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开展信息引导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为信息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依据这两份文件的精神,笔者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建立信息共享查询平台,实现涉案信息的快速查询 对以犯罪主体为核心的人员、单位信息的查询。
以公安、社保、组织人事、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系统为依托,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相关人员及组织机构基本情况的实时查询,信息采集方式可通过专线连接、定期拷贝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人员信息要重点了解以下几方面:公安人口信息、国家工作人员信息、组织人事信息、医疗卫生健康信息等。
对单位信息重点了解: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信息;社团基本信息等。
对以犯罪对象为核心的涉案资产信息查询。
受困于金融部门的内部规定,对这类信息的查询难以采用专线连接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以建立快捷查询通道来实现初查的隐蔽性,对涉案人员及相关单位资产动向方面的信息要重点了解银行监管信息、证券监管信息、保险公司投保信息、房产管理信息、地籍管理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车辆管理信息、招投标管理信息及政府采购信息、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审计资料信息;重点工程信息;矿产资源信息;公共投资信息。
以通讯、民航、交通、出入境管理部门信息系统为依托实现对涉案人员通讯及行踪的实时查询。
重点了解移动通信信息、通话记录、车辆登记信息、交通出行记录、民航订票及进出港信息、宾馆住宿登记信息、出入境信息。
探索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加快衔接机制建设进程 可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审慎、稳妥地开展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包括在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部门物色发展信息联络员,根据办案需要在涉嫌职务犯罪人员身边建立内线等,以加强对犯罪信息的收集和对涉案人员动态的掌控。
对信息联络员的招募、奖励、问责、安全保护等方面要严格规范管理,既充分发挥其作用,又要防止不安全因素。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了解工商、税务、海关、质监、安监、国土、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
注重强化侦查信息化技能培训 培养锻炼信息化侦查队伍。
要注重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发现、培养、锻炼一批既懂信息技术又懂侦查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专司侦查信息管理和侦查技术运用工作。
平时要通过实务培训、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等途径,不断提高运用信息化手段主动发现犯罪信息的能力,分析掌握犯罪动向与特点的能力,取证、固证、用证的能力,以及侦查管理与指挥的能力。
由于信息化建设专业性强,在抓好普及型培训的同时,还要抓好专业型培训,积极借助有关高科技公司和科研院所进行专门培训,将侦查信息化真正融入到办案中去。
通过信息化手段,保证侦查活动合法,便于总结经验,分析得失。
信息化可以客观记录侦查活动的全过程,办案人员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观看自己在办理案件中的表现,分析每一个举动,每一个步骤和每一个决定的得失,从而可以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
如何完善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运行机制
职务犯罪侦查技术的运用应当把握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依法使用,注意程序 依法使用、注意程序的原则,是指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运用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规定,不能擅自超越,随意使用。
1.侦查技术的启动合法。
由于侦查中使用的科学技术具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特性,为了慎重、正确使用,我国法律法规对每一项侦查技术的应用启动,都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
因此,在需要应用侦查照相、录音、录像技术进行勘验、检查时,就必须先取得检察长的同意,侦查人员不能擅自决定勘验、检查,自然也不能擅自决定采取侦查技术手段。
2.侦查技术的运用程序合法。
侦查技术工作作为解决案件中有关侦查线索和收集证据问题的专门工作,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依据来源于刑事诉讼法。
因此,侦查技术部门提供的各种线索和证据,不仅应当具有科学性,而且应当具有合法性。
技术人员在收集线索、获取证据等办案活动中,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
据此,鉴定时,侦查人员必须提交原始材料,如果提交材料系复制或虚假的,则此鉴定结论无效。
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不被法律所承认,是无效的。
例如,运用文件检验技术查证票据真伪,已成为侦查中常用的技术手段,但如未按法定程序收集检材、样本有疏漏、检验鉴定过程不科学,则可能导致或者结论具有或然性,难以为侦查决策服务,或者结论正确,但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法成为法定证据,进入诉讼。
3.侦查技术结论的审查合法。
科学技术是客观、公正的,但采用科学技术手段的人却具有主观性,因此,为了确保侦查技术结论的准确、科学,真正发挥作用,防止出现侦查技术结论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法律对侦查人员采用侦查技术手段在侦查中获取的结论,从程序和方法上都提出较为详细的要求。
在审查证据时要严格执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保证侦查部门在查明案件事实时获得有法律效力的科学证据。
二、实事求是、忠于科学 在侦查中应用科学技术时,其运行结果既不受人们的主观意志所左右,也不必然符合人们的设想轨迹,而是依其自身规律得出科学结论,因此,侦查人员对待科学技术的应用应当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自觉接受科学结论。
1.坚决杜绝经验主义。
科学是事物客观规律性的概括和总结,任何技术手段都是在科学原理的指导下应用的。
侦查技术工作中采用的方法不能没有科学依据,也不能只以极少数人在生活和工作中的个人经验为依据,要坚决杜绝主观主义和经验主义,尊重科学,相信科学。
如果其他人重复利用某种经验不能得出相同结果,那么,这种经验就不能认为是科学的。
对待经验,应当特别慎重。
科学技术不能以某种经验作为结论的依据。
2.必须采用成熟技术。
为了提高侦查的效率和质量,侦查技术工作中采用的方法也不能是正处在研究、探讨、试验阶段的方法,因为这样的方法尚未最后被认可,还不能认为在科学上是可靠的,而且因为无法得到验证,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科学性,不能成为法定证据。
侦查技术必须使用成熟的、公认的和可靠的科学手段和方法为理论依据。
如催眠技术,因其采用方法、获得结论的科学性没有得到充分验证,因而不能引入侦查中使用。
3.依据科学规范操作。
在侦查技术使用过程中,侦查人员应自觉遵守各种操作规程和规定,绝不能粗枝大叶,掉以轻心。
任何违背科学的认识和行动,都必然在工作中造成错误,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同时,对于按照科学规范操作得出的结论,侦查技术人员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
坚持以所见事实为依据作出鉴定结论,切忌先入为主,避免主观臆断,防止受主观影响,或者怀疑一切,对与先前判断不一致的结论持否定态度。
当然,对科学技术结论可以怀疑,可以进行多次验证、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但对已经多方验证、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不应毫无根据地进行排斥,而应尊重科学,相信科学,利用科学技术结论推进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确保案件质量。
三、灵活运用,讲求谋略 侦查技术有多种手段,在应用时应当注意根据不同案件要求,适时适势,灵活运用,以形成合力,发挥系统功效,确保侦查工作顺利开展。
侦查实践中,为了实现此目的,一般应遵循“三个结合”要求。
1.人技结合。
在侦查中应用科学技术时,不能迷信技术、依赖技术,而应遵循人技结合原则,将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与科学技术的客观性结合起来,方能取得侦查对抗的胜利。
“人技结合”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侦查人员对个案中应用侦查技术的选择。
由于每一个案件情况不同,需要应用的侦查技术种类不同、时机不同、范围不同,因此,侦查人员首先应当在对案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明确选择何时采用何技术解决何种问题,技术手段的选择错误,将从根本上导致案件侦查方向的偏差。
二是侦查人员对侦查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
个案侦查中,并非只采用一种侦查技术即可解决问题,有时既需要多种侦查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也需要与其他侦查方法的配合,此时,侦查人员便应根据对各种侦查技术的了解,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将多种侦查技术手段和侦查方法集中加以应用,组建个案侦查技术系统,多角度地全面突破案件。
三是侦查人员对侦查技术应用中发生问题的成功处置。
案件侦查工作呈现不断变化状态,因此,侦查技术在应用中,常常会出现未曾预料到的各种各样问题,而技术装备作为客观物体,无法自行解决,这时便需要侦查人员运用智慧进行解决。
四是及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的介入。
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单凭侦查人员的认知能力无法解决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此时便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介入侦查,解决专门性问题,帮助提供侦查线索。
如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
2.公秘结合。
侦查技术的运用应当讲究公秘结合,即不仅在公开调查取证时使用,而且在开展秘密侦查时也能结合侦查技术的特点,灵活加以运用,以充分发挥侦查技术的功效。
要敢于创新,大胆以秘密方式使用侦查技术,尤其是视听技术的运用,纠正有些侦查部门将视听资料与技术侦查混为一谈的错误认识,对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逮捕后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反侦查活动、由证人或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场时犯罪嫌疑人发生的犯罪行为和反侦查活动等,通过采取视听技术,及时发现线索,获取证据。
3.谋技结合。
侦查技术的出现,能够为侦查谋略增添新的内容;侦查谋略的介入,能够使侦查技术的功能得到更好发挥,因此,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技术时,不能机械、僵化,而应灵活、机动,讲求谋略,使二者互相配合,巧妙发挥侦查技术的作用;在运用侦查谋略时,借助侦查技术扬己之长,击敌之短,顺利完成侦查任务。
谋技结合在侦查工作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谋略配合侦查技术运用。
即在采用侦查技术时注意使用谋略,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侦查技术的作用。
如侦查人员实施化装侦查接触包工头,进行秘密录音,获取其行贿的言词资料。
二是侦查技术配合谋略运用。
即针对侦查技术在侦查中应用获得的成果,专门设计侦查谋略,突破案件。
四、及时转化,形成证据 侦查技术主要目的在于获取侦查线索和证据,但因侦查技术与司法鉴定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侦查人员在应用侦查技术时,应当保持敏感性,及时发现、转化、固定证据,从而节约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率,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为此,侦查人员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1.树立证据意识。
侦查人员应当具备强烈的证据意识,熟悉七种证据的特点、要求,对应用侦查技术时所获取的结果能够迅速作出判断,确定其是否属于证据形式之一,能否成为具有法定意义的证据。
2.把握转化时机。
侦查人员一旦确认了侦查技术所取得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便要注意把握证据转化时机,及时做好证据转化工作,使侦查技术结论具备法律效力,能够作为证据用于后续诉讼进程。
如侦查人员运用查账技术发现账目中的可疑现象后,应及时聘请或指派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检验,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作为鉴定结论证据。
3.确保证据效力。
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技术过程中,发现获取的结论可能成为证据时,应当提高警惕,注意保存相关材料,为下一步的证据转化奠定基础。
如前文所述将查账结论转化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情形中,侦查人员在意识到查账结论可转化为证据时,应当立即封存账目资料,保持原貌,防止因资料缺损而影响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正确制作。
五、严格保密,注意影响 侦查技术应用的过程、手段和结果都应当予以保密。
保守机密是侦查技术工作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
违反保密原则将使侦查技术工作遭受损害,阻碍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侦查技术应用中的保密,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应用的侦查技术手段保密。
侦查技术工作与司法鉴定是有区别的,因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故司法鉴定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均应公开,供诉讼参与各方查阅、评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侦查技术是在侦查过程中运用的一种手段,属于内部工作,因此不必公开。
二是应用侦查技术的过程保密。
侦查人员为了配合调查、讯问工作开展,可以使用侦查技术结论,但不能将侦查技术的使用过程随意公开,以免泄露侦查工作秘密,特别是一些秘密状态下使用的侦查技术过程。
三是侦查技术应用中获取的结论系国家机密或当事人的隐私等需要保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在保密情况下将其服务于诉讼;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尽快销毁相关资料,以免带来不利影响。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张石坤
(一)完善预防立法,推动预防工作法制化进程。
一是推进全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检察院应密切关注,积极参与、支持地方人大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为地方人大制定该法提供咨询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研究,总结各地预防立法的成功经验,研究借鉴境外、国外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制定全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建议案,以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法制化、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
二是完善预防地方立法。
各地人大常委会适时将制定地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纳入立法计划,进一步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组织领导、工作原则、权利义务、职责任务、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规定,促进预防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二)推动预防一体化机制建设、提高预防的实效性。
一是建立侦防工作指导机制。
为了“侦防一体化”工作有较高的起点,在研究论证基础上,由省级院结合实际制定《侦防一体化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施行,从而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侦防一体化工作提供依据。
二是建立预防介入侦查机制。
规定侦查部门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预防部门都应派员介入。
特定案件不宜同步开展预防工作的,经检察长批准,预防部门不派员介入。
预防部门介入侦查可以采取查阅案卷、参加审讯、预防调查、案件剖析等形式。
深入了解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完成案件预防各项工作。
侦查部门积极协助预防部门开展预防活动,共同研究措施,检察建议等内容。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是加强和完善党委领导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建设。
二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注重发挥侦防一体化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协作作用,运用网络办公、网络信息、预防职务犯罪管理系统等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三是建立信息采集管理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实行统一管理,要求侦查和预防部门在工作中注重预防职务犯罪信息资料的采集,对于在办案中形成的与预防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统一交由预防部门管理。
预防部门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受理线索应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并向举报中心备案。
四是建设预防信息共享系统。
在检察院、纪委监察、审计、工商、税务、财政等预防信息采集和保存部门之间搭建起一个预防信息共享系统,则有利于克服各部门各自为政、重复采集与保存、分散管理其信息的弊端,有利于健全社会诚信网络,使信息高度流动,资源得到共享。
(四)加强公众参与预防机制建设,强化预防力量。
一是加强公众参与预防机制建设。
公众参与预防机制建设主要体现两个方面:1、通过对社会公众施行权利教育和提高公众对腐败现象的认识,使更多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职务犯罪预防工程中。
2、增强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信心,包括线索提供人和举报人身份的保密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和对举报人保护制度。
二是加强警示教育的常态化建设。
1、推进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党校和行政学院工作。
2、加强警示教育基地建设。
各级检察机关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的支持,把警示教育基地开展活动纳入党委政府工作规划,作为反腐倡廉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积极争取将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是推进法治文化、廉政文化建设。
将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的五进活动。
结合派驻检察室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预防联络点、预防自愿者制度,延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触角。
(五)加强预防专业化建设,提升预防能力。
一是加强预防队伍与机构建设。
二是以惩治与预防年度综合报告为载体,加强预警预测能力的培养。
三是以强化理论研究为基础,提升预防专业化建设。
检察机关通过聘请各个领域、行业的专家,设立预防咨询专家库、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及协会,为预防工作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体现法律与技术监督的完美结合,提高预防工作的技术的含量。
2018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学习心得体会(18篇)
2018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学习心得体会(18篇)篇一2018年xx月26日至28日,自己有幸参加了县纪委组织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学习,这次培训准备充分,培训内容丰富,主题鲜明,实用性很强,自己受益匪浅。
培训内容主要有:《十九大报告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和纪法衔接办法解读》《职务犯罪的几个问题》《纪律处分条例辅导》《反贪侦查策略》《执纪审查工作程序和文书》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三天的培训,自己有以下三点:一是思想认识在培训中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培训的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既有理论高度,又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列举的典型案例对学通弄懂知识点帮助很大,便于纪检监察干部今后在工作中遇到相同的案件以及其他的案件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
培训中,授课老师准备充分,通过自身经历、亲身感受所做的授课引人入胜。
使自己真正体会到了适应新形势、提升自身履职能力的重要性,体会到了着力建设忠诚、担当、干净、实干的纪检干部队伍的重要性……授课的内容和诸多事例案件提醒我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负责、积极作为,做到对人民群众忠诚,做到做什么事情都要抓早抓小、严格执纪,促使党员干部远离纪律和规矩的红线。
二是业务知识在培训中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各位领导的授课,回答了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一些疑问和难题,也提出了相关要求,让我全面的、系统的、深入的了解了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和要求。
培训深入浅
如何做好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询问证人工作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在整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从已被揭露出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等等。
总体来说,目前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1、公私共权、官商结合、权钱交易。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发展,个人积累财的机会增多,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经不住经济上“好处”的利诱,特别是在巨大的物质利益的驱动下,很难保持理智,不能严格自律,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金钱的工具,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这种官商结合的“利益共同体”已成为职务犯罪的突出特点。
2、“窝案”、“串案”增多。
群体性职务犯罪往往形成“窝案”或“串案”,影响面大,危害严重。
在群体犯罪中,群体内部一般有领导、被领导关系,行为上有较为统一的安排,订有攻守同盟,常以“单位”或“组织”的名义出现,甚至经过“集体研究”。
案发后,多以“集体决策”的名义推脱责任,以达到“法不责众”的目的。
3、品行堕落,道德沦丧。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从来都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一些领导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他们在拜金主义面前随波逐流,沉湎于花天酒地,挥霍无度、骄奢淫逸,参与嫖娼、包养情妇,乱搞男女关系等等。
这些腐败分子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
4、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近年来,职务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如利用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破产、拍卖、投资等机会,非法收取股票等有价证券和其他好处;在贿赂犯罪中,行贿与受贿双方互相包庇,行贿者不再追求一时的利益,而是图谋“长线投资”,通过源源不断地投入,建立牢固的“金钱-权利”纽带。
询问证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询问是侦查人员与询问对象之间进行语言交流、心理接触的过程,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交往,侦查人员能否运用正确的询问方法,与询问工作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有重要关系。
尤其是职务犯罪,因为不像其他刑事犯罪直接侵害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再加上当前社会风气的一些因素,一些人怕受到打击报复,证人不愿作证或不敢作证的现象较为普遍,所以尤其要重视询问的方式方法。
1.建立亲和关系。
侦查人员在询问时要与证人、被害人建立一种相互理解的关系,取得证人、被害人的信任,使证人、被害人消除顾虑,愿意告诉侦查人员实情。
尤其是被害人,由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情绪难免会有所激动,可能会夸大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因此,与被害人建立亲和关系也非常重要,要稳定被害人情绪,让被害人相信侦查人员,使被害人知道如实陈述才能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惩罚。
2.控制证人的焦虑。
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改变证人的行为来帮助他减少焦虑。
在询问开始时,要帮助证人放松,比如建议被询问人做深呼吸来放松。
在询问过程中,可以选择一些微妙的行为让被询问人控制不良情绪,比如变换一下座椅、让被询问人喝水等。
要针对证人在认识上、心理上以及思想感情上存在的障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打消被询问人的思想顾虑。
3.少说多听,适当利用“沉默”。
询问的目的是让被询问人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以尽量以被询问人陈述为主,侦查人员不能“喧宾夺主”,只要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不是偏离主题太远,就尽量不要打断被询问人,以免频繁打断引起被询问人心情不快,从而影响他说出自己本来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当被询问人陈述结束后,再提出新的问题。
当侦查人员觉得被询问人的回答还不全面,还有继续完善的可能时,可以适当利用“沉默”,在被询问人回答结束后,可以放慢提问的节奏,特意停顿一会儿,这时会给被询问人传递一种希望他做出进一步回答的期待。
被询问人在这种长时间的沉默中会感觉到不舒服,尤其是他意识到自己还没有尽到证明责任时,这样会促使被询问人讲出一些新的信息来打破这种沉默。
4.顺着证人的最后语言询问。
一般来说,侦查人员在询问中处于主动,证人处于被动。
所以,按照问与被问、调查和被调查的顺序,对证人最后回答的问题提出“再询问”,往往是突破案件真相的关键,侦查人员应该在再询问上下工夫。
对于拒绝作证的证人,则应当根据其拒绝作证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办法。
对于与犯罪嫌疑人订立过攻守同盟的证人,要对证人讲明攻守同盟是靠不住的,迟早会被攻破的。
同时运用策略离间他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使他以为犯罪嫌疑人已经交代,从而如实陈述;对于怕打击报复的证人,侦查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证人人身安全,同时要让证人知道对他采取的保护措施,另外要向其讲解法律政策,提高其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对于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的证人,要通过政策、法律教育帮助他们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使他们认识到不如实作证并不能救他们的亲人,反而可能还会连累自己。
如何切实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水平
当前,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正面临“三个并存”的复杂局面:一是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二是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三是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反腐败的能力相对不足并存。
可以说,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但是我们更应看到,党中央目前对反腐败工作的决心和力度(“老虎”与“苍蝇”一起打,“蚊子”也不放过)。
因此,检察院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工作正赶上一个“历史性战略机遇期”,是机遇更是挑战。
“风正好扬帆”,为此,我们必须以更鲜明的态度、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全面履行和提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与水平,有效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面临的挑战 查办犯罪方面: (一)侦查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的挑战 侦查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有精湛的业务水平。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同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侦查人员不仅要具有理论知识,而且还有具有强的操作能力。
一个优秀的侦查人员是需要在长时间的办案实践中不断磨砺,真正掌握办案技巧和办案方法。
同时,新形势下的自侦工作还要求侦查人员是复合型人才,不仅需要掌握法律知识,还需要学习掌握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比如会计、医疗,建筑等系统领域内的相关知识。
但现实是从事自侦工作的检察干警的素质却不尽如人意。
有的侦查人员缺乏侦查意识,缺少侦查手段;有的侦查人员的业务知识较为单一,面对复杂的案件就束手无策;一些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怕吃苦。
确实面临“能力不足的挑战”。
(二)侦查模式陈旧,突破案件困难的挑战 职务犯罪案件由于其在作案手段上的隐蔽性,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自侦部门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将案件的突破重点放在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上,然后再根据口供、证人证言去搜集相关书证、物证。
这种“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其弊端甚多。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这种侦查模式已难以为继。
(三)侦查装备和技术十分落后的挑战 职务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呈现“更加智能化和专业化,犯罪手段更趋复杂和隐蔽,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网更广、保护层更厚以及反侦查能力更强”特点,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检察机关的侦查装备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侦查工作的需要。
侦查装备和技术的落后,致使检察机关很多时候是望案兴叹。
确实存在“硬件配置不到位的问题”。
(四)新刑诉法带来了诸多挑战 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比较复杂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案件呈现“一对一”模式。
新刑诉法施行后,极大提高了突破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
即使在取得相关证言的情况下,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律师的提前介入、强制措施的限制等规定,使得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成为较为困难的事情。
平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难度增大。
预防犯罪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的挑战。
“重惩治、轻预防”的执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
普遍认为办案是硬任务,打击效果明显直观,加大查办惩处力度,就能对特定的群体起到威慑警戒性预防和教育,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作用,工作成绩看得见、莫得着,是“显绩”。
而预防工作是一项软任务,伸缩性大,工作实绩难以考核,工作效果难以衡量,工作价值难以体现,是“潜绩”。
形成“冰火两重天”的局面。
(二)工作实效差的挑战。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广度、深度及实效性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起步晚,业务基础较为薄弱,专门手段不多,法制保障不够,宣传力度不强。
导致少数部门和单位对开展预防工作信心不足,不够积极主动和配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措施和实效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增强,当前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与强烈的社会需要相比,其差距较大。
(三)工作机制不完善的挑战。
预防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从调研的情况看,目前全市检察院尚需进一步完善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工作机制,其他科室与预防部门在预防工作上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预防合力。
避免预防工作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孤军作战,唱“独角戏”。
面对挑战 我们下一步该如何做 查处犯罪方面: (一)要切实加强侦查能力建设,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 1.强化初查能力。
一要提高线索发现能力,要能在查账、审讯中,从笼统的举报线索、社交场合、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线索。
二要对初查的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确定初查工作重点。
三要充分利用各种技侦手段采取秘密初查,在不走漏风声和侦查意图的前提下,夯实外围证据。
四要拓宽视野、广泛全面地展开初查,尽可能多地收集和储存与案情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审讯打基础。
2.强化审讯能力。
要强化对讯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指挥员要与办案人员及时交流,牢牢把握讯问的方向,及时调整讯问策略,加强对讯问工作的协调。
要周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全面了解把握全案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制定讯问计划和策略,前后讯问要相互衔接、连贯,做到目的清楚、任务明确,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强化取证能力。
一要强化证据合法性意识。
新刑诉法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对证据的要求很高,侦查人员应改变过去以供求证、先供后证的取证模式,突出对其他人证、物证等直接与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二要强化责任意识。
要强调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尽量避免证据存在瑕疵。
(二)创新侦查模式 1.科技强检,加强信息化建设。
充分借用科技的力量提升查办案件的水平。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有效查处犯罪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这种措施的运用,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就掌握其重要犯罪证据,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
新刑诉法已经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力,如何使用好技术侦查手段从而不再依赖口供是我们自侦部门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2.完善“人随案走、动态用警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
面对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单凭某个基层院的侦查力量是薄弱的,应当加强以市级检察院为主导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运行机制。
要通过整合侦查资源配置,在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有效形成合力,有效排除各种干扰阻力。
在实行侦查一体化的同时,应当开展好支持帮助和指导工作,充分调动基层院的办案积极性。
通过探索和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整体作战水平和作战能力。
(三)加快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要按照“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在充分发挥现有设备、技术作用的同时,制定规则,发挥其效。
对于明显落后、过时、没有改进价值甚至容易造成侦查失误的器材,及时更新换代;对那些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确有实效的新技术、新设备积极引进、吸收、使用,努力达到职务犯罪侦查所要求的配置水平。
同时,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涉案信息资料库储存、管理以及对办案实施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侦查指挥网络系统在组织指挥办案和协查、追逃等工作中的运用。
预防犯罪方面: (一)坚持 “打防并举”,建立健全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要牢固树立“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理念、“打击犯罪是成绩,预防犯罪更是成绩”观念。
大力开展专业化、系统化职务预防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
坚决查处腐败案件,严惩各种腐败行为,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
只有依法惩治犯罪,才能及时遏制和震慑犯罪,才能动员和鼓励社会公众有力地配合和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三要不折不扣的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精神,把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融入到反腐败工作大局中,把预防工作放在与查办案件同等重要的位置,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措施,提高预防工作实效。
一要结合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个案预防,深化系统预防,加强专项预防,找准预防工作的切入点,增强预防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当下,按照十八大确定的反腐方针,应以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把查“四风”刹“四风”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查”四风“刹“四风”寻找职务犯罪的风险点,通过查”四风“刹“四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向深入。
二要切实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并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预测,提出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对策,供党委决策参考。
三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与警示。
充分利用自身的法制资源优势,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基地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及公众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咨询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氛围。
(三)立足检察职能,实现检察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的有机结合。
一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主动将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的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配合,努力形成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将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整体部署,把预防工作从“软任务”变成“硬指标”,推动构建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社会化“大预防”的工作格局。
二要密切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多沟通协调,共同探讨预防工作,共同部署预防工作,共同检查指导预防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三要进一步履行好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预防工作指导,整合各预防主体资源,健全预防工作网络,加强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
尤其要加强与执法部门的配合联系,形成信息共享,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来的看法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诚然,能力与水平的提升永远是一个在路上的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
但我们相信,只要持之以恒、从点滴做起,必然会取信于民,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 徐旭】
工作心得:关于如何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办理的建议
工作心得:关于如何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办理的建议尽管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已经分离,但检察机关仍然承担着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职责,并且随之而来的是监察委移送的案件如何受理、强制措施如何采取、调查形成的证据效力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等,这些原则性问题需要试点省院的上层规划设计,而作为最基层检察院的一名公诉人,我们更需要、还要考虑的是,新型关系下,在我们的职责、能力范围内,如何强化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办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一、关于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的单独设立问题目前省院已筹建职务犯罪检察部,基层院是否也有必要对应成立职务犯罪检察部,持保留意见,理由主要为:其一,就基层院而言,部门的增设并不符合精简机构这一大方向;其二,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是,案件量占比少,但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比例较高,往往由业务骨干甚至部门负责人承办,而单独抽调人员设立一个部门承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量上并不合适,不利于公诉整体工作的开展;其三,省院层面筹建职务犯罪检察部还有指导下级院工作的职责,但作为基层检察院并没有该项职责;因此,在基层院的公诉部门设立职务犯罪检察组,相对固定人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二、关于在审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诉讼监督问题二是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罪行或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应当在报请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后予以追诉。
一是提前介入必须由监察委启动,从两家关系处理上考虑,由
遗罪漏犯是什么意思 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如何做到尊重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不强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提高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丰富了侦查文化。
但是,客观上由于现有侦查人员紧缺,办案任务繁重,继续教育不够,新进人员业务生疏等原因,导致侦查队伍素质参差,侦查办案语言和行为不规范,不能在办案中树立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等理念,无法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
检察机关年度考核规定了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数量,个别检察院为完成指标而立案,导致侦查中先入为主,有罪推定,常常重视有罪、罪重证据收集,而轻视无罪、罪轻证据收集。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不仅是身体、财产等可见利益,还包括名誉、人格等精神方面,但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往往注重保护前者,而忽视后者。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对我国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成果的确认,是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
立法、司法、行政、守法都必须在“根本大法”的范围内活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的基本程序,当然不得逾越宪法。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共同犯罪为重点,深挖遗罪漏犯。
共同犯罪具有涉案人数多的特点,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可能只注重对其中主犯的处罚,忽视对从犯、胁从犯等的处理,或者由于法律理解等原因并未对本已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并提请逮捕。
该院侦监干警在审查逮捕的同时,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严格按照审查逮捕的条件,审查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仔细分析全案证据,审查其他同案犯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从而将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列为纠正漏捕对象。
如在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盗窃案件的过程中,通过细致审查卷宗,并详细讯问刘某某,发现同案人罗某、敖某亦涉嫌该犯罪,遂向侦查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侦查机关将罗某和敖某抓获,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从而成功追捕了罗某和敖某。
(三)执政党、人大以及政府的相关部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二)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依据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主体为此,该院公诉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开展案件质量复查活动,重点检查是否有漏罪漏犯未予追究的情况。
同时苦练基本功,一方面组织学习新颁布法律法规和最新司法解释等检察业务知识,不断增强追诉工作的业务技能,练就在审查起诉时发现遗罪漏犯的“火眼金睛”。
另一方面将追诉任务完成与否直接列入年度工作考评,并作为年度考核奖励的依据,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追诉权,有效改变了“重办案、轻追诉”的局面。
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初查举报的部分职务犯罪案件。
这些部门在行使侦查权力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执政党处于领导地位,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自己的意志,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制约。
近年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司法工作,从组织领导、工作监督、经费保障等方面全力保障公正司法,推进了民主法治进程。
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认真接待群众信访并及时交办、转办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职务犯罪侦查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责成检察机关纠正,尊重和保障了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的人权。
四是严把监督关,确保追诉漏罪漏犯到位。
检察机关的批捕、公诉部门,法院的刑事审判、申诉部门等,也是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主体,主要通过法律监督、刑事审判和审判监督,发现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侵犯人权的情形,依法予以纠正,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目的。
这种尊重和保障,实质是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进行补救,同时对预期或然性侵权进行警示和预防。
严把证据关。
针对案件事实或证据存在的问题,在复核证据上下工夫。
通过询问被害人、证人,利用供证之间的矛盾,发现漏罪漏犯线索。
如在办理的张某等10人故意伤害一案中,多名嫌疑人在不同时间、不同阶段参与对受害人的殴打,有的拳打脚踢,有的携带凶器,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因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之间矛盾重重,检察官将每份笔录都用表格的形式列好,标记出矛盾点,对比、讯问,再对比、再讯问,通过反复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案件来龙去脉最终得以清晰呈现。
该院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对3名嫌疑人依法进行了追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指排除对公民人权现时和将来的妨碍,使之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护。
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指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检察保障。
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概念及依据(一)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概念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其次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以及其它司法机关,另外还包括执政党、人大、政府等机关。
派出所叫来村委会主任。
经过辨识,初步怀疑收据上加盖的公章是假公章。
村委会主任说,他们从来没对外卖过房子,也没卖过什么“祖遗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