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的内容
唯物辩的两大基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存在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个是世界是普系的,另一个是世界是永恒发展的。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1、对立统一规律2、量变质变规律3、否定之否定规律 三条基本规律的内在关系,一般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状态,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趋势和道路。
以为代表的很多人主张最基本规律只有一条,即对立统一规律;曾指出:“应该是一元论,不应该是三元论”、“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但也有的人不赞成这个观点,而主张把三大规律并列化和立体化——即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综合规律;量变、序变、质变规律;肯定、否定、再肯定的否定之否定规律。
唯物辩证法,是一种研究自然、社会、历史和思维的哲学方法;是辩证法的三种基本历史形式之一;也是由德国哲学家马克思首先提出,经其他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比较突出的如恩格斯、列宁、托洛茨基、等)发展而形成的一套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思想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组成部分。
唯物辩证法指出: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是世界存在的两个总的基本特征,从总体上揭示了世界的辩证性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各个范畴,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这两个基本特征的内涵和外延;矛盾(即对立统一)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
谁能结合实际谈谈辩证法三大规律的认识
辩证法规律 在哲学上普遍到极限程度的辩证法规律只有三个,它们是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这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首先阐述出来的,恩格斯则将它从《逻辑学》中总结和提炼出来,从而使辩证法的规律变得更加清晰了。
辩证法规律揭示的全是极限本质之间的联系,是抽象程度最高的产物。
尽管辩证法的规律都是从概念的推演中抽象出来的,但是这些规律完全与客观现实的本质运动相一致,因此它们都是具有极限真理的客观规律。
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彼此之间的联系是一分为二的关系。
基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它是其中的“一”。
量变规律与肯定否定规律是“二”。
用逻辑关系图表示,是这样的形式: ┌量变质变规律——变化规律:内部变化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 (核心规律)└肯定否定规律——发展规律:外部过程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包含在肯定否定规律内部,属于发展的连续性具有的客观规律。
从哥德巴赫猜想的哲学证明中我们看到,对立统一规律表现得最突出,其次是量变质变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存在不存在呢
我们说,这个规律在哲学证明中也体现出来了,但是很不明显。
众所周知,现实中的矛盾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此时矛盾双方处在可以感知到的认识层次上。
一种是必须通过反思才能把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它是人们直接感知不到的矛盾。
对于辩证法的规律来说,主要揭示出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具有的特点,因此,它不是停留在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上,而是上升到本质自身内部的矛盾两方面。
这就是哲学规律具有的特点,上升到本质高度把握客观存在的现象联系。
在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中,基本规律、核心规律是,其他两个规律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展开形式。
因此,三者之间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一分为二的关系。
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客观存在具有的特点,任何事物内部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
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过程具有的特点,它告诉人们,矛盾运动是生命力的表现,其特点是自我否定、向对立面转化。
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构成了辩证运动的实质。
从认识层次角度上讲,辩证法三大规律中,量变质变规律处在最外层,人们可以直观地感觉到,因为它是以统一体的变化形式存在的客观规律。
其次是对立统一规律,它需要人们进行观察和分析,因为它的认识深度从外部统一体上升到统一体内部的矛盾。
对立统一规律比量变质变规律深入一层,相对来讲,量变质变规律的特点如果相当于认识中的直观性的话,那么对立统一规律的特点就是相当于认识中的直接性,而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点则是相当于认识中的间接性,按照康德的划分方法,它们三者依次相当于感性、知性和理性。
由于否定之否定规律上升到理性高度,它的特点是隐藏在矛盾的内部,揭示了矛盾运动的本质。
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在理解和认识上都具有很高的难度。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是什么
对立统一规律(事物矛盾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



