钱是8000来块钱,就在我们就这个细节又向周老太太求证时,周继伟的妈妈也赶了过来。
捡钱的说自己确实只捡到1700元,丢钱的人家说她丢的就是8200元,于是便开始了一次次地上门催要,后来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周继伟拿着1700元钱走了,但是事情还没有完结。
主持人:丢钱的人说自己丢了8200元,捡钱的人说自己捡了1700元,中间的差距很大,到底是谁在说谎呢
是周老太太说谎吗
可能性不是很大。
大家一定要注意,后边的200块钱只有周老太和她的家人知道,如果周老太根本不说那200块钱,说自己捡的是1500元,没有人会不相信,周老太太如果把那200块钱都主动地交了出来,而扣下了非常大的一笔数字,中间的这个逻辑关系好像并不顺畅。
是王老汉在撒谎吗
是王老汉在中间克扣了一部分吗
还是周继伟在撒谎,他根本就没有丢钱,或者他根本就没有丢那么多,到底事情的真相是什么
我们的记者也采访了当事人,希望能够得到更多、更真实也更准确的信息。
周继伟说平时他做一些生意,月收入万元左右,不过记者在村里采访时平时在村子里也没惹过什么是非。
村民们说王老汉是个本分又热心肠的人,那么周老太太、王老汉、周继伟三个人似乎都没有说谎,真相到底是什么呢
就在人们的议论声中,2009年12月7日,同一个村子的这三位村民走进了法院,陪同他们前来的是他们的亲戚和邻居,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周继伟做出了撤诉的决定。
官司没了,但是周老太太和家人却高兴不起来。
而周继伟也在想着,以后怎样与周围的村民相处才更好。
就在我们结束这次采访时,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又看到了这样一则消息,几位大学生看到钱不敢捡,冒雨苦等警察的到来。
主持人:因为捡了钱平时无冤无仇的村民反而心里面结下了疙瘩,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看这场官司,请导播帮我们来接通一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叶林教授。
叶老师,像人民币这种丢失的物品,应该怎么确认它的归属
叶林:从一般的状况来讲,货币,因为它不记名没有其它特殊的标识,所以谁持有了这个货币,那么所有权就应该认定是谁的。
主持人:周继伟说他丢了8200元,周老太说她捡了1700元,那么这1700元到底应不应该给周继伟呢
叶林:首先一个,如果从诉讼的角度来说一个原告如果主张自己丢失了是8000块钱,而要求别人还8000元,那么这个时候他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确实丢了8000元,事实上来讲这个证据就很难证明,因为谁都不会说我跟别人商量好了有旁证,在这种情况下再丢失东西,那么所以原告(周继伟)的主张实际上并不是一个主要的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这个案件当中,实际上要根据捡拾者的情况来做判断,比如说捡到的人说我捡到了1700块钱,那么如果原告没有其它的证据做证明的话,那么也就只能认定1700块钱是丢失的钱,而不应该认定是8000块钱丢失了。
主持人: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谁都证明不了这笔钱到底该归谁,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叶林:那么如果原告(周继伟)不能证明被告(周老太太)所捡到的钱就是原告的,被告(周老太太)也否认所捡到的钱是原告(周继伟)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们现在《物权法》的规定,那么就应该收归国家所有。
主持人:好,谢谢叶林老师跟我们电话连线。
一个人丢了钱心里面着急,这一点我们可以理解,最终这个案件是以和解的方式结束了,这也让我们觉得很欣慰,但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件非常容易让我们联想起来前一段时间的很多事情。
比如,有人搀扶一个摔倒的老人最后却被老人告上了法庭;今天是有人捡钱还给别人最后也成为被告被推上法庭;再想一想前段时间,有几个年轻人看到地上有钱,宁可打着伞看着这个钱也不碰它直到警察来,为什么
有的时候好像好人做好事还需要有很多的证据来证明,这是不是为好人做好事,提出来了太高的要求,让好人付出了太大的成本,如果我们社会上的很多人是用这样的方法,这样的眼光和这样的心态来看待好人的话,那么做好人是不是也太难了一些。
再多我也不知道了
给我加分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