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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辨认实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7-11-06 22:17

求“侦查辨认”的原则

侦认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有关事实,组织被害人、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作出判断的侦查活动。

侦查辨认的基本概念经过审查合适的辨认和笔录是查明案件真相的证据之一。

侦查辨认的方法对人的辨认:a在混杂条件下直接对被辨认人进行辨认。

辨认人通过对侦查人员提供的一组辨认对象的外貌或动作姿势直接关擦或感知、比较而进行的辨认。

b在混杂条件下对被辨认人照片进行辨认。

辨认人通过对侦查人员提供的一组辨认照片上人的外貌的直接观察或感知、比较而进行的辨认。

侦查活动中辨认的程序是什么

据《刑事法》相关规定,侦查机关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具:侦查人员组织侦查辨认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一)单独辨认  (二)个别辨认  (三)混杂辨认  (四)客观辨认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

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辨认的规则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或审查嫌疑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客体进行的辨别认证活动。

侦查人员组织侦查辨认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一)单独辨认 (二别辨认 (三)混杂辨认 (四)客观辨认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的照片” 我上学那会学的是2003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程军伟的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不知道对你有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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