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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法心得体会

时间:2020-03-31 22:24

学习《国家监察法》心得体会

学习《国家监察法》心得体会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城区范围内积极营造宣传监察法、学习监察法浓厚氛围,结合“五查五看五争当,锻造纪检铁军”专项教育活动和扫黑除恶、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等重点工作,“四步走”认真抓好《国家监察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集中组学强思想。

召开一次专题学习会。

以“集中组学”方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对《国家监察法》全文进行学习,加强领会,深化理解;开展一次主题思想讨论活动。

以深化对国家监察法的认识,找短板、补短板为重点,纪检监察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相互交流学习国家监察法的心得体会,切实增强对国家监察法的记忆和理解;开展一次“纪检大讲堂”培训活动。

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以专题培训班形式,就《国家监察法》相关内容进行专题辅导讲座,加强学习指导,努力把《监察法》学深悟透、融会贯通。

二是个人自学重实践。

各纪(工)委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利用各种学习载体,创新方式方法,加强对《国家监察法》的学习。

利用“清风xx”、纪检工作群及时转发上级对国家监察法的阐释解读等重要信息,方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开展自学;结合“传帮带”制度,以“一带一”或“一带多”的方式,各纪(工)委指定业务骨干或办案能手为年轻干部“导师”,手把手在信访举报、执纪审查、案件侦办等工作中进行传帮带,在一线锻炼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对国家监察法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结合“清风书香”读书活动,订购《国

查阅中国药典的感想和心得体会

查阅中国药典的感想和心得体会版《中国药典》查阅有一段时间了,自己有空的时候,对比版药典看看又想想。

为能更好地学习交流,所以有以下个人的学习体会。

学习体会共分4部分,以下一一罗列,不对之处请诸位同行斧正,谢谢

1,版《中国药典》编制依据、背景、意义:版《中国药典》编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完成的。

不断出现的药品安全问题,使药品安全成为国家药监局的重要工作,版的《中国药典》的修订,再次从标准上给予药品安全以法律支持。

版《中国药典》大幅度提高了药品的标准,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可控、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而依法制定的药品法典,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都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依据,是国家药品标准体系的核心,是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内容。

新版药典大幅度增加和完善了药品安全性检查质控指标,进一步提高了对高风险品种的标准要求,中药标准整体水平也大幅提升,并扩大了对成熟新技术方法的收载和对新技术的应用,使药品安全性得到进一步保障。

《中国药典》是药品安全的最低的标准,从严格意义上说也是药品安全的防火墙。

2,版《中国药典》主要特征:版《中国药典》分为三部出版,一部为中药,二部为化学药,三部为生物制品。

版《中国药典》收载品种4600余种,其中新增1300余种,基本覆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和国家医疗保险目录品种。

一.新增与淘汰并举,收载品种大幅增加。

新版药典的一、二、三部收载品种总计4567种,其中新增1386种,增幅达43%。

对标准不完善、临床不良反应多的几十种药品进行了淘汰。

二.现代分析技术得到扩大应用。

新版药典广泛吸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实验方法,扩大了对药品质量控制成熟技术方法的收载。

三.药品的安全性保障进一步加强。

新版药典特别提高了对中药注射剂、儿童常用药、生物制品等高风险品种的标准要求。

四.药品质量可控性、有效性保障进一步提升。

新版药典增加或完善了药品有效性检查项目,大幅度增加了符合中药特点的专属性检测鉴别方法。

五.药品标准内容更趋科学、规范、合理。

新版药典中新增了药用辅料总体要求;采用国际通行的药材命名原则,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六.鼓励技术创新,积极参与国际协调。

新版药典积极研究并引入了能反应中药整体特性和内在质量整体变化情况的质量控制方法。

同时积极引入国际协调组织在药品杂质控制、无菌检查法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度,实现了部分品种的控制指标与欧美药典一致。

3,版《中国药典》与注射剂的关系:版《中国药典》重点药品标准的系统性提高工作,对高风险药品尤为重视。

新版药典增加了化学药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在制剂通则中将渗透压摩尔浓度检查作为注射剂的必检项目;对药典一部收载的中药注射剂品种全部增加了重金属和有害元素限度标准;此外对于其他注射剂品种的标准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等方面的质控要求,这些措施对于解决注射剂、特别是中药注射剂的安全性问题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4,版《中国药典》实施日期:版《中国药典》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国悠久的历史,辽阔的幅员,总觉得无论在植物还是矿物或者动物,在中药的各个方面都有绝对的优势。

暂缺我们把生药学看作是中药材,在我国可追溯东汉末年的《神农本草经》,之后唐、宋明的《唐本草》、《图经本草》、《本草纲目》直至清代《本草纲目拾遗》。

本本著作都凝聚了我国劳动人民的心血。

所有的事件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或者说是一个发展的过程。

中草药也一样,到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也已有多版。

因为学习是无止尽的,所以探究也是无止尽的。

怀着一种探究的心理去学习才是学习,否则就是模仿。

我们在课堂上只知道这味中药基源,药效及形状等等,却不知这个世界永远不变的就是变。

理论产生于实践,可是实践是随着事物的发展而变化的,尤其是我们这些出生在八零末九零初的准社会人,一没有下过地,二没有看过小麦与韭菜,如果因为学习过生药学这门课程就能说出随便拿来的一株中草药的名称和功效,那是在说大话。

知识丰富是一个积累的结果,积累是一个踏踏实实实践的过程。

踏踏实实的含义也有很多,比如老师上课就说了那些课本内容,或者补充内容,如果你只记住了这些是一种踏踏实实,而且很踏实。

但是如果你能更深入去发现课本外的知识,毕竟有很多良好的经验因为一时没有被科学证实而成为禁言,学习过程中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带着疑问去学习比跟着老师学习效果要好。

有句话说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生药学的学习绝对奉承这句话,说实话,上了那么多课,只觉得一次半个小时课外实地观察比上三个小时的课程学的东西还要多,甚至是深刻。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事件案件频发,相关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域还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都亟待提高。

要紧紧围绕检查重点,力求监督实效,努力解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律实施,督促各有关方面增强保护力度、提高保护能力,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一是从学校教育入手,强化法制意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新旧观念、新旧体制不断发生激荡和碰撞,加之西方国家思想意识领域的渗透与西化,我们的社会环境日趋复杂,一些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受到较大的冲击,犯罪活动有所增加,并呈现出犯罪低龄化、成年化和多元化的特点。

针对这一严峻形势,我们结合“两法”的贯彻实施,通过采取普法教育与依法治校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等具体措施,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

几年来,我们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通知》、《关于“四五”普法期间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了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

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每个学校都建立了教职工法律学习考核、学生法制教育、学校普法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制度,使教育普法工作制度化。

二是从社会环境入手,治理校园周边秩序。

为巩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效果,保证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成长的学习环境,我们针对校园周边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年不定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集中治理整顿全市校园的周边环境。

三是从父母影响入手,抓好家庭教育。

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切实提高家长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

通过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的渠道,让家长直接参与学校和班务管理,参与学生的在校活动,使学校同家长及时沟通情况,解决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互脱节的弊端,较好地发挥了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的作用。

四是从教育转化入手,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建立了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教育网络,形成了全方位、系统化的青少年教育体系,通过综合治理,学校、家庭、社会都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有效地预防了未成年人犯罪。

检查工作心得体会3篇

检查工作心得体会3篇  安全大检查作为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促进的有效手段,下面是检查工作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篇一:检查工作心得体会  一、关于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的关系。

我认为其为皮与毛、肉体与骨骼的关系。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没有财政管理也就无所谓财政监督。

没有骨骼的支架,肉体就会软弱无力,因此有财政管理就需要财政监督,财政管理要通过财政监督来实现。

财政乃庶政之母。

政治上财政是国家政权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上财政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随着政治高度文明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财政成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宏观调控的核心,愈来愈呈现出关键、紧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市场多元化、利益格局化、决策分散化已成为历史的必然,客观上要求政府财政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功能,以规范财经秩序,确保国家利益。

尤其是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政府职能必须相应作重大调整的过程中,加强财政监督,意义十分重大。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财政运行和预算执行的各个环节,是实施财政政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规范财经秩序的重要保证,是国民经济的监测仪和预警器。

  二、关于财政监督的内涵与功用。

财政监督是国家为保障财政分配活动正常有序运行,对相关主体的财政行为进行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的总称,具体是指

说好普通话做豪迈中国人的心得体会

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特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上也是这样。

那么莪分两个方面总结其特点。

积极性的特点:1.直接对中央负责,独立体系,极高的办事效率。

从西汉时期开始,“监察”就已经形成独立机构,充当皇帝耳目,监督官员和人民。

到了隋唐以后这套制度更加完善,三省六部制度更加明确的确保检查官员的权利和职责范围,对中央负责,设立“御史台”,对省察,考核,上报有很高的办事效率。

2.渗透于考核,凭考试任职,凭能力升迁,相对人性化。

由于科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官员的任职,升迁,罢黜等都体现着“仁道”和“人性化”。

相比古代中世纪欧洲的封建世袭官员而言,西方更趋于物竞天择和原始,比如封建骑士管理不得当或是个人能力欠缺,自然会遭别的封建领主杀戮和兼并,替代。

3.奖惩制度中重奖重罚,具有相对严格性和公平性。

这个很取决于皇帝亲政能力,如果优秀的皇帝执掌权利,那么这种严格性和公平性的优越之处会体现的很明显。

4.以轻制重,体现“监察”不受权位干扰,合理和稳定。

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这样避免了监察的公正性,不至于监察部门权高位重徇私舞弊,威胁中央。

非常合理和稳定。

相反,比如蒙古入侵殖民中国时期,由于外族殖民和压迫监视中国各民族,监察机构的权力过大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之后畸形发展,不仅难以做到公正,而且威胁中央。

蒙古殖民政权也仅仅维持90多年很快瓦解崩溃滚回草原放羊了。

消极特点:因为监察制度是为“皇权”服务,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

因此国家的“监察”的性能太过多的受皇帝的个人能力而影响。

如果是有识、明智的皇帝执政,那么这一套体系非常具有优越性。

如果说皇帝昏庸甚至是大权旁落,那么这套监察体系职能成为外戚专政和宦官专权的走狗,并且相反起到紊乱朝纲的反作用= =

比如明朝时期,设置了“东西厂锦衣卫”用于监督视察官员和百姓。

然而由于明朝皇帝基因都不怎么滴,一个比一个昏庸,到后期甚至出现了宦官大权独揽,架空皇帝,司令百官,使人民生活和社会风气变得十分晦暗。

借鉴意义: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这些职责在任何一个时代都是需要的。

中国古代对“监察制度”中所提出的“公平性”“合理性”“稳定性”“严格性”“高效性”“人性化”等等构想都是值得借鉴的,且不说古代中国的制度下是否真的做到,但是能提出这样的原则就值得后世子孙承袭和发扬。

对于今天来说,能做到以上传统构想的方法一定是“民主选举”“分权”“人民监督”“加强思想教育”“严格赏罚”等才能保证。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对现今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卫生法心得体会

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连续监督的几点体会人大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一直高度重视监督职权的行使,多年来围绕着关系首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开展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监督实效为衡量监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不断加强监督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方式,突出监督重点,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自1995年(以下简称)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和锲而不舍的态度,连续13年对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增强了监督实效,有力地督促了政府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大大提升了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在13年连续监督过程中,市十二届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及十届、十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文卫体委员会受常委会委托,在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有一些体会。

一、根据食品卫生问题易反复的特性,确定连续监督的工作思路委员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了对监督项目进行分类,根据问题的不同类型,确定监督工作的思路。

对短期就能解决的问题,进行一次性的集中监督;对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则进行跟踪监督。

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措施。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食品行业生产力水平总体不高、诚信意识不强,食品消费水平偏低、消费安全意识较差,食品生产新原料、新技术的应用带来新挑战等原因,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问题,不可能一朝一夕就能解决。

因此,委员会确立了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行长期抓、反复抓、连续抓的监督工作思路,13年来从未间断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这期间,常委会先后7次对本市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

本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分别在2003年和2005年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执法检查。

尤其今年是奥运筹备决战之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主动参与到奥运筹备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再次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列为重点执法检查项目之一,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努力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保障。

二、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力求取得实际效果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委员会每年都会针对当前最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督促政府解决问题,分阶段地推动食品卫生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如,1995年,国家在实施多年的基础上,制定并于10月份颁布了新的,而北京市只有一个试行的“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全市食品卫生工作处在较低水平。

夏季,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集贸市场、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食品摊群、集体食堂、大型食品商场和副食品供应网点、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了较全面的检查,力求摸清本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便对市政府及市卫生部门做好本市食品卫生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为本市食品卫生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1996年,针对本市食品卫生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制定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对于新颁布的这两部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食品卫生意识是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的首要任务。

委员会以检查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为重点,组织委员、代表进行视察,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促使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

1997年结合执法检查组来京检查的内容,重点对当时群众反映较大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儿童食品进行了检查,监督政府部门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998年,与迎接“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相结合,重点检查了问题突出的餐饮业的食品卫生情况,对本市小型餐饮业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差的问题提出了意见,促使出台了“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大规模地对本市的小型餐馆进行集中改造。

自此,常委会每年集中力量对餐饮业中的中小餐馆、工地食堂、送餐企业等薄弱环节进行检查,力求在重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在1999年的跟踪检查中,代表们对本市的小型餐饮业在硬件水平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的进步予以了肯定。

2000年,委员会针对多起集体用餐以及配餐企业存在的问题,以送餐业为重点,检查了“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的落实情况,确保中小学生及群体用餐安全。

2001年,市民对蔬菜污染和熟肉制品、豆制品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卫生问题反映强烈,在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3个代表团和117位代表提出了食品卫生和生产安全食品方面的建议。

于是,委员会以日常食用蔬菜、豆制品和熟肉制品三大类食品的卫生状况为重点,对私屠滥宰、食品制售黑窝点进行查处,有力地净化了食品市场,较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

自2003年后,本届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进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执法监督,标志着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的执法检查进入新阶段。

同时,推动政府部门开展了对相应问题的综合治理,使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改进监督方式,切实推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在监督过程中,委员会不断改进监督方式,采取了执法检查与议案办理工作、委托执法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集中视察与代表持证视察相结合,政府部门自查与按要求整改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工作,基本每年都有新做法,不断推进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如,1995年,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文教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区政处、市公安局共同组成了市食品卫生检查办公室,组织委员、代表采取抽查、暗访和持证视察等方式进行全市大面积的联合检查。

1999年,针对食品卫生问题容易反复的特点,应代表要求,执法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被查单位、随意抽查场所的方式进行,使代表们看到了更多的真实情况,这有利于发现实际问题,使监督实效得到提高。

2000年,执法检查增加了与区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的方式,扩大了检查覆盖面,使上下形成整体合力,加大了监督力度。

2001年,常委会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负责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检查工作从与政府部门联合进行转向监督政府部门执法情况,督促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制售单位的日常管理,理顺了监督与执法的职责。

2002年,为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市人大常委会把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执法检查工作与食品安全议案办理工作,检查前一年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工作,以及委托进行食品卫生执法检查工作等多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统一领导,文卫体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农村委员会联合组织,形成合力,从多个方面共同推进首都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

2005年,常委会委托部分区县按照一定专题,对本辖区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007年,常委会全面委托十八个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围绕检查重点,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工作,都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和社会影响。

尤其是2003年、2005年和2007年,常委会三次大规模的执法检查,一次比一次更加深入地开展了边检查边督促整改的监督方式,取得了较好效果,对于很快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督促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刻进行整改;对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的问题,常委会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政府部门限期反馈整改情况。

在2007年的执法检查中,我们发现全市有4家大学、13家中小学的学校食堂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平台上显示为D级,表示食品卫生不合格。

为此,当即要求市卫生局会同市教委对这17家学校食堂进行整改,并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则,坚决杜绝本市学校食堂出现D级,有效地提升了本市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水平。

同时,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检查宣传报道组进行全程跟踪报导,并在网站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了执法检查的力度,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效果。

四、实行综合监督,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本届常委会对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都是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市、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委员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分三个专题。

由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牵头,会同财经办公室、农村办公室具体组织执法检查组成员,分别围绕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的监管、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市政府贯彻执行及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本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并在执法检查的次年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进行跟踪检查,本届五年的连续综合监督,使本市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有了较大进展。

到2006年底,全市市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20家,区县级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余个,消费者可对带有追溯码的产品进行查询,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量占全市农产品生产总量的30%以上,现代化大中型企业年屠宰量占全市总屠宰量的79%,比2005年上升了20%,猪肉抽检合格率达到98%,农业部对本市连续5年的动态监督结果显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由2001年的40.3%下降到今年一季度的3%左右,生猪产品“瘦肉精”的检出率连续两年实现零检出,食用农产品安全状况在全国37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中名列前茅。

2006年全市共监测抽查59大类550个品种的103691个样本,总体合格率达95.28%,其中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蔬菜、猪肉和豆制品等六类食品的合格率达95.78%;全面完成对全市35463家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9个大项、67个小项的评审工作,目前食品卫生合格的C级以上单位已达91%;在供应全市35万中小学生营养餐的60家企业中按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保障系,与2005年相比,食物中毒起数减少12.8%,中毒人数下降42.9%,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重大食物中毒。

在2006年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六部委开展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中,消费者满意度、食品检测和政府管理等三大类指标均名列四个直辖市之首。

经过多年的连续监督,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快速反应和市场控制能力逐步增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心得体会 在人类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全力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它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经济法固有特点在于,他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再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紧密相关。

因此,经济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

广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性和重要性,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狭义的经济法地位是指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主要包含两大部分: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其行政权力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即利用国家权力来干预经济。

经济法原则:1、国家干预适度原则;2、平衡协调原则;3、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4、保护社会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

2、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3、保障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4、促进对外开放的发展。

5、保护竞争,促进联合。

6、促进企业内部管理。

市场不是万能的,自发的市场机制具有盲目性、微观性和滞后性。

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造成资源浪费。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曾经历了三个发展过程:① 干预不足② 干预过度③ “适度”干预。

作为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则是保障政府“适度”干预的“干预”之法。

因为经济法本身就是政府干预制度的产物,其本质特征即在于“干预”。

凯恩斯主义强化国家干预,政府干预过度。

过于夸大政府干预而带来了负作用: ① 政府对经济的“经常性”干预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② “大政府”带来了巨额财政赤字;③ 低效率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存在等等。

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①政府特殊的利益;②政府效益的缺乏;③政府搜集信息的困难 ④公众预期的存在。

政府的经济作用:①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竞争)② 限制垄断(指对自然垄断行业、企业的管制)③ 矫正市场失灵(维护社会权利)④ 调控宏观经济⑤ 政府直接经营。

经济法在中国的发展历程:1978——1986年阶段 :经济法的初创和蓬勃发展阶段;1986——1998年阶段 :因受到其他部分法的挑战,经济法处于发展最困难阶段;1998——2000年阶段:随着国家对经济法的重视,经济法重新进入活跃繁荣阶段;2000年以后的阶段:随着国内外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地位日益提高; 经济法的具体调控对象: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稳定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可包括四大构成部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市场主体法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

市场行为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会计法、审计法 通过学习,清楚地认识到零售企业作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组织机构,成立董事会、监事会。

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建章立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零售百货企业,是将商品卖给消费者的重要流通环节。

零售企业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所售商品的价格受价格法监督,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将产品的管理、监督与产品的质量责任结为一体;将对产品质量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统一起来;将立法重点移向“防患于未然”,而非“至于已然”。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既借鉴了国外产品责任理论,又总结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经验,成为一部比较先进的和现代化的产品质量法。

2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订。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认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形式1.企业监督;2.社会监督;3.国家监督;途径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

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产品的价格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价格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价格法明确实行并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 价格的机制,规定了经营者和政府的定价行为、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对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以外,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获取合法利润。

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

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

价格检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状况:广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是在我国狭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是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要求赔偿权;结社权 ;获得有关商品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商品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的义务;9、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2.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政责任;3.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由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

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

对于中国的经济法学来说,只有民族的,才是国际的;只有开放的,才是现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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